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成立外資公司的流程 怎麼注冊海外公司
1.查名(名稱無重復的情況下5個工作日);
2.報送外國投資委員會申請批准證書(材料齊全的情況下約20個工作日);
3.報送工商局申請營業執照(材料齊全的情況下約10個工作日);
4.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2個工作日);
5.向稅務局申請稅務登記證(15-20個工作日);
6.辦理統計證(約7個工作日);
7.辦理財政登記證(約7個工作日);
注冊要求
1、生產性企業
在上海市內興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浦東新區內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貿易性企業
所得稅率:市內25%;(2008年1月1日起實行) 增值稅17%,營業稅3-5%,上海市各地相同; 注冊資本相當於50萬元人民幣的美元; 申請一般納稅人時要求注冊資本達到相當於100萬元人民幣的美元;
3、以生產經營為主或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50萬元人民幣;
4、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30萬元人民幣;
5、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10萬元人民幣
『貳』 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可以以現金減資嗎
交易性金融資產屬於非貨幣性資產。
貨幣性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是屬於貨幣性資產,貨幣性資產包括貨幣資金以及可以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除此以外的資產屬於非貨幣性資產,如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和基金投資。
『叄』 原股東減資是利空嗎
原股東減資構成利空還是利多,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綜合考慮企業戰略和市場心理。
公司原股東減資,一般會導致公司資產的減少,削弱公司承擔責任的基礎,同時也減少了公司股東的權益。如果該持股人對該公司形象影響較大,利空情緒是較大的。
但有的時候,原股東減資可以改善財務結構,提升現股東每股權益,吸引新資金,那麼減資也可能構成利多。
(3)基金會減資擴展閱讀
分類
實質性利空
重大虧損,主營業務失敗,通常這樣的股票無葯可救。
階段性虧損
原材料漲價,季節更迭,導致的虧損,利空,一般此類影響的時間短暫。
政策性虧損
像油價倒掛的中石油、中石化,房價下跌的房地產股票。
政策性利空
加息,提高准備金率,發行央行票據,發行國債,限制新基金發行,加快新股發行,加快紅籌回歸,等等。
突發事件利空
08年春節前後的雪災,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對一些行業的影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市利空
『肆』 基金公司注冊資本9000W,實繳3000W,欠6000W,名下投資卻是2億元,屬於違法么
1,不違法 ,你的注冊資本和你的實際投資金額,不沖突的。
2,比如說你注冊資金是9000萬,你以你公司的名義來募集資金2個億進行投資,這樣做是可以的。
『伍』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的情況是怎樣的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陸』 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期3年是什麼意思
私募股權基金是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追求的不是股權收益,而內是通過上市、管理容層收購和並購等股權轉讓路徑出售股權而獲利。
私募股權基金特點介紹:
私募資金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對象范圍相對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對象都是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機構或個人,這使得其募集的資金在質量和數量上不一定亞於公募基金。可以是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
股權投資
除單純的股權投資外,出現了變相的股權投資方式(如以可轉換債券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方式投資),和以股權投資為主、債權投資為輔的組合型投資方式。
風險大
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首先源於其相對較長的投資周期。因此,私募股權基金想要獲利,必須付出一定的努力,不僅要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還要為企業帶來利益,這註定是個長期的過程。
參與管理
一般而言,私募股權基金中有一支專業的基金管理團隊,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市場運作經驗,能夠幫助企業制定適應市場需求的發展戰略,對企業的經營和管理進行改進。但是,私募股權投資者僅僅以參與企業管理,而不以控制企業為目的。
『柒』 合夥企業增資減資時基金管理費如何計算
其實都需要 會計既可以了! 申報說明就不會有糾紛!
『捌』 王振滔慈善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王振滔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扶貧濟困救難、奉獻個人愛心、推動慈善事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發起人現金捐贈。
本基金會捐贈人:王振滔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務院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浙江省永嘉縣甌北鎮千石工業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1、宣傳慈善事業;
2、向社會貧困群體提供幫助;
3、對慈善事業做出貢獻的人才進行獎勵。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六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第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基金會出資人代表
(二)相關組織機構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參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議;
(二)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
(三)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遵守國家法律和基金會章程;
(五)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以上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不能主持時,可委託副理事長主持。
第十五條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1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五)原始基金的增資或減資;
(六)理事會認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出資人或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三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四)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五)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秘書長、財務負責人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落實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等事項;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五)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六)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七)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王振滔個人出資。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宣傳慈善事業;
(二)向社會貧困群體提供幫助;
(三)對慈善事業做出貢獻的人才進行獎勵;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及組織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及組織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基金會資金使用完畢,且沒有補充資金的。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1、捐贈給希望工程
2、捐獻給殘疾;
3、捐獻給其他慈善機構;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6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
『玖』 國有股單方減資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公司法》第186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某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其中國有股500萬元,佔25%;個人股1500萬元,佔75%。經公司股東會和主管部門同意,減少國家股500萬元。經評估,賬面凈資產為2500萬元,屬於國家權益的為625萬元。經主管財政部門批准,從國有凈資產中提取職工改制補償費100萬元;以固定資產評估價值400萬元(評估前賬面凈值300萬元)和125萬元現金,歸還國有權益出資。
這里值得探討的問題有二:1.職工補償費從哪裡列支,是計入費用,還是國有股本的減少抑或是國有股本及其權益的減少;2.評估不調賬,減資的賬面價值和國有股本及其權益差額的會計處理問題。我們不難看出,從賬面價值計,國有股本500萬元退出是以賬面成本300+125=425萬元轉出為代價,餘款75萬元用於職工改制補償費,而方案中規定從國有凈資產中提取職工改制補償費100萬元,尚差25萬元必須從其他凈資產或費用或者在應付未付的國家股利中列支。本例中,該企業除股本外沒有其他凈資產項目余額。會計分錄如下:
借:股本——國有股500萬元
長期待攤費用
管理費用25萬元
貸:固定資產 300萬元
銀行存款 125萬元
其他長期負債——職工改制補償費 100萬元
6.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建的幾個財務問題
財政部制定的《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發布後,對規范企業公司制改建中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行為、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國有經濟結構的調整,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企業重組改制的深入進行,在執行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此,財政部於2005年1月印發了《關於印發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5]12號)予以完善。
(1)關於企業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財務處理。原先文件規定,改建企業賬面原有應付工資余額中欠發職工工資部分,在符合國家政策、職工自願的條件下,依法扣除個人所得稅後可轉為個人投資;不屬於欠發職工工資的應付工資余額,作為工資基金使用,不得轉為個人投資。改建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余額,仍作為流動負債管理,不得轉為職工個人投資。新文件對此區分情況作出更具體和合理的規定:
改建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工資余額中,屬於應發未發職工的工資部分,應予清償;在符合國家政策、職工自願的條件下,依法扣除個人所得稅後,可轉為個人投資。屬於實施「工效掛鉤」等辦法提取數大於應發數形成的工資基金結余部分,應當轉增資本公積金,不再作為負債管理,也不得轉為個人投資。
改建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余額,應當轉增資本公積金,不再作為負債管理,也不得轉為個人投資。因醫療費超支產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資本金彌補。
(2)關於預提企業內退人員生活費及社會保險費等的財務處理。原先文件規定,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可從改建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在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中優先支付。
新文件規定,改建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冊職工實行內部退養的,所需內退人員生活費及社會保險費等應當作為管理費用,據實處理。國有企業在分立式改建情況下,改建企業內退人員實行統一管理的,經批准可以從改建企業國有凈資產中預提所需的內退人員生活費及社會保險費等,並實行專戶管理。預提數額以改建企業可支付的國有凈資產為限,不足部分作為管理費用,由內退人員的統一管理單位據實承擔。
(3)關於母公司對子公司在公司制改建中核銷國有權益的財務處理。這是一個補充規定,新文件指出,在企業集團內部,子公司實行公司制改建,由於資產損失或產權轉讓等原因,經核實批准實際折股的國有權益或國有產權轉讓作價少於原有賬面價值的,母公司相應核銷對子公司的股權投資,投資損失可以轉入年初未分配利潤,依次以結余的年初未分配利潤及公益金、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後年度實現的稅後利潤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