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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方是否有權了解資金去向

發布時間:2021-06-16 00:08:45

A. 當企業有負債的時候別人投入資金進來,這些資金的控制權歸誰,資金去向該怎麼控制

需明確投入的資金是別人參股還是臨時借款
借款需有合同規定時間本息償還方式
到期還本付息即可,至於資金去向不用別人管
如果是參股需到工商局備案變更投資
要有股東協議,資金去向股東有權向公司財務查詢並可通過第三方審計

B. 投資方的一票否決權是否合理

浙江張先生: 我們是一家高科技企業,這段時間以來一直在和風險投資商接觸,希望找到合適的投資人支持我們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可能是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們接觸的大部分投資者態度都很謹慎和保守。令人高興的是,經過一段時間的了解,終於有兩家機構表示願意投資。但是,我們在投資意向書里發現,對方要求以後在公司一些事項的決策上,例如,投資資金用途的改變和對外投資等方面,有一票否決權。我們感到很疑惑,投資方只是一個小股東,要求一票否決權是否合理合法?這種要求是不是風險投資中通行的做法? 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裁程厚博:去年我曾經在報紙上看到一篇文章,叫做《私募基金來了,中小企業笑了》。還沒看內容,光是看文章題目,我就笑了。風險投資作為私募股權投資中的一種,很多人可能還不夠了解。作為風險投資的從業人員,我們的理想是:風險投資來了,不僅中小企業笑了,投資機構最後也笑了。 先介紹一個案例,說明風險投資的「一票否決權」等保護條款從何而來、投資機構為何要堅持一些保護條款。我們曾投資過一家企業,其業務方向及業績成長都不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也是大股東)是高學歷、有地位的社會名流,管理團隊在技術開發、市場開拓以及內部管理等方面也有較強的能力,符合投資的要求。但在投資時我們疏忽了利用「一票否決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當該公司發展到相當規模後,遇到一個並購上市的重大機會,這時管理層的道德風險出現了,在實施並購上市時,他們僅把自己的股權並入上市公司,然後在證券市場高價套現,而我們投資的股權既得不到分紅,也無法增值變現,權益受到損害,由於沒有保護條款,我們對此也無可奈何。 這個案例非常典型,就是大股東利用投資機構的錢辦了自己的事,並且把投資機構給甩了。風險投資機構通常在所投企業中只是小股東,對企業的經營參與有限,因此,從保護自己利益的角度出發,投資機構往往會在投資條款中設置一些保護性條款,「一票否決權」就是其中的一條。「一票否決權」在法律上沒有障礙,其本質上相當於「全票通過」,可以在公司章程里事先作好約定。其范圍包括但不限於對公司高管人員的聘請和員工的激勵機制、對外投資和擔保、重大資產購置、增資擴股、股權出售限制、董事席位變化等。由於每家投資機構的要求不同,每個創業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條款清單也會千差萬別。 就我們自身的經驗而言,一般情況下,風險投資機構佔有被投資企業的股份不會超過30%,但是需要在企業的董事會里佔有至少一個席位,在「改變被投企業的經營方向、對外投資和擔保、重大資產的購置、管理層激勵約束機制的制定、股份出售及再融資和上市」這五個方面,投資機構一般會要求有明確的決策參與權,這是風險投資行業的普遍做法。這也意味著投資機構雖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但是,在企業規范化發展、重大事件的決策上要求有一定的話語權。從這個角度講,風險投資機構對企業的公司治理及管理的滲透程度要高於股市融資和銀行貸款。 「一票否決權」的存在不僅在於保護投資機構的權益,也旨在保護被投企業的整體利益不被侵犯。涉及「一票否決權」的大多是企業發展中的一些重大事件,相關決策往往會對企業的經營產生重大的影響,審慎決策和規范發展對企業也很有利。投資機構往往也會從企業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審慎行使手中的投票權,沒有一個投資者會對有利企業發展的決策行使「一票否決權」。 如果您有任何有關創業、投資方面的問題,請發郵件至[email protected],本刊將邀請權威為您作答。

C. 投資人會問什麼問題

融資的過程少不了路演,路演過程中投資人最常問的問題是什麼呢?提問的動機又是什麼?由於投資人偏好不同,看問題的角度也不同,提出的問題自然多種多樣。

經過我們的調查統計分析,有5個問題是多數創業者最怕遇到的提問,也恰恰是投資人最愛問的問題

1、你的團隊成員這么強 ,他們是怎麼加入你的公司的?

投資人看到公司團隊成員能力水平和公司成長階段差別太大,心中就會有疑慮。

建議創業者在介紹團隊成員時據實描述,正視團隊的短板反而會幫你贏得一個靠譜的好印象。

2、為什麼這輪融資的金額這么高?

對於投資人來說,融資資金是和估值緊密相關的,太高的估值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後續融資過程。並且,在早期尚未有業績支持的情況下,動輒千萬的融資很容易讓投資人覺得創業者在跟風融資。

3、項目打算如何變現和盈利?

投資人有時候對創業者的商業模式心裡沒底,或者有些地方跟他所設想的不太一樣,因此他會希望聽到創業者的意見。如果路演時創業者也支支吾吾,甚至對變現節點和節奏毫無想法,就很難拿到融資。

4、你想做這么多東西怎麼實現?

對於早期創業者來說,資源是有限的,什麼都做導致的最終結果就是什麼都做不好。這不僅是投資人擔心的問題,也是創業者需要時刻關注的問題(即是否精力過於分散)。

5、你這個項目,到底在做什麼?

遇到這個問題時,創業者需要反思三個問題,一是是否自己的BP或者路演內容過於空泛,情懷過多,而忽略了自己最核心的業務;二是是否找錯了投資人,下一次融資路演時怎麼找到對的投資人;三是怎麼提高自己的路演演講能力。

D. 被借款人是否有權知道借款人的資金去向

有權

E. 投資方名稱怎麼填寫

投資方名稱填寫投資的公司名稱或者個人名字,投資方是什麼名稱就怎麼寫,《公司法》沒有規定怎麼寫。

一、投資者是指從事投資活動、有一定資金來源、享有投資收益的權益主體。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之前,投資基本上屬於國家。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投資主體多元化。目前,中國的主要投資者有:

1、中央作為投資主體,一般集中在公用事業、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極少數大型骨幹企業和國防、航天、高技術等戰略性產業的投資。

2、地方政府作為投資主體,主要從事區域公用事業、基礎設施、教育、衛生和社會福利等方面的投資。

3、企業是主要投資者。企業作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根據市場需求和企業更新技術、改進技術的要求,作出相應的投資決策,開展投資活動。

4、個人是主要的投資者。與前三位投資者相比,具有投資范圍廣、投資金額小、靈活性強的特點。

5、外商投資主體。指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在中國境內的直接投資,包括外商獨資企業、合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不同的投資者承擔不同的投資任務,採取不同的投資方式。

(5)投資方是否有權了解資金去向擴展閱讀:

如何稱為一名成熟的投資者:

1、投資指的是特定經濟主體為了在未來可預見的時期內獲得收益或是資金增值,在一定時期內向一定領域的標的物投放足夠數額的資金或實物的貨幣等價物的經濟行為。投資可分為實物投資、資本投資和證券投資。

2、心如止水。就是遇到任何事情,出現什麼結果,都會平坦接受,好像一切都已瞭然如胸;什麼事情已經考慮好了後果,不會茫然不知所措;

3、不貪婪。世界任何事物都沒有絕對的100%把握,所以不要傾其所有。失敗了就當買個教訓,下次注意點,成功了也不要得意忘形,只是運氣好而已;

4、不斷完善自我。

F. 投資方可享有哪些監督和管理權力

投資方可享有監控權力,如股票籌資決策權、財務監督權、投資干預權等。投資者是指投入現金購買某種資產以期望獲取利益或利潤的自然人和法人。廣義的投資者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狹義的投資者指的就是股東。

在金融市場中,所謂投資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的所有個人和機構,包括存款人,出資人在驗資時稱為投資者。投資者一般具有個人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為主風險負荷小、對信息的依賴較小等特徵。

(6)投資方是否有權了解資金去向擴展閱讀:

投資方可享有監督和管理權力的種類:

1、戰略類

戰略投資者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與發行人具有合作關系或合作意向和潛力,並願意按照發行人配售要求,與發行人簽署戰略投資配售協議的法人;是與發行公司業務聯系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我國在新股發行中引入戰略投資者,允許戰略投資者在發行人發行新股中參與申購。主承銷商負責確定一般法人投資者,每一發行人都在股票發行公告中給予其戰略投資者一個明確細化的界定。

2、證券類

證券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資金供給者,主要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眾多的證券投資者保證了證券發行和交易的連續性,也活躍了證券市場的交易,

證券投資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資本收益為目的而買入證券的機構和個人。機構投資者主要是證券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3、機構類

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收益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

其中最典型的機構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自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通常具有集中性、專業性的特點,比較注重理性投資和長期投資。

4、個人類

一般來說,股票的持有者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市場參與者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即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

G. 投融資的資金去向

您好我做金融的.融資主要是拿投資人的錢去投資其它項目.賺了錢給你們分紅.虧了有可能跑路

H. +第二十五章+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是否擁有權力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

融資方就是出讓一部分股權得到現金,投資方以出讓資金換取將來時期一定數量的股票購買的權利。

I. 投資方有哪些構成的

寬泛的說,投資方有很多類型,從小到大,創業初期向親屬好友籌款,親屬好專友就算投資人屬,要說專業投資者,就有專業進行各類創業投資的高凈值個人,機構方面則有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產業基金、政府引導基金、公募基金等等,其他也有企業會用自己的閑置資金做一些對外投資,來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或產業規模擴大。反正只要是有能力做對外投資,以一定收益作為目標的,都可以被稱作投資者,人人都可以是投資者。

J.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及去向

相關法律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1月)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2008年2月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1、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一個專戶(存放於專戶) 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超募資金也應存放於專戶[wing1]
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分別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2、募集資金到賬後簽訂三方協議時限
兩周內(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兩周內簽署) 一個月內(滬深中小創業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一個月內簽署)
3、三方協議至少要包括的內容(協議簽訂後及時報交易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二)專戶賬號、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三)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1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出金額的通知觸發時點(口徑統一為募集資金凈額)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該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該專戶總額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銀行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保薦機構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單方面終止協議,上市公司可在終止協議後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4、募集資金的禁止性行為
1、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進行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3、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佔用或挪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5、募集資金年度實際使用與投資計劃當年度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處理
無規定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募集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的
(1)發行申請文件中未披露,金額不確定
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1、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4、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5、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6、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2)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3、董事會審議通過
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無明確報告規定 不用走程序

應當在完成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7、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二)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
3、保薦人發表意見
4、監事會發表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四)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機構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四)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五)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人明確同意的意見。
4、監事會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創業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五)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六)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 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8、單個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於其他募投項目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後
3、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4、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低於10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無規定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低於 5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1%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單個或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少量節余資金用作其他用途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三)董事會審議通過。
(2)用於非募投項目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無規定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同上:創業板不區分結余用於募投還是非募投,也不區分結余資金大小
9、募集資金結余
第十三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二)保薦人發表意見
(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5%的,免於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披露。 無規定 第二十八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節余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3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項目變更的程序和原則
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對變更募投項目的意見;投資於主營業務。
10-2 視同募投項目變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募投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未在發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將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五)實際投資金額與計劃投資金額的差額超過計劃金額的30%; 同上證所的規定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10-3募投項目變更—僅變更地點
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但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深圳此款較為嚴格,視同募投項目變更 同上證所的規定 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11-1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機構
董事會 內部審計部門
11-3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處理
1、全面核查募投項目《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2、報告經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
3、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至少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檢查一次,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2、審計委員會認為違規向董事會報告
3、董事會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11-4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檢查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董事會《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同半年度) 1、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說明
2、會計師事務出具專項審核報告專項審核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12-1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一次現場調查 每個季度一次現場調查 無明確約定
12-2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處理
無要求 保薦機構發現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12-3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處理
保薦人直接對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並於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2、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人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後的 10個交易日內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並出具專項核查報告

2、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3、其他機構監督權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注冊會計師專項審核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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