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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健康發展的工作機制存在問題

發布時間:2021-06-11 23:09:59

㈠ 中國公共人事制度運行機制中存在哪些問題

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1、產權不明確

事業單位的本身的產權和領導的管理、事業單位關系並不是很明確,還存在上下級單位間有不明確的權責關系,這些不利因素導致了事業單位的運行機制的發展對於當代市場經濟的體制不適應。最終出現了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的效率較低,事業單位的福利分配、人才流動等存在非常大的問題。單位缺乏活力,辦事效率低,效益差,機構的人員浮腫。

2、編制管理滯後

在醫療衛生和廣播電視等行業,和公共服務的規模發展不匹配,編制的增長小等現象表現的非常典型。編外用人這一現象普遍存在於中央至地方各級別的事業單位中,甚至逐步成了各級事業單位一種常態現象。編外工作人員普遍存在工資較低的現象,很多都是領取社會最低工資或者是同類職位中領取工資最低的,同時沒有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各種福利待遇和編內工作人員相比也相差甚遠。

3、人員流動困難

事業單位大多面臨著人員流動難的顯著問題。其一是沒辦法用最有效合理的辦法引進專業所需的人才,不能吸引人才,就算是想辦法引進人才也會由於事業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的一致性而很難將人才留住。其二是一般事業單位的各項分配製度也優高於其它單位人員,進入單位的人員大多不想離開單位,很難及時的分配和安置事業單位的一些冗員,對內部的改革造成了很大的阻礙。同時,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更具有安全感,無形中為事業單位改革帶來了不小的外部阻礙。

4、用人的自主權缺乏

當前看來,事業單位成了政府部門的下屬機構,因此其對事業單位進行了更加嚴格的管理,特別是對於事業單位的人事權,政府部門將事業單位人事權的管理作為了主要的管理手段。由於事業單位不合理的用人權產生了以下兩個問題:

①在事業單位安排過多的人員,造成了經費分流,降低了經費的利用率;

②事業單位不能依據內部需要引進人才,存在被動安置非相關專業及學歷人員的情況,遇到了十分優秀的人才也無權自行決定,需要經過政府部門的認可與審批,因此造成事業單位人員流動受阻。

5、人事法規體系不健全
公共人事管理相關法制化作為國家的一個重要法制,是我國法制化程度的一項重要標志。迄今為止,我國的行政部門機關擁有《公務員法》,各企業擁有《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想要保障好事業單位不建立一套整體的、合理的人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只是一味的參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實施執行,不健全的政策就會給實際工作帶來一系列不利的影響,甚至會 制約事業單位相關人事管理制度積極健康的向前發展。

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對策

1、活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用人機制

積極的引入競爭機制到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里去,全面實行聘用制,同時採用競爭上崗,事業單位和它們的職工在自願平等、合法以及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正式的聘用合同,明確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和薪酬、聘期等寫在合同中,由以前的身份管理轉向崗位管理,摒棄單純的行政管理,變為法制管理,人事主體實現平等的轉變,使得以前的國家用人變成單位用人。改變所謂的鐵飯碗,給單位創造靈活用人以及人員的自主選擇。

2、不斷引導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深入

人們傳統的思想在全面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過程中,得到了逐步的解放,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人們的觀念也有所轉變。雖然已經有所改變,可是事業單位的改革的成效依然還存在著不少的改革難題,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在於人們的思想認識。所以,我們在事業單位的全面改革中,一定要做到轉變觀念,解放思想,還要堅定改革信念,做好廣大職工進一步的思想工作。我們首先可以利用媒體,像雜志、報刊、電視等,對我國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要和重要性、顯現出事業單位改革的政策並進行大力廣泛的宣傳,使得人們的思想認識得到提高,幫助人們走出迷惑不解的矛盾,從而使得這項改革得到全面的支持;

其次,要加強改革的政策研究,做實、做細一些基礎性的工作,及時的總結經驗教訓,積極的開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理論宣傳以及經驗交流,打下深化事業單位制度改革的堅實基礎;最後還要加強和做好單位改革的調研工作,要多聽聽廣大職工、基礎部門的呼聲和建議,把握好事業單位的改革去向,要實事求是,制定出一套切實可行的人事制度政策改革措施。

3、妥善分流,掃清改革障礙

單位的人事制度在改革的過程中,無法避免的會出現一些富餘的人員,怎樣把他們妥善安置,是改革過程中的一個關鍵點,也是一個難點,這個問題會危及到社會的穩定,是我們不可忽視的大問題。我們要妥善的安排單位的人事改革中出現的富餘人員,以行業、單位為基礎,以單位的內部消化為主,輔助以多種其他形式妥善安置,給他們創造條件發揮作用。大力興辦單位的第三產業、切實的充實第一線、給富餘人員進行培訓學習,提高他們的再就業和生產能力,採取先挖渠、再分流的方法,對於那些高齡、體弱多病無法再堅持工作的員工,可以同意他們提前退休;鼓勵落聘人員停薪留職、內退、自謀職業、辭職等。如果事業單位有條件,可以在行業間、行業內部進行調劑和安置,對與那些單位專業相近的技術人員,給他們提供、創辦優惠條件吸引他們進入企業,使得他們將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術用到生產里去,更多的為社會創造財富。

4、建立社保,為改革確立保障機制

建立起一系列的社保制度,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以及工傷保險等,不僅可以解除廣大職工的憂慮,還能夠確保人才流動走向良性的循環軌道。首先,強化社會保險宣傳力度。要想辦法增強廣大人民的社保觀念和意識,盡管我國的事業單位實施社會保險政策已經超過十年了,但是廣大人民對社會保險的認知還不夠充分,大部分還停留在繳納保險的階段,關於投保時間、帳戶增長率、投保工資以及退休後的待遇之間的關系並不是很清楚,此外,關於投保人員在繳納了社會保險後擁有哪些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等知識的了解有待於保險機構進一步加強宣傳;其次,應該開設個人帳戶,增強激勵機制。任何性質的企業與事業單位,都應該建立起個人帳戶,激勵投保人員多投入,使其明確個人帳戶的積累金額越多,今後能夠享受到的退休工資就越高,創建權利與義務間相統一的社保和退休待遇制度,同時能夠保障在人員流動時可以順利劃轉保險金。

5、全方位參與,為改革保駕護航

當前事業單位的人員比較多,部門也各部相同,實施改革會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包括行業領域和有關部門的管理體制的改革以及政治、經濟、社會保障、財政體制等多個方面。因此事業單位的改革與機關部門相比難度要大得多,為了保證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得以順利進行,我們就必須得到我國的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人士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首先,應依據我國的改革政策,認真組織人事部門,研究並制定出事業單位人員的就業、保險、流動、辭職、辭退等與國家相匹配的政策法規。

加強人才市場、人事信息、人事代理等部門的人才流動、就業與管理等有關中介服務體系的發展,對於事業單位選擇人才和各類型人才選擇工作崗位提供可靠信息,創造有利條件;其次,各職能部門和各級政府應深入基層內部,真正將工作的重點放到事業單位的改革中去,認真進行調查研究,為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積極獻策,主動為事業單位改革服務,不能只做觀眾也不能只做編劇,要同事業單位一同發展制度改革;此外,政府部門要做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扶持工作,做開始實施改革的事業單位的有力支柱和堅強後盾,全力以赴地給予其改革的支持,與事業單位一起完成好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務。

㈡ 我國目前創業投資的發展現狀

風險投資是適應於高新技術產業高投入、高風險特點的一種新的融資手段,它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
一、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風險投資業起步於80年代中期。1985年,中共中央在《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對於變化迅速,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開發工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給以支持。」這一決定從政策上保證了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的發展。同年九月,我國第一家風險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簡稱中創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它的誕生標准著我國風險投資業的起步。繼中創公司之後,我國又相繼成立了中國科招高技術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投資股份公司,廣東科技創業投資公司,深圳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服務公司,江蘇省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等類似的公司。隨後各級銀行也設立了科技貸款業務,以資助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僅僅幾年,就從1500萬元的規模增長到數百億元,1998年達到208億元。
90年代後,隨著大批國際風險投資基金和公司湧入中國,在為剛起步的中國風險投資業注入新的資金的同時又帶來了西方全新的風險管理技術和規范化的風險運作機制,從而促進了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據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我國有22個省市已創建了各類科技信託公司、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和科技信用社80多家,其投資能力達到了36億元。但是,從總體而言,我國的風險投資經歷了十多年的孕育期後,仍處在剛剛起步的階段,還未建立起一個健全、完善的風險投資機制,風險投資在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中也遠未起到它應有的作用。
二、我國風險投資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風險投資業雖起步較晚,發展卻很快,且為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孕育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作出了貢獻,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有:
1.風險資本來源渠道單一。風險投資的主體應該是願意並且能夠承擔風險的個人、企業等私人部門,如美國的風險資本組成中,年金基金(主要是養老基金)和私人投資占絕大部分。而目前我國風險資本主要來源於政府財政撥款和銀行貸款,很少有來自於大企業、保險金、養老基金和個人投資者的資金投入。
2.有關法規法制不健全。社會上的一些非法集資活動屢禁不止,挫傷了人們投資的積極性,使得有些對風險承受能力較差的人甚至於對正常的集資活動都產生了逆反心理。此外,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規不完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損害了進行高新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的利益,使得他們的高投入得不到高收益,嚴重地打擊了他們進一步創新的積極性,對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極為不利。
3.風險投資領域人才缺乏。風險投資是一個新的領域,風險投資家是一類特殊人才,不僅要求他們具備必要的工程技術知識和企業管理理論基礎,而且還要求他們必須是具有金融投資實踐和高科技企業管理實踐的復合型人才。而目前我國就很缺乏風險投資領域的人才,尤其是高新技術項目評估中介機構的力量不足,缺乏既懂技術,又能預測、把握市場,既懂金融又會經營管理的人才。因此,人才難覓將是困擾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一個大問題。
4.風險投資退出難。風險投資的目的在於獲取高的資金回報率後帶著豐厚的利潤退出,這就需要有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和健全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我國目前產權交易市場剛起步,還很不完善,且還沒有形成良好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風險投資沒有出口,這是對風險投資業發展最大的制約因素,這使得一些潛在的投資者因懼怕「投進去,收不回」而對風險投資望而卻步,從而限制了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5.政府對風險投資業的扶持力度不夠。世界各國政府為了刺激本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均制定了稅收上的優惠政策及相關的法律予以支持。我國政府雖然明確表示要支持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但力度不夠。因此,我國目前既缺乏寬松的稅收政策環境和行之有效的激勵措施,又沒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規范的管理方法,嚴重地制約了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三、發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對策
針對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加快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步伐。
1.多渠道開辟風險投資資金來源。要改變我國風險投資資本不足、融資渠道單一的現狀,就必須開辟多種形式的風險投資資金籌集渠道。我國目前社會資金體系龐大,包括了6萬億元的居民儲蓄存款,3600多億元的信託資金和數量不菲的保險金、養老金等,這些社會資金都可以作為風險投資業的融資來源。應鼓勵各大、中型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股份制的形式積極參與各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的組建。以深圳成立的「准基金模式」運作的深圳市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為例,深圳市政府出資5億元作為啟動資金,其餘5億元採取私募招股方式從政策允許的大金融機構、市屬大型產業集團等進行募集。此外,還應積極引進國外資本從事風險投資業務。採取多渠道的融資方式必將對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注入生機和活力。
2.加強政策法規建設,為風險投資提供穩定的法律環境。要確保風險投資業的健康發展,就必須制定有關風險投資機制及其各類主體正常運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以我國證券業的發展為例,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至今已有多年,而《證券法》直到1999年7月1日才開始實施。我國證券業的發展走了一條不太規范的道路,其間走過的許多不必要的彎路與法規的不健全有很大的關系。因此,在形成和發展風險投資機制的過程中,應該吸取證券業發展的經驗教訓,並借鑒發達國家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制訂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政策法規及管理辦法等。同時,在這些政策法規實施的過程中還必須有一套監控體系與之配合,對風險投資機制運作過程中出現的偏差應以及時的調控和引導,對不適合風險投資機制運作的一些條例作出及時的調整,為風險投資業的健康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政策法規環境。
3.大力培養風險投資管理人才。風險投資涉及到科技、金融和企業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識,對從業人員要求很高,只有專業素質高,且具有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的風險投資管理人員才能勝任這一工作。而我國目前這方面的人才十分匱乏,因此,進行專門人才的培訓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在高等院校開設有關風險投資方面的理論課程,為風險投資公司提供前期人才儲備工作;聘請國外有豐富經驗的人士對在崗風險管理人員進行培訓,開拓其視野以及深化其對風險投資的實質性認識;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讓其在實際的操作環境中去不斷摸索,豐富經驗。
4.充分發揮股票市場對風險投資的促進作用。風險投資者或風險投資公司投資於高科技企業,並不是希望通過企業將來賺的利潤來收回投資,而是通過在股票市場上出售一部分股權套現,然後再投資於其他高科技企業。而高科技企業初創時,規模都較小,且無經營業績,企業財務狀況往往達不到上市公司的要求,這使得大量具有高成長性的高科技企業不能上市。在我國,風險投資的一個主要「出口」———企業上市就得不到保障,風險投資就真的成了「風險」投資,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在股票市場上變現,必定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高科技企業的資金也就不能真正到位。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從以下二個方面進行改進:
①在現有的股票市場上盡量保證高科技企業的上市。高科技企業是我國高科技產業的微觀基礎,為促進高科技產業的發展,給予高科技企業上市方面一定的優惠政策及扶持是十分必要的。當然,對於高科技企業上市的支持主要應表現在上市時間上的優先,上市數量上的優先以及上市程序上的盡可能簡化。另外,一些較成熟的高科技企業也可以利用現有證券市場的「殼資源」,通過「買殼上市」,達到上市的目的。
②積極籌建第二板股票市場。從國際上看,風險投資的主要「出口」在第二板股票市場。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均設立了第二板股票市場,主要是為一些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特別是為高科技企業發行股票提供一個場所,其股票發行的標准低於一般的股票市場。這樣就使風險投資的「出口」十分通暢,風險投資者不必再擔心「投進去,出不來」,免除了後顧之憂。因此,我國要發展風險投資業,借鑒國外經濟建立第二板股票市場是最佳的選擇。
另外,香港聯交所已經正式籌劃設立第二板股票市場,內地的新興企業將獲得在港低成本上市的機會,這對於我國內地發展風險投資是一個良好的機遇,風險投資的資金出口又多了一條渠道。
5.加大政府對風險投資業的扶持力度。風險投資的生存與發展不僅依靠於風險投資公司的精心運作,更需要政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從國外的經驗看,政府在風險投資業發展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政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大對風險投資業的扶持力度。
①提供稅收優惠政策。我國對於高新技術企業雖然也有一些優惠政策,但是,與其他優惠政策相比優勢不明顯。應當加強優惠政策的力度,將更多的資金吸引到風險投資領域,另外,我國目前對風險投資公司還沒有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可考慮對風險投資公司中投資於風險企業的投資收益實行減免徵稅。
②提供政府財政支持。國家財政和各級地方財政,每年應當新增高科技產業發展專項撥款,實行部分撥款、部分低息有償使用,專項用於重大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啟動期的投入。如高新技術企業前期投資不足時的墊付金和必要的周轉金,部分可用於風險損失補貼、貸款貼息和獎勵。在專項撥款的基礎上,逐步向設立專門的高技術發展基金過渡。
③提供貸款擔保。在目前情況下,銀行貸款仍然是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但是,高新技術企業在發展初期,受到銀行貸款要求資產抵押的限制,融資能力不足,迫切需要政府為風險投資對象的貸款提供擔保。為此,可以由政府組織建立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公司,或者設立科技貸款擔保基金,由其為高新技術企業向銀行提供貸款擔保。

㈢ 帶頭樹立和落實新發展理念存在的問題

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對於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員素質,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夯實黨執政的組織基礎和群眾基礎,推進黨的先進性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地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促進各項工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做好新形勢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就要以增強黨性、提高素質為重點,加強和改進黨員隊伍教育管理,健全黨員立足崗位創先爭優長效機制,推動廣大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就是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立健全黨員「長期受教育,永葆先進性」長效機制,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探索新方法,使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既體現時代性,又體現先進性。具體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黨員教育培訓機制。一是要建立宏觀指導機制,科學制定黨員教育培訓目標,加強對黨員教育培訓工作的宏觀指導。二是要建立紀律約束機制,強化對黨員教育培訓的激勵約束,激發接受教育培訓的自覺性。
二、嚴格黨員組織生活制度。一是堅持「三會一課」制度。每月開一次黨小組會,開一次支部會,每季度召開一次黨員大會,定期上好黨課。二是實行黨日活動制度。定期開展黨日活動,以豐富黨員組織生活,發揮黨員作用。三是堅持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堅持一年一次的民主評議黨員工作,,通過民主評議和組織考察,檢查和評價每個黨員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的情況,表彰優秀黨員,處置不合格黨員,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三、建立健全黨員激勵機制。一是實行責任激勵。結合實際,結合黨員的具體崗位、職務,責任落實到人,通過創造條件、定期檢查、民主評議等形式,督促黨員積極履行職責。二是實行目標激勵。完善黨員保持先進性具體要求,作為黨員日常行為規范和民主評議的依據。
四、建立健全黨員監督制約機制。一是嚴格黨內監督。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擴大黨內民主,通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增強每個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履行黨員義務、行使黨員權利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二是拓展監督渠道。把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專門機關監督和群眾監督、自下而上監督和自上而下監督結合起來,加大監督力度。三是強化廉潔自律。把強化監督與廉潔自律結合起來,要求黨員自重、自省、自警、自勵,防微杜漸,定期進行自我剖析,查找問題和不足,認真整改。
五、建立健全黨員質量保障機制。在發展黨員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堅持標准,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堅持「兩推一公示」,嚴格發展黨員程序。對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處理上,要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嚴肅進行查處。
六、建立健全黨員聯系群眾機制。一是要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牢記黨的宗旨,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增強為民服務的意識,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讓群眾得到真正的實惠。二是要暢通民意反映渠道。三是完善結對幫扶制度。
黨員教育管理是黨的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各級黨組織書記作為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分管書記作為直接責任人,要具體抓。黨員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落實好各項制度,做到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建立目標責任制,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工作格局。

㈣ 中國風險投資存在哪些問題以及如何解決

一、中國風險投資業存在的問題 (一)風險投資資金來源渠道單一 目前中國風險資金來源於政府和國有企業,主要是藉助財政撥款和銀行開發貸款,還沒有形成包括個人、企業、金融和非金融機構等組合的資金供給渠道。使得我國的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的控股權主要掌握在國有企業中,民間借貸資金雖然增長較快,但普遍規模較小,管理風險大,無法與國有企業進行抗衡。因此,由於風險投資資金來源渠道單一,致使風險投資資金的規模小,無法承擔較大風險的資金支持和提供長期低成本資金支持,只能支撐一些風險小,投資少的短期項目,無法體現風險投資真正的意義,從而影響了風險投資機構的良性運作。
(二)政府在稅收方面的扶持力度不夠 中國風險投資在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有以下幾點:
1.我國缺少針對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風險投資公司在其運營過程中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
2.目前我國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之一是「對於新辦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兩年」。這一政策存在兩個缺陷,其一,剛投產的風險企業基本上沒有盈利,這時免稅為之過早;其二,風險投資一般需經4~7年才能通過退資取得收益,這一政策對中小型企業的幫助效果不明顯。
3.缺乏風險投資專業型人才。 風險投資人才是風險投資發展的關鍵。風險投資橫跨科技和金融兩大領域,是一項風險極大的特殊的投資活動,風險投資的發展涉及到金融投資、企業經營管理等多方面學科,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因此既懂技術又懂經濟管理並且具備良好的專業素養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綜合人才,是風險投資發展中的重要加速器。由於我國缺少風險投資專業人才,不僅影響了風險投資優勢的發揮,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風險投資的健康發展,而且由於中國風險投資公司絕大多數是由政府設立,公司實際操作的往往是非專業人才,真正具備風險投資知識的風險投資家難以發揮才能。
二、發展中國風險投資業的對策 (一)拓寬風險投資資金來源渠道 目前在我國,風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是銀行的科技開發貸款和國家財政撥款。發展中國風險投資業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政府支持的重心不應在於政府大量投入資金,而在於政策的導向。因此,要解決風險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問題就必須通過以政府投入為引導,加大對民間資金的吸引力,實現多種方式、多種渠道的融資。所以,我國一方面可以制定和實施各種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業的政策制度,發揮民間投資的主體作用,彌補中國風險投資來源的單一和不足;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對城鄉居民的風險投資意識培養,吸收更多的民間投資,讓個人、機構、公共投資都願意通過風險投資機構將資本投向風險企業,使我國投資者結構呈現多元化,從而擴大風險投資資金來源渠道。 學習網 (二)強化政府對風險投資提供優惠稅收政策力度 稅收政策能夠體現政府扶持風險投資發展的政策支持,能夠有效的促進風險投資規范發展。因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通過稅法調節對風險投資的管理,並通過完善的立法減少對風險投資企業和資金提供者的征稅額度,降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和風險,增加風險投資收益,提高風險投資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可以通過降低稅率、擴大減免稅范圍等形式加大對高科技企業的稅收優惠,還以制定靈活多樣的稅收激勵方式,以便將更多的資金吸引到風險投資中來。
(三)完善退出機制,保護風險投資人利益 根據國際經驗,完善的退出渠道對投資者和投資機構至關重要,只有建立完善的退出渠道,才能使風險投資公司才能規范運行,同時也保證風險投資者的既得利益。但在我國風險資本的退出依然是兼並與收購為主,公開上市發行(IPO)及破產清算為輔,為實現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多樣性和退出渠道的通暢性,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要加大力度規范現有的上市公司市場,減少風險投資業對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活動的影響,逐步改革和完善股票上市的流通制度,為風險投資退出渠道通暢提供一定的制度保證。

㈤ 我國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分析

(一)資金制約,融資困難。
在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起主導作用的生產要素包括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其中資本制約因素尤為明顯,尤其是處於資本積累階段的小微企業,融資難已成為發展中的最大障礙。由於多數非公企業自身負債率高、財務制度不健全、資信等級低,缺乏抵押或擔保等,很難獲得銀行的支持,融資難成為最大的「攔路虎」。
(二)人才普遍比較缺乏。
由於技術人才和專業管理人才缺乏,尤其是高質量的人才匱乏,企業缺少對市場的預測和把握能力,技術創新能力弱,產品的附加值低,勞動生產率明顯偏低。
(三)經營理念和管理方式落後。
一是企業創新意識和能力較差。大多數非公企業無長遠規劃和發展戰略,企業管理水平不高,在復雜經濟環境下應變能力明顯不足。許多企業為家庭式企業,經營管理水平較低,缺乏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的動力,經營理念和管理方式相對落後,在產品質量控制、企業財務、安全生產等管理基礎方面還比較薄弱,對市場行情缺乏科學的分析和預測。二是企業文化建設滯後。絕大多數中小企業還未意識到文化建設的重要意義,企業仍是廠房、車間和產品的代名詞,文化、人文意識淡薄,職工與企業之間的親和力較差。
(四)企業用地制約加劇。由於拆遷、置換、徵用等具體工作環節困難加大等原因,一些項目落地的難度加大、周期明顯延長。
(五)企業科技投入資金不足。科技服務體系不夠完善。優化科技創新環境、完善企業創新服務體系、加快構建科技人才體系、推進實施知識產權戰略。
對策:

(一)進一步完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體系。
一是繼2005年《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以下稱非公經濟36條)出台後,2009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以下稱國發36號文件)。文件提出了幫助中小企業克服困難,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29條政策措施。根據國發36號文件要求,國家相關部門在加強財稅支持、完善金融服務、健全服務體系、提升創新能力等方面制定配套文件50多件,地方出台配套文件200多件。
二是2010年國務院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以下稱民間投資36條)。文件提出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形成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內生動力。2012年,國家有關部門還陸續出台了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市政、金融、能源、電信、教育、醫療等領域。42項實施細則全部出台,推動投融資體制進一步向多元化、市場化和高效化方向發展。三是2012年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以下稱國發14號文件)。文件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經營壓力大,成本上升、融資困難和稅費偏重等問題,在加大財稅支持、緩解融資困難、推動創新發展、支持開拓市場、提高管理水平、促進集聚發展、加強公共服務等八個方面,提出了29條政策措施。這是國務院第一個專門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綜合性文件,對於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此外,2011年國家有關部門聯合發布修訂後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增加了微型企業標准,擴大了行業覆蓋范圍。2012年,修訂後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出台,扶持的企業類型由原先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兩大類變為中型、小型、微型企業三大類,突出了國家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取向。
(二)不斷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財稅支持力度。
一是逐年增加財政資金。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規模逐年增加,如預算內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規模從最初的10億元已增至2012年141.7億元,資金使用逐步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中西部地區傾斜。
二是給予更加優惠的稅收條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分別減按20%和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稅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延長小型微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期,據稅務總局測算,2011年為小型微型企業減稅290億元,惠及924萬個體工商戶;連續上調部分勞動密集型、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對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由6%和4%統一降至3%;此外,還出台了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台,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免稅,政策等。
(三)切實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
一是推動金融機構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和激勵政策,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支持力度。各大銀行相繼建立中小企業信貸部,2009—2011年,連續三年實現小企業信貸增速、信貸增量「兩個不低於」目標。截至2012年末,主要金融機構及主要農村金融機構、城市信用社和外資銀行人民幣給小微企業貸款余額達11.58萬億元,同比增長16.6%,增速分別比同期大、中型企業貸款高出8個和1個百分點。小額貸款公司從無到有,快速發展,截至2012年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6080家,貸款余額達5921億元。
二是推動構建多層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採取營業稅減免、各項准備金稅前提取、資本金注入、擔保費用補貼等多項扶持政策,充分發揮融資性擔保業務在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的積極作用。國家有關部門印發了《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辦法》,規范擔保業的發展。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扶持力度逐年加強,從2006年的5000萬元增加到2012年的14億元,7年累計安排專項資金59.38億元,扶持3327家/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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