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淺析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二十年的風雨,目前已成為一個規模日漸壯大、地位日益顯著的大市場。然而在我國,證券市場畢竟是一個新興市場,在其發展的歷程中,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如會計信息質量問題而引發的投資風險,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對中小投資者的惡性誤導,導致中小投資者利益嚴重受損等。幫助中小投資者利用會計信息,識別投資風險並有效的控制風險,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本文論述的基點。 一、認識現狀,培養中小投資者維權的意識 中小投資者自我維權意識是投資者保護機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中小投資者維護行使自己的權利,一般體現在行使投票權上,而行使權利的意識往往與投資組合有著密切關系。證券所有權的分散對風險承受的最優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結果是證券持有者通常過於多樣化地擁有公司的股票,以至於對某一特定公司沒有多少行使權利的興趣。中小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只是考慮通過實施的投資組合來降低投資風險,但對投資某一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權卻沒有足夠的興趣。 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差,缺乏行使權利的動機,固然與組合投資存在著一定的關聯,但問題的症結還是應該歸因於歷史上的「一股獨大」。雖然廣大中小投資者擁有法律上的投票權,但股權分置使得流通股股東的投票權成為一種擺設。由於大股東所控制的董事會、股東大會等集體決策的組織機構,往往對中小股東投票權的行使規定了許多歧視性的限制性條款(如所持股票必須達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對由中小股東所提出的提議不予表決等,也使得廣大中小股東不僅在理論上「不願行使」投票權,而且也在現實中「不能行使」投票權。即便是中小股東行使了自己的權利,實際上也不能對公司的決策構成實質性的影響。 中小投資者是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根基,正是他們的積極參與才會有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關繫到證券市場是觸礁擱淺還是繼續遠航的大問題。通過提高中小投資者的素質對他們維權意識加以引導,中小投資者一旦具有了豐富的投資知識和法律知識,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間接的推動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也會使證券市場穩定的向前發展。 二、正確引導,讓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 證券投資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人們對客觀存在的風險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資者必須具有理性的投資行為。從現實情況看,證券投資的風險損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資者本身的錯誤決策和錯誤的投資行為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往往表現為,缺乏利用會計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資和風險識別和防範技巧,由於一味盲目的模仿他人、隨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為而誘發泡沫市場,以至於錯誤的判斷證券質地和投資回報率。一個正確的投資理念和理性的投資行為,可以引導投資走向成功之路,而錯誤的投資決策和非理性的投資行為,則可以使客觀存在的投資風險變為既成事實。非理性行為會嚴重的妨礙證券合理價格的形成,降低證券市場的效率。 中國的投資結構極不合理, 在A股中70% 是由中小投資者持有,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投資總額上,龐大的中小投資者構成了當前中國證券市場的基礎。而且從現行的經濟、金融政策及證券市場的運行狀況來看,個人投資者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仍會佔有比機構投資者多的多的市場份額。 然而,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的證券市場往往傾向於過度投機和短期行為,市場的穩定性較差。市場上大量的個人投資者,常常是自發形成的並表現為非理性的特徵,從而導致了意見和行動的傳染。他們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種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決策,缺乏對會計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對投資風險的承受能力,表現出各種偏激和情緒化特徵,其投資行為往往無依據可言,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呈一時沖動。 在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則是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個人投資者相對較少,入市資金以養老基金、開放式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基金為主,股價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縱。而中國的機構投資者主要是由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組成,投資基金佔少數。這些投資者入市以自營為目的,資金來源極不穩定。種種跡象表明,在現有的市場結構下機構投資者自身的行為已經發生了一定的變異和扭曲,他們不僅沒有引導中小投資者正確的使用會計信息,從而有效的穩定市場,反而助長了市場投機,對市場波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能否對中小投資者非理性行為予以矯正,使他們能夠充分地利用會計信息,並結合豐富的投資知識和法律知識,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利益,這里有兩種觀點。其一,一些觀點認為,當把所有中小投資者看著是一個群體來考察時,由於新老投資者總是在不斷地新陳代謝,致使投資者整體的素質難以提高,投資者非理性投資行為必然會持久化。此外,投資者與公司經營者共振作用也難以改變非理性投資行為。其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無需刻意矯正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他們認為會計信息的不對稱性不會構成影響資本市場效率的重大障礙。雖然投資者對公司的真實業績並不一定感興趣,習慣於搭便車和進行短期炒作,但由於非理性投資者以及短期投資者正好是使老練成熟的理性投資者得以套利的「小綿羊」,因此,他們的損失自然會迫使他們最終退出市場。 從以上的兩種觀點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交易行為及其後果,但卻不主張改變現狀,而是順其自然,讓中小投資者自生自滅,要知道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呈現過度反應的傾向,在相當程度上會加劇證券市場的震盪,最終影響整個市場的交易,更談不上保護其利益。為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中小投資者,加以正確引導,保護其利益,建議如下。一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良好的經濟法律環境。政府部門在制定證券市場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時,應具有前瞻性、穩定性、延續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應充分體現鼓勵長期投資的理念,比如可以採用鼓勵長期股票投資的稅收制度來限制股票市場中的短期炒作行為,讓中小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前景樹立信心,從而減少中小投資者的盲目沖動性和過度的投資行為。同時,證券監管部門要規范和監督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可能對中小投資者造成的傷害,比如可以開設中小投資者維權熱線,制定「打擊會計信息欺詐有獎舉報實施細則」,並通過媒體對社會公告,鼓勵全社會對會計信息欺詐進行監督、舉報。二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穩定的經濟政策環境。政府部門應盡可能減少政策風險對市場及中小投資者行為的震盪,避免「政出多門、朝令夕改」的現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資者的心理認同,減少政策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行為的過度干預,使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向著更加理性的方向發展。三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優越的人文環境。證券監管部門或中介機構要擔負起積極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的任務,可以考慮設立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民間組織。 三、加強監督,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實現資本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使證券市場健康的向前發展。通過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從源頭上鏟除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機理。修訂後的公司法十分重視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定;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的規定,在公司符合分紅條件而長期不向股東分紅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了公司權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等。這些規定都極大的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但這些還遠遠不夠,比如為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法律上對控股股東的權力應加以限制,賦予監事會實質上的權力等。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尚需進一步的努力。
B. 什麼是投資者保護
投資者保護是指法律對投資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關法律的有效實施程度,由委託代理機制帶來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東可能由於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資者的權益,投資者保護機制就是為解決這一問題而產生的。投資者可以依賴兩種保護機制:一是國家層面的制度機制,二是公司層面的政策機制。
投資者保護三大流派
1、契約論。契約論的學者認為,投資者通過和公司簽訂契約就可保護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證契約執行即可。
2、法律論。這派理論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簡稱LI-SV)為代表,主要觀點是法律在投資者保護方面至關重要,是決定投資者保護水平差異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個國家投資者保護水平情況,發現法系差異決定了投資者保護水平差異,進一步,法律規則的變化提高了投資者保護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資能力。
3、不完備法律理論。討論投資者保護問題,不得不提到當前一種新的理論一不完備法律理論。2002年7月,倫敦經濟學院的許成鋼與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備法律理論——種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場監管發展中的應用》中提出了「不完備法律理論」,正引起歐美經濟學界與法律界越來越多的興趣與關注。「不完備法律理論」對監管,特別是對金融市場監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見解,可以進一步詮釋投資者保護問題。不完備法律理論受到了不完備合同理論的啟發;將這一理論用於法律分析雖剮開始,但極具潛力。該理論的出發點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內在不完備的,事實上,法律上的不完備問題比合同l中的要更為深刻。不完備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損害的行為都能准確無誤地由法律詳細規定,則認為法律是完備的,否則,法律就是不完備的。運用在證券市場上,不完備法律理論很好的解釋了證券,市場監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現了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性。
C. 投資者保護對公司財務政策的影響
為了評估法律結構對金融體系的影響,LLSV首先按照法源將49個國家分為普通法、法國大陸法、德國大陸法和斯堪的納維亞法四大法系¨,然後制定了一套投資者法律保護指數,包括股東權利保護指數、債權人權利保護指數和執法效率指數.在此基礎上,LLSV將投資者法律保護指數與公司財務相聯系,發現投資者法律保護與一系列公司財務問題有關,主要體現在如下八大專題.
1.1投資者法律保護與股權集中度
在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差的國家裡,投資者為了避免成為中小股東而遭受管理者的剝削,只有通過持有大量股權而成為大股東,以監督管理者的剝削行為,從而保護自身利益;同時,中小投資者面對較大的被剝削的風險,只願意以較低的價格來購買股票,這使得股權融資異常困難,促使股權趨向於集中。因此,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來源於,或者說,替代了弱投資者法律保護.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差的國家其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更高,兩者存在顯著負相關關系.對於投資者法律保護與股權集中度之間存在的這種替代關系,來自跨國比較的分析結果同樣支持LLSV的觀點.但單一國家時間系列的分析結果則傾向於否定LLSV的研究結論.
1.2投資者法律保護與公司價值
當外部投資者受到法律保護時,公司的更多利潤將以紅利或利息的形式返還給外部投資者,而不是被內部人剝削,為此外部投資者願意為股票和債券支付更高的價格.因此,通過限制內部人的剝削行為,法律保護提高了證券價格.其研究結果表明: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越高,公司價值更高;在投資者法律保護好的國家,控股股東持有的現金流權對公司價值的影響較弱.引發了後來一大批學者對投資者法律保護、股權集中度與公司價值三者關系的研究和檢驗.公司治理變數,尤其是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比其他宏觀經濟變數能更好地解釋亞洲金融危機期間匯率和股市市值的變化.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公司價值越高,同時股權結構與公司價值的關系受投資者法律保護的影響.此外,對39個新興國家209家私有化公司的實證結果同樣支持上述結論.
1.3投資者法律保護與控制權私利
LLSV認為投資者法律保護可以限制大股東等內部人的剝削行為,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內部人所獲得的控制權私利將減少,公司價值將提高.與同一國家非交叉上市的公司相比,在美國交叉上市(crosslistings)的公司,其控制權私利水平越低,公司價值更高.在美國交叉上市的外國公司其投票權溢價低於非交叉上市公司,並且投票權溢價的下降水平與上市公司母國的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負相關,來自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弱國家的上市公司,投票權溢價的下降幅度最高。除了使用交叉上市樣本外,不同法系控制權私利水平的差異,其實證結果顯示,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與控制權價值顯著負相關。此外,來自義大利的證據也表明,在時間系列上,隨著投資者法律保護的加強,控制權私利逐步降低.
1.4投資者法律保護與資本成
在投資者法律保護好的國家,公司利潤不容易被內部人侵佔,而更多地作為利息和股利返還給外部投資者,外部投資者因此願意為股票支付更高的價格,使公司可以較低的成本籌集資金,即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資本成本越低.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公司越容易通過籌集外部長期資金實現理想的增長,公司的權益資本收益率越低.內幕交易管制的真正實施可以起到降低權益資本成本的作用.投資者法律保護、股權集中度與資本成本三者關系後發現,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越高,股權集中度越低,資本成本也越低.研究表明,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信息不對稱程度越低,其結果導致公司流動性較強,流動性成本較低,公司的資本成本也較低.
1.5投資者法律保護與股利支付率
投資者法律保護與股利政策可能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關系.一方面,根據結果模型,股利是有效保護投資者的結果.因為在一個有效的投資者法律保護制度下,中小股東將使用法律權利迫使公司吐出現金,以阻止內部人使用太高比例的公司盈利來獲取私利,所以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股利支付率越高.另一方面,根據替代模型,股利是投資者法律保護的一種替代.為了能為有價值的項目籌集外部資金,公司必須樹立起在剝削中小股東方面是有節制的聲譽,其方法就是支付股利,以減少可供內部人剝削的現金,所以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差股利支付率越高.實證結果支持了結果模型.
1.6投資者法律保護與現金持有
在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差的國家裡,外部股東無法強迫管理層吐出現金,管理層將持有大量現金並做出許多不利於股東的決策,而且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差外部融資的成本越高,管理層傾向於持有大量現金以備用於未來有價值的投資項目.通過對45個國家的實證分析後發現,在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差的國家,公司的現金持有量是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好國家公司現金持有量的兩倍,投資者法律保護是公司現金持有量的重要決定因素,支持了Jensen的自由現金流假說.在此基礎上,Pinkowitz,Stulz和WiUiamson認為,在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差的國家,社會較不穩定,公司不得不持有較多流動資產以應對外部突發事件,同時這些國家的金融市場較不發達,籌集資金成本較高,致使公司必須持有大量現金.三位學者指出,在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差的國家,控股股東更容易盤剝公司現金以謀取個人私利.
1.7投資者法律保護與盈餘管理
公司內部人有動力去獲取控制權私利,並對公司的盈餘進行管理,以粉飾公司業績和隱瞞控制權私利,但強有力的投資者法律保護將限制內部人獲取控制權私利的能力,進而降低內部人管理會計盈餘的積極性.投資者法律保護在影響不同國家盈餘管理水平上扮演著重要角色: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越高,盈餘管理程度越低.進一步指出,投資者法律保護與盈餘不透明度(earning opacity)存在兩種相反關系:一方面,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差,內部人越有可能去粉飾公司業績,盈餘不透明度越高,兩者存在負相關關系;另一方面,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內部人通過盈餘不透明度而遭受外部股東監督和懲處的力度越強,內部人越有動力去隱藏自己的尋租行為,兩者存在正相關關系.實證結果支持了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盈餘不透明度越高的結論.
1.8投資者法律保護與CEO變更
作為評價公司治理好壞的一個准則,當公司業績下降時,董事變更概率將上升.基於此,以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較差的義大利為樣本,研究董事變更與公司業績之間的關系.研究發現,當董事來自控股股東時,董事變更概率及董事變更與公司業績之間的敏感度較低;當控股股東持有的現金流越高,董事變更與公司業績之間的敏感度越高;當公司存在股東聯盟時,兩者之間的敏感度較高.對此,提出應加強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以提高義大利較低的公司治理水平.進一步的研究發現,在立法水平很高的國家,CEO變更與公司業績無關,而在執法水平很高的國家,CEO變更與低下的公司業績有關.其理由是,在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較差的國家,董事與CEO相互勾結來剝削股東財富,所以董事沒有積極性去解僱公司業績表現較差的CEO.
D. 證券法的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基本原則。
法律總是傾斜保護弱者的利益,在證券市場中,投資者,由其是專中小投資者,由於信息不對屬稱、持股比例相對較小,相比於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其一般處於弱勢地位。為此,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需要重點保護。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全方位的保護,意味著證券市場交易是安全穩定的。從而,其他投資者對市場就用信心,入市的資金和人數也會相應地增加。由此觀之,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主要目的在於讓投資者樹立信心。因為,投資者保護不僅關繫到證券市場制度的規范和發展,而且也關繫到整個經濟的穩定增長。
至於投資者保護對證券法、金融法以及金融市場的運行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能防止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維護市場的安全,保持一個相對穩定的交易環境;其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能夠促進市場的成熟化,加快市場監管體系的構建和發展,並及時發現監管中出現的問題,影響未來相關領域立法的趨勢。
希望有所幫助!
E. 求論文一篇《從證券投資基金經理道德風險的角度談投資者保護問題》
公開。。。。。。。太公開了
膽子好大啊。
我就是你老師
F. 為什麼越是保護投資者,股價越跌的厲害
很多時候我們會發現國家出台政策救市時候,並且出台政策重點保護中小投資者在股價發現劇烈波動的影響下出現嚴重的虧損現象,比如之前的熔斷機制。可是股價往往在這個時候下跌速度加速,造成股價越跌越狠呢,很多投資者很難理解,下面我就來重點分析下這個問題。
感覺寫的好的點個贊呀,歡迎大家關注點評,不知道你對於國家保護中小投資的利益怎麼看待的,漲跌停板和T+1制度到底算不算呢,歡迎大家在評論區發表自己的觀點。
G. 基金發起人的與投資者保護
關於發起人是否基金關系主體,學者一直有爭論,一種認為基金發起人作為基金契約當事人於法理不合。因為發起人是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其行為及權利義務均發生在基金設立之前;基金設立後,發起人便退出了基金的運作,不可能享有基金契約當事人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另一種觀點認為基金發起人是基金法律關系的主體但只是設立階段的主體。發起人的法律地位要置於投資者利益保護這一立法宗旨中考慮。基金設立同樣是基金投資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而且這個環節對基金的健康發展和投資者保護起著關鍵的作用。在基金設立階段發起人負責組織基金,起草基金契約,決定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而基金契約是基金各階段基金關系當事人的「根本大法」,是其權利義務的根據,而管理人和託管人則是基金關系的重要當事人,與投資者利益密切相關,可以說牽一發動萬家,因此基金發起人是基金設立中不可忽視的角色。為保護投資人利益並保障基金的健康運行,法律必須對發起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因此至少在設立階段發起人是基金關系當事人。
但是基金設立後,基金發起人的地位發生了轉化,或者(1)只購買基金成為單純的基金持有人和受益人,(2)轉化為基金管理人,同時持有基金份額,兼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於一身,(3)由於03年基金法未規定發起人須持有一定比例基金份額,因此還有可能只轉化為基金公司而不持有基金份額,(4)或者完全退出市場,從而存在四種去向。發起人的這四種去向將直接影響投資基金主體的關系,影響投資者的保護。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基金發起人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
①基金發起人必須對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市場狀況、大眾的投資心理等進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擬設立的基金進行策劃,如確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類型、基金的存續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規模等。
②基金發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訂基金契約,約定基金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基金發起人還需要製作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如招募說明書等。
③確定發行方案,選定銷售機構。
④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報送主管機關要求的有關文件。
⑤設立申請獲得批准後,進行公告。 (3)基金不能成立時,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基金認購人。由於基金發起人對基金的設立有重大影響,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發起人應具備的條件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發起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主要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基金的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的經驗及連續盈利的記錄;基金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等。
H. 美國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論文
摘要: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前提,中小股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問題已成為我國當前資本市場和整體經濟發展的重大障礙。應通過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完善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加強證券監管體系和提高中小股東的自我保護意識等措施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前提。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與陌方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保護水平較低,侵害行為不斷發生。中小股東在受到侵害之後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使投資者的信心受到嚴重打擊,制約了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因此,需要積極採取措施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益被侵害的原因
(一)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
我國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的侵害主要來源於控股股東。據統計,即使股權分置改革全部完成,我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依然超過40%。在這種特殊的股權結構下,容易形成內部人控制,董事會、監事會也往往被控股股東操縱而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股東大會制度不健全。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日常的重大經營事項都由股東大會決定.是中小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渠道,是實現剩餘控制權的重要途徑。但在我國,股東大會很容易被控股股東操縱,中小股東很少參加股東大會,在修改公司章程,選舉和罷免董事、監事,處理公司資產和業務等方面,控股股東可以一票否決,股東大會從一個民主決策機構演變為控股股東合法轉移上市公司利益的。
2.董事會缺乏獨立性。董事會產生於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受控於控股股東,因此,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由於控股股東的特殊地位,董事長兼總經理的為數不少,控股股東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從上市公司轉移利潤,從事掠奪和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活動。另外,董事會人員結構不合理,獨立董事比例過小,且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獨立董事大多數由控股股東提名,且半數上市公司未設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缺乏支撐的平台,只是一種擺設。
3.監事會監督不力。監事會是公司內部專門行使監督權的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主要負責檢查公司財務和對董事、經理違反紀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在公司治理中處於和董事會並行的地位,直接向股東大會負責。監事會可以在中小股東無法行使「用手投票」機制期間保證董事會的決策和行為符合廣大股東的利益,是保證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問權力制衡的關鍵之一。但現實中,大部分監事都是由控股股東委派的,代表控股股東的利益,很難起到監督的作用。我國《公司法》也未賦予監事會行使職權時所需要的提起訴訟的權利。據調查顯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雖然在功能設置上比較完善,但卻是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職能發揮最差的一個環節。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還未出現過監事會因對董事會不信任而單獨組織股東大會的情況。在此制度背景下,監事會難以有效保護股東利益。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在訴訟方式不合理,索賠困難。另外對違法者量刑太輕,處罰太少,違法成本低,不足以遏制違法動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可以採取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方式起訴,對於人數眾多且確定的共同訴訟可以採取代表人訴訟方式。證券市場投資者人數眾多且地域分布廣泛,單個投資者難以同強大的對方當事人相抗衡,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都存在許多不便之處。而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因許可權范圍狹窄、效力僅具有問接擴張力、只對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有效、代表人產生方式單一、只能由登記的權利人推選產生等缺陷也不適合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特點。投資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提起的訴訟許多都被上市公司用少量好處打發,達成庭外和解,即使有人勝訴,由於訴訟方式的限制,訴訟結果也不能使所有同期受損的投資者都得到補償。流通股股東的分散性、訴訟機制的缺乏使投資者索賠極其困難。
(三)證券監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目前的監管模式尚未成熟,許多方面還存在不足(1)證監會的監管角色沖突,監管缺乏獨立性。在我國,證監會承擔了監管證券市場和發展證券市場的雙重職責,必然會帶來監管功能的紊亂。同時,證監會直接受政府領導,也會導致其在監督行為上獨立性差。(2)缺乏對監管主體的約束。現行的集中型管理模式最大的缺點就是權力的集中導致官僚主義和監管非效率。監管主體得不到有效監督,很可能發生監管主體的「偷懶」行為,如果監管主體利用權力尋租,監管客體就容易對監管主體實施賄賂並取得成功,導致監管主體與監管客體之間的串謀。(3)監管執行力度弱,處罰力度過輕。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執法不嚴。不僅監管部門力度不夠,《公司法》、《證券法》執行起來也軟弱無力。在查獲了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之後,往往只是進行通報和經濟處罰,以罰代刑,未實質性引入刑事處罰。對於違法者來說,罰款的金額與其獲得的收益相比是不值一提的,違法者違法成本很低,造成違法屢禁不止。法律對於違法者姑息縱容,相反對於受到巨額損失的中小股東來說,法院卻以種種理由不予受理。
(四)中小股東自身的原因
中小股東受到侵害除了制度因素及保護措施不到位之外,也有中小股東自身方面的原因。(1)中小股東的「不作為」我國中小股東持股比例過低,分布極其分散,對公司信息的了解處於劣勢,行使權利的成本過高,即便是股東大會的決議涉及到切身利益,出於「理智的冷漠」和「搭便車」心理,他們也很少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因此,絕大多數中小股東怠於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給控股股東的侵害行為打開方便之門。(2)中小股東投機性強,投資盲目。我國中小股東數量眾多,整體素質偏低。他們投資於上市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在二級市場上獲取股票買賣價差,他們幾乎不懂金融知識,不懂股票的實質,不注重股票的內在價值,把股市當作賭場,期望在股市上一夜暴富,憑小道消息進行股票買賣,不進行基礎分析,大多數存在盲目的從眾心理,普遍以投機的心態炒作,因此,很容易被控股股東、莊家以及證券中介機構欺騙,成為股市操縱的最終受害者。他們在市場中追漲殺跌盲目操作的行為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制度建議
(一)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
完善公司內部制衡機制主要是通過規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運作規則,真正發揮其應有作用來實現。「會」的三種權力應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1.完善股東大會制度。股東大會決議要能夠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維護公司的利益,在對控股股東進行權力限制或義務增加的同時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可以限制控股股東的表決權,明確規定一個有效的投票權持股比例,超過部分的投票權將受到限制,這樣也有利於上市公司股權的分散,形成合理的股權結構。
2.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在董事會建設方面,要突出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第一,要促使董事會的結構更合理。合理確定獨立董事的比例,建立獨立董事佔多數的董事會結構,強化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增強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修改完善現有的獨立董事提名方法,增加中小股東選擇獨立董事的機會和權利。獨立董事引入是為了監督控股股東及其代理人的行為,那麼獨立董事的人選就不能由控股股東選擇,否則獨立董事的作用就會大打折扣。可以考慮成立獨立董事協會,由獨立董事協會統一向上市公司派遣獨立董事,保證其在經濟、身份上的獨立性,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第三,強化獨立董事的問責制度,使獨立董事認真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站在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立場上發表意見。
3.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監事會的設置應傾向於保護股東的權益,保障監事會獨立、有效地行使監督職權。加大監事會的權力,強化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的檢查監督作用,如允許監事會直接聘請會計師而不需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批准。(1)明確監事會的職責。監事會有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獨立行使監督檢查權,不受股東、董事、經理的干涉和制約,這就要求為監事會行使監督權提供法律保障和經濟保障。(2)保證監事會的經濟獨立。我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雖然賦予了監事會各項職權,但是實施監督所必需的費用仍由公司承擔,而公司由控股股東控制,因此監事會的費用仍控制在控股股東手中,經濟上的不獨立使得監事會仍然受制於控股股東,因此無法達到有效的監督效果。可以附加一些規定,如公司必須留出一定數額的監事會專項經費,或規定公司不得拒絕支付監事會的日常監督活動費用等,防止控股股東通過限制監事會的費用支出而使監事會受制於控股股東,達不到有效的監督效果。(3)提高監事會成員的素質,增強監事會的權威性。建立監事資格認證制度,促使上市公司選擇素質好、威望高的人擔任監事。
(二)完善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
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應首先從法制完善和基本制度建設著眼。中小股東權益法律保護應從以下兩方面加以完善:
1.合理設定民事賠償責任。首先,要有各項具體的規定。如受害人如何確定、賠償金額如何計算、違法行為主體依據何種原則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等技術性問題都需要明確,以保證民事法律責任得以有效執行。其次,增強可操作性,保證其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訴訟制度,使權益遭到損害的所有投資者都能夠得到賠償,這樣既保護了投資者的權益,又增加了違法成本。可以借鑒美國的「集體訴訟」制度。所謂集體訴訟是指全體股東利益受到損害時,一名股東提起的民事訴訟結果可以適用於全體股東。證券市場侵權案最突出的特點是受侵害者眾多,個人投資者在精力、時間、經濟上都沒有能力單個提起訴訟,集體訴訟則可以彌補這一缺陷,節約各種成本。
2.實行「辨方舉證」。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一般在控方,控告某人有罪要有真憑實據。我國證券市場上普遍存在的欺詐行為具有相當的隱蔽性,證券欺詐者在市場中通常處於明顯的優勢地位,特別是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而作為控方的中小股東很難去調查取證,難以提起訴訟,即使是證監會也只能有選擇地對典型事件進行調查,這也是我國目前市場操縱行為盛行的原因。刑法中通行的「無罪推定」原則在證券市場監管中會造成對證券市場欺詐者的庇護,如果在證券監管中運用「有罪推定」原則,由被監管者承擔舉證的責任和義務,不僅能大大降低監管機構的監管成本,而且能極大地提高監管效率。「辨方舉證」需要經歷一定的時間和程序,難以在短期內生效,但一旦推行,對股票市場的規范將會起到巨大的作用。
(三)建立完善的證券監管體系
1.重塑證監會的監管者角色,加強監管獨立性。證監會應該作為一個獨立控制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從國務院獨立出來,只對全國人大負責,不受國務院及其他行政部門的干涉,這樣可以消除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管理人和證券市場主辦人對證監會過多的管制和政策支配,進而強化證監會的監管地位。賦予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獨立實施監管的權力,減少以致避免對證監會的不合理行政干預。
2.加強對信息披露的監管。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通過信息披露的強制性義務保證市場交易過程中信息的對稱性,造就「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為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提供良好的環境。其中,對信息披露的有效監管應從加大執法力度、提高信息造假成本來人手。
(四)增強中小股東的自我保護意識
1.要加強證券知識的學習。投資者只有加強學習,熟悉和掌握相關知識,才能主動介入對證券市場其他參與主體的監督中,從而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公務員之家
2.投資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舉報。監管部門限於人力、物力,不可能對市場上的所有違法犯罪線索都能及時掌握。中小股東在掌握了相關的證券投資知識之後,可以經常關註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及時發現問題。中小股東的訴訟成本高昂,但可以及時向監管部門或執法機關舉報,避免更多的中小股東受到侵害。
3.充分了解、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要了解法律賦予自身哪些權利,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採取什麼方式維護自身權利,加強維權意識。
剖析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法律的完善必要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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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為什麼說有限責任制度對投資者是一種保護呢
有限責任制度是民商法領域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被喻為公司法的一塊傳統基石。有限責任制度有其一定的適用條件和范圍。有限責任制度的社會經濟價值包括:減少和轉移風險,鼓勵投資,克服無限責任對企業形式發展的束縛;減少交易費用和降低管理成本,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經營和發展壯大。但有限責任制度存在濫用有限責任的危險。公司人格否認是克服有限責任缺陷的方法,有償責任的引入,是我國立法的必然選擇。
1.有限責任制度能夠減少和轉移風險,鼓勵投資,克服了無限責任對企業形式發展的束縛。在無限責任原則下,股東要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負責,風險太大,限制了投資者的積極性,因而影響企業規模的擴大,極不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需要。而在有限責任制度下,股東的投資風險具有有限性和事先確定性,因而大大減少了投資者的風險和客觀上鼓勵了股東的投資,從而使公司有效地募集社會資本,組建大規模的公司集團,促進了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在無限責任原則下,投資者為避免承擔不可預測的巨大風險,必然要求實際參與公司的管理,從而難以促成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難以形成經營管理專家階層和經營管理專業化,也很難促使股份的自由轉讓。但在有限責任制度下,由於風險的事先確定性和有限性,因此,股東沒有必要實際參與管理從而控制公司,進而促使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促進了勞動的合理分工。並且,股東可自由轉讓投資,轉移投資風險,從而促使現代證券市場的形成。
2.有限責任制度減少了交易費用和降低了管理成本,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經營和發展壯大。在無限責任原則下,投資者為了避免自己承擔與自己投資及收益不成正比的巨額債務風險,必然要不惜一切代價對公司和其他股東進行監督。而在有限責任制度下,股東投資風險要小得多,再加之投資的多樣化、分散化和股份的自由轉讓,使股東不必緊密關注公司及其他股東的行為,從而降低了監督成本。而且,有限責任制度也避免了債權人直接針對單個股東提起訴訟的情況,這樣債權人只是在公司不履行其義務時,直接對公司提起訴訟,而不必對每個股東提起費用高昂的、程序繁瑣的訴訟,從而減少了交易費用。雖然有限責任制度不允許股東直接參與管理,但股份可以自由轉讓,公司經營管理不善會使公司股東以較低的價格拋售股票,行使「用腳投票」的權利,而新投資者也將行使投票權來替換原來無能的管理者。這種被替換的危機,刺激現任的公司管理人員有效率地經營企業,以保持股票的高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