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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法人公益法人

發布時間:2021-06-28 14:26:25

1.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是社團法人嗎是公益法人嗎

你好!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為目的事業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事業單位法人,多屬於公益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中的消費者協會、慈善基金會等也屬於公益法人。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2. 事業單位法人是不是公益法人

屬於公益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是指為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一)獲取法人資格的法定程序和開展活動的憑證不同。國家機關法人依據《組織法》規定的機構設置程序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產生,履行職能時,不需證書類法人憑證;事業單位法人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或備案,完成獲取法人資格的法定程序,開展活動時,需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社團法人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完成獲取法人資格的法定程序,開展活動時,需有《社會團體法人證書》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企業法人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完成獲取法人資格的法定程序,開展活動時,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
(二)活動領域不同。事業單位法人主要活動在科教文衛等領域,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企業法人主要活動在生產流通領域,為社會創造物質財富;機關法人的活動涉及社會的各個領域,以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對社會事務進行管理。
(三)產出不同。事業單位法人的產出,主要是科研成果、書籍報刊等精神產品和教書育人、救死扶傷等公益性服務行為;企業法人的產出,主要是各種物質產品和運輸、銷售、餐飲等經營性服務行為;機關法人的產出,主要是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各種行政管理行為。
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不盡相同,但一般將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兩大類。凡依公法(如行政法)設立的法人稱為公法人,如國家機關等。凡依私法(如民法)設立組織起來的法人稱為私法人,它所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這種目的主要是營利目的,也可以是公益目的。私法人又分為兩類,一類是社團法人,另一類是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是由社員(人)集合而成立的法人,是外國法人最主要的形式。它分成二種,一是營利社團法人,指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二是公益社團法人,指以公益為目的的法人,如政治、宗教、學術、技藝、社交等非經濟目的的法人。財團法人則是由捐助財產集合而成立,以公益為目的法人,如基金會、慈善團體等。相比較而言,我國的事業單位法人難以等同於國外上述法人中的哪一種,若從法人舉辦目的、舉辦主體、活動范圍等方面分析,事業單位法人類似於國外的公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3. 基金會到底是不是社會團體法人,求詳細解釋

1、基金會到底是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慈善基金會,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2、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因此,社會團體法人有自己的區別於企業法人的特點。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已經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4. 基金會法人代表起什麼作用

民非校長可以由理事長或法人兼任,也就是說,民非校長可以是理事長,監事長,或法人,但不能有一個人同時擔任理事長,監事長,法人代表!

5. 公益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區別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分類——二者的區分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分類具有相當的科學性,因為,這樣的分類最大程度准確地指出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不同。在嚴格區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不同的基礎上,立法者可以在民事立法和行政管理中對於法律主體制度、章程設置規范等進行有針對性的改革和完善,特別是國家對於組織管理體制的建設問題上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分類,可以非常清晰地給人們展示法人的面貌。而對法人面貌的認識,則表現在認識二者的區別上,筆者參照學者論述總結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大致有以下七個方面的區別:

第一,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成立的基礎不同。社團法人的成立基礎是其成員,所以社團法人有時被稱為「人的集合」,當然也要有一定的財產才能維持社團法人的運作,但其本質是人的集合;而財團法人的形態則表現為「無成員的」,所以,必須有人捐贈才能造就財團法人,但捐贈者不是財團法人的成員。

第二,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設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團法人的設立人一般在設立後會成為該社團法人的成員;財團法人的設立人設立行為完成後,社團法人便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設立人便不再有任何法律上的關聯。

第三,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設立的程序不同。社團法人的設立顯然限於生前行為,並且應該是二人以上所為的共同行為,表現為社團章程行為,其以設立法人為目的;財團法人的設立需要捐助行為,其可以是生前行為,也可以是死因行為,並且沒有二人的限制,捐助由一人進行即可,而且捐助包括訂立捐助章程和捐助財產兩部分。[⑨]

第四,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組織機構不同。社團法人一般有權力機關、執行機關、監督機關等;但是,財團法人只有一個管理機關,有時還有受益人。[⑩]因為社團法人有意思機關或稱決策機關,所以社團法人又稱「自律法人」,財團法人無此機關,所以又稱「他律法人」。[11]

第五,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設立的目的不同。社團法人的目的可能是非營利的,但一般是營利性質,如公司;財團法人一般為慈善目的,屬於非營利性質,如基金會、私立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學研究機構、宗教教堂、寺廟,以及孤兒院、救濟院等。當然,有時法人設立時的目的和實際上的經營會發生一定的偏差,但是這種情況應該不影響理論探討。

第六,法律對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設立的要求不同。一般來說,社團法人的設立採取「准則主義」,而法律對於財團法人的設立則採取「許可主義」,而許可主義一般要嚴格於准則主義。可見,較之於社團法人,法律對於財團法人的設立較為嚴格。學者認為之所以這樣,是因為法律要避免有人以設立財團法人為名而逃避遺產稅。[12]

第七,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終止的事由不同。社團法人可以依其成員的決議終止或變更,因為其社員大會可以形成決定社團命運的決議,法律上的原因一般稱為「自願解散」;而財團法人沒有成員,所以其變更或消滅需依特定有權機關的命令,或者由於目的達到、期間屆滿、財產不足等原因而出現變更或消滅。

有學者詳細總結了中外的法人分類,大致有七類如下:(1)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3)公益法人、營利法人和中間法人;(4)民法法人與商法人;(5)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6)集體法人與獨任法人;(7)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

由此可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是一組分類。。而公益法人、營利法人和中間法人又是另一組分類。一個財團法人完全有可能是一個公益法人,這里它們應該有交叉的地方。

6. 基金會法人如何變更它的法人目的,變更它的終止

基金會成立:

、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基金會變更:

申請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場所變更。

基金會注銷:

1、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2、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3、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八、申請材料:

基金會成立:

1、成立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登記的文件

3、章程草案

4、住所使用權證明

5、驗資證明

6、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名單

7、基金會理事、監事備案表

8、《基金會法人登記申請表》、《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基金會章程核准表》

基金會變更:

變更登記須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一)《基金會變更登記表》;

(二)理事會討論變更事項的會議紀要;

(三)原登記證書(正、副本)。

1.名稱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同時在《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變更理由一欄中聲明:原名稱基金會的債權債務轉入名稱變更後的基金會;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名稱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2.住所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住所變更的會議紀要;③新住所的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材料(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地址、郵編及聯系電話)或房產證復印件;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3.類型變更:①《變更登記申請表》,同時在《變更登記申請表》變更理由一欄中聲明:原類型變更後的類型;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類型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4.業務范圍: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同時在《變更登記申請表》變更理由一欄中聲明:原業務范圍變更後的業務范圍;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業務范圍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6.原始基金數額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原始基金數額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7.業務主管單位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的會議紀要;③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④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⑤《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表》;

(二)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三)《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正、副本。

基金會變更理事、監事、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需填寫《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備案表》,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備案。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在履行內部程序之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於章程修改後的30日內將《基金會章程核准申請書》及修改後的章程草案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書面通知基金會。對准予變更登記的基金會或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基金會注銷:

1、注銷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關於同意注銷登記的批復;

3、《基金會法人注銷申請表》;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會清算審計報告;

5、基金會清算報告書(清算小組成員簽字)。

7. 【法碩】社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民法上按照法人成立的基礎,將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是我國民法通則的內分類,是指由自然人容或法人自願組成,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我國的社會團體法人(如婦聯)可以是社團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也可以是財團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根據法人的業務活動進行的分類。基金會法人是社會團體法人的一種。社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分類標准不同。還有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的特色分類,別的國家沒有。

8. 法人或個人如何成立慈善組織請問辦理由企業法人或個

法人或個人成立慈善組織的規定如下:
根據相關規定:法人和個人都是可以設立慈善組織的。
1、設立應向相關國家或省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2、應當具備的條件。
3、應提供的手續文件。
4、審批流程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4、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6、組織機構。《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9. 慈善組織是非企業法人嗎

1.
企業法人指公司法人(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法人(工廠、商店等)
2.
非企業法人包括機關法人(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查機關等)、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基金會法人
慈善組織是公益性的,有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的性質特點,所以屬於非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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