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中,「委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是指可以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並成為基金管理人嗎
如題所述股權投資企業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其他股權投資企業或者股權投資管內理容企業管理的,其受託管理機構應當申請附帶備案並接受備案管理。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可以通過組建內部管理團隊實行自我管理,也可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其他股權投資企業或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本募集人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
『貳』 投資固定回報和入股有什麼區別
固定收益投資是指預先規定應得的投資收入,一般用百分比表示,按期支付,收益在整個投資期內不變。
固定收益投資工具的特點主要有:
①收益是固定的;
②風險較小;
③安全性較高;
④變現較容易;
⑤償還期固定。
入股又稱股票持有或員工持股,即員工成為所服務企業的股東。員工入股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別。狹義的員工入股系指公司為使員工取得所屬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種便利制度;廣義的員工入股,則為員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獎勵、斡旋、援助等方法,做為推進公司的方針或政策的總稱。
入股需要協議,然後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變更股東的變更登記的: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
企業提交名稱《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准予變更的證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
6、新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註: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變更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加蓋公章
『叄』 私募股權投資是否合法
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投資於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
依據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建立的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活動就是合法的,私募股權投資的特點:
1、私募,既然稱之為私募,就不能公開進行募資活動。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關於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嚴格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私募股權基金募資時如果承諾最低回報或者發布廣告等公開募資是不允許的;
2、最低投資額: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單個投資者投資必須在100萬元以上;
3、私募股權基金不能打著股權投資的名義從事高利貸等債權活動,否則就是違反了《貸款通則》中企業法人之間不能借貸的規定。
私募股權投資是一種合法的投資渠道。而非法集資卻是一種違法行為。可是,實踐中,卻有各種各樣的籌集資金方式披上了「股權投資」、「私募股權」的合法外衣,甚至有的股權投資公司,雖然拿到合法的工商執照,卻從事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的勾當。二者的區別在於:
一、私募股權投資
(1)有正規合法的法律手續,經有關部門依法定程序批準是認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法的前提。如成立內資公司制私募基金已經取得工商登記,成立外資公司制私募基金需要經外經貿部和科技部共同審批。
(2)股權融資對象特定、不公開發行、人數不多。比如,以私募股權投資的方式設立公司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與此相反,非法集資卻是公開的,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募集資金。
(3)私募股權不承諾保本和固定收益。承諾固定收益的一種表現形式是保本付息,是否簽訂了保本付息條款是認定是否構成非法集資的主要認定標准。保本付息業務只有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才能開展,一般機構是無權向客戶做這一承諾的。
二、非法集資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準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肆』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優先股」和股東固定回報的否定性規定。列明法條即可。謝謝。
從公司法的角度來說,「優先股」實際上就是一種股東根據公司章程中的約定,而固定的分紅的情況。實際上公司法是變相地承認了這種方式。
否定性規定,主要可能指的是聯營保底條款,這主要是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0.11.12)》中,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的約定為無效。 這個司法解釋中「保底條款問題」的規定主要源於《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了民事活動應遵循公平、等價有償得原則。聯營合同的中的保底條款違法了該條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30條、第31條、第35條規定的個人合夥系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一種法律關系。《民法通則》關於合夥中合夥人共擔風險的規定實際就是對「保底」的禁止。 但是上述司法解釋在現在的公司法層面上,應該已經失去了一定的意義, 《公司法》149條暗示,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公司之間在不違反相關金融法規的情況下可以借貸。
《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優先股)。 即使司法實踐認可固定回報的約定,但是在公司虧損的時候,該固定回報應該由承包股東承擔,而不能由公司承擔(按照《公司法》第167條,公司的利潤要先用於彌補虧損,再用來提取法定公積金,最後才分紅,所以如果公司虧損,公司就更不能分紅了)。同時,不參與經營的股東也不得抽回出資(《公司法》第36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兩點也是股東固定回報約定與借貸給公司收取利息的區別。
『伍』 股權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就是委託人嗎
如題所述股權投資企業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其他股權投資企業或者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的,其受託管理機構應當申請附帶備案並接受備案管理。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可以通過組建內部管理團隊實行自我管理,也可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其他股權投資企業或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本募集人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
『陸』 股市入門知識:什麼是股權投資 股權投資騙局怎麼判斷
股權投資是指企業(或者個人)通過購買其他企業(准備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於其他企業以獲得該企業的利潤或股利的經濟行為。非法集資類型的股權投資主要有以下特徵:
1.投資主體不特定:私募股權投資只能面向特定對象,而且有人數限制(股份公司制股權基金不超過200人,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制股權基金不超過50人),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涉及人數眾多通常就會涉嫌非法集資。
2.私募股權公開吸引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只能以非公開方式進行,通常由基金管理人私下與投資者進行協商。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傳銷等方式進行公開宣傳,以吸收公眾資金,涉嫌非法集資。
3.承諾回報快:私募股權投資通常是長期持有一個公司的股票或長期的投資一個公司,屬於長線投資方式,投資期限一般為5N7年;非法集資一般承諾投資期限較短,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或兩年為期來承諾回報,即投資時間短、回報快。
4.承諾高回報:按照法律規定,私募股權投資不得承諾保本或固定回報;非法集資通常以高息、返點等作為誘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給予固定的回報。
5.虛構項目:涉及非法集資的項目管理人虛構項目,搞「龐氏騙局」和「自融」,或者實際投資過程中「明股實債」。
『柒』 股權投資能設定每年的固定收益么
如果設定了固定收益,很容易被認定為借貸關系,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中,認定這樣約定的聯營行為系「名為投資,實為借貸」。實踐中,很多約定了固定收益的股權投資合同都被認定為借貸關系。這種合同如果是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簽署的,那不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4倍的部分是有效的,但是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是法人之間簽署的,那麼還要看這種借貸是否合法。
『捌』 個人怎樣合法募集資金
個人合法募集資金的方式目前主要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的要求和有關規定,現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法合規的募集和運作說明如下: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只能以私募方式(非公開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投資者以機構投資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資者構成。
(二)募集資金僅面向特定對象,不得通過媒體(包括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三)資本募集人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
(四)單個出資人出資金額必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人應當以自有資金貨幣出資,且不得接受多個投資者委託認繳股權投資基金資本。
(8)股權投資企業不得承諾固定回報擴展閱讀: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也對此予以規定。
『玖』 發改委《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通知》中規定股權投資企業不能承諾固定回報是出於何種考慮
我的理解有點不一樣,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合夥企業,股東/合夥人共擔風險共享收益都是基本原則,而承諾固定回報過去在公司法的實踐中就是被禁止的。或者說承諾固定回報會被理解為一種借貸,而不是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