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還要補簽合同怎麼辦
可以的,去年7月,國家證監會已經開始頒發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正規的私募基金的所有項目都需要國會審批才可以募集,因此受到嚴格監管,私募基金兌付出現問題,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B. 發生違約的信託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有哪些
發生違約的是有,但有一些基本沒有公開,所以也就沒法統計是哪些。
C. 1、私募基金有風險嗎
一、投資私募基金有風險嗎
投資私募基金是有風險的。私募基金風險的原因通常包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合同違約、侵權、怠於行使公司的法律權利等。具體風險內容如債務拖欠,合同詐騙,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督乏力,投資不做法律可行性論證等。潛在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不計其數。
二、私募基金存在哪些風險
1、市場風險
金融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本基金財產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利率風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等。
2、管理風險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於知識、技術、經驗等因素而影響其對相關信息、經濟形勢和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其精選出的投資品種的業績表現不一定持續優於其他投資品種。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全、投資操作出現失誤,都會影響委託財產的收益水平。
3、信用風險
本基金在交易過程可能發生交收違約,或者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導致計劃財產損失。信用風險主要來自於交易對手、發行人和擔保人。在本基金財產投資運作中,如果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對信用產品或交易對手的信用水平判斷不準確,可能使本基金財產承受信用風險所帶來的損失。
4、流動性風險
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受到價格、投資群體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在不同狀況下,其流動性表現是不均衡的,具體表現為:在某些時期成交活躍,流動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時期,則可能成交稀少,流動性差。在市場流動性出現問題時,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發生建倉成本增加或變現困難的情況。
D. 私募基金違約銷售人員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等。銷售機構在推介私募基金產品時未能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和投資人的實際狀況履行適當的告知說明義務,未能確保投資人在充分了解投資標的及其風險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銷售機構存在具有重大過錯,銷售機構應對投資人受有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 私募排排:什麼是私募基金的違約贖回
基金委託人在合同約定的開放日(包括臨時開放日)之外的日期或時間主動提出贖回申請的,視為違約贖回。但如果基金允許違約贖回,可能導致產品規模不穩定,從而間接影響投資收益。
F. 私募基金投資出了風險無法兌付怎麼辦
報警,然後說你被詐騙了,然後就到那個公司鬧,不給錢就跟他們沒完
G. 私募基金違約怎麼處理
私募基金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是資金斷鏈,出現問題後,刑事手段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有限合夥人可以自行聯合起來維權,爭取與相關負責人達成還款計劃,再依據此計劃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這樣有利於事情的盡快解決。
一、私募基金逾期或違約的而主要原因分析
現實中,私募基金出問題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內控不嚴、第三方監管缺位、管理團隊利慾熏心、GP權利過大、LP忽視權利行使等,以上都是問題產生的表面原因、形式原因,真正的問題在於私募基金資金鏈斷鏈,無法支付高額利息,導致相關負責人跑路,相關問題隨之產生。
通過公安機關對幾個基金跑路案件的調查發現,資金斷鏈的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公司編造部分虛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項目,以吸引投資人的投資,但是,當到了支付相關高額利息的時候,卻沒有了資金來源。如果基金公司僅僅是編造了一個虛假項目,那麼其他真實項目的投資盈利,可能會填補相應的利息,但是虛假的項目多了,造成的資金缺口會比較大,填補起來就存在困難,加上經濟形勢不好,問題就會很容易發生。
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相關基金負責人交待,他們當初做項目的時候,都是真的項目、好的項目,由於利息較高、好項目比較難找,投資盈利短時間內又無法實現,為了支付高額利息,他們不得不編造一些假項目,以吸引投資人的投資,用這些投資款再支付前期的相應利息。
當相關基金負責人發展到這個程度,那麼他們就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他們已經走上了刑事犯罪的不歸路,將會面臨牢獄之災。但如果基金公司做的都是真實存在的項目,而且相關的投資款也確實投在了這些項目上,並沒有進行挪用,只是由於經濟形勢不好,導致投資盈利困難,造成了無法支付相應利息,那麼他們是不構成犯罪的。
針對基金公司可能出現的以上兩種情況,對於前者,構成刑事犯罪的,那麼只能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別無他法;對於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那麼相關投資人,主要是有限合夥人,是可以通過相關途徑來收回自己的投資款。當然,這還有一個問題,如何鑒別是否構成犯罪?多數情況下,去公安機關報警,他們不會受理,這從一定意義上說明,通過刑事手段來追討投資款已經存在困難。即使公安機關刑事立案,並追究相關基金負責人的刑事責任,這個過程會非常長,若涉及的金額巨大、人數眾多的,從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到檢察機關提起刑事公訴,再到法院一審判決,可能的話還會有二審,整個刑事程序走下來,也可能會有一兩年的時間。時間如此之久,這與有限合夥人急於收回投資款的心態是不符的,因此,有限合夥人若想通過刑事手段盡快收回投資款的想法基本不可行。加上,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的時候,可能會通過查封等司法手段來封存相關的項目,本身這些項目是可以經營的,但公安機關查封之後,這些項目就無法經營了,本來能夠收回投資款的項目,也會變成垃圾項目,導致有限合夥人的投資款徹底無法收回。所以,通過刑事立案的方式是否是追討投資款的最佳方案值得商討。
除了刑事手段之外,是否還有他法來收回投資款呢?下面介紹幾種方法,是實踐中可以採用的,希望投資人可以借鑒,並結合自身情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維權或收回投資款的方法
1、投資者聯合起來自行維權。
私募基金吸引的投資者人數可能非常多,會涉及到幾百人,通常也會分散在各地,金額也非常大,幾億、幾十億的都有。這些有限合夥人能否團結起來就成了問題。中國人都有一個劣根性,人數越多越不容易團結,而且每個人心裡都有自己的小算盤,只顧著想辦法把自己的投資款收回,而不考慮大局,這樣以來,就非常容易被瓦解,加之本身就不容易團結,那麼有限合夥人如何聯合就成了問題。
筆者建議,第一,有限合夥人應當召開一次全體合夥人大會,選舉自己的代表,以形成維權小組,由他們代表全體有限合夥人來行使自己的權利。這個過程,需要全體有限合夥人提交一份授權委託書,並簽署相關的協議,以保證授權的合法有效。
第二,以大局為重,不要只顧及個人私利。在這個時候,全體合夥人應當聯合,而不是為了自己的私利,進行內斗。這樣不利於團結,更不利於追回投資款。
第三,維權小組應當全盤接管普通合夥人的所有權利,積極與各項目方進行溝通,同時,查清基金公司的所有資金、資產狀況,並進行分類管理,確定哪些為優質資產。針對優質資產,要重點處理。
第四,積極與項目方協商,爭取達成還款計劃。若有還款計劃,雙方切實按照此計劃履行即可,若一方不履行的,則可以此計劃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解決。如果達不成還款計劃,那麼看看是否能夠將債轉股,即將債權轉為股權,維權小組直接進駐項目方,成為項目方的股東,要求行使股東權利,維權股東利益。當然,這種做法還要看基金公司與項目方之間的合同是如何約定的。不管哪種做法,都是要有相關的合同依據或法律依據。
第五,維權小組對追回的財產協商如何分配。若沒有全額追回,或短期內無法全部追回的,那麼對追回部分款項,維權小組可以按投資比例來確定如何分配。
2、投資者與基金相關負責人重新達成還款協議,或者重新要求其提供相應財產進行擔保。
一般情況下,基金公司的相關款項被負責人進行了挪用,或者是由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挪用了基金公司的錢,以個人的名義對外投資,或者進行了個人消費。在這種情況下,基金公司負責人的個人財產都應當是基金公司的財產,因此有限合夥人有權要求其將個人名下的相關財產來進行擔保,或者拍賣,以償還有限合夥人的投資款。只要有了相關的還款協議或擔保協議,那麼若其不履行的,那麼有限合夥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身權益。
3、投資者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由於有限合夥人是不能管理基金公司的相關的財產,不能代表基金公司來處理相關事務,那麼在普通合夥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說侵犯了有限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有限合夥人該如何維權呢?針對此問題,本文結合現行的法律法規做一定的探討與分析。這里其實是涉及到有限合夥人的派生訴訟問題,即有限合夥人代位求償的問題。
H. 上海處理私募基金跑路,追回投資款最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是哪個
是私募基金違約,沒有兌付吧?
I.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向基金業協會舉報 像證監部門投訴。 如果違約還可以提起訴訟
J.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的情況是怎樣的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