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伊朗人想在北京成立獨資公司,請問流程是怎樣的
外商獨資企業所需材料清單
Materials For Establishing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1. 投資方的注冊證明 營業執照 復印件
One of business license of investors
2. 投資方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One of identification card (or passport) of the chairman of the investor
3. 新公司董事會成員身份證明(或護照復印件),簡歷,家庭住址,聯系電話,董事長或法人代表二張照片
One of identification card (or passport) of the board of the directors and general manager (vice one) of the junior enterprise. Their resume,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will be needed. Each one should prepare two personal photos for being used.
4. 由投資方法人代表簽字,公司蓋章的授權書二份(正本)
The Appointment and Authority should be singed by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investor
5. 投資方概況
Outline of the investor (total volume of trade, operation scope, annual profit)
6. 需由投資方的開戶銀行出具資信證明(原件兩份)
If investor wants to stable the enterprise off procing or processing and warehousing, one bank financial credit certificate of investors (needed the original)
7. 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
One of identification Card (or passport) of the person will be authority
② 注冊中外(中國和伊朗合資)合資貿易公司
一、外商投資公司在廣州成立公司所需資料 (中外合資)(必須由您提供):
外方所需資料
1、投資方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3份(需到中國駐當地大使館作認證公證,個人投資提供個人護照認證並經所在地公證處公證);
2、 銀行資信證明原件1份;(註:指外方開戶銀行出據,表示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存款額達到將要投資公司的注冊資金或者高於注冊資金的額度。並且要拿到中國駐當地大使館公證認證。)
3、 辦公場所租賃合同:房主產權證明必須到所屬區房管所辦理登記備案,簽署一年期以上的租房合約。房產證所屬為公司,提交公司執照復印件,代碼證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並加蓋公司公章。如房產證權屬個人,提供個人身份證,房產證復印件
4、投資公司章程和協議擬定公司各董事會成員及委派監事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身份證或護照)。
5、投資方是公司需提供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6、投資方是個人需提供擬設立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文件。
7、投資方蓋章的工商申請書。
8、投資方的簽字授權書。
9、兩個以上外方投資者蓋章和授權代表簽字的共同投資合同(原件)
10、法人相片5張,董事會成員各三張相片。
中方所需資料:
1、 中方經年審最新營業執照(復印件)
2、 中方公司法人代表簽字的簽字授權書
3、由各方投資者蓋章及授權代表簽字的中外合資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原件)
4、中國投資者以國有資產投資的提供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或項目備案表(原件)
二、必須文件,(我司協助准備,由您配合完成,並簽名蓋章):
1、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外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3、外資企業董事長授權書
4、委任書、董事會成員名單、股東會決議
5、外資公司企業章程、中外合資合同
6、可行性報告,(由企業自行填寫自營項目)
7、共同投資合作合同(兩個外國人或兩個公司以上投資,需要提供)
8、商品目錄(做貿易的公司需要提供)
三、辦理流程1.提出申請 → 2.完成文件:審核批准 大概60工作日→ 3.申領工商登記證(15個工作日)→ 4.申領:代碼證(3個工作日)→ 5. 申領:地、國稅務登記證(1-3個工作日)→ 6.銀行開戶(7個工作日)→ 7.申請進出口權(咨詢公司不需要)50個工作日 →外匯許可證20工作日 →海關(全部完成大概80-130工作日)。
③ 伊朗石油工業的對外合作
伊朗石油工業的建立和發展一直是與對外合作密不可分的。引進外資、引進技術對加速發現大油田起了重要作用。伊朗對國際投資者開放,尤其在工業和石油部門在法律、稅收和義務方面給予放寬和優惠。1997年6月,伊朗和阿曼簽訂了合作開發布克/亨揚E天然氣凝析油田的有關合同;1997年8月伊朗國家石油公司與Bow Valley 能源公司簽訂了海上巴拉爾油田的開發合同;1997年9月,伊朗國家石油公司與由道達爾公司、俄羅斯Gazprom公司和馬來西亞Petronas公司組成的國際財團簽訂了南巴爾斯天然氣和凝析油田的開發合同。1998年7月2日,伊朗在倫敦布了第二輪勘探、開發和下游招標,其內容包括:① 勘探17個區塊,目標是探明油氣約27.4×108t油當量,其中陸上區塊12個,計劃進行總計52.1萬多千米的二維地震勘探和5700多平方千米的三維地震勘探,鑽探井25口;海上勘探區塊5個,計劃進行總計8900多千米的二維地震勘探和450多平方千米的三維地震勘探,鑽探井11口;②開發23個油氣田,開發計劃包括新發現油氣田投產和在產的油氣田提高油氣採收率,預計投資約50億美元;在陸上油田開發計劃中,有3個為注氣開采,9個為提高石油採收率,這12個油田的石油可采儲量總計為25.3×108t;海上的開發油田有8個,石油可采儲量總計為4×108t,目標產量為3750×104t/a,估計投資約30億美元,增加石油 產量約(1825~2170)×104t/a;開發的氣田有3個,天然氣可采儲量總計為16349×108立方米,目標產量為335.7×108立方米/a;③下游招標的內容包括4項工程,擴建阿巴煉油廠 。
1998年3月伊朗就宣布:有意與國際石油公司合作開發裏海巨大的石油和天然氣儲量,但由於沿裏海各國對於如何分配裏海的油氣資源意見不一,開發裏海還有一定難度。
在1998年3月16日於迪拜召開的第六屆中東油氣年會上,伊朗官方指出,將在兩個月後向外國公司提供100多個項目進行招標,其中包括第一次向外國公司開放的陸上油氣田和探區。上游的招標採用回購合同的形式,開發一個油田將以石油償還。
1999年上半年,伊朗就南Pars氣田第4~8開發階段舉行了招標,其中第4、5期開發工程包括10個井位鑽井和2個海上平台的施工建設。另外,伊朗國家石油公司還與加拿大Bow Valley公司和英國Premier石油公司就專門開發波斯灣Lavan島西南部的Balav油田簽訂了一份2億美元的回購合同。
1999年7~8月,伊朗國家石油公司又宣布向國內外石油公司招標承建7個石油勘探項目:Moghan區塊1、Moghan區塊2、Zavareh-Kashan區塊、Bander Abbas區塊、Makran區塊、西Kish區塊和東Kish區塊。
1999年2月伊朗國家石油公司(NPC)在德黑蘭開研討會,決定引進外國資金,改造國內現有石化加工廠,建設新的石化加工廠,希望把阿薩盧耶港(Bander Asaluyeh)建設成石油、天然氣和石化作業中心,為此大力尋求國際合作。
在上游活動中已經頒布在1998~1999年間外國投資的許可證達到了54億美元,伊朗已成功地在開發南巴爾斯、錫里、巴拉爾和Soroush氣田,實驗了回購政。對Doroud、Khouf和Salman氣田應用相似的計劃。在下游活動中,伊朗進行了天然氣國際計劃,包括天然氣銷售和在運輸系統如管線、液化和液化天然氣運輸上的投資。
④ 西方在伊朗最大投資項目被誰接手了
伊朗國家石油公司的投資負責人穆-罕-默-德·莫斯塔法維表示,與法國石油公司道達爾和中石油的一項天然氣田開發合同中所寫的各方權益分配並沒有改變。
伊朗是全球油氣資源最豐富的國家之一,天然氣儲量達34萬億立方米,僅次於俄羅斯,伊朗也是歐佩克中的第三大產油國。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12日告訴《環球時報》記者,由於特朗普政-府重啟制裁,伊朗的油氣出口量將面臨大幅下降。不過,由於歐盟沒有支持此次制裁,伊朗此次受到的影響可能不會有此前這么大。據路-透-社此前報道,歐盟理事會本月6日宣布,歐盟自8月7日起啟動在歐盟境內取消美國對伊朗域外製裁效力的法律,以保護歐洲公司。此前,標志雪鐵龍、戴姆勒等歐洲車企;馬士基、達飛等歐洲海運公司和西門子等機械製造公司面對制裁壓力也停止了在伊朗的業務。
林伯強表示,特朗普重啟對伊朗制裁前就有消息稱道達爾將退出伊朗,制裁是因素之一「中石油在伊朗一直有業務,如果真的接受道達爾的權益,也只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不帶有任何政治色彩也不應過多聯想。」
能賺錢都要把握好。
消息來自網易新聞。
⑤ 外國公司在中國開賬戶 有間伊朗的公司想在中國大陸的銀行開一個公司的帳戶,但該公司在中國尚未設立辦事處
沒有駐華機構無法開設公司賬戶,必須至少獲得行政部門(工商、商委外資審批部門等)的設立審批通過才能開設賬戶,也就是說公司賬戶是必須有國內實體(經過注冊登記)的企業才具有的。
如果有公司實體,開設賬戶應該不會太復雜。但涉及伊朗的又有很多的限制和不便,因為對伊貿易要受對方被制裁的影響,收款付款等都有不少困難。
⑥ 美國42周印鈔21萬億,伊朗正式用人民幣取代美元後。結果會怎樣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4月份發布的全球國際儲備數據顯示,到2020年底,美元在外匯儲備中所佔的份額連續三個季度出乎意料地下降,降至59%的最低水平。 25年。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這一比例高達73%。如果遵循這一趨勢,我們很快就會看到這一數字已接近50%。目前,美元在國際清算交易所系統中所佔的38.43%的份額還在繼續下降。
與此同時,據俄羅斯衛星通訊社報道,俄羅斯當局也在研究一項提案,即建立一種數字盧布貨幣,以支持跨境貿易並在某些地區進行測試。俄羅斯媒體早些時候表示,除此以外,俄羅斯還在研究一項建立以黃金為後盾的加密數字貨幣的提議。將啟動數字貨幣的試點測試,以幫助當地公司避免制裁。伊朗德黑蘭據一周前知情人士稱,隨後幾家日本銀行也在研究部署全球領先的類似的國際網路,可用於加密的數字貨幣支付。
數據顯示,日本是亞洲伊朗石油的主要購買國之一。與此同時,彭博社也在一周前的一份後續報告中表示,瑞典央行在3月還宣布,它將使用錨定於本國貨幣的數字加密貨幣來支持金融結算,並支持與比特幣相同的區塊鏈技術來分散比特幣的分散性。美元以及上述新消息還表明,世界主要中央銀行已接受加密的數字貨幣,這顯然令市場和投資者感到驚訝。
⑦ 伊朗的法律幾種
伊朗的法律是憲法。
伊斯蘭革命後第一部憲法於1979年12月頒布,規定伊實行政教合一制度,神權統治高於一切。1989年4月對憲法進行部分修改,突出強調伊斯蘭信仰、體制、教規、共和制及最高領袖的絕對權力不容更改。同年7月,哈梅內伊正式批准經全民投票通過的新憲法。
⑧ 像沙特 阿富汗 伊朗這樣的石油國家,外國商人可以私人去那裡投資開採石油嗎 所謂的私人投資石油是怎麼回事
阿富汗、伊朗的石油開發政策不了解,沙特對於石油的開發和使用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例如沙特政府每年會列出一個名錄對將要開發的已探明或未探明的地區的石油勘探權和開發權進行全球性的招標,並有部分限定必須於沙特進行合作開發。針對私人投資石油是指中標企業可以是國有資本或是私有資本企業。
⑨ 伊朗為何擬激勵私人投資者接管國家項目
應對美國制裁 ,伊朗擬激勵私人投資者接管國家項目。
7月29日消息, 據路透社報道,伊朗官方媒體周六稱,面對美國的制裁和外國公司可能的退出,伊朗政府計劃向私人投資者提供價格和稅收方面的激勵措施,以接管閑置的國家項目並幫助推動經濟增長。
特朗普宣布退出伊核協議
美國總統特朗普今年5月宣布,美國退出伊核協議,並重啟因伊核問題全面協議而豁免的對伊制裁。伊朗政府則回應稱,伊政府不打算討論現行的伊核協議任何條款,包括其運行期限。
伊核問題六國在2015年同伊朗簽訂協議,決定取消對伊制裁,而作為交換,伊朗的核項目受到限制。但特朗普對伊核協議的條款感到不滿,他認為該協議對伊朗的制約有限。盡管聯合國調查人員稱伊朗並未違反協議,美國高級官員也多次表示伊朗在技術角度遵守了協議。
來源:環球網
⑩ 介紹伊朗投資政策法規的書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本法中所採用的術語和片語具有以下含義:
法律: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外國投資者:根據本法第六條獲得投資許可的非伊朗自然人、法人或者使用國外資金來源的伊朗自然人、法人。
外資:由外國投資者引進伊朗的現金或非現金類各種資本包括以下內容:
1.通過銀行系統或其它渠道並經伊朗中央銀行認可引進伊朗的可兌換外匯現金。
2.機械、設備
3.儀器、零配件、散裝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輔助材料
4.專利權、專有技術、品牌、商標、專業化服務
5.外國投資者可轉讓的股息
6.內閣批準的其它內容
外國投資:獲得投資許可後,在一個新的經濟部門或原有的經濟部門所利用的外國資本
投資許可:根據本法第六條為每一項外國投資頒發的許可
組織;伊歷1353年4月24日通過的《財經部成立法》第五條中提到的伊朗投資和經濟技術援助組織
最高委員會:伊歷1354年3月12日通過的《伊朗投資和經濟技術援助組織章程法》第七條中提到的最高委員會。
委員會:本法第六條中提到的外國投資委員會。
第二章 接受外資的一般條件
第二條
接受外國投資應當有利於開發、發展工業、礦業、農業和服務業方面的生產,應當根據本法並遵循國家現行其他現行法律、法規,按照以下准則進行:
1. 有利於經濟的增長,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的提高,就業機會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長。
2. 不威脅到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破壞生太環境,不擾亂國家經濟,不破壞依靠國內投資而進行的生產活動。
3. 不導致政府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特權,特權是指使外國投資者處於壟斷地位的權利。
4. 本法中外國投資所生產的產品及服務價值與頒發許可時國內市場的產品及服務價值的比例,在每個經濟部門不超過25%,國內行業不超過35%。內閣即將批準的《投資法實施細則》將明確外資可以投資的行業和數量
用於生產出口和提供出口服務(原油除外)的外國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備 注
1931年7月7日頒布的關於《外國公民不動產所有權法》依然有效,本法不允許以外國投資者的名義擁有任何形式、任何數量的土地。
第三條
被本法接受的外國投資享受本法的優惠,受本法的保護。這些投資通過以下二種途徑被接受:
1. 外資直接投放到對私營企業開放的領域。
2. 外資以\"國民參與\"、\"回購\"和\"建設、經營、轉計\"方式投放到所有行業。但這些投資不依賴政府、銀行、國營公司提供的擔保,完全用投資經濟項目的所得償還本金和利息。
備 注 一
如果以本條第二款\"建設、經營、轉讓\"(BOT)方式進入的外資及其利潤尚未被償還,外國投資者有權對留存在投資經濟部門的資本股份行使所有權。
備 注 二
關於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的投資,如果新法或政府決策導致己簽訂的財務合同被禁止或中止執行,所引起的損失將由政府償還,但最多不超過到期的分期應付款額。內閣將在本法框架內確定可接受賠償的范圍。
第 四條
外國政府在伊朗的投資須經議會以個案方式批准,外國國營公司的投資將被視為私營公司的投資。
第三章 權威機構
第五條
組織是國家鼓勵外國投資、處理與外國投資有關所有事務的唯一官方機構。外國投資者必須向組織遞交有關投資、資本進入、項目選擇、資本撤出的申請。
第 六 條
為審批批第五條的申請,將成立一個以財經部副部長為主席的外國投資委員會,成員包括外交部副部長、國家管理和計劃組織副主席、中央銀行副行長以及視情而定的相關部的副部長。
投資許可經委員會通過並經財經部部長簽字後即可發放。
接受外國投資時,委員會應遵守本法第二條規定。
備 注
組織接到投資申請後,應該在十五天內對申請進行初步審議並將意見提交委員會,委員會應在組織提交意見後一個月內對其進行研究並書面公布審批結果。
第 七 條
為了簡化和加速外國投資申請的審批手續,所有有關機關包括財經部、外交部、商業部、勞工部、中央銀行、海關、工業所有制企業和公司注冊機關、環境保護組織等應該向組織推薦一名有本單位最高領導簽字同意的全權代表。被推薦的代表們作為該部門與組織之間的協調者和聯系人,處理與該部門有關的一切事務。
第四章 外國資本的保障和轉移
第八條
本法涉及的外國投資者享受與國內投資者同等的權益、保護和優惠。
第 九 條
不得沒收外國投資或將其財產收歸國有。除非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條款,以非歧視性的方式,對其財產進行沒收或對其所有制進行國有化。但在此之前,應盡快按投資的實際價值給於適當的賠償。
備注一
賠償損失的要求必須在財產被沒收或所有制被國有化後一年內向委員會提出。
備注二
因沒收財產和國有化所有制引起的糾紛將根據本法第十九條解決。
第 十 條
外資可以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國內投資者,或在獲得委員會的同意並經財經部部長批准後轉讓給另一個外國投資者。一旦向其他外國投資者轉讓資本,接受方必須具備起碼的投資者條件,按照本法規定,其將被視為前投資者的繼承人和參與者。
第五章 外資的接受、出入境的規定
第十一條
外資可以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進入伊朗並受本法保護。
1.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
2.用於直接購買或訂購與外國投資有關商品的未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
3. 經權威機關評估的非現金資本。
備 注
本法實施細則將明確外資的注冊手續和評估萬人。
第十二條
外資出、入境及轉移時如實行的是單一匯率即國家官方匯率,就按官方匯率結算。如未實行單一匯率,按經中央銀行確認的當日自由市場匯率結算。
第十三條
公司在完成全部義務並交納了法定的費用後,提前三個月通知委員會,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可將原投資、派生的利潤或投資餘款匯出伊朗。
第十四條
外資在扣除了稅款、費用及法定儲備金後,其利潤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可匯出伊朗。
第十五條
在《外國投資法》框架內,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給外國投資者的優惠分期付款以及專利、專有技術、技術服務、咨詢設計、品牌、商標和管理等各種合同的費用可以匯出境外。
第十六條
第十三、十四、十五條中所提到的外資轉移應遵照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第十二、十四、十五條中所提到的外資轉移按以下方式獲取外匯。
1.從銀行購買外匯。
2.使用外資的經濟部門通過出口所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獲取外匯。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出口合法商品所得外匯。
備 注 一
投資許可中必須註明上述途徑中的一種或數種。
備 注 二
中央銀行在獲得組織的同意和財政部部長的批准後應該確保本條第一款給外國投資者的可匯出外匯。
備 注 三
本條第二、三款的投資許可將被視為出口許可。
第十八條
在投資許可框架內,進入伊朗的外資未被使用部分在撤出伊朗時,不受外匯法律法規和進出口法規的限制。
第六章 解決糾紛
第十九條
政府與外國投資者在投資方面的糾紛如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則由國內法院進行調解,除非與外國投資者所在國政府在雙邊投資合同中一致同意用其他方式進行解決。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條
有關執行部門應該按照組織的要求,在發放簽證、居住證、營業執照、安排就業等方面為在私營企業進行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外國經理、外國專家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提供便利。
備 注
組織與實施部門之間的糾紛根據財經部部長的意見解決。
第二十一條
組織有義務讓公眾了解有關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投資機會、伊朗的合作夥伴以及其他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執行本法的所有各部、各國營公司、政府下屬各組織和公共機構有義務向組織提供有關外國投資的情況和報告。以便組織根據上一條款採取措施。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長應每六個月向議會有關委員會遞交一份組織在外國投資方面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法及實施細則自通過之日起,1334年 8月 7日通過的 《吸引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及《實施細則》作廢。以前根據原投資法接受的外資納入本法管轄。本法內容如果被未來的法律法規所取代或修改,那麼,新法將對此作出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法實施細則將在二個月內由財經部制定並交內閣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