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外傳銷為什麼合法
因為我們最大的組織性質類似,所以怕,堅決杜絕一切結黨營私,所以在我們這就不合法了
一樣的,沒有本質區別!就是交易所賺客戶的錢🌚不然原油怎麼成為負數,透過現象看本質,cme不賺錢,鬼信!還有就是贏錢賺虧損的人錢。零和游戲。傳銷也一樣。只是騙子和傻子的游戲!商品基金的收益就那麼一點兒,你做期貨能賺錢?不要說什麼林某茂,你見過?不要說什麼理查德?最後不是也退出了?你當你是索羅斯有政府背景?咱們只是老百姓!或許有人可以靠運氣一時賺了錢後全身而退,或許有人在傳銷里做了頭目騙了錢全身而退,但輪不到咱們老百姓。進了這個坑,就好比沒有搶人把子肉,和專業帶搶的兵抗衡,重點是把自己賣了還要帶騙子輸錢自己卻想不通
③ 國外有沒有傳銷
傳銷在其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中,伴隨而產生了「金字塔」欺詐等違法活動。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形式對傳銷作出界定。概括的講:一是,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對傳銷制定了明確的限制性條款;二是,世界各國都堅決禁止金字塔集資詐騙行為。
美國是傳銷的發源地,對傳銷的法律規范,一是依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規定;二是美國各州的法律規定。具體包括:(1)媒體銷售法;(2)多層次傳銷管理法;(3)商業機會法;(4)禁止金字塔銷售法。
加拿大《公平競爭法》第55條對多層次傳銷作出定義,第55.1條明確提出禁止金字塔銷售,對違法者處5年以下徒刑及2.5萬加元罰款。
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在商業活動中,採取下列方法直接或間接引誘一個消費者購買商品、服務、權力,即屬於滾雪球銷售行為。具體方法是:通過介紹加入,被介紹加入就可以獲取產品、服務、某種權力的報償。對這種違法行為,處以2年以下徒刑和罰款。
④ 在國外直銷就是傳銷,為什麼傳銷在中國...
其實只是直銷與傳銷的區別
區別一:是否以銷售產品為企業營運的基礎。直銷以銷售產品作為公司收益的來源;而傳銷則以拉人頭牟利或銷售偽劣或質次價高的產品變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無產品。
區別二:是否有高額入門費。直銷企業的推銷員無需繳付任何高額入門費,也不會被強制認購貨品;而在傳銷中,參加者通過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被要求先認購一定數量的產品為變相繳納高額入門費作為參與的條件,鼓勵不擇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賺取利潤,其公司的利潤也是以入門費用主,實際上是一種變相融資行為。
區別三:是否設立店鋪經營。直銷企業設立開架式或櫃台店鋪,推銷人員都直接與公司簽訂合同,其從業行為直接接受公司的規范與管理。 而傳銷的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路從事無店鋪或「地下 」經營活動。
區別四:報酬是否按老分配。直銷企業為願意勤奮工作的人提供務實創收入的機會,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銷員只能按其個人銷售額計算報酬,由公司從營運費中撥出,在公司統一扣稅後直接發放至其指定帳戶,不存在上、下線關系。而傳銷通過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參加者的上線從下線的入會費或所謂業績中提取報酬。
區別五:是否有退出、退貨保障。直銷企業的推銷人員可根據個人意願自由選擇繼續經營或退出,企業為顧客提供完善的退貨保障;而傳銷通常強制約定不可退貨或退貨條件非常苛刻,消費者已購的產品難以退貨。
一直以來,直銷法年內出台的消息不絕於耳,不少媒體均採用了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鄧湛在06年2月初舉行的中美商務理事會經貿座談會上的講話作為消息來源。但實際上,所謂的直銷法出台顯然不實,由於今年全國人大及常委所頒布的立法計劃中並沒有《直銷法》的身影。因此,被業界誇大的可能僅僅是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層面的法律性文件,並非是全國人大或常委制定的法律,而可能被業界所追捧的直銷法在我看來可能是指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訂的《外商投資直銷公司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草案。
據有關報道稱,在該草案中,「直銷」被定義為「直接於消費者家中、工作地點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進行商品或服務供應,通常是由於推銷員於現場對產品做詳細說明或示範。」同時,該草案還對「外商投資直銷公司」、「推銷員」等定義也進行了明確規定,並對外商投資直銷公司應履行的義務和禁止的行為以及推銷員的資格、權利和義務均作了明確規定,而對於以前的非法傳銷,則制訂了相應的條款。該草案還規定,「凡是從事符合本規定規范的直銷經營都是合法並被允許的。除本規定規范和許可之外的其他一切直銷經營均是非法的,將根據本規定視情節輕重受到相應處罰及制裁。」
依據我國1997年01月10日起實施的《傳銷管理辦法》,「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它包括多層次傳銷和單層次傳銷。
其中,「多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兩個層次以上的傳銷員並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
「單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一個層次的傳銷員並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
此外,依據國務院1998年04月18日出台的《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傳銷」從此被扣上了「非法」二字,並被納入非法經營罪的范疇,「非法傳銷」的概念開始深入人心。
依據上述報道所揭示的內容來看,所謂「直銷」和「傳銷」存在較大的區別。直銷似乎被定義由推銷員在除零售商店以外的公共場合通過展示和示範的方式來提供商品或服務,其顯然區別於傳銷所特有的發展幾個層次的傳銷員的特色,其更注重於產品的銷售而非一夜暴富的神話。況且,如情況屬實,《暫行規定》也僅僅是個部門規章級別的法律草案,如果其能夠在年內出台,那也可能存在易稿的可能。直銷立法依然有很長的路要走,各位網友應當謹防在法律出台之前,貿然進入這一尚不規范的行業,以免中了他人的圈套。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2001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6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00〕101號《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犯罪,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⑤ 在外國傳銷合法嗎
在外國一樣也是不合法的行為.
傳銷在其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中,伴隨而產生了「金字塔」欺詐等違法活動。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形式對傳銷作出界定。概括的講:一是,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對傳銷制定了明確的限制性條款;二是,世界各國都堅決禁止金字塔集資詐騙行為。
美國是傳銷的發源地,對傳銷的法律規范,一是依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規定;二是美國各州的法律規定。具體包括:(1)媒體銷售法;(2)多層次傳銷管理法;(3)商業機會法;(4)禁止金字塔銷售法。
加拿大《公平競爭法》第55條對多層次傳銷作出定義,第55.1條明確提出禁止金字塔銷售,對違法者處5年以下徒刑及2.5萬加元罰款。
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在商業活動中,採取下列方法直接或間接引誘一個消費者購買商品、服務、權力,即屬於滾雪球銷售行為。具體方法是:通過介紹加入,被介紹加入就可以獲取產品、服務、某種權力的報償。對這種違法行為,處以2年以下徒刑和罰款。
⑥ 外國有傳銷嗎
外國也有傳銷。傳銷產生於二戰後期的美國,成型於戰後的日本。
一、定義: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⑦ 逸升國際期貨是傳銷嗎
沒有聽過,頂多是詐騙吧,就是資金進去出不來,或者操控行情導致虧損,或者有人拉你去投資賺點手續費,和傳銷不一樣
⑧ 鄭州有一項目說是對接國外期權每天返利百分之三是傳銷嗎
不一定是傳銷,但很有可能是非法集資,或者是吸收民間資金去放貸,只是換個說法,天上不會掉餡餅的!
⑨ 國內合法的國外期貨有嗎
國內是限製做外盤,包括外匯
從這點來說
那就不存在合法的外盤期貨
但也有專幾家期貨公司在屬香港有營業部
這樣也就可以代開賬戶
但其實百分之九十的都是虛假盤
因為那些騙子往往比正規軍活躍
各種網路頭條廣告都被他們佔領了
導致找上門的或是你找到的
基本都是不合法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