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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再投資中資企業

發布時間:2021-06-30 08:00:47

Ⅰ 將境外的資金導入國內投資犯法嗎

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據商務部統計,2004年1-10月,我國合同外資金額1189.99億美元,同比增長34.19%;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37.81億美元,同比增長23.47%。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國累計合同利用外資金額10621.29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552.51億美元。

預計2004年全年我國外商實際投入金額將首次超過600億美元,增幅高於15%。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商直接投資中有一部分並未直接進入實業投資領域。

(1)境內再投資中資企業擴展閱讀:

經濟學方面:

在理論經濟學方面,投資是指購買(和因此生產)資本貨物——不會被消耗掉而反倒是被使用在未來生產的物品。實例包括了修造鐵路,或工廠,清潔土地,或讓自己讀大學。嚴格地講,在公式GDP= C + I + G + NX里投資也是國內生產總值(GDP)的一部分。

在那方面來說投資的功能被劃分成非居住性投資(譬如工廠、機械等)和居住性投資(新房)。從I = (Y, i)的關聯中可得知投資是與收入和利率有密切關系的事。收入的增加將促進更高額的投資,但是更高的利率將阻礙投資因為借錢的費用變得更加昂貴。

財務方面:在財務方面,投資意味著買證券或其它金融或紙上資產。估價是估計一項潛在的投資的價格值得與否的方法。投資的類型包括房地產、證券投資、黃金、外幣、債券和郵票。之後這些投資也許會提供未來的現金流,也許其價值會增加或減少。股市里的投資是由證券投資者來執行。

Ⅱ 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作為股東,再投資一家境內公司,這個境內公司是外資企業呢,還是內資企業呢

如果再投資的企業經營范圍屬於外商投資的鼓勵類和允許類項目,則直接辦理工商登記,為內資企業。

Ⅲ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要符合什麼條件要參照哪些法規

港資企業法定比照外國投資者處理,如果你們希望通過港資企業直接增資房地產企業,獲得該企業的股權,屬於外商投資者股權並購境內企業,適用《關於外商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需要向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獲得「批准文件」,持批准文件至內地房地產企業所在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並至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並應在3個月內完成增資。

Ⅳ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再投資與外國自然人各方出資組建的企業屬於中外合資企業還是外商合資企業

一般是中外合資企業,乙方、丙方屬於外方投資者,甲方為境內機構,屬於中方股東。

但是一種情況除外,如果甲方是一個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甲方也相當於外國投資者。則他們合資的企業為外商合資企業。

關鍵是看投資者是境內的還是境外的。

Ⅳ 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將成為內資的法律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內中國境內設立的全容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可見,北京公司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它收購公司,相當於中國法人收購公司,被收購後的公司當然成為內資公司。

Ⅵ 外商投資企業如何在境內再投資辦企業屬於什麼企業

屬於內資,除了一種情況
外商投資企業
是投資性公司,則其再投資的企業也為外資。

Ⅶ 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

答案:A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和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Ⅷ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的企業性質,注冊登記類型

一、分2種情況:
1、如果外商獨資企業是投資性公司,則其所投資企業視為外資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及審批程序另行報批。
2、如果不是投資性公司,只是普通的外商投資企業,則其所投資企業為內資企業。

二、舊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此時,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但新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故此,根據新公司法,原獨資公司出資額已不再有限制。可以超過其注冊資本50%,也可以超過其凈資產的50%。

Ⅸ 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設立企業的性質如何認定

政策解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2000〕第6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第六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第八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准予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企業類別欄目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以下簡稱《(加註)營業執照》)。

《外商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規定,中外合作者舉辦合作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

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企業。該企業的投資方中沒有外國投資者,不屬於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中外合作企業,即不屬於外資企業。該企業的類別欄目注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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