⑴ 什麼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其原則和責任是什麼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包含對投資者分類,對產品分級,按照風險級別匹配適當的投資者三方面的含義。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不可能規定出非常精準的一一對應的匹配關系。法規如果過細,很可能與實踐脫節。為此,就要按照簽署「責任狀」的邏輯,緊緊抓住經營機構這個「一肩挑兩頭」的主體,明確經營機構既要按照《辦法》規定和自律組織規定對投資者分類,又要具體負責對所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分級,制定產品分級的內部管理制度。應該說,能否准確分級是各機構核心競爭力的一種體現。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是一般的市場參與者,它們既要面對籌資者,又要面對投資者,既要參與規則的制定,又是重量級的規則執行者,堪稱市場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須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它們盡到應盡責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參與市場的種子。
《辦法》從適當性評估義務、風險揭示義務、內部管理義務、普通投資者保護義務等方面細化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履責要求。針對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辦法》一一列出「負面清單」,規定了可對經營機構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的監管措施,以及情節嚴重的處理措施和行政處罰,對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還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可以說,《辦法》是一部「有牙齒的立法」。
如果這部法規能夠切實落地,至少買賣不對等、不對稱的問題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⑵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有什麼新的變動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是證監會為了明確、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義務、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所發布的一項適當性管理規定。《辦法》共43條,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解讀
如果把整個規則濃縮成一句話,那就是「推薦適當投資者購買合適的產品」。為了做到這一點,新規將投資者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兩類。
專業投資者主要包括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的理財產品、社保基金以及符合一定條件的組織和個人,他們在投資中不受限制。除此之外就是普通投資者,它囊括了絕大多數股民,在投資中需要嚴格遵守適當性管理要求,否則,就要追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法律責任。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相互轉化。
新規將普通投資者按風險承受能力,從保守型到激進型共劃分為五類。對應的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也劃分為五類。大名鼎鼎的A股,就被劃入中風險的范疇。
理論上來說,投資者只能購買其對應風險等級或風險更低的金融產品,比如被判定為保守型的投資者,就不能購買A股。但如果投資者堅持要買,經營機構在進行書面風險警示並錄音後,也可以向其出售。畢竟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願賭服輸就好。
⑶ 如何進一步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一是進一步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高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執行力。證券期貨專經營機構是承屬擔和履行適當性責任的最直接主體,也是銜接監管者和投資者的關鍵環節,下一步,我局在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管中,將深入落實「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的理念,向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一步強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要求,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實際工作中,將投資者教育、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落實真正融入日常經營管理的制度化規定中,指導各機構按照「把規則講透,把風險講夠」的原則,充分發揮貼近市場、直接面對投資者的特點,發揮人才、信息、設備優勢,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貫穿到新開賬戶、證券營銷、產品與業務推介、客戶服務等各個業務環節,同時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宣傳教育,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入市要求和潛在風險。
二是加大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和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下一步,我局將把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落實情況作為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現場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大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執行過程中違規問題的打擊力度,用嚴格的監管措施,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高合規意識和對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重視。
⑷ 看到互聯網金融對投資者適當性的管理有要求,具體是怎樣做的啊
比如為金匯金融,遵照監管要求,篩選滿足產品風險等級的合格者,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版風險揭示,切實權保障合法權益。
如制定了「風險問卷調查」模型,幫助認識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適合購買的產品類型。通過綜合評估「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等財務狀況、職業、經驗、目標和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將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劃分為保守型、穩健型、平衡型、成長型、進取型五類。在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初次評估後,在賬戶的「個人信息」中,即可查看到屬於自己的風險承受類型以及適合的產品類型。
⑸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新規知多少
一是以判斷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為目標的投資者分類義務;二是以判斷產品風險等級為目標的產品分級義務;三是以「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為目標的銷售匹配義務。
⑹ 什麼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按照不同類型的客戶,對客戶提供不一樣的投資方案。如保守型的建議買貨幣型或者債券型的基金或理財。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包含對投資者分類,對產品分級,按照風險級別匹配適當的投資者三方面的含義。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不可能規定出非常精準的一一對應的匹配關系。法規如果過細,很可能與實踐脫節。為此,就要按照簽署「責任狀」的邏輯,緊緊抓住經營機構這個「一肩挑兩頭」的主體,明確經營機構既要按照《辦法》規定和自律組織規定對投資者分類,又要具體負責對所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分級,制定產品分級的內部管理制度。應該說,能否准確分級是各機構核心競爭力的一種體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是一般的市場參與者,它們既要面對籌資者,又要面對投資者,既要參與規則的制定,又是重量級的規則執行者,堪稱市場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須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它們盡到應盡責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參與市場的種子。
《辦法》從適當性評估義務、風險揭示義務、內部管理義務、普通投資者保護義務等方面細化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履責要求。針對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辦法》一一列出「負面清單」,規定了可對經營機構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的監管措施,以及情節嚴重的處理措施和行政處罰,對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還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可以說,《辦法》是一部「有牙齒的立法」。
如果這部法規能夠切實落地,至少買賣不對等、不對稱的問題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⑺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監管機構的適當性監管職責包含哪些
《職責規定》共7章、條,分別為總則、日常監管、風險防範與處置、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投資者教育與保護、其他職責、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關於日常監管。派出機構負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授權開展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對資本市場相關市場主體實施檢查,並按照規定接收相關市場主體依法報送的業務、財務等備案、報告材料,進行審閱分析。派出機構實施檢查或其他日常監管活動,發現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或者發現重大風險和問題的,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措施。
二是關於風險防範與處置。規定派出機構以風險和問題為導向開展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強對市場的動態監測監控,督促市場主體提高防範和化解風險的能力。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明確派出機構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違約、區域性股權市場、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的風險防範和處置職責。
三是關於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擴展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和協查工作職責,完善案件調查工作機制,明確派出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案件的審理、聽證工作等。案件調查過程中,依法採取凍結、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負責實施。對於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派出機構將履行相應的移送程序。
四是關於投資者教育與保護。規定派出機構負責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組織推動投資者教育相關工作,建立常態化的投資者意見徵求機制,並按照規定開展轄區證券期貨投資者調查和權益評估評價。同時,派出機構負責建立健全轄區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檢查制度以及投訴處理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推動建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除上述職責外,派出機構還負責按照規定履行發展創新、統計調查、誠信建設、信訪舉報事項處理、信息公開、法律事務、輿情監測以及監管協助等職責。
⑻ 新證券法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不包括哪項
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分別作出了規范要求。對於證專券公司而言,概括來說就是屬要做到了解客戶、揭示風險,並且明確了賣者有責。對於投資者而言,應當配合證券公司,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個人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
此外,新《證券法》還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作出了區分,目的是為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低、投資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相對不足的普通投資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同時,設置了「舉證責任倒置」機制,當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後,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如果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沒看到選擇題,先看下上面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