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資並購的備案和登記程序是什麼
法規依據:
2017年7月28日,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正式施行。新版《目錄》亮點之一是將關聯並購以外,不涉及外資限制性措施的外資並購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隨後,2017年7月30日,商務部發布《關於修改<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明確了並購設立企業及變更的備案程序。
直接到市場監管局外資窗口申請登記,後續再通過網上向當地商務局申請備案即可。
Ⅱ 一家純中資企業被外方收購成為外商獨資企業,現在上海外管局辦理外匯登記證,需准備什麼材料
這個要有批准證書、2家公司董事會決議
Ⅲ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如何收購外方股份
含義: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如何收購外方股份,在法律上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具體來說,就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稱企業)的投資者或其在企業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份額(以下稱為股權)發生變化。
情形: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主要原因導致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
(一)企業投資者之間協議轉讓股權,即企業投資者之間訂立股權轉讓協議轉讓股權。
(二)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向其關聯企業或其他受讓人轉讓股權。即企業投資者與其他股權購買者訂立股權轉讓協議,並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經公司董事會通過。
合法並經批准:
1、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並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經審批機關(即有批准權的外經貿管理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
2、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時,必須經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對需變更的股權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經確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變更股權的作價依據。
3、中方投資者獲得企業全部股權的,自審批機關批准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之日起30日內,須向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審批機關自撤銷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原登記機關發出撤銷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通知。
4、企業應自變更或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按照規定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另外需要注意:
1、需要股權轉讓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業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投資者股權變更申請書;
(二)企業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協議;
(三)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企業董事會關於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決議;
(五)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後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六)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並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
(七)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的,企業還必須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中方投資者的主管部門對該企業投資者股權變簽署的意見;
(二)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對需變更的股權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上述資產評估報告出具的確認書。
3、股權轉讓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三)轉讓股權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讓方根據企業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七)協議的生產與終止;
(八)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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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手續
股東轉讓其出資的,應當自董事會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經原外資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注2》;
2、公司董事會決議注3——參考式樣1;
3、合同、章程修改對照表注4——參考式樣2;
4、原外資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副本1;
5、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並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注5——參考式樣3;
6、受讓方的開業證明材料;
(1)中方投資者系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加蓋當地工商登記機關確認章)。
(2)中方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3)外方投資者系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或注冊證或商業登記證復印件。
(4)外方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
7、受讓方的資信證明材料;
(1)受讓方系中方企業的提供《中方現金出資表注2》或《中方實物出資表注2》。
(2)受讓方系中方自然人的提供銀行存款證明或《中方實物出資表注2》。
(3)受讓方系外方企業或自然人的提供外國(地區)銀行存款憑證或銀行出具的文字資信證明注6。
8、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投資者系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的,提交資產管理單位注7審查同意的意見;
9、股權轉讓的同時涉及到董事會成員變更,提交:
(1)新一屆《董事會成員名單注2》。
(2)經委派方簽字蓋章的新任董事委派書及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
10、加蓋原工商登記機關檔案專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成員名單復印件;
11、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12、其他有關的文件、證件。
Ⅳ 股權轉讓涉及外匯管理局審批內容是什麼
股權轉讓涉及外匯管理局審批內容:
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現匯支付購買對價)外資外匯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外國投資者自行或受外國投資者委託提交的書面申請(包括開戶銀行、賬號、幣種、資金余額、結算用途等股權購買款的結算申請和股份外匯登記申請)轉賬和匯兌托收)。外國投資者委託境內法人或者境內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書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或者營業執照
2、以中國境內合法取得的人民幣資金支付對價的,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人民幣資金劃入中方賬戶的入戶證明;以中國境內合法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支付對價的,提供股權轉讓方出具的非貨幣性財產交付證明(不含跨境股份交換)。
3、被收購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外匯登記證。
4、股權轉讓協議。
5、被收購企業董事會決議。
6、商務部股權轉讓審批文件。
(5)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證明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的稅費:
1、當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2、當轉讓人為公司時
如果轉讓人為公司,所涉及的稅費如下:
(1)企業在一般股權交易(包括股權轉讓)中,應當遵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的有關規定。被投資單位應分擔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確認為股權轉讓收益,不確認為股利性質的收益。
(2)企業清算、轉讓其全資子公司或者持有95%以上股份的企業時,遵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
投資者應分享的被投資單位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確認為投資者的股利性質收益。為避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重組,在計算投資者股權轉讓收入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扣除具有股利性質的收入。
Ⅵ 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賬戶核准件由哪個部門簽發
外國投資者本人或其委託人提交的書面申請(註明有關賬戶開戶行、賬號、到資情況、結匯幣種、結匯用途、金額等)
賬戶開戶核准件的企業聯(驗後返還)
申請之日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的銀行對賬單
賬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途的支付證明(如工程合同、財產購買合同、##等)
外國投資者委託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申請結匯的,應提供依法辦理涉外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超過賬戶支出范圍的不予批准結匯。
超過賬戶入賬最高限額的不予批准結匯。
超過賬戶余額的結匯申請不予批准。
賬戶貸方累計發生額是否超過核定的入賬最高限額
申請的結匯金額是否超過賬戶內資金余額
經核準的賬戶支出范圍
分局及轄內支局按屬地原則辦理。
賬戶內資金結匯須逐筆審核。
辦理核准、結匯業務中及時監測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
保證類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後,可用於支付外方收購中方股權的購買金等個人開立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賬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賬戶及投資並購專用賬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及賬戶內資金的境內劃轉、匯出境外應經( )核准。
單項選擇題
人民銀行
銀監會
外匯局
出入境管理局
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外方投資方,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供哪些資料
2、屬下列股權變更原因及相關情形的,須另提交相應的專項文件、材料:(1)企業股東之間協議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企業股東向非股東投資者(新股東)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的,提交股權轉讓協議(原件1份)。
(2)企業增加註冊資本,但股東不按原出資比例繳付增資額的,以及企業增加新股東並同時增加註冊資本的,提交各股東簽訂的股權變更協議(原件1份,各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註:股權變更後各股東訂立的企業修改合同已包括有關股權變更協議內容的,免交本項要求的股權變更協議。
(3)企業股東因未繳付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自願退出企業,而其他股東或新股東願意承接退股股東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的,提交退股股東自願退股聲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註:在沒有投資者承接退股股東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而導致企業注冊資本減少,且符合法定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的,企業須同時向審批機關申報減少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4)企業股東已繳付部分出資,但未繳清全部出資,在不違反法定的出資規定情況下,該股東自願放棄其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而其他股東或新股東願意承接該部分股權的,提交該股東自願放棄其未繳資股權的聲明(原件l份,有關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註:股權變更後各股東訂立的企業修改合同已包括有關股權變更協議內容的,免交本項要求的股東聲明。
(5)企業股東不履行企業合同規定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義務,守約股東依法申請更換股東、變更股權的,提交:① 守約方催告違約方繳付或繳清出資的證明文件;② 市工商局出具的《企業注冊資本催繳通知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③ 違約方已經按照企業原合同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提交企業對違約方的部分出資進行清理的有關文件原件。
註:在本情形下,必須提交的基本材料中的企業申請報告和董事會決議代之為:守約股東的申請報告l份(列印,全部守約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6)企業股東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該股東在企業持有的股權的,提交股權獲得人獲得該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7)企業股東被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裁定或裁決其股權變更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或調解書或仲裁機構出具的裁決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8)企業股東合並或分立或其他方式重組後的承繼者依法承繼該股東股權的,提交股權承繼者獲得該股東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9)企業股東經其他各方股東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並經審批機關批准,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取得該股東股權的,提交:① 審批機關批准質押批文(復印件1份);② 出質股東與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復印件1份);③ 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獲取出質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10)屬上述(1)、(2)項股權變更原因,且變更股權的中方股東(含新股東)的股權結構有國有資產出資的,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2003年第3號)執行。
對變更股權的中方股東不能明確其股權結構不含國有資產出資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關注冊登記的有關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股權變更後的新股東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交:① 新股東董事會會議一致同意變更為新股東的決議(復印件1份);② 新股東的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③ 新股東最新的企業資產負債表(復印件1份);④ 外地新股東提交所在地工商登記機關出具該股東具備投資資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工商局):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2、《指定(委託)書》;3、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5、股權轉讓協議;6、股東簽字、蓋章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7、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副本1;8、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中央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外埠國有產權轉讓的,可依據國有產權屬地政府有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准文件;9、股東發生變化的應提交受讓方的合法資格證明(資格證明應按公司設立時的有關要求提交);10、新的外國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特別提請注意:1、建議在登記過程中不要更換被委託人。
如被委託人發生變化,請重新提交《指定(委託)書》。
2、如果委託有資格的登記注冊代理機構辦理,應提交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指派函》、《委託書》、代理人員的資格證明及身份證明。
Ⅷ 請問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已辦好,另外需要到外管局辦理變更登記,需要帶什麼資料
股權轉讓外匯變更登記:
1、變更登記申請書(應詳細說明出讓方出讓的股權是實際到位的出資還是出資義務。如果外方向中方出讓實際到位的股權應說明如何處置外方出讓所得;如果外方購買中方實際到位的股權應說明外方以何種出資形式支付股權購買對價等);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3、商務(或行業等)主管部門批准企業變更事項的批復文件、變更後的批准證書;
4、經批准生效的修訂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章程修訂案;
5、新增投資者中,中方投資者為境內機構的提供該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營業執照副本;中方投資者為境內自然人的提供該自然人的身份證;外方投資者為境外個人的提供該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方投資者為境外機構的提供其機構登記注冊證明文件。
6、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記變更的證明;
7、已生效的轉股協議或文件;
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Ⅸ 外國投資者非貨幣出資確認登記,什麼意思
一項技術滿足申請專利的條件,若申請了專利則為專利技術;但若因種種原因而未申請專利,則是非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亦稱專有技術,是指尚未公開和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某種產品或者某項工藝以及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術知識。包括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高新技術成果即被納入非專利技術成果的范疇。各國公司法均認可股東以非專利技術出資,我國公司法也以抽象概括的形式加以確認。
一、非專利技術出資的界定
(一)非專利技術的界定
非專利技術這一概念在實踐中被廣泛使用, 我國《公司法》在第三次修改建議中採用「非專利技術」的概念, 在2005 年第三次修改中刪除了這一用法。非專利技術是一個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 它是對專利形式以外所有技術的一種概括。非專利技術與技術成果、知識產權之間的概念有所重疊和交叉,容易產生混淆。「非專利技術」是一種財產,是出資人能夠享有所有權的一類財產,是可以轉移所有權的財產。因此,「非專利技術」不是公知技術(公知技術不是任何人的財產),可以作為股東的出資。
與「非專利技術」相似的一個概念是「專有技術」,至於專有技術,是指享有專有權的技術,應該是更大的概念。依據專利技術與技術秘密都可能產生專有權,嚴格意義上,非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不是等同的概念,應從理論上加以區分。但在工商登記實踐中,區分非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的意義不大。因此,本文從實踐出發,認為「非專利技術」是特定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法律含義,可以作為所有權的客體,是與「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等值的概念,不是專利技術的對稱,已經公開的技術不屬於非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是指未申請專利或未獲得專利權的技術秘密以及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其屬於技術成果的一部分。「非專利技術」的實質是「專有技術」,是「技術秘密」,因而具有財產的價值,可以作價出資。
(二)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法律界定
1. 《公司法》對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規定。《公司法》27條對非專利技術出資作出了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規定是目前我國對公司注冊資本最根本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在我國《公司法》中規定的公司形態中,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資合性與人合性的「特質」在實踐中受到中小投資者的青睞,尤其在技術資本化的過程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另外,雖然有限責任公司中的非專利技術出資不像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技術出資那樣涉及廣泛的公眾和債權人利益,但是有關出資中的基本問題和非專利技術出資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都是相似的。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也可以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
2. 外商投資企業法對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8條規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與前述關於「非專利技術」出資的相關規定比較可以看出,「非專利技術」就是「專有技術」,公知技術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非專利技術」。
3. 國家工商總局對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規定。國家工商總局於2006年1月1日修改實施的新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4.司法機關對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處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非專利技術出資的從司法角度給予界定,《意見》第51條規定:「非專利技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1)包含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的技術方案或技術訣竅;(2)處於秘密狀態,即不能從公共渠道直接獲得;(3)有實用價值,即能使所有人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4)擁有者採取了適當保密措施,並且未曾在沒有約定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將其提供給他人。
二、外商投資企業非專利技術出資登記存在的問題
(一)非專利技術概念模糊難以認定
如果股東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工商機關只需要審查出資人是否有相關證書即可,但是當股東以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時,由於它是一項技術秘密,而且是不需要申請專利或未獲得專利權的技術,工商機關就很難准確判斷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技術是否為非專利技術。而且目前國內對「非專利技術」概念的使用十分混亂,在同一語境下,立法同時使用了「非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兩種表述,但相關立法都沒有對這二者的含義進行明確的解釋。立法的模糊與混亂使得人們對非專利技術的含義產生了許多分歧,更加大了判定某種非貨幣出資是否屬於非專利技術出資的難度。
(二)非專利技術出資到位難以確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非專利技術作價評估後,如何將其真實、完整地轉移至新設立的公司,工商機關往往難以確認。1998年,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共同頒布《〈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該辦法的附件一對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審查認定的申請材料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包括技術成果的基本情況、技術出資者對該技術的權利狀態、技術出資入股有關情況等。但是在2006年5月,該文件被廢止。此後,並無相關法律法規對技術出資認定作出明確的規定。由於沒有統一的標准,工商機關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各地的操作方法也不一而足,這不僅使企業產生困惑,也給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認定帶來困難,容易引發矛盾和糾紛,帶來履職風險。因此,有必要明確登記材料規范,確保登記工作有法可依。
(三)非專利技術出資風險難以規避
與專利技術不同,非專利技術沒有專門機關對其進行登記管理,不僅缺乏權威的權屬認證,而且其無形性使它可以為多人所佔有使用,當發生出資競業時,往往會導致權屬糾紛,造成出資的權利瑕疵;另外,由於非專利技術自身的特性,它的生命周期和價值是不確定的,實踐中有可能導致非專利技術出資無法滿足資本三原則的要求,造成出資的技術瑕疵,損害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非專利技術出資有較高的法律風險,在出資實務中並不多見,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能力,不利於技術的資本化。我們應當從立法上對非專利技術出資進行系統有效的規定,規范出資行為,加強對非專利技術出資人的保護,減少糾紛。
(四)非專利技術出資材料缺乏規范
目前,《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於非專利技術在內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登記如何提交申請材料尚未作出詳細規定,導致工商機關在具體實踐中標准不一,省與省之間、市與市之間對於非專利技術出資應提交的材料作出不同規定,甚至同一市不同區縣之間都缺乏統一規范。這種局面不僅給申請人辦理登記注冊帶來諸多不便,對於防範登記注冊風險也非常不利。
三、規范外商投資企業非專利技術出資登記行為的建議
(一)准確認定非專利技術
前文提到,在我們工商機關的登記實踐中,不宜將非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嚴格區別開來,應將二者統一起來,這對於我們認定非專利技術有重要意義。在具體認定過程中,應把握非專利技術的三個特性。一是確定非專利技術的實用性。用於登記出資的非專利技術應當具有實用性,並且該項技術具有先進性、可評估性,技術落後和不具有實用價值的非專利技術不能用於出資;二是確定非專利技術的保密性。非專利技術作為技術秘密必須具有保密性,已經公開的、廣為人知的技術不是技術秘密,非專利技術所有人必須採取適當措施對該項技術進行保密。三是確定非專利技術的權屬性。由於非專利技術不同於專利技術,沒有相關部門頒發的專利證書,因此應對出資人的非專利技術權屬進行確認,建議可從技術研發情況、技術資料、技術保密措施等方面加以審核。
(二)確保非專利技術出資到位
根據對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實踐總結,確定非專利技術出資是否到位一般有以下幾個標准:(1)是否經過合理的評估作價;(2)是否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確認;(3)雙方是否達成協議且實際移交了相關文件;(4)其他股東是否提出異議。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資產,在將財產轉移至公司前,首先要對其進行估價;估價後,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確認該產權已發生轉移;同時,出資人應當與公司(或股東)簽訂協議或轉讓文件,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全體股東也要作出認可的意思表示,並在公司章程及相關決議中記載明確;之後,由指定代表人持相關材料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三)防控非專利技術出資風險
從非專利技術出資人的主體資格來看,他應當是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人。《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所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也規定:「凡是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專有技術的使用權人(收益權人)不能作為出資主體。在接受出資前,應審查該技術是否屬於職務成果,是否有第三人主張權利,是否存在訴訟或潛在訴訟;出資者在事前也要作出法律承諾,保證技術不含有權利瑕疵、股東出資合法並明確在出資後不以營利為目的繼續使用或許可其他任何人使用該專有技術。另外,就非專利技術這種價值不確定的出資標的而言,評估驗資顯得尤為重要和困難。因此,須完善其評估和驗資制度,要加強對估價驗資工作的監督,工商部門在登記過程中要嚴格把關,以確認資本充實。
(四)規范非專利技術出資材料
針對目前非專利技術出資缺乏材料規范的現狀,建議上級工商機關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統一的提交申請材料規范,其中應包括但不限於提交非專利技術出資承諾書、非專利技術出資決議書、非專利技術全體所有人一致同意出資的文件、非專利技術出資協議及評估報告等申請材料。工商機關要嚴格審核此類登記的所有申請材料,對於表述不清、材料欠缺的,應要求申請人改正或補齊申請材料。
近年來,高新區(虎丘)工商局在總結非專利技術出資登記實踐的基礎上,制定了一套非專利技術出資提交申請材料規范,並提出了藉助公證確立非專利技術權屬及出資到位原則,有效地減少了因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認定困難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也大大降低了工商部門登記的履職風險,明確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材料,主要為:
(1)被投資公司全體股東(或最高權力機構)一致同意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決議(該決議主要用於確認擬出資金額和以非專利出資的這一方式),公司章程中需明確非專利技術出資方式、出資額等情況;
(2)驗資報告,一般需要明確表述其出資方式和內容,說明資產評估結果、評估機構和評估報告號及確認評估結果、並明確評估價的多少作為出資金額,及非專利技術轉移到位的情況。
(3)非專利技術全體所有人一致同意出資的文件及非專利技術出資轉讓協議(公司尚未成立的,由非專利技術所有人與全體股東簽定協議;公司已成立的,由非專利技術所有人與公司簽定協議),出資協議中,一般需要反映以下內容①該非專利技術確為擬出資人(或公司)所擁有的,並且是唯一擁有的專有技術②該技術已經過專業機構評估(中外合資也可協商作價或聘請第三者評定)確認後的金額,並全部投入公司。③該專有技術成為目標公司的資產後,該專有技術的法律上所有權利均歸屬被投資公司所有。
(4)公證機關公證文件,主要公證非專利技術所有人的權屬及技術出資轉讓協議等情況,通過法定的第三方公證來確認非專利的權屬與出資到位的問題,對減少非專利出資的糾紛與矛盾有很大的幫助。
此外,關於擁有國外證書的專利技術,在登記過程中如何界定出資方式的問題我們也經常碰到。日常登記中,我們分為3類情況:
(1)國外的專利證書已經過外國的專利局做了相應權屬變更,並已登記到被投資的公司名下,且經過國外公證機關公證與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該類情況則我們將其作為專利出資登記,無需再提交其他如出資協議、公證等材料;
(2)國外專利證書既未在國外專利產權局做變更權屬的登記,又沒有獲得中國專利局的登記或變更的,若所有人將其作為專有技術予以出資的並提供相應登記材料,則我們在所有人公證承諾自己所交付的專有技術無任何權利負擔,第三人不能對用於出資的技術提出權利請求的前提下允許以非專利技術出資方式予以登記。
(3)國外的專利已經過我國知識產權局的認可,並重新核發了中國專利證書,則理應以專利出資的方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