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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

發布時間:2021-06-27 17:43:04

① 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哪些

現在感覺控制發展的行業是網吧,大學生創業可以得到政府扶持的行業是軟體開發行業,一般在各地的科技創業園區里開辦這樣的公司會獲得政府政策,資金的扶持和資助

② 國家限制、不鼓勵發展的產業有哪些

限制類主要是工藝技術落後,不符合行業准入條件和有關規定,不利於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產能力、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限制類產業指導目錄:
(一)不符合行業准入條件,工藝技術落後,對產業結構沒有改善;
(二)不利於安全生產;
(三)不利於資源和能源節約;
(四)不利於環境保護和生態系統的恢復;
(五)低水平重復建設比較嚴重,生產能力明顯過剩;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請看國家發改委的產業指導目錄

③ 國家嚴令禁止的八種行業都是什麼

盜竊,搶劫,走私,販毒制毒'銷售毒品,為外國當間諜<包括出售情報,為敵對國家效力是叛國罪行>,製造或銷售軍火,賣淫<性工作者>,製造或銷售,使用假幣,在現在的特殊情況下,假想敵包括台灣,以及一些在表面看來屬於友好的國家

④ 如何判斷企業從事的行業是否屬於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

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可參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規定的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列舉的產業加以判斷。

⑤ 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經營范圍的登記管理,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 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企業的經營范圍由企業登記機關根據投資人或者企業的申請依法登記。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規定相一致。
第四條 經營范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
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准,企業可以自主申請的項目。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六條 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登記許可經營項目。批准文件、證件對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范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中的類別,登記一般經營項目。
第七條 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徵。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范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
第八條 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因分立或者合並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或者合並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企業改變類型,改變類型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許可經營項目,企業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企業變更出資人,原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後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內投資者變為境外投資者,或者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外投資者變為境內投資者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重新登記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其經營范圍不得超出所屬企業的經營范圍。
分支機構經營所屬企業經營范圍中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單獨批准分支機構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憑分支機構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准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范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范圍後標注「(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二)屬於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的;
(三)注冊資本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準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並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一)經營范圍中的一般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調整為許可經營項目後,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的;
(二)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要求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的;
(三)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的;
(四)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被審批機關取消的。
第十五條 企業未經批准、登記,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經營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企業從事未經登記的一般經營項目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超范圍經營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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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國家鼓勵和禁止的投資領域是哪些謝謝!

禁止投資領域:一賭博二妓院三毒品四香煙..多了去了..有害的都禁止
鼓勵的應該是:基礎建設,教育建設,機械技術開發,電腦晶元技術.還有需要提醒的一點就是:最近國家對本土品牌的做強做大非常扶持

⑦ 國家沒有允許做的行業,也沒有禁止做的行業是違法的嗎

這個問題很簡單。請問你是不是官二代,或你家有沒有人是高級公務員。
1.如是答案是「yse",那就不違法。
2.如果答案是」NO「,那就要看,你是否有可觀的利潤,
a:如果是「yes",則請參考1
b:如果是「NO」,則不會是違法的。因不會有人去關心你這個是否違法。

⑧ 國家禁止經營和限制經營的范圍都是哪些有類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這樣的規定嗎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件

一、鼓勵類
1、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於合作
2、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於合作
3、提高原油採收率的新技術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4、物探、鑽井、測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5、汽車、摩托車整車製造:外資比例不超過50%
6、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8、公路貨物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9、一般商品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條件見限制類第(五)
10、會計、審計:限於合作、合夥

二、限制類
(一)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二)水上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鐵路貨物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四)電信公司
1、增值電信、基礎電信中的尋呼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0%
2、基礎電信中的移動話音和數據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不超過35%;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3、基礎電信中的國內業務、國際業務: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35%;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五)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託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葯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1、傭金代理、批發(不包括鹽、煙草):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可達50%,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煙草):允許外商投資,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可達50%,允許經營書報雜志;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經營產品包括汽車(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棉花的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不允許外方控股
3、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六)音像製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於合作,中方控股
(七)貨物租賃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資比例不超過49%
2、貨運(不包括郵政部門專營服務的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速遞服務不超過49%);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3、外輪理貨:限於合資、合作
4、廣告: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九)保險公司
1、非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1%;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2、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1、證券公司: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1/3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3%;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十一)保險經紀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1%;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十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完)

安徽招商網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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