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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投資徵收爭端如何解決

發布時間:2021-06-15 00:05:18

1. 國際投資爭議的類型

1、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爭議
(1)因東道國政府的行政管理行為而引起的爭議。東道國政府依其經濟主權而享有管理外國投資、管理和監督外國投資者的權利,東道國政府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可能會與外國投資者發生爭議,這種爭議可能是由於行政機關行使職權而引起的,也可能是國家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引起的。(2)因東道國政府的立法行為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投資者還可能認為東道國政府的立法侵害其利益而引起爭議,特別是東道國政府在外匯管制及稅收方面的法律變化最可能引起爭議,當然也可能因外國投資者違反東道國法律而發生爭議。
(3)因特殊原因而引起的爭議。東道國政府依其經濟主權對於外國投資同樣享有國有化或徵收的權利。因東道國政府採取上述措施或因東道國內亂都可能會給外國投資者造成損失,因而可能會涉及對國有化措施的合法性或因損失的補償問題而發生爭議。
(4)因特許協議而引起的爭議。對於東道國政府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特許協議,如果是由於對協議的解釋或執行產生爭議,因其不會引起關於東道國政府與外國投資者間基本關系或有關各方面全部安排和完整性的根本問題而較易解決,主要是根據契約的規定進行評判。但是如果是因東道國政府違反特許協議而產生爭議,則問題就變得非常復雜了。
2.外國投資企業與東道國國內其他企業之間的爭議
這種爭議在性質上屬於東道國企業之間的爭議,一般適用東道國國內法調整,因而較容易解決。
3.外國投資者和東道國投資者之間的爭議
這種爭議主要體現為合資或合作企業中雙方的利益分配及權利之爭,應依其投資契約解決。

2. 對外投資合作人員在國外遇到了糾紛怎麼辦

目前,中國企業無論是到境外投資,還是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都會遇到境外納稅問題。在這個過程中,中國企業如果遇到稅收爭議或者受到委屈該怎麼辦?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給出了明確答案——千萬不要忍氣吞聲,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啟動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相互協商程序升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的《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56號,以下稱新辦法),相互協商程序是指稅收協定締約雙方主管當局根據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條款的規定,通過協商共同處理涉及稅收協定解釋和適用問題的過程。根據客觀形勢的變化,相互協商程序需要隨之升級。新辦法即是升級後的版本。
據了解,中國「走出去」企業按照相互協商程序解決與境外稅務機關的國際稅收爭議由來已久。為保護納稅人的權益和我國的稅收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早在2005年就發布了《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115號,以下稱原辦法)。但是,隨著中國對外投資的加速,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原辦法顯得不夠完整,有些規定不細致,欠具體,難以保證相互協商案件處理的統一性、規范性和高效率,既不利於提高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也不能有效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和納稅人的合法利益。
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了解到,隨著中國國際經濟交往在深度和廣度上的推進,國內稅收政策也處於不斷地調整中,稅收協定的作用日益顯得重要,在解釋和適用稅收協定時出現的分歧或爭議逐漸增多,提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解決爭議案件數量明顯上升。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制定了更為清晰、更為實用的《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
據介紹,原辦法僅適用於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案件,新辦法則擴大適用到締約對方提請的相互協商案件和中國稅務機關主動提請的相互協商案件。與此同時,原辦法中明確,可以提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事項,既包括特別納稅調整的項目,也包括稅收協定范圍內的項目。而新辦法減少了特別納稅調整的項目,只保留了稅收協定范圍內可能引起締約國雙方異議和矛盾的6種情形。
由於協定屬於國際法,高於締約雙方的國內法,因此,如果中國居民(國民)不能享受協定的待遇,應按照新辦法的規定,及時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的成立背景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簡稱ICSID或者中心) 系根據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關於解決國家和其他國家國民投資爭端公約》(1965年華盛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成立的國際組織,其辦公地點設在美國首都華盛頓D.C.的世界銀行內。 《華盛頓公約》是南北雙方既斗爭又互相妥協的產物。二戰以後,新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紛紛對涉及重要自然資源和國民經濟命脈的外資企業實行徵收或國有化,引起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和糾紛。為了解決此類矛盾糾紛,從1962 年,在銀行主持下,專家們開始起草《華盛頓公約》草案,在經過各類國家的激烈論戰和多次修改後,終於在1965 年正式通過,並於當年3 月18 日在華盛頓開放簽署。1966 年10 月14 日,荷蘭作為第20 個國家完成了批准手續,滿足了《華盛頓公約》對締約國數目的最低要求,《華盛頓公約》開始生效,中心也開始運作。截止到1994 年3 月,共有130個國家簽署了《華盛頓公約》,其中有111 個國家已正式核准,成為正式締約國。中國於1990 年2 月9 日簽署了《華盛頓公約》,並於1993 年1 月7日正式核准。在批准文件中,中國指出「中國僅考慮把由徵收和國有化產生的有關補償的爭議提交『中心』管轄」。 ICSID最初的設想源自世界銀行為促進國際間投資流動的種種努力,包括世界銀行行長以私人身份進行的投資糾紛的調解活動。為了進一步給國家和外國投資者解決投資糾紛提供便利,促進相互之間的信任,並鼓勵資本的國際流動,1965年世界銀行向成員國提交了公約文本供簽署批准。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作為解決締約國與其他締約國國民投資爭議的常設機構,具有獨立的國際法人地位,但仍然保持著與世界銀行的密切關系。公約67條規定,世界銀行或者國際法院的成員國,或者經理事會2/3多數同意的其它國家方有權加入公約。而根據公約第5條,ICSID的理事會由各國指派的世界銀行理事組成,世界銀行的行長擔任理事會主席。
1998年時,ICSID的影響仍然不是很大,專門工作人員不過十幾個人,年度經費一百萬美元左右,當年審理的案件總計19件,而到2005年,不到十年間,其當年新受理的案件就達到25個,總共在審理的案件為103個,年度經費也突破了一千萬美元。除了對特定的投資爭端案件的調解和仲裁工作之外,ICSID還積極參與和促進多邊投資公約的談判。
截止2005年底,公約的簽字國達到155個,其中締約國142個。中國於1993年正式成為公約的締約國。

4. 如何評價雙邊投資協議的利與弊

長期來看,雙邊投資協定的簽署為外國投資進入和本國的海外投資提供更加便利的措施和保護,有利於發展中國家更快地融入全球經濟,廣泛地參與國際合作,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資,進而促進國內就業的增加,促進經濟增長。大量的外資進入同時也能夠在更大規模的通過競爭、勞動力流動、示範效應等方式促進東道國產業技術進步,優化產業結構,提高東道國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特別是對於中國來講,雙邊投資的簽訂還可以有效地促進中國海外投資的擴張,可以很好的緩解長期以來由於貿易順差導致的外匯儲備激增,為減少貿易摩擦創造有利條件。
雙邊投資協定顯然是一把雙刃劍,發展中國家從雙邊投資協定中獲取的是潛在的利益,這些利益能否實現很大程度取決於發展中國家自身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現實條件,但是雙邊投資協定給發展中國家帶來的威脅和挑戰卻是實實在在的,接受發達國家的雙邊投資協定對於發展中國家的挑戰主要包括:(1)給予外國投資者或公司事先設立的權利將嚴重偏離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現有的對外資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事先設立的投資權利規定意味著即使沒有進入東道國的外國投資者同樣有權利參與各種形式的投資。東道國不得不降低或放棄對外國投資資格審查、批准或者進入資格約束的權力,破壞東道國已有的外資管理法律,限制東道國政策的自由度和空間,甚至侵害東道國的主權。(2)外國投資者享有國民待遇,東道國只能給予外國投資者相對於本土投資者同樣或者更好的待遇和權利,限制東道國對本土投資者給予的優惠待遇,限制東道國對本土幼稚產業的扶植和培育。(3)東道國許多已有的「履行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將被迫放棄,比如要求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本土企業建立合資企業、要求外國投資者技術轉移、要求使用本國原材料及零配件等投資措施將被廢除。除了在協定中規定的例外條款之外,外國投資者可以在所有行業自由設立100%控股的獨資企業。(4)東道國不能對外國的投資者資金的流入和流出做出限制,在雙邊投資協定下,如果投資者認為由於東道國政策的限制和變動使其權力遭受損失可採用徵收條款起訴東道國政府。外國投資者資金自由無限制轉移會破壞東道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增大金融危機爆發的潛在風險。在危機出現時,無法限制外國投機基金及工具進入以及限制資金的對外轉移。在美國新加坡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中,新加坡希望對短期投機資金的自由轉移條款列入例外,而美國則不同意,雙方妥協的結果是只允許新加坡將幾種特定類型的資金自由轉移列入例外。(5)投資協定幾乎涵蓋了所有的行業。在美國參與的投資協定中包括服務行業,在市場准入方面,美國的雙邊投資協議採取的是「反向列舉法」(Negative list approach),即只要沒有例外列出的行業,都是東道國需要採取完全自由化政策的行業。這一政策對發展中國造成的負面影響包括:a. 行業自由化進程的壓力很大;b. 發展中國很難完全意識或考慮到那些不願意履行自由化措施的行業或者細分的行業需要列入例外條款。c. 發展中國家無法預測將來那些行業更需要本土發展而不是採取自由化措施並且一旦接受自由化措施的行業將來無法反悔。d. 發展中國家對未來可能出現的一些新興行業無法預測,因而也不能夠將其列入例外條款。(6)發展中國家政策會受到禁止徵用(prohibiting 「expropriation」)和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的約束。美國的雙邊投資協定對徵用的范圍包括直接和間接徵用,尤其是後者,東道國採取經濟社會發展、健康或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都可能被認定對外國投資者產生了間接的財產徵用。而爭端解決機制包括外國投資者對東道國政府的直接起訴機制。這兩項條款的不利影響主要有:a. 東道國不能夠採取可能對外國投資者資產產生間接徵用的措施;b. 即使東道國認為一項政策並不會產生徵用作用,但由於擔心受到外國投資者的起訴,而不願意出台不受外國投資者歡迎的相關政策。c. 從雙邊投資協定解決爭端的實際案例來看,(比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後出現的相關案例)外國投資者在國際法庭對東道國政府的直接起訴機制可能會使東道國遭受巨額的經濟損失。(7)投資協議中知識產權同樣被列入了投資的范圍,當外國投資者認為自身的知識產權遭受侵犯或者間接徵用時,就可以採用投資協議中的相關條款要求東道國做出賠償或者直接起訴東道國政府。

5. 國際投資爭議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為專門處理國際投資爭議的國際仲裁機構。為了適應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 ,1965年在世界銀行倡導下,制定並通過了《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公約》,於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並根據該公約成立了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設在世界銀行主要辦公處。公約及國際中心的目的在於使國際投資爭端擺脫「政治和外交領域」,而納入正常法律秩序的范疇,運用國際專設仲裁機構和程序予以解決。

6. 海外置業不斷升溫 投資前別忘注意五大問題

境外樓盤憑借普遍下跌的房價、優美宜人的居住環境、高投資的回報、海外移民的誘惑等因素迅速成為國內購房者的新寵。不過,海外置業目前仍是具有高額購買力和投資傾向的消費者的選擇,仍屬於剛剛興起的現象。

據記者了解,在豐厚回報的「利誘下」,海外置業正不斷升溫。據一份公開報告顯示,近年來,我國個人境外資產增長迅速,2008年至2010年,年均復合增長率達100%。而預計未來10年內,我國投資者的海外投資總額有望達到2萬億美元。

那麼作為初次接觸海外置業的天津市民而言,應該注意什麼呢?記者在展會現場采訪了相關負責人。

土地所有權

據了解,國外購房與國內購房間的最大區別是在土地所有權問題上。在我國,土地只能轉讓使用權,而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使用權最長年限為70年。海外很多國家土地都為私有制,一般來說海外購置的房產都為個人永久產權,基本無年限限制,也有極個別地區的房地有產權年限,但年限也都為90年以上。例如,有一些物業僅擁有有產權年限的土地租賃權,在泰國的房產土地使用年限是90年,到期之後須歸還給政府。

因此,投資海外房產時,房產的質量好壞也許並不是最重要的,房產所佔土地的升值前景和投資價值才是更關鍵的問題。

房價走勢

在購置海外房產前,一定要對當地的房價走勢作一次全面的了解,只有選擇處於上升期的房產才會獲得理想的回報。在投資海外房產前,當然不能完全聽信一些代理公司的一面之詞,其中難免有失偏頗甚至存在誇大隱瞞現象,投資者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備工作,要對即將選擇投資地區的人文環境、社會動態、相關政策以及經濟發展狀況作一次全面的了解。

據介紹,投資吉隆坡房產來說,它是馬來西亞的首都,整個馬來西亞有30%人口是華裔,會說普通話、廣州話、福建話的內地人都可以在吉隆坡正常生活,與國內文化差異不大,並且馬來西亞的物價和消費水平普遍低於國內一、二線城市。此外,當地購房總稅收大概為總房款的2%,而吉隆坡的房價長速基本為每年同比增長5%,如果您將所購置房產作為出租投資,出租市場的價格長速也大致為6%到7%,可以說收益非常可觀。

另外投資者還需了解當地的市場現在是處於怎樣的周期,按照內地的房產投資模式,選擇好的地段便能獲得不錯的回報,但是海外的房地產市場發展具有著自己的周期性,如果進入下跌周期,即使是投資頂級地段,也難保投資成功,因此選擇房產的周期,選擇在哪一個時間點進入這個市場,也是很關鍵的問題。

匯率風險

這是目前多數海外置業者最看重的問題。房產貸款的期限一般都比較長,其間利率的升降對買房者會造成較大的影響,因此最好是選擇貨幣匯率相對穩定的國家進行投資。

管理費用

許多國家在房產管理方面有嚴格的規定,比如澳大利亞墨爾本市規定,自家門前的垃圾或者積雪等必須由業主自行清理,如超時未作清理,則由市政部門代勞,但業主要支付相應的費用。而如果這些費用未及時支付,就會給自己招來更大的麻煩,甚至會影響到個人的信用記錄。

稅費

海外置業者投資前必須要對房產交易時產生的稅費清晰地掌握,衡量稅費成本是否可以承擔,對將來的居住或收益有無影響。海外與房產有關的稅賦主要有契稅、土地稅、印花稅以及增值稅,其中需要說明的是,契稅只是部分國家徵收,如泰國、馬來西亞等國家,徵收標准為房價的1.5%左右。歐美國家主要徵收土地稅,這種稅賦是每年徵收一次。

當然,也有部分地區是沒有稅收或者稅收極低的,比如此次房交會展示的開曼群島就是世界的「避稅天堂」之一,當地的各項稅收都遠低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甚至有些稅收幾乎為零,比如當地無房產稅、無資本利得稅,在房地產投資方面,租金收入或股息收入也沒有收入所得稅。

此外,出售房產時也會產生相關稅費,主要徵收的是增值稅,如澳洲最高會按增值部分的45%來徵收,因此建議投資者要學會合理避稅。比如在澳洲購房貸款所產生的利息、裝修翻新費用、赴澳考察房產的費用、律師代理費、驗房費等等,都可以用來抵稅。

業內人士提醒海外置業者,一定要在充分調查和考量之後再作投資,特別要注意開發商的品牌和實力、房產的地理位置、項目配套程度以及當地文化背景等各方面因素。在購房過程中,最好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和律師。普通購房者對投資地的貸款政策很難吃透,因此聘請專業機構和人士可以增強交易的安全性。同時還要做好對東西方文化差異的理解和心裡准備,另外,選擇哪種適合自己投資的管理物業也都是投資者需要仔細考慮並詳細了解的問題。

最後,政治風險也是需要海外置業者充分注意的:兩國關系如何,該國對華政策怎樣,這些都是置業前必須摸清的家底。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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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國境外投資存在哪些問題企業對境外投資的風險要如何防範

境外投資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投資決策風險企業因缺乏對海外投資環境、投資項目的有效風險評估,致使海外投資存在一定盲目性,從而可能出現風險。

從企業角度看,主要是融資風險和投資決策風險,具體有以下五種:

1.企業境外融資風險

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普遍存在資金短缺問題,究其原因表現為:

一是境外投資企業日常運作中融資渠道主要是當地銀行融資、全球授信,應收貼現3種途徑,相對於國內融資渠道來說,企業境外投資融資渠道較為狹窄;

二是企業對國際融資環境的研究和重視不足,對國際融資環境還不熟悉,利用國際融資的能力不強;

三是我國對境外投資企業的支持力度不夠,比如不完善的國內金融市場無法形成為海外企業輸血的融資機制,政府沒有建立完善的融資支持以及便利化服務體系等。

2.投資決策風險

決策的失誤是企業最大的失誤。在境外投資活動中,決策的正確與否往往決定企業的目標能否實現。我國境外投資決策風險主要表現在:

(1)決策盲目,沒有建立必要的決策風險分析和控製程序。決策程式通常是根據確定的目標,制定多個備選方案,然後評估各個方案的風險和收益,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選定決策方案,否則很難保證決策的正確性與科學性。

(2)決策實施過程失控,缺乏事中的監督和控製程序。許多境外投資企業沒有建立相配套的事中監督和控製程序,不能保證決策按照預先的計劃和方案正確實施,在決策環境和企業具體情況發生變化時,沒有及時的補救措施,致使投資風險進一步惡化。

3.政府監管及服務風險

從管理角度看,由於我國境外投資存在如多頭管理、審批手續繁雜、政府管理制度滯後、境外投資的總體戰略規劃不清晰等問題,使得企業面臨著難「走出去」和盲目「走出去」的風險從監督角度看,政府監督弱化使得境外投資面臨國有資產流失。銀行信貸控制不力,缺乏事前監督機制等風險;

從政府服務角度看,由於我國政府對海外投資的巨集觀調控基本上就是一個項目審批制度,對投資後的監管。跟蹤、統計。分析等管理服務功能薄弱,缺乏對海外中資企業的指導。信息咨詢等公共服務,因此使很多境外投資企業面臨著因對投資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外匯政策、稅收政策、環保政策的規定瞭解不夠充分,對其變化瞭解不夠及時.從而造成投資決策時信息不充分。不對稱風險。

4.境外投資保護風險

企業到境外投資除了面臨國內投資遇到的正常生產經營風險之外,還面臨著東道國的政治風險。如果一個國家缺乏境外投資保護制度,那麼境外投資企業除了要承擔商業性風險外,還要承擔政治風險。一方面由於我國對境外投資缺乏整體戰略和行業指導,使得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時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無序性;另一方面由於沒有合理的投資保護協定,也使得企業因東道國政治風險遭受的境外投資損失得不到補償,從而增加了企業境外投資的安全隱憂。

5.投資環境風險

這是因投資所在國環境變化而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它包括政治風險,如國家政局不穩定,政權更迭頻繁等給境外企業帶來的風險,它是海外投資最大、最不可預期的風險,是經營者不能控制的風險;經濟風險如匯率風險,合作對象企業的信用風險、經濟形勢的急劇變化風險等;法律風險如知識產權保護及技術標准壁壘的風險等,它是由於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於企業自身及有關各方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形成的風險;自然風險如地震、海嘯、洪水、凍災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帶來的風險。


1、做好對投資所在國政治、經濟形勢的評估,注意藉助大型國際投資咨詢公司的專業力量

2、改變投資方式,實行海外企業本地化戰略,加強對投資所在國的公關策略

3、通過保險手段減少系統風險產生的損失


1、境外投資要著眼於增強投資主體的核心能力

2、實行內部診斷制度,完善境外企業的治理結構和管理結構

3、在加強境外企業管理的同時保持其經營的靈活性


8. 如何發揮仲裁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的作用

解決國際投資爭端的方式主要有三種:調解解決方式、司法解決方式、國際仲裁解決方式。
而應用最普遍的是國際仲裁解決方式。 (一)調解解決方式 調解是爭端當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調解人協助下解決爭端的方法。調解的優點在於能較快解決爭端,有利

9. 一外商投資企業擴建,委託當地政府徵用土地並簽訂補償協議。鄉鎮幹部明知資產權屬有爭議,讓我去法院起訴

違規操作,屬違法行為!即使土地無爭議,政府也無權代簽補償協議!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補償協議!並可到紀委投訴舉報政府的違規行為!★只是根據法規說事,是否起訴並投訴當地政府,由當事人根據情況確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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