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基金投資 >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基金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基金

發布時間:2021-06-24 03:27:06

Ⅰ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二章 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五條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資產管理規模、經營年限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擁有符合規定的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四)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第五條第(一)項所指的條件是:
(一)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1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二)證券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凈資本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不低於70%;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業務達1年以上;在最近1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項所指的條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於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不少於3名。
第八條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1份正本、1份副本):
(一)申請表;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收到完整的資格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境外證券投資業務許可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人可在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產品募集申請文件。
第十一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產品募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國家外匯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

Ⅱ 什麼是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指符合《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回行辦法》規定,經過答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

Ⅲ ( ),我國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啟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的試點。

【答案】A
【答案解析】2006年8月,我國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啟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的試點。截至2010年12月,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復的QDII資格並得到外匯額度審批的各類金融機構88家,總額度683.
61億美元。

Ⅳ 中國銀行對公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適用客戶

適用客戶進行境外投資的各類基金、券商、銀行、保險、信託、公司企業等客戶。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Ⅳ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的第四章 資產託管

第十八條境內機構投資者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時,應當由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的銀行(以下簡稱託管人)負責資產託管業務。
第十九條託管人可以委託符合下列條件的境外資產託管人負責境外資產託管業務:
(一)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設立,受當地政府、金融或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不少於1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或託管資產規模不少於10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境外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第二十條託管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下列受託人職責:
(一)保護持有人利益,按照規定對基金、集合計劃日常投資行為和資金匯出入情況實施監督,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入違法、違規,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報告;
(二)安全保護基金、集合計劃財產,准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境內機構投資者,確保基金、集合計劃及時收取所有應得收入;
(三)確保基金、集合計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執行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確保基金、集合計劃的份額凈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
(六)確保基金、集合計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進行申購、認購、贖回等日常交易
(七)確保基金、集合計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確定並實施收益分配方案;
(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以受託人名義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義登記資產;
(九)每月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投資情況,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對基金、集合計劃的境外財產,託管人可授權境外託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受託人職責。境外託管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集合計劃財產受損的,託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託管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下列託管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計劃資產,開設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二)辦理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保存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資金往來、委託及成交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20年;
(四)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託管人、境外託管人應當將其自有資產和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財產嚴格分開。

Ⅵ 中國銀行對公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產品優勢

一、介紹 QDII託管是指銀行為各類QDII客戶提供託管服務,包括賬戶開立、資金清算、會計核算、基版金估值、投資監督權、會計報表、託管報告、公司行動、代理投票等。 二、適用客戶 進行境外投資的各類基金、券商、銀行、保險、信託、公司企業等客戶。 三、產品優勢 (一)客戶利用銀行專業化的交易後線服務可實現成本節約,包括人力、軟體與硬體等。 (二)客戶可藉助銀行嚴格的操作和監督程序以及嚴密的全球次託管網路管理能力確保託管資金的安全。 (三)客戶可藉助銀行品牌優勢增強投資人購買QDII基金或投資計劃的信心。 四、支持幣種 人民幣、英鎊、港元、美元、歐元、新加坡元及其他。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Ⅶ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五章 資金募集、投資運作、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條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運用基金財產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五條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集合計劃等方式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資金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設立集合計劃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進行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
第二十六條申請募集的基金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選擇投資業績比較基準。
第二十七條基金、集合計劃應當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或工具。
第二十八條基金、集合計劃應當遵守有關投資比例限制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挑選、委託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買賣證券的,應當嚴格履行受信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記錄保存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與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之間的證券交易和研究服務安排,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交易傭金屬於基金、集合計劃持有人的財產;
(二)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有責任代表持有人確保交易質量,包括但不限於:
1.尋求最佳交易執行;
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
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傭金使持有人受益。
第三十一條境內機構投資者的境外證券投資,應當遵守當地監管機構、交易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十二條境內機構投資者、託管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Ⅷ 我想了解中國銀行對公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託管

一、介紹QDII託管是指銀行為各類QDII客戶提供託管服務,包括賬戶開立、資金清算、會計核算、基金估值、投資監督、會計報表、託管報告、公司行動、代理投票等。二、適用客戶進行境外投資的各類基金、券商、銀行、保險、信託、公司企業等客戶。三、產品優勢(一)客戶利用銀行專業化的交易後線服務可實現成本節約,包括人力、軟體與硬體等。(二)客戶可藉助銀行嚴格的操作和監督程序以及嚴密的全球次託管網路管理能力確保託管資金的安全。(三)客戶可藉助銀行品牌優勢增強投資人購買QDII基金或投資計劃的信心。四、支持幣種人民幣、英鎊、港元、美元、歐元、新加坡元及其他。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Ⅸ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三章 境外投資顧問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顧問(以下簡稱投資顧問)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根據合同為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提供證券買賣建議或投資組合管理等服務並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境內機構投資者可以委託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顧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
(一)在境外設立,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准從事投資管理業務;
(二)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經營投資管理業務達5年以上,最近1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最近5年沒有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境內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擔任投資顧問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限制。
第十五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承擔受信責任,在挑選、委託投資顧問過程中,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第十六條投資顧問應當嚴格遵守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始終將基金、集合計劃持有人的利益置於首位,以合理的依據提出投資建議,尋求基金、集合計劃的最佳交易執行,公平客觀對待所有客戶,始終按照基金、集合計劃的投資目標、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實施投資決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沖突的重要事實,尊重客戶信息的機密性。
第十七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授權投資顧問負責投資決策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投資顧問由於本身差錯、疏忽、未履行職責等原因而導致財產受損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閱讀全文

與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基金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外匯價1美元人民幣 瀏覽:649
方正科技股票價格 瀏覽:802
景順長城動力混合基金凈值 瀏覽:59
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舉報中心 瀏覽:388
孔門的理財 瀏覽:116
鼎融資本收益怎麼樣 瀏覽:305
融資價格是什麼 瀏覽:564
新基金封閉期不能贖回 瀏覽:789
外匯狙擊手pdf 瀏覽:218
恆生中國指數基金 瀏覽:898
修正火理財 瀏覽:487
上海場內開放式基金代碼 瀏覽:516
江蘇民營投資控股和中超控股 瀏覽:450
郭德勝家族信託 瀏覽:211
華寶大健康基金凈值 瀏覽:26
金融信託投資公司 瀏覽:385
網路融資新聞 瀏覽:265
東方財富手機版看資金流向 瀏覽:382
什麼是股票的關鍵價位 瀏覽:812
中厚理財 瀏覽: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