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管理辦法
各境外投資者、託管銀行、證券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試點工作,現將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Ⅱ 中國銀行對公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的託管辦理條件
申辦條件:1、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資產管理規模、經營年限等符合中國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以及其他監管機構的規定;2、擁有符合規定的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2、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3、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4、中國證監會以及其他監管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請您詳詢中行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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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要經過什麼的批准才能投資中國證券市場
你好!
只要申請通過了中國證監會的審核獲得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就可以投資中國證券市場了,不過中國證監會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證券市場有一些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
2、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3、境外投資者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Ⅳ 什麼是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Ⅳ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投資運作
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除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國債;
(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企業債券;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資者可以委託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託一個投資機構。 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個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 合格投資者經國家外匯局批准,應當在託管人處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
託管人應當在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結匯資金(外匯資金來源於境外,且累計結匯的外匯資金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投資額度)、賣出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債券利息。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支出范圍包括:買入證券支付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境內託管費和管理費、購匯資金(用於匯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幣特殊賬戶的資金不得用於放款或者提供擔保。 合格投資者應當自中國證監會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三個月內匯入本金,全額結匯後直接轉入人民幣特殊賬戶。合格投資者匯入的本金應當是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可兌換貨幣,金額以批准額度為限。
合格投資者自取得外匯登記證起三個月內未足額匯入本金的,以實際匯入金額為批准額度;已批准額度和已實際匯入金額的差額,在經批准取得新的投資額度前不得匯入。 合格投資者為封閉式中國基金管理機構的,匯入本金滿三年後,可委託託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一個月。
其他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滿一年後,可以委託託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三個月。
上述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投資額度的本金匯入不滿一年但超過三個月的合格投資者,在提交轉讓申請書和轉讓合同並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批准後,可以將投資額度轉讓給其他合格投資者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申請人。
受讓方在獲得國家外匯局額度批准和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後,受讓資產值低於外匯局批准額度的,可以按差額匯入本金。 合格投資者需購匯匯出上一會計年度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已實現稅後收益,應當委託託管人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國家外匯局提出申請:
(一)匯出申請書;
(二)收益實現年度財務報表;
(三)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收益分配決議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納稅證明;
(六)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後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一)變更託管人;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東變更;
(四)調整注冊資本;
(五)涉及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並;
(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分別交還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本金已全部匯出;
(二)已轉讓投資額度;
(三)法人機構擬解散、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未通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年檢的,自動失效,合格投資者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分別交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Ⅵ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細則
一、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達到下列資產規模等條件:
(1)資產管理機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
(2)保險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5年以上,凈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
(4)商業銀行:經營銀行業務10年以上,一級資本不少於3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
(5)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託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 二、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 (附件1);
(二)主要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附件2);
(三)投資計劃書;
(四)資金來源說明書;
(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說明;
(六)所在國家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核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公司章程(復印件);
(九)與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協議草案;
(十)最近1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經申請人董事會授權或按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符合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可以代表申請人辦理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會主席或者首席執行官等)的授權代表簽署的,應當出具該法定代表人對其授權代表的授權委託書。
該授權委託書以及第一款規定的第(六)、(七)、(八)項文件須經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定認可的公證機構或律師出具公證書,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第一款規定的第(三)、(四)、(五)項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申請人應當在人民幣特殊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正式託管協議。 四、申請合格投資者託管人資格的,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附件3);
(二)託管人資格申請書(須加蓋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三)中國銀監會同意申請人開辦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的批復(復印件);
(四)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實收資本證明文件;
(六)境內託管部門基本情況(包括人員配備、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關託管業務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與操作規程、員工行為規范、會計核算辦法以及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等);
(八)擁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術系統的說明及有關證明;
(九)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資者託管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須予以更換:
(一)合格投資者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託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託管人不能繼續履行託管人職責的。
新任託管人、原任託管人應當在原任託管人退任後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備案。 六、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託管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申請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與國家外匯局批準的人民幣特殊賬戶一一對應。
合格投資者應當按照中國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開立和使用證券賬戶,並對其開立的證券賬戶負管理責任。 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於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
(三)證券投資基金;
(四)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權證;
(五)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十、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境外投資者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一、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通過合格投資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內容。合格投資者有義務確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
十二、合格投資者可以自行或委託託管人、境內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等行使股東權利。
十三、合格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時,應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證明文件:
(一)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原件或者復印件;
(二)證券賬戶卡原件或復印件;
(三)具體權利行使人的身份證明;
(四)若合格投資者授權他人行使股東權利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授權代表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合格投資者授權其名下境外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的,應提供相應的經合格投資者授權代表簽字的持股說明)。
十四、合格投資者作為名義持有人,可以根據其名下境外投資者的持股進行部分或分拆投票。
十五、每個合格投資者可分別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委託3家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
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申請表
2. 主要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
3.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資格申請表
4. 名義持有人賬戶季度報表(內容及格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Ⅶ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可以通過託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文件。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徵求國家外匯局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通過託管人向國家外匯局提出投資額度申請。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作出書面批復並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為鼓勵中長期投資,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長期資金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
Ⅷ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介紹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其他資產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