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種情況可直接認定取得股息所得締約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規定:「三、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申請人雖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直接或間接持有申請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並且屬於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應認為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居民;
(二)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雖不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居民,但該人和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均為符合條件的人。
「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是指根據本公告第二條的規定,綜合分析後可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符合條件的人」是指該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根據中國與其所屬居民國(地區)簽署的稅收協定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和申請人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相同或更為優惠。
四、下列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可不根據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締約對方政府;
(二)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
(三)締約對方居民個人;
(四)申請人被第(一)至(三)項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份,且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為中國居民或締約對方居民。
五、本公告第三條、第四條要求的持股比例應當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達到規定比例。
......
十二、本公告適用於2018年4月1日及以後發生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事項。」
⑵ 如何 理解 和 認定 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於「受益所有人」。
導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這類公司僅在所在國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製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時,不能僅從技術層面或國內法的角度理解,還應該從稅收協定的目的(即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出發,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判定。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於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
(一)申請人有義務在規定時間(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發給第三國(地區)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
(三)在申請人是公司等實體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資產、規模和人員配置較小(或少),與所得數額難以匹配。
(四)對於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
(五)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六)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針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通過對上述因素的綜合分析,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不應將申請人認定為「受益所有人」。
三、納稅人在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應提供能證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與本通知第三條所列因素相關的資料。
⑶ 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於「受益所有人」。
導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這類公司僅在所在國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製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時,不能僅從技術層面或國內法的角度理解,還應該從稅收協定的目的(即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出發,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判定。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於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
(一)申請人有義務在規定時間(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發給第三國(地區)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
(三)在申請人是公司等實體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資產、規模和人員配置較小(或少),與所得數額難以匹配。
(四)對於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
(五)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六)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針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通過對上述因素的綜合分析,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不應將申請人認定為「受益所有人」。
三、納稅人在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應提供能證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與本通知第三條所列因素相關的資料。
各地在審批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有關條款待遇的申請時,要按照上述規定處理「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認定問題,必要時可通過信息交換機制確認相關資料。各地在具體執行中應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對於疑難案例可層報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解決。
⑷ 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國稅函[2009]6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現就締約對方居民申請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時,如何認定申請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於「受益所有人」。
導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這類公司僅在所在國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製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時,不能僅從技術層面或國內法的角度理解,還應該從稅收協定的目的(即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出發,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判定。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於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
(一)申請人有義務在規定時間(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發給第三國(地區)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
(三)在申請人是公司等實體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資產、規模和人員配置較小(或少),與所得數額難以匹配。
(四)對於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
(五)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六)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針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通過對上述因素的綜合分析,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不應將申請人認定為「受益所有人」。
三、納稅人在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應提供能證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與本通知第三條所列因素相關的資料。
各地在審批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有關條款待遇的申請時,要按照上述規定處理「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認定問題,必要時可通過信息交換機制確認相關資料。各地在具體執行中應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對於疑難案例可層報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解決。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⑸ 建設銀行公司賬戶的受益所有人是什麼意思
解釋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判定標准
(一)公司受益所有人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的自然人;通過人事、財務等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合夥企業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超過25%合夥權益的自然人。
(三)信託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對信託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四)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或者其他對基金進行控制的自然人。
二、受益所有人需要提供的相關信息和證明材料
(一)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
(二)股權或控制權等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資料。
(5)信託基金受益所有人身份擴展閱讀
美國《1934年證券法》第13條(d)項(1)款規定,任何人在直接或間接取得了第12條注冊公司某種類股票受益所有權的5%,應當在10日內向證券交易委員會申報並向發行人及該股票上市的交易所通知其持股相關信息。
該法第16條(a)項,規定任何直接或間接擁有依照12條登記超過10%以上的權益證券的受益所有人,應當在事實發生後10日內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如果證券是在全國證券交易所登記,也應當向交易所)申報其所擁有的股份數目。
雖然上述兩項的規定,都提到了受益所有權或受益所有人,但美國證券法中並沒有對受益所有權或受益所有人下一個准確的定義。為了解釋實踐中由於受益所有權或受益所有人概念模糊所造成的問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特製定了規則13d-3,專門對其界定。
規則13d-3項規定,第13條(d)項所指的受益所有權人是指任何人,包括直接或間接通過任何契約、安排、了解、關系或其他事項,而擁有或分享:(1)表決權力(包括對該股票的表決權與指導表決的權力);
(2)投資權力(包括對該股票的處分權或指導處分的權力)。同時,為了防止5%以上股東利用人頭或其他方式規避持股申報,
規則13d-3(b)又規定,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製作或使用信託、委託書、授權書、聚資協議或其他契約、安排或方式企圖或影響消除受益所有權的身份,或者防止受益所有權成就來規避第13條的申報義務,為了申報目的,也將成為受益所有人。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銀行-《中國人行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有關工作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受益所有人
⑹ 什麼是稅收協定中所稱的「受益所有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規定:「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
......
十二、本公告適用於2018年4月1日及以後發生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事項。」
⑺ 如何判定締約對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規定:「二、判定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締約對方居民(以下簡稱「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時,應根據本條所列因素,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於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一)申請人有義務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有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雖未約定義務但已形成支付事實的情形。
(二)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實質性經營活動包括具有實質性的製造、經銷、管理等活動。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否具有實質性,應根據其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進行判定。
申請人從事的具有實質性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可以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申請人從事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同時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如果其他經營活動不夠顯著,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
(三)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四)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五)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
十二、本公告適用於2018年4月1日及以後發生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事項。」
⑻ 受益所有人類型都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自己的親朋,然後就是一些血緣關系以外的關系。
⑼ 分公司如何識別受益所有人
分公司識別受益人應該識別該人是否與總公司簽訂了投資合同或股份情況。
⑽ 受益所有人的身份確定
對於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確定,有不同於10%股東的標准。規則16a-1(a)(2)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益所有人是指任何人直接或間接通過契約、安排、了解、關系或其他方式,對該權益證券擁有或分享直接或間接金錢上的利益。由於在英美法中董事和經理未必是公司股東,對於公司歸入權又側重於金錢利益上,因此對於他們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斷不側重於表決權力和投資權力的標准,而是側重於金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