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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付能力低於120不得投資

發布時間:2021-06-21 12:39:21

①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怎麼計算的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最低資本 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

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保險公司為吸收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有關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簡單的講就是認可資產除以認可負責。

(1)償付能力低於120不得投資擴展閱讀

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最低資本

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

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保險公司為吸收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有關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要求該公司提出整改方案並限期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逾期未達到的,可對該公司採取要求增加資本金、責令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經營費用規模、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必要的監管措施,直至其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

(二)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間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款所列措施外,還可責令該公司拍賣不良資產、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公司的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以及採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30%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兩款所列措施外,還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

② 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監管等級分為

樓下的答非所問!下面是關於這方面的法律法規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保險公司為應對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認可資產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資產。認可資產適用列舉法。認可負債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負債。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下列三類,實施分類監管:(一)不足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二)充足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三)充足I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不將保險公司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結果作為實施監管措施的依據。對於不足類公司,中國保監會應當區分不同情形,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監管措施:(一)責令增加資本金或者限制向股東分紅;(二)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三)限制商業性廣告;(四)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五)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六)限制資金運用渠道;(七)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八)接管;(九)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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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最新

30年的中國保險業28年前從零開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保險業經歷了近30年的高速增長,在補償災害損失、維護社會安定、支持中國的經濟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首先,整個行業發展突飛猛進。其表現主要有三:一是保險機構增長迅速。1980年,中國只有1家保險公司,1998年為28家;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保險機構110家,是十年前的4倍。此外,專業保險中介機構(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從2000年的幾家,到2007年底的2331家,幾年間增長近500倍。二是保費收入增長迅速。1980年全國保費收入為4.6億元,2007年,全國實現保費收入為7035.8億元,28年間,年均增長達31.2%。三是保險資產增長迅速。從1980年恢復國內業務到2007年,保險業積累第一個1萬億資產用了24年,積累第二個1萬億資產用了3年,第三個1萬億僅有1年時間。截至2007年,中國的保險業資產總額達到2.9萬億元,是五年前的5倍。1978年到2007年,中國經濟年均增長9.88%,同一時期保險機構總資產卻增長了7000多倍,年均增長37.5%,遠遠超過經濟增長速度。中國保險業突飛猛進的發展令全球業界震驚。中國保險業現狀與發展前景的分析中國保險業現狀與發展前景的分析縱觀我國保險業20多年的發展,中國保險市場雖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後,中國保險業面臨著難得的機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文就中國保險業的現狀、發展趨勢和前景作出分析,同時提出加入WTO後應採取的對策。關鍵詞:保險業現狀發展趨勢挑戰潛力對策一、中國保險業的發展狀況及發展趨勢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個以國有保險公司為主體,中外保險公司並存,外資保險公司爭相入市,多家保險公司竟爭發展的保險市場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保險業與之存在著巨大的差距。(一)中國保險業在開放中不斷發展壯大,取得了一系列成果1、業務快速發展。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中國的保險業保持了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2003年保費總收入達到3880.4億元,比上年增長27.1%,相當於1999年的2.8倍;保險業總資產達到9122.8億元,比上年增長41.5%;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到8739億元,比上年增長51.4%。2003年保險密度為287.44元(即每個公民的平均保費),保險深度為3.33%,中國保險業呈現出蓬勃發展的良好局面。2、市場體系逐步健全。截至2003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公司61家,其中中資保險公司24家,外資保險公司37家。按業務性質分,財產保險公司25家,人身保險公司30家,再保險公司5家,政策性保險公司1家。此外還有6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2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中介機構705家,其中保險代理公司507家,保險經紀公司115家,保險公估公司83家,保險從業人員達到150萬人。3、體制改革進展順利。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等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部分股份制保險公司通過吸收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股,股權結構得到優化,治理結構逐步完善,經營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體制改革取得突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分別設立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把保險資金實行了專業化管理和集中統一運用。在探索保險資金管理改革方面邁出了重要步伐。4、法律法規初步完善。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保險業進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階段。為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國保監會積極清理了與世貿組織規則不符的法律法規和規章。2002年頒布實施了新的保險法,與此同時中國保監會依據新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先後制定、修改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規章和制度。一個適合中國保險市場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已經逐步形成。5、保險監管逐步與國際接軌。償付能力監管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頒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建立了償付能力預警指標體系,符合中國國情的償付能力監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與此同時,實施了《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指標》、《財產保險公司分險種監管報表》以及《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等一系列監管規章。加強了保險業監管的制度建設。(二)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保險業就以下幾個方面與之存在著巨大的差距1、從保險業發展的規模上看,我國保險公司的數量、保費總收入和資產總量都相對很少。規模是行業和企業發展水平的基本標志,從各方面的統計數據應該看到,我國保險業還處在起步階段。2、從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上看,我國在這兩方面都處於相當低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相距甚遠。保險深度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年保費收入與同期國內生產總值之比。目前,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保險深度已達10%左右。而我國2000年的保險深度為1.8%。保險密度指標是指人均保費。發達國家已達2000---3000美元,日本高達4600美元。而我國人均保費只有127.7元,約15美元,美國1600美元,人均保費是中國的107倍,日本是中國的307倍。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衡量保險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3、從我國民眾對保險業認識的程度上看,保險觀念還較差。人們對保險在穩定社會經濟,維護個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認識不夠。主動買保險的個人寥寥無幾,整個保險業,特別是人身保險是個買方市場,迫使百萬保險推銷大軍四處奔波,推銷保險產品。保險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必須讓人們從切身利益上認識其作用。(三)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和20多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狀況,預計在未來一個較長時期內,我國保險業將出現以下發展趨勢:1.保險市場體系化。從1995年《保險法》頒布實施特別是1998年11月中國保監會成立以來的情況來看,建設和完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個體系完整、門類齊全、法規健全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正在建立。2.經營業務專業化。隨著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險和農業保險等政策性保險業務將從商業保險公司中分離出來,由國家成立專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與此同時,在未來幾年也會成立專營諸如火險或機動車險業務的專營保險公司。3.市場競爭有序化。從1997年開始,人民銀行從整頓代理人入手調整了航意險、機動車險的退費、手續費,大力整頓保險市場,許多違規行為被制止,中國保監會成立後,進一步強調要逐漸規范市場秩序,加大對違規機構和違規行為的打擊處罰力度,取得顯著成效。4.保險產品品格化。在逐漸成熟的市場里,產品要佔領市場只能靠品牌+價格+服務,這就是品格化。就保險產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資功能、儲蓄功能或產品的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價格水平與服務水平。5.保險制度創新化。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的保險創新內容主要包括產品開發、營銷方式、業務管理、組織機構、電子技術、服務內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製度、激勵機制等方面的創新。通過上述內容的創新,促進我國民族保險業的發展,使國內保險公司在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6.經營管理集約化。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國內各保險公司都已意識到原來只注重擴大規模、搶占市場的弊端,而紛紛尋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內涵式集約化發展,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7.行業發展國際化。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下,我國保險業與國際接軌是必由之路。中資保險公司也會到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加強與國際保險(再保險)市場的技術合作和業務合作,積極開展國際保險業務。8.從業人員專業化。在國內外同行競爭的背景下,客觀上對保險從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業保險公司將更加重視人才的培養,既要培養適應國內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核保師、核賠師、精算師、專業人才,更要培養精通國際保險慣例、參與國際保險市場競爭的外向型的人才。二、中國保險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同時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潛力加入WTO後,中國保險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同時中國保險業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潛力。(一)中國保險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1、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加強了保險市場競爭程度,導致保險企業保費利潤率的迅速下滑。2、造成一部分保費外流。盡管1995年實施的《保險法》第102條規定了"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地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但實際操作時,難度比較大。目前保險監管部門要求外資保險公司自留保費不低於30%,加上法定分保20%部分,仍有50%的保費可以由外資歷保險公司安排再保險。3、與國內保險公司爭奪一定的市場份額。外資保險公司客觀上有著資金實力雄厚,管理先進,技術服務水平較高的優勢,目前盡管在業務經營范圍上還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發展勢頭還是比較好的。從全國的市場結構看,外資保險公司所佔比重年還不到百分之一,但在開放區域內的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已接近10%,並有繼續擴大的趨勢。4、外資保險公司由於在待遇方面有著比國內保險公司優厚的條件,會造成國內保險企業一部分優秀人才流失。(二)從影響保險業的發展的諸因素看,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存在巨大的潛力1、隨著我國城鄉居民收入的增加,恩格爾系數的不斷降低,保險品作為一種特殊的金融消費品必然會逐步伴隨收入的增加而日益提高。2、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保險業必將隨著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提高不斷增加。在當代世界經濟活動中,保險業越來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保險業在經濟結構中所佔的比重將日益增加。保險機構應充分認識到我國保險業存在的巨大市場潛力和生存空間,實現保險業從買方市場向賣方市場的轉化。3、在我國社會經濟發生重大變革轉型時期,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范圍呈日趨增長和擴大的趨勢。各種意外事故屢屢發生,天災人禍不期而至,這就為拓展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依據,為保險人員推銷保險,開拓業務活動創造了有利的客觀條件,為保險業進一步的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三、中國加入WTO後保險業的對策面對中國保險業與發達國家的巨大差距及加入WTO後面臨的挑戰,我們應考慮以下對策:(一)加快對內開放保險市場的步伐,提高民族保險業的競爭力現階段我國保險市場有兩大特徵,一是封閉,二是壟斷。針對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狀況,加快對國內保險市場開放的步伐,盡快建立一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保險機制,打破封閉壟斷的市場格局,放開內資保險市場,大膽的讓現有保險公司都加入競爭行列,實現保險市場的充分有序競爭,並充分發展。(二)國家對保險業應實行低稅政策,進一步壯大民族保險業實力。我國現行的保險公司稅收標準是按照保費收入每年上繳8%的營業稅、33%的所得稅和15%的調節稅。我國財政對保險公司實行攬底課稅,一定程度上影響保險公司責任准備金的積累,從而影響保險償付能力的提高。此外,政策給予外資保險公司超過國民待遇的某些政策,也會使中外保險公司處於不平等的競爭地位。以上都需要國家從政策上予以探討研究。(三)改革我國國內資保險公司的保險經營體制和管理體制,盡快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我國保險業產生於計劃經濟時代,現在內資保險公司在人事、財務等的管理上基本是舊的管理體制。由於體制僵化、待遇低,人才的使用,員工的工資收入和福利待遇還不能與外資公司相比。因此要通過改革,克服內資保險體制上的種種弊端,引進先進的管理體制和經營體制,使內資公司盡快提高企業活力,增強市場競爭力。與此同時,要盡快健全和發展有利於內資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拓寬國內保險業經營渠道,壯大內資公司資本實力,在積極穩妥地推進內資保險公司改革的同時,使之在公司結構和保險業務運作上盡快的與國際接軌,積極參與競爭。(四)在競爭日益國際化的保險市場上,我國保險業要想立於不敗之地,必須建立全新的保險經營理念。要真正培育出具有雄厚實力和國家知名度的民族保險公司,內資保險公司必須轉變經營觀念,樹立效益成本的經營思想,建立適應未來保險市場的內控機制,特別對承保質量、管理效率、防範風險能力、規范操作的程序等,都要實行嚴格管理。變粗放經營為集約經營,苦練內功,提高風險管理及技術水平。要轉變單一的經營模式為多種形式的營銷模式,以勇於開拓,敢於創新的精神,創造性地探索多種形式的營銷手段。要學習和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的辦慣例,側重培育中介機構和利用中介機構展業。以提高保險服務質量為手段,使自身立於不敗之地。此外,國家應從政策上對民族保險公司進行扶持,在來源配置上實行傾斜政策,增強其綜合實力。(五)積極開展保險科技創新活動,全面快速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保險技術創新是就保險業的業務經營上,所進行的種種富於開拓性、創造性的變革。主要包括險種創新、營銷方式創新、服務項目創新等多方面。保險技術創新有利於縮小民族保險業與國際保險市場的差距,帶動保險業迅速發展,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的保險需求,使我們在未來的保險市場中居於相對有利的地位。目前,就險種創新而言,我們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醫療保險等險種,全力開拓新險種。如分紅保險、變額保險、單一疾病和特定疾病保險。其次,就營銷方式而言,可以學習借鑒外國保險業的經營經驗,結合我們自身情況,大力發展新的營銷手段和方式,盡早為開展網路保險做好鋪墊。將發展網上保險作為21世紀的戰略舉措,為佔領網上市場做好積極鋪墊。(六)加快培育高素質的人才未來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民族保險業除了要注意築巢引鳳,通過尊重、優待政策來吸引人才外,更需要全方位加快現有人才的教育和培養。與此同時,要注意培育企業文化的氛圍,創造和諧寬松、團結向上的環境,以增強企業的凝聚力,防止人才流失。(七)完善保險法規,強化市場監督保證保險市場健康持續發展,做到監督的全程化、動態化、持續化。同時,要加快制定入前後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修改和完善《保險法》,對內外保險公司應實行統一監督,在監督目標、指標、手段上應避免雙重標准,切實有發揮國家保險監督的職能作用。回答時間:2011-10-242: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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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第一百三十五條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製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一百三十七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第一百三十八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范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一百三十九條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成員和整頓期限,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條整頓組有權監督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被整頓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
第一百四十二條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被整頓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提出報告,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結束整頓,並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一百四十五條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六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百四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接管,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八條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條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或者償付能力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標准,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並公告,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一百五十一條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一百五十三條保險公司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一百五十四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封存;
(六)查詢涉嫌違法經營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或者查封。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措施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採取第(六)項措施的,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一百五十五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一百五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五十七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調查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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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保險業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小於

專家分析償付能力充足率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最低資本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保險公司為吸收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有關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監管措施:(一)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要求該公司提出整改方案並限期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逾期未達到的,可對該公司採取要求增加資本金、責令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經營費用規模、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必要的監管措施,直至其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二)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間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款所列措施外,還可責令該公司拍賣不良資產、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公司的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以及採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三)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30%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兩款所列措施外,還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每個保險公司都有好的一面的,但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肯定是沒保障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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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怎麼理解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梳理徵求意見稿,不難發現其構建了定量監管和定性監管相結合的機制、保險監管與市場約束相結合的機制、主體管理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機制,旨在充分發揮銀保監會、保險公司、市場相關方等各方的作用,全面提升償付能力監管的效率和效果。

從償一代到償二代,我國不斷完善監管制度設計;從1號令到徵求意見稿,我國不斷針對行業存在的償付能力風險、償付能力數據不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不強等問題提出整改措施。期待隨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的正式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能夠得到更強監管,保險市場風險被更有效防控,保單持有人利益也得以更好維護。

⑦ 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應大於多少不能倒閉

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應大於50萬,不能倒閉,隨著《存款保險條例》的出台,銀行不僅可以破產,而且破產後個人存款最高賠付限額為50萬,通俗一點的來說就是存款只保50萬。

每個銀行都要為自己的存款買保險,交到名叫「存款保險基金」的機構中,保費是由銀行出。如果個人存款較多,擔心存款50萬限額不夠,大家可以多存幾個銀行來降低風險。

所以無論是銀行還是保險公司,可以破產是很正常的,我們要正視這個問題,能破產深藍君覺得不是關鍵,關鍵是保險公司從成立到破產是否有科學的監管,通過有效的監管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我們投保人的風險。

(7)償付能力低於120不得投資擴展閱讀

1、資金運用監管: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令2014年第3號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能存款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不能從事創業風險投資、不能購買st股票

整個規定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有嚴格的規定,僅從安全性這個角度來看,保險公司投資的安全性,比其他各類投資機構要安全很多,可能是僅次於國家社保基金的了。

2、償付能力監管:

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與2016年1月正式實施,這套標准不僅與國際接軌,而且關鍵指標更是超越了歐洲和美國現行的標准。按照規定保險公司需要每季度公布《償付能力充足率》,償付能力大於100%屬於最低要求。

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償付能力並不是越高越好,很多新開業的保險公司可以達到1000%以上,而且償付能力是一個動態的值,所以只看一個季度的可能參考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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