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分錄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應交價格調節基金
貸:應交稅金-應交價格調節基金(或者其他應交款-應交價格調節基金)
價調是按收入來計提的,每個省市的價調稅率有點不一樣,看你們那裡是多少了,我在四川,這里是千分之一,價調就是營業收入*千分之一得出的金額
2. 吉林省三金一費的計稅依據是什麼按照什麼繳納的比例是多少謝謝!
所謂「三金一費」,是指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價格調節基金、防洪基金、工會會費。
《吉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保障金」是指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省政府或當地政府規定比例的單位,按應當安排殘疾人的數量與實際安排殘疾人數量的差額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根據財政部《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字[1999]16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合法的政府性基金」。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三十五條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五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企業,不含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
根據《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來源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經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2)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一部分;
(3)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一部分;
(4)其他。
根據《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范圍及標准為:
(1)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徵收;
(2)外地進入我省的成建制建築、裝璜、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5‰徵收;
(3)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徵收;
(4)賓館、招待所、旅店業,按營業收入額1%徵收;
(5)(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餐飲廳業,按其營業收入額0.5%徵收;
(6)營業性歌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檯球室、電子游藝廳、錄相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2%徵收;
(7)計程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徵收;
(8)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按2000?5000元徵收;
(9)上述范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2元徵收。
《吉林省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徵收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防洪建設資金(防洪資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向特定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用於防洪基礎建設的資金
3. 價格調節基金的各省情況
雲南來省
雲南省級財政每年從源預算中安排1億元資金,納入省級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和管理,與此同時再向社會徵收一部分資金用於調節基金。省政府近日印發 了雲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這筆價格調節基金,將作為調控重要商品價格,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的專項資金,其中每年用於發放低收入群體臨 時價格補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年度價格調節基金總額的60% 。
海南省
2016年3月6日從三亞市物價局獲悉,三亞市已向三亞各大酒店、景區正式下發通知,即日起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並明令禁止以其他名目徵收相關費用。
據了解,三亞市自2000年1月開始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徵收范圍包括三亞市轄區內的景區和旅遊飯店等。徵收標准方面,景區被劃分為兩類,按每張門票3元或5元繳納,旅遊飯店被劃分為5類,每人每天根據酒店檔次不同需繳納2元至11元不等的價格調節基金。從即日起,根據《三亞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廳關於取消、停止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後,各旅遊景區票價含價格調節基金的要及時調整票價,重新製作票價公示牌對外公布,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公示牌上交三亞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公室。
4.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意思按照什麼來計提的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1噸徵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築、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
(4)吉林省價調基金擴展閱讀:
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用於實施價格調控措施時對主要生活必需品相關的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支持農畜產品和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儲運,防止副食品等農產品價格的暴漲暴跌。自然災害救濟。
特別是發生特大洪澇災害、地震和疫病時,用於群眾生活必需品、抗災救災用品、疫疾防治用品的緊急組織調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農業生產資料經營企業或者直接向農戶提供生產資料價格補貼。
價格信息服務。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價格監測和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免費提供價格信息。
5. 價格調節基金停止徵收了嗎
已徵收了27年的價格調節基金,即將在今年2月1日迎來壽終正寢的一天。清理規范多項政府性基金內是國務院在容27日的常務會議上發布的最新舉措,與之前的營改增和降低社保費率一並構成了「降成本」的組合拳。--網路『自選基』,獻給老基民的大厚禮。
6. 找一個關於吉林省物價局和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價調基金的文件
兄弟給你找這個差不沒急死。二個小時才找著,奶奶的物價局也沒有個網站。1997年有個修改的補充文件最下面原文件網址
吉林省副食品家和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
文號:吉省價辦聯字[1995]33號
省政府各委、辦、廳、各直屬機構,中直駐吉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23號、[1994]16號和吉政辦發[1993]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徵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經省政府批准,並徵得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同意,特製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條基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經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面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條徵收范圍及標准:
(一)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徵收(上調前一年的收入總額與上調幅度的乘積為年增加收入總額)
(二)外地進入我省的建制建築、裝潢、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3‰徵收;
(三)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徵收;
(四)賓館、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員,按營業收入額的1-2%徵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額徵收)
(五)(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等餐飲業,按其營業收入的0.5-1%徵收;不易計算營業收入的,按應繳稅額的一定比例徵收(下同)
(六)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檯球室、電子游藝廳、錄像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的2-3%徵收;
(七)計程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徵收
(八)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安2000-5000元徵收
(九)上述范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1-2元徵收。
第三條具體徵收辦法:
徵收基金的工作原則上由負責徵收的部門自行組織,特殊情況也可委託其他單位協助代征。
(一)凡提高產(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負責徵收;
(二)建築業、裝潢、施工單位由城建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三)落戶人員及流動,人口可由公安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四)個體工商業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徵收;
(五)文化娛樂場所可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或其他)負責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門負責徵收或委託其他部門代征;
中省直單位,其基金徵收工作原則上由省級徵收部門負責;或委託交納基金單位所在地的物價部門徵收。
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只向一個部門繳納,不重復徵收,如出現復征時,一律不再退還,但可抵下期應繳數。
基金應按月征繳,月交納額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納。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情減免徵收基金
1、停產、半停產企業免收;
2、民政部門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收;
3、經省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免收;
4、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免收;
5、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經商的及自產自銷的菜農免收;
6、科教文衛等系統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減半徵收;
7、校辦企業減半徵收;
8、三資企業、微利企業及經省級稅務部門批准減稅照顧的企業可酌情減收;
9、各部門依據政策規定,符合減免條件的,可適當減免。
申請減免交納基金的單位,一律填寫統一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減免審批表》,企事業單位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所在地物價部門批准。
基金減免額一次超過5萬元或全年累計超過20萬元的。一律報省物價部門審批,其中額度巨大的還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實行先繳後退制度,經批准減免的基金,屬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次月將已上繳基金退回,屬減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已上繳部分可以抵頂待繳部分。
第五條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負責人使用時須向物價部門申報,由物價、蔡增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通過財政專戶撥款。基金的日常徵收、稽查及組織協調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部門負責;物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的物價、財政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物價,財政部門報告基金的徵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於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將基金存入徵收部門在銀行的專戶。各徵收部門徵收基金款達1000元時即存入財政專戶。
(三)各單位交納的基金,企業可列入管理費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營業收入.
繳納基金單位帳務處理:
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
借:管理費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貸:其它應交款
2.代收代繳單位的賬務處理接吉財綜〔〕994〕111號執行;
(三)徵收部門。
收到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
上繳財政專戶時,借:其它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門直接收繳,也可委託銀行實行托收承付。銀行部門應做好基金結轉和劃撥工作。
(五)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按征(代)收部門、單位徵收基金額5%核撥徵收手續費,用以解決徵收工作中必要的辦公經費
(六)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隨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終結余基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各級政府通過徵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經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七)各征(代)收單位應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檢印的專用票據,否則,被收單位、個人有權拒付;
(八)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收繳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枉法。
第六條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用於影響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臨時性、突發性價格波動的調控,防止暴漲暴落;
(二)用於國家調整價格引起連鎖反映,但又不能相應調價的個別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補貼;
(三)發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資建設"菜籃子"工程;
(四)重大節假日期間對主要副食品價格的補貼;
基金的使用應當制定年度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原則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計劃由物價、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著有償與無償相結合,以有償(低息)為主的原則。
使用基金的部門、單位,應提出詳細的書面申請,填寫《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審批表》,按基金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 監督檢查及處罰
(一)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對多次故意不能足額交納的,對當事人和負責人處以罰款;
(二)對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內的,每天可處以應交基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一個月的,企事業單位,由物價部門按違反價格規定進行處罰,個體工商戶由工商部門催繳,對無故拒繳的,要進行適當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工作的,由徵收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聯合處理,對干擾公務、打罵徵收人員的,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有意阻擋、包庇或拒絕繳納基金的單位,由監察部門追究領導者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及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
(五)征(代)收、管理、監督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基金繳納表》、《基金使用審批表》、《基金減免審批表》均由省物價部門統一樣式、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備案。
本辦法從十月一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的決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
二、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對拒不交納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http://www.jlds.gov.cn/DsFwCms/site/jldscms/web/fgContent.jsp?ContentLink=5698
7. 三金一費的價格調節基金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來源有哪些
根據《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來源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經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2)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一部分;
(3)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一部分;
(4)其他。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范圍及標準是什麼
根據《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范圍及標准為:
(1)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徵收;
(2)外地進入我省的成建制建築、裝璜、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5‰徵收;
(3)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徵收;
(4)賓館、招待所、旅店業,按營業收入額1%徵收;
(5)(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餐飲廳業,按其營業收入額0.5%徵收;
(6)營業性歌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檯球室、電子游藝廳、錄相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2%徵收;
(7)計程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徵收;
(8)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按2000?5000元徵收;
(9)上述范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2元徵收。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具體徵收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徵收基金的工作原則上由負責徵收的部門自行組織,特殊情況也可委託其他單位協助代征。
(1)凡提高產(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負責徵收;
(2)建築、裝璜、施工單位由城建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3)落戶人員及流動人口可由公安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4)個體工商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徵收;
(5)文化娛樂場所可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或其他)負責代征;
(6)其他均由物價部門負責徵收或委託其他部門代征。
中省直單位,其基金徵收工作原則上由省級徵收部門負責,或委託交納基金單位所在地的物價部門徵收。
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只向一個部門繳納,不重復徵收,如出理復征時,一律不再退還,但可抵下期應繳數。
基金應按月征繳,月交納額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納。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手續費提取比例是多少
根據《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可按征(代)收部門、單位徵收基金額的5%核撥徵收手續費,用以解決徵收工作中必要的辦公經費。
8. 吉林市的副食品價格調整基金有繳納的嗎
吉林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使用工作,根據吉林省物價局、財政廳《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吉省價辦聯字〔1995〕第3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范圍、標准 (一)產(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價的,從提價之日起按照一年內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徵收。 (二)外地進入我市的建築、裝璜、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1%徵收。 (三)外埠在我市的常駐辦事機構、生產經營單位按注冊人數,每人每月10元徵收。 (四)從事個體私營經濟的人員按每人每月5元徵收。 (五)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每月按定額100-300元徵收。 (六)餐飲業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等級,特級每月200元,二級每月100元,三級每月50元,級外的每月20元徵收。 (七)出租小汽車,全年一次性徵收100元。 (八)個體營運客車以普通型為基礎,按核定定員,每月每座1元徵收,超普通的,按每月每座不超過2元徵收。個體營運貨車,按標准噸位,每噸位每月5元徵收,1噸以下的車輛和無標准噸位的車輛,按每台每月10元徵收。 (九)松花湖旅遊船舶徵收標准按吉林市物價局、交通局《關於調整松花湖船舶運價的通知》(吉市價收字〔1996〕第6號文件)執行。 (十)機動車維修行業,按營業額的1%徵收,徵收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徵收。 (十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按培訓費收入的1%徵收。 (十二)汽車配件銷售行業,按照營業收入的0.5%徵收,徵收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徵收。 (十三)非城鎮人口進入我市及外地調入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人員)每人徵收4000元。 (十四)賓館按實際住宿人員,每日每床1元徵收,招待所、旅店按實際住宿人員每日每床0.50元徵收。 (十五)前十四項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月2元徵收。 第四條 具體徵收辦法 (一)外埠在我市的常駐辦事機構生產經營單位,由市經濟協作委員會代征。 (二)外地進入我市的建築、裝璜、施工單位由市建工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三)非城鎮人口進入我市及外地調入我市落戶人員,由市公安局在辦理戶口時代征。 (四)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個體客貨運輸、營運客船,由市交通局代征。 (五)出租小汽車,由市公用事業局代征。 (六)產(商)品價格及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價的賓館、招待所、旅店行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及其它部門,由市物價局代征。 (七)前六項以外的單位,均由市地稅局代征。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情減免徵收。 (一)停產、半停產企業免收。 (二)民政部門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收。 (三)經省市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免收。 (四)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免收。 (五)教育、文化、醫療衛生單位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減半徵收。 第六條 申請減免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應填寫市物價局、財政局統一制定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減免審批表」,報市價調辦審核,經市政府批准予以減免。 第七條 具體管理辦法 (一)成立市政府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領導組,下設吉林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負責徵收、管理、使用和協調等日常工作。 (二)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挪用、截留,年終節余滾動使用。 (三)基金按季徵收,須在每季首月十五日前將上季基金存入市財政局專戶。 (四)各單位繳納的基金,企業可列入管理費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可不計營業收入。 第八條 基金可由代征部門直接收繳,也可委託銀行托收承付,銀行部門應做好基金的收繳和劃撥工作。代征手續費按基金徵收額的5%提取。代征單位使用市財政局統一檢印的專用票據。 第九條 基金使用范圍、原則 (一)用於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突發性價格波動的補貼。 (二)用於國家調整價格引起的個別重要副食品價格連鎖反映的政策性補貼。 (三)扶持副食品基地和「菜籃子」工程建設。 (四)平抑重要節日期間的價格暴漲。 (五)用於價調基金徵收管理工作中的各項費用支出。 (六)基金使用應制定年度計劃,按計劃執行。 (七)基金使用應堅持有償和無償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逾期30日之內不交納的,每天可處以應交基金額1%的滯納金。對無故不繳納基金的單位,由物價部門按違反價格規定進行處罰。 (二)對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工作,特別是干擾公務、打罵徵收人員的,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三)征(代)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所在單位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規定至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記得採納啊
9. 向物價局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入什麼科目
兄弟給你找這個差不沒急死。二個小時才找著,奶奶的物價局也沒有個網站。1997年有個修改的補充文件最下面原文件網址
吉林省副食品家和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
文號:吉省價辦聯字[1995]33號
省政府各委、辦、廳、各直屬機構,中直駐吉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23號、[1994]16號和吉政辦發[1993]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徵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經省政府批准,並徵得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同意,特製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條基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經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面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條徵收范圍及標准:
(一)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徵收(上調前一年的收入總額與上調幅度的乘積為年增加收入總額)
(二)外地進入我省的建制建築、裝潢、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3‰徵收;
(三)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徵收;
(四)賓館、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員,按營業收入額的1-2%徵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額徵收)
(五)(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等餐飲業,按其營業收入的0.5-1%徵收;不易計算營業收入的,按應繳稅額的一定比例徵收(下同)
(六)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檯球室、電子游藝廳、錄像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的2-3%徵收;
(七)計程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徵收
(八)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安2000-5000元徵收
(九)上述范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1-2元徵收。
第三條具體徵收辦法:
徵收基金的工作原則上由負責徵收的部門自行組織,特殊情況也可委託其他單位協助代征。
(一)凡提高產(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負責徵收;
(二)建築業、裝潢、施工單位由城建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三)落戶人員及流動,人口可由公安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四)個體工商業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徵收;
(五)文化娛樂場所可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或其他)負責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門負責徵收或委託其他部門代征;
中省直單位,其基金徵收工作原則上由省級徵收部門負責;或委託交納基金單位所在地的物價部門徵收。
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只向一個部門繳納,不重復徵收,如出現復征時,一律不再退還,但可抵下期應繳數。
基金應按月征繳,月交納額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納。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情減免徵收基金
1、停產、半停產企業免收;
2、民政部門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收;
3、經省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免收;
4、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免收;
5、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經商的及自產自銷的菜農免收;
6、科教文衛等系統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減半徵收;
7、校辦企業減半徵收;
8、三資企業、微利企業及經省級稅務部門批准減稅照顧的企業可酌情減收;
9、各部門依據政策規定,符合減免條件的,可適當減免。
申請減免交納基金的單位,一律填寫統一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減免審批表》,企事業單位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所在地物價部門批准。
基金減免額一次超過5萬元或全年累計超過20萬元的。一律報省物價部門審批,其中額度巨大的還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實行先繳後退制度,經批准減免的基金,屬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次月將已上繳基金退回,屬減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已上繳部分可以抵頂待繳部分。
第五條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負責人使用時須向物價部門申報,由物價、蔡增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通過財政專戶撥款。基金的日常徵收、稽查及組織協調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部門負責;物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的物價、財政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物價,財政部門報告基金的徵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於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將基金存入徵收部門在銀行的專戶。各徵收部門徵收基金款達1000元時即存入財政專戶。
(三)各單位交納的基金,企業可列入管理費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營業收入.
繳納基金單位帳務處理:
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
借:管理費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貸:其它應交款
2.代收代繳單位的賬務處理接吉財綜〔〕994〕111號執行;
(三)徵收部門。
收到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
上繳財政專戶時,借:其它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門直接收繳,也可委託銀行實行托收承付。銀行部門應做好基金結轉和劃撥工作。
(五)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按征(代)收部門、單位徵收基金額5%核撥徵收手續費,用以解決徵收工作中必要的辦公經費
(六)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隨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終結余基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各級政府通過徵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經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七)各征(代)收單位應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檢印的專用票據,否則,被收單位、個人有權拒付;
(八)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收繳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枉法。
第六條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用於影響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臨時性、突發性價格波動的調控,防止暴漲暴落;
(二)用於國家調整價格引起連鎖反映,但又不能相應調價的個別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補貼;
(三)發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資建設"菜籃子"工程;
(四)重大節假日期間對主要副食品價格的補貼;
基金的使用應當制定年度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原則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計劃由物價、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著有償與無償相結合,以有償(低息)為主的原則。
使用基金的部門、單位,應提出詳細的書面申請,填寫《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審批表》,按基金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 監督檢查及處罰
(一)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對多次故意不能足額交納的,對當事人和負責人處以罰款;
(二)對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內的,每天可處以應交基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一個月的,企事業單位,由物價部門按違反價格規定進行處罰,個體工商戶由工商部門催繳,對無故拒繳的,要進行適當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工作的,由徵收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聯合處理,對干擾公務、打罵徵收人員的,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有意阻擋、包庇或拒絕繳納基金的單位,由監察部門追究領導者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及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
(五)征(代)收、管理、監督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基金繳納表》、《基金使用審批表》、《基金減免審批表》均由省物價部門統一樣式、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備案。
本辦法從十月一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的決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
二、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對拒不交納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10. 吉林省三金一費的計稅依據是什麼按照什麼繳納的比例是多少
所謂「三金一費」,是指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價格調節基金、防洪基金、工會會費。
《吉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保障金」是指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省政府或當地政府規定比例的單位,按應當安排殘疾人的數量與實際安排殘疾人數量的差額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根據財政部《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字[1999]16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合法的政府性基金」。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三十五條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五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企業,不含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
根據《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來源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經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2)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一部分;
(3)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一部分;
(4)其他。
根據《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范圍及標准為:
(1)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徵收;
(2)外地進入我省的成建制建築、裝璜、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5‰徵收;
(3)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徵收;
(4)賓館、招待所、旅店業,按營業收入額1%徵收;
(5)(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餐飲廳業,按其營業收入額0.5%徵收;
(6)營業性歌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檯球室、電子游藝廳、錄相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2%徵收;
(7)計程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徵收;
(8)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按2000?5000元徵收;
(9)上述范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2元徵收。
《吉林省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徵收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防洪建設資金(防洪資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向特定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用於防洪基礎建設的資金。
防洪資金的徵收范圍包
《吉林省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徵收使用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單位和個人必須繳納防洪資金:
(1)國有企業(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2)集體(含鄉鎮、村辦)企業;
(3)外商投資企業;
(4)聯營企業;
(5)私營企業;
(6)城鄉個體工商戶;
(7)非農業建設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防洪資金計征標准
《吉林省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徵收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防洪資金按下列標准計征:
(1)銀行(含信用合作社)、保險公司、各類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利息和保費收入,按0.6‰計征,其他收入,按1‰計征;
(2)第一項以外的企業,按經營收入的1‰計征
(3)城鄉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50元計征
(4)非農業建設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征地面積,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計征。
根據《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應當與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繳當月經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會自收單位除外),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由稅務部門全額代征工會經費;開業滿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由稅務部門全額代征工會籌備金。
全部職工是指在企事業單位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它形式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正式職工、長期職工、合同制職工和臨時職工等。工資總額組成按照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一號令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對於賬務不健全的企事業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和職工總數核定工資總額。
稅務部門根據核定的申報表和銀行收款憑證,開具由財政部監制、全國總工會統一印製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作為繳費單位稅前列支工會經費的憑證。
用人單位非因不可抗力、破產或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等原因,逾期不撥繳或者未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的,應當催繳並按欠繳金額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滯納金。經兩次催繳無效的,該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