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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投資性主體的特徵

發布時間:2021-07-01 13:01:47

『壹』 出資人權益是什麼

是指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應享的剩餘利益。即一個會計主體在一定時期所擁有或可控制的具有未來經濟利益資源的凈額。所謂凈資產,在數量上等於企業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的余額,這可以通過對會計恆等式的變形來表示,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企業的所有者和債權人均是企業資金的提供者,因而所有者權益和負債(債權人權益)二者均是對企業資產的要求權,但二者之間又存在著明顯的區別。主要的區別有:
(1)性質不同。
(2)權利不同。
(3)償還期限不同。
(4)風險不同。
(5)計量不同。
[編輯本段]所有者權益的內容
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其中: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分為:
(1)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
(2)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分為:
(1)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損失;
(2)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損失。
[編輯本段]所有者權益的特徵
所有者權益與債權人權益比較,一般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徵:
1.所有者權益在企業經營期內可供企業長期、持續地使用,企業不必向投資人返還資本金。而負債則須按期返還給債權人,成為企業的負擔。
2.企業所有人憑其對企業投入的資本,享受分配稅後利潤的權利。所有者權益是企業分配稅後凈利潤的主要依據,而債權人除按規定取得股息外,無權分配企業的盈利。
3.企業所有人有權行使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或者授權管理人員行使經營管理權。但債權人並沒有經營管理權。
4.企業的所有者對企業的債務和虧損負有無限的責任或有限的責任,而債權人對企業的其他債務不發生關系,一般也不承擔企業的虧損。
所有者權益類賬戶的分類
按其形成的方式,該類賬戶可分為投資人投入的資本以及企業內部滋生的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
所有者權益類賬戶按照來源和構成的不同可以再分為投入資本類所有者權益賬戶和資本積累類所有者權益賬戶。
投入資本類所有者權益賬戶主要有: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
資本積累類賬戶主要有:盈餘公積、本年利潤、利潤分配等。
[編輯本段]所有者權益的分類
一、所有者權益按其構成,分為投入資本、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三類。
1、投入資本
投入資本是指所有者在企業注冊資本的范圍內實際投入的資本。所謂注冊資本,是指企業在設立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資本總額,也就是全部出資者設定的出資額之和。企業對資本的籌集,應該按照法律、法規、合同和章程的規定及時進行。如果是一次籌集的,投入資本應等於注冊資本;如果是分期籌集的,在所有者最後一次繳入資本以後,投入資本應等於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企業的法定資本,是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財力保證。
在不同類型的企業中,投入資本的表現形式有所不同。在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資本表現為實際發行股票的面值,也稱為股本;在其他企業,投入資本表現為所有者在注冊資本范圍內的實際出資額,也稱為實收資本。
投入資本按照所有者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國家投入資本、法人投入資本、個人投入資本和外方投入資本。國家投入資本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所形成的資本;法人投入資本是指我國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所形成的資本;個人投入資本是指我國公民以其合法財產投入企業所形成的資本;外方投入資本是指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將資產投入企業所形成的資本。
投入資本按照投入資產的形式不同,可以分為貨幣投資、實物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
2、資本公積
資本公積是指歸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轉化而形成的資本,主要包括資本溢價(股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等。
3、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是指歸所有者所共有的、由收益轉化而形成的所有者權益,主要包括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二、所有者權益可以按經濟內容和形成渠道分類。
1.所有者權益按經濟內容劃分,可分為投入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四種。
(1)投入資本是投資者實際投入企業經濟活動的各種財產物資,包括國家投資、法人投資、個人投資和外商投資。國家投資是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的資本;法人投資是企業法人或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的資本;個人投資是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其合法的財產投入企業所形成的資本;外商投資是國外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投入的資本。
(2)資本公積是通過企業非營業利潤所增加的凈資產,包括接受捐贈、法定財產重估增值、資本匯率折算差額和資本溢價所得的各種財產物資。接受捐贈是指企業因接受其他部門或個人的現金或實物等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是指企業因分立、合並、變更和投資時資產評估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資產價值與原賬面凈值的差額;資本匯率折算差額是指企業收到外幣投資時由於匯率變動而發生的匯兌差額;資本溢價是指投資人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認繳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及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本的溢價凈收入等。
(3)盈餘公積是指企業從稅後凈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盈餘公積按規定可用於彌補企業虧損,也可按法定程序轉增資本金。法定公積金提取率為10%。
(4)未分配利潤是本年度所實現的凈利潤經過利潤分配後所剩餘的利潤,等待以後分配。如果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時,即表示年末的未彌補的虧損,應由以後年度的利潤或盈餘公積來彌補。
2.所有者權益如按形成渠道劃分,可分為原始投入的資本和經營中形成的資本。原始投入的資本包括投入資本和資本公積,經營中形成的資本包括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編輯本段]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相關條款對所有者權益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第二十七條 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條 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二十九條 所有者權益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編輯本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條件
所有者權益體現的是所有者在企業的中剩餘權益,因此,所有者權益的確認主要依賴於其他會計要素,尤其是資產和負債的確認;所有者權益金額的確定也是主要取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所有者權益反映的是企業所有者對企業資產的索取權,負債反映的是企業債權人對企業資產的索取權,兩者在性質上有本質區別,因此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應當嚴格區分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尤其是企業的償債能力和產權比率等.在實務中,企業某些交易或者事項可能同時具有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特徵,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將屬於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部分分開核算和列報.例如,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企業應當將其中的負債部分和權益性工具部分進行分拆,分別確認負債和所有者權益.
[編輯本段]與債權權益的區別
兩者的顯著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債權人對企業資產的要求權優於所有者權益。
2.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而債權人往往無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3.對於所有者而言,在企業持續經營的情況下,除按法律程序減資外,一般不能提前撤回投資。而負債一般都有規定的償還期限,必須於一定時期償還。
4.投資者以股利或利潤的形式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而債權人的債權只能按規定的條件得到償付並獲取利息收入。
[編輯本段]中外所有者權益比較
國際會計准則以及許多國家和地區沒有對企業所有者權益單獨制定過會計准則。一般只是在其它會計准則中就其相關的所有者權益問題作出規定,往往也只是涉及所有者權益在會計報表中的披露,或者簡單地要求企業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主要原因在於各國的法律已經對涉及所有者權益事項的處理作出了轉為詳細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對涉及企業所有者權益的重大事項的處理作出了規定。考慮到在一個單獨的准則中系統地規范涉及所有者權益事項的會計處理,便於企業實際操作,因此我國將所有者權益作為一個獨立的准則項目。
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獨特組織形式、運行方式及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其他國家或地區均將其作為法律或會計准則的重要規范對象。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將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者權益核算有獨特的要求,《公司法》等法律也較明確,為此,我國具體准則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的核算單獨作為一類進行表述。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但其涉及所有者權益的會計處理基本一致,為此,我國所有者權益具體會計准則將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的會計處理合並為一類進行表述。
我國的所有者權益具體會計准則包括引言、正文和附則三個部分。引言主要說明了本准則所規范的范圍,即企業所有者權益的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揭示。正文部分為定義、所有者權益的構成、投入資本、增加資本、發行費用、接受捐贈和資產重估、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減少資本、應揭露的事項等九個自然段。定義一段為准則的進一步展開鋪平了道路,同時也為我們正確理解並使用准則提供了依據。所有者權益構成一段指出了所有者權益包括的內容,而後分別規范了投入資本、增加資本、接受捐贈、利潤分配及虧損和減少資本的會計處理。發行費用一段介紹了企業發行股票時,股票承銷費、注冊會計師費用、評估費用、律師費用、公共場所涉及廣告費用、印刷費等費用在股票平價發行以及溢價發行時如何處理。應揭露的事項一段落地所有者權益應揭露的事項進行了說明。附則說明確准則的解釋權歸屬和生效日期。
(一)關於所有者權益的構成
在國際會計准則中,所有者權益部分稱之為業主權益和股東權益,它的構成如下:
(1)實繳資本,即股東實際繳入的股本;
(2)資本盈餘,即股票溢價;
(3)資產增值,即由於價格水平變動,對企業資產重估而形成的盈餘;
(4)留存收益,即企業收益支付股利後的剩餘部分;
(5)非股東對企業的捐贈。
與我國所有者權益比較,實繳資本與我國的實收資本是基本相同的。資本盈餘、資本增值、非股東捐贈的資產均與我國的資本公積概念相對應;留存收益與我國的未分配利潤相對應。我國有「盈餘公積」概念,屬於所有者權益的內容,代表從利潤分配中提取的有關金額內容。在我國,財務制度規定要從稅金利潤中按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和公益金,並將這兩部分提取的金額放入「盈餘公積」之中,而西方國家並不是這樣的,只是將稅後利潤進行股利分配,剩餘即是留存收益。
美國所有者權益一般分為實收資本和留存收益。實收資本即股東權益,包括普通股、優先股。若存在超面值繳入股本則將其單獨列為一項。
日本所有者權益即為資本。資本必須劃分為屬於資本金部分和屬於盈餘部分。資本金部分應當列示其法定資本額。對於已發分為資本公積金、利潤公積金及其他公積金,並分別列示。資本公積金包括由於股票發行轉入的盈餘。利潤公積金包括來源於利潤的盈餘。其他公積金包括任意公積金和本期末分配利潤。
英國的所有者權益一般包括資本及准備。通常分為已繳股本、股本溢價、重估價准備、其他准備及損益7部分。其他准備包括資本收兌准備、自有股份准備、按公司章程提取的准備等。
(二)關於投入資本
這里所說的資本是狹義的資本,即所有者向企業繳入的注冊資本。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美、英、荷等國家採取「授權資本制」,根據這種資本制度,公司資本被區分為「額定資本」和「已發行資本」。公司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授權資本的數額,但一部分,其餘留待日後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決定是否發行。所以授權資本不代表公司實際擁有的資產,而只是公司有權通過發行股份而募集資本的最高限額,是一種名義資本,而發行資本才是公司真實的資本。
法、德等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採取「法院定資本制」,根據這一制度,公司章程中所載明的公司資本額在公司設立時必須由認股人全部認購完畢,否則公司不得成立,公司如增加資本必須修改章程。法定資本制有利於保證公司擁有充實的資本,防止利用公司進行欺騙、投機,但其要求過於嚴厲,已不適應現代股份公司發展的客觀需要。近年來,一些大陸法系國家開始放棄或部分放棄法定資本制而仿效授權資本制,如日本公司法規定,公司在設立時需發行股份總額的四分之一以上即可,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當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授予權發行新股增加資本時,可以一次或多次完成,但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注冊資本制度,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用資金相一致。注冊資本是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資本為限,所以注冊資本亦稱為法定資本。公司法對各類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明確的規定。企業在其經營期內,注冊資本只能增加、轉讓不得減少,以保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企業注冊資本的增減超過20%時,應按資金使用證明或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擅自改變注冊資本或抽逃資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對於所有者投入資金的核算,股份有限公司設置「股本」科目,其他企業設置「實收資本」科目進行核算。所以必須明確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的區別與聯系。實收資本是指企業實際收到的投資者已投入的資本總和。企業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一般不是在認定後一次全部投入,而是根據合同或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隨著企業基建、生產和經營的開展而逐步分批投入的。只有當按規定繳足出資額後,企業的實收資本才等於注冊資本。雖然,投入資本核算的內容只能是實收資本,而不是注冊資本或投資總額。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資者超面值購買股票時,股票的溢價部分扣除發行費用後計入公司的資本公積,而「股本」賬戶只記載股票的面值。這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子資本為「股本」賬戶記載的金額,而投入資本則包括股本和溢價兩部分。其他形式的企業在收到投資者投入資金時將其金額記入「實收資本」賬戶,所以,其它收資本與注冊資本、投入資本在投資者按規定繳足出資時是一致的。
(三)關於公積金
我國會計制度中規定的公積金實質是企業所有者共享的但不能作為利潤分配的權益。資本公積是與繳入資本相關的但又不享受權益的資本投入。由於資本是一個法定數額,標志著所有者承擔的風險和享有的權益,只能單獨列示,不能混淆,因此,凡是不能標有限責任也不能享受權益的資本投入必須分開列示。盈餘公積則與國外的法定準備相同,屬於限制利潤分配的一種手段。
美國的撥定留存收益完全是公司自己的事,其比例大小由股東大會決定,法律對此未作任何強制規定。撥定留存收益對利潤分配作一限制,不須劃撥相應的資產。對於與繳入資本相關的但又不享受所有者日常權益的資本投入,分項列示,如「超面值繳入股本」、「捐贈資本」等。
日本的商法要求公司設立下列准備:(1)資本准備。即前面提到的資本公積金。包括股票溢價和因資本減少或兼並而產生的正差異。如果兼並時所產生的正差異等於法定準備與被合並公司其他留存收益之和,可以不作為法定準備,而在資本准備下列示。(2)法定準備。即前面提到的利潤公積金。日本的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至少按支付的現金股利的10%計提法定準備,提滿股本的25%為止。
法國的准備主要包括法定準備、約定準備、重估價准備以及管制資本利得准備等。法國公司必須按股本的10%提取法院定準備;約定準備是根據公司章程有關條款提取的准備或類似的任意准備;重估價准備是根據1975年法定重估價而設立的,現在一般顯得並不重要。管制資本利得時,如果將利得列入准備,公司就可以要求15%的特別稅率。但若用於分配時,必須納全額的稅,例如,100法郎的利得,15法郎稅金,85法郎准備;若用於分配,稅率為42%,多付27法郎,可供分配的利得為58法郎。分析人員應將27/85分配給遞延稅收,58/85作為永久性權益。
我國公積金分為兩類,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資本公積金包括資本溢價、資產重估價、資本折算差異、捐贈資本。資本折算差異為外商投資企業所持有。盈餘公積分為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按稅後利潤的10%計提,提洪注冊資本的50%後可不再提,任意盈餘公積由股東大會決定提取比例。我國還有一項既不屬於資本公積也不屬於盈餘公積的項目-未分配利潤。按一般理解,稅後利潤在提取各項准備後,即是可分配利潤。未分配利潤既然是可分配利潤而又沒有分配,似乎不易理解。如果未分配利潤理解為利潤分配時的限制,就應當是不可分配的利潤,即任意盈餘公積。
(四)關於接受捐贈的會計處理
對於企業接受的捐贈,國際上有兩種基本處理方法:一種是作為收入,另一種是作為所有者權益。在某些國家,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作為所有者權益時,其價值還要視捐贈者是否是公司有控制權的股東而定。如果是有控制權的股東,按歷史成本確定;如果不是公司有控制權的股東,並且該捐贈是無附加條件的,則按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我國《企業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都規定企業接受捐贈資產,作為所有者權益,計入資本公積,並且,接受現金捐贈時,接受贈金額入賬;接受實特捐贈的,按其公允價值入賬。
(五)關於利潤分配
我國規定所有企業均要按程序進行利潤分配。而在國外尤其是西方國家,稅後利潤是直接向股東分配股利的。

『貳』 美國財務會計准則中關於合營安排的內容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了《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

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營安排的認定、分類以及各參與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等的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營安排具有下列特徵:
(一)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任何一個參與方都不能夠單獨控制該安排,對該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個參與方均能夠阻止其他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單獨控制該安排。
第三條 合營安排不要求所有參與方都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合營安排參與方既包括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即合營方),也包括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
第四條 合營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第二章 合營安排的認定和分類
第五條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有的控制,並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後才能決策。
本准則所稱相關活動,是指對某項安排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
第六條 如果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則稱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該安排。
在判斷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時,應當首先判斷所有參與方或參與方組合是否集體控制該安排,其次再判斷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策是否必須經過這些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
第七條 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
第八條 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第九條 合營安排分為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
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
合營企業,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第十條 合營方應當根據其在合營安排中享有的權利和
承擔的義務確定合營安排的分類。對權利和義務進行評價時應當考慮該安排的結構、法律形式以及合同條款等因素。
第十一條 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
單獨主體,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包括單獨的法人主體和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法律認可的主體。
第十二條 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通常應當劃分為合營企業。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滿足下列任一條件並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
(一)合營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合營安排的合同條款約定,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表明,合營方對該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如合營方享有與合營安排相關的幾乎所有產出,並且該安排中負債的清償持續依賴於合營方的支持。
不能僅憑合營方對合營安排提供債務擔保即將其視為合營方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合營方承擔向合營安排支付認繳出資義務的,不視為合營方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
第十三條 相關事實和情況變化導致合營方在合營安排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發生變化的,合營方應當對合營安排的分類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四條 對於為完成不同活動而設立多項合營安排的一個框架性協議,企業應當分別確定各項合營安排的分類。

第三章 共同經營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 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項目,並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
(二)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
(三)確認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
(五)確認單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生的費用。
第十六條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出售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該資產等由共同經營出售給第三方之前,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於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投出或出售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全額確認該損失。
第十七條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將該資產等出售給第三方之前,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於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購入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按其承擔的份額確認該部分損失。
第十八條 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如果享有該共同經營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共同經營相關負債的,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應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 合營企業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第十九條 合營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對合營企業的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條 對合營企業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應當根據其對該合營企業的影響程度進行會計處理:
(一)對該合營企業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對該合營企業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五章 銜接規定
第二十一條 首次採用本准則的企業應當根據本准則的規定對其合營安排進行重新評估,確定其分類。
第二十二條 合營企業重新分類為共同經營的,合營方應當在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期初終止確認以前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合營企業凈投資的長期權益;同時根據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期初採用權益法核算時使用的相關信息,確認本企業在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所產生的各項資產(包括商譽)和負債,所確認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存在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確認的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凈額與終止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合營企業凈投資的長期權益的賬面金額存在差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前者大於後者的,其差額應當首先抵減與該投資相關的商譽,仍有餘額的,再調增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
(二)前者小於後者的,其差額應當沖減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准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叄』 投資性主體的判斷標准及其特徵有哪些

資金運用進行了和經營目的進行了明確。其中對經營目的的要求比較嚴專格,這一限定條件屬將許多投資機構排除在准則規定的范圍。例如,某個企業集團從事高科技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其發起設立了一家基金專門投資於一些尚處於研發初期的創新企業以獲取資本增值,同時,該企業集團還以這種方式進行高科技研發的篩選,即與被投資企業簽訂協議,如果其中某項高科技產品研發成功,該集團享有優先購買權。這種情況下,該基金的經營目的還包含了為投資方所在的企業集團獲取新產品開發的渠道,為投資方獲取資本增值或投資收益並不是該基金的唯一經營目的,因此,該基金不符合投資性主體的條件。
在個別情況下,即使主體不符合上述全部條件,也仍可以被指定為投資性主體,《此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對此進行了說明。該准則的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披露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被確定為投資性主體的重大判斷和假設,以及雖然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有關投資性主體的一項或多項特徵但仍被確定為投資性主體的原因。

『肆』 根據我國有關企業合並的會計准則,合並財務報表包括哪些

財會[2014]10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提高企業合並財務報表質量,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我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我部於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准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財政部
2014年2月17日

准則全文編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並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合並財務報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個或一個以上主體(含企業、被投資單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業所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等,下同)的主體。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體。
第三條 合並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合並資產負債表;
(二)合並利潤表;
(三)合並現金流量表;
(四)合並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
(五)附註。
企業集團中期期末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至少應當包括合並資產負債表、合並利潤表、合並現金流量表和附註。
第四條 母公司應當編制合並財務報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並財務報表,該母公司按照本准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條 外幣財務報表折算,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第六條 關於在子公司權益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第二章 合並范圍
第七條 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本准則所稱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
第八條 投資方應當在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的基礎上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進行判斷。一旦相關事實和情況的變化導致對控制定義所涉及的相關要素發生變化的,投資方應
當進行重新評估。相關事實和情況主要包括:
(一)被投資方的設立目的。
(二)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以及如何對相關活動作出決策。
(三)投資方享有的權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
(四)投資方是否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
(五)投資方是否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六)投資方與其他方的關系。
第九條 投資方享有現時權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不論其是否實際行使該權利,視為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方分別享有能夠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不同相關活動的現時權利的,能夠主導對被投資方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一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一條 投資方在判斷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當僅考慮與被投資方相關的實質性權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實質性權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實質性權利。
實質性權利,是指持有人在對相關活動進行決策時有實際能力行使的可執行權利。判斷一項權利是否為實質性權利,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權利持有人行使該項權利是否存在財務、價格、條款、機制、信息、運營、法律法規等方面的障礙;當權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權需要多方同意時,是否存在實際可行的機制使得這些權利持有人在其願意的情況下能夠一致行權;權利持有人能否從行權中獲利等。
某些情況下,其他方享有的實質性權利有可能會阻止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控制。這種實質性權利既包括提出議案以供決策的主動性權利,也包括對已提出議案作出決策的被動性權利。
第十二條 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投資方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保護性權利,是指僅為了保護權利持有人利益卻沒有賦予持有人對相關活動決策權的一項權利。保護性權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資方發生根本性改變或某些例外情況發生時才能夠行使,它既沒有賦予其持有人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第十三條 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能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下列情況,表明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一)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的表決權的。
(二)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通過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之間的協議能夠控制半數以上表決權的。
第十四條 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綜合考慮下列事實和情況後,判斷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視為投資方對被投資
方擁有權力:
(一)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相對於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資方持有表決權的分散程度。
(二)投資方和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被投資方的潛在表決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可執行認股權證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產生的權利。
(四)被投資方以往的表決權行使情況等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第十五條 當表決權不能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時,如僅與被投資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動有關,並且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由合同安排所決定,投資方需要評估這些合同安排,以評價其享有的權利是否足夠使其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六條 某些情況下,投資方可能難以判斷其享有的權利是否足以使其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投資方應當考慮其具有實際能力以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證據,從而判斷其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投資方應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投資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
(二)投資方能否出於其自身利益決定或否決被投資方的重大交易。
(三)投資方能否掌控被投資方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成員的任命程序,或者從其他表決權持有人手中獲得代理權。
(四)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中的多數成員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
投資方與被投資方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系的,在評價投資方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當適當考慮這種特殊關系的影響。特殊關系通常包括: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是投資方的現任或前任職工、被投資方的經營依賴於投資方、被投資方活動的重大部分有投資方參與其中或者是以投資方的名義進行、投資方自被投資方承擔可變回報的風險或享有可變回報的收益遠超過其持有的表決權或其他類似權利的比例等。
第十七條 投資方自被投資方取得的回報可能會隨著被投資方業績而變動的,視為享有可變回報。投資方應當基於合同安排的實質而非回報的法律形式對回報的可變性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投資方在判斷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時,應當確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決策權,在其他方擁有決策權的情況下,還需要確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為行使決策權。
代理人僅代表主要責任人行使決策權,不控制被投資方。投資方將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決策權委託給代理人的,應當將該決策權視為自身直接持有。
第十九條 在確定決策者是否為代理人時,應當綜合考慮該決策者與被投資方以及其他投資方之間的關系。
(一)存在單獨一方擁有實質性權利可以無條件罷免決策者的,該決策者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況下,應當綜合考慮決策者對被投資方的決策權范圍、其他方享有的實質性權利、決策者的薪酬水平、決策者因持有被投資方中的其他權益所承擔可變回報的風險等相關因素進行判斷。
第二十條 投資方通常應當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整體進行判斷。但極個別情況下,有確鑿證據表明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並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方應當將被投資方的一部分(以下簡稱「該部分」)視為被投資方可分割的部分(單獨主體),進而判斷是否控制該部分(單獨主體)。
(一)該部分的資產是償付該部分負債或該部分其他權益的唯一來源,不能用於償還該部分以外的被投資方的其他負債;
(二)除與該部分相關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權利,也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剩餘現金流量相關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單獨主體)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
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則母公司應當僅將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如有)納入合並范圍並編制合並財務報表;其他子公司不應當予以合並,母公司對其他子公司的投資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二條 當母公司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該母公司屬於投資性主體:
(一)該公司是以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處獲取資金;
(二)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
(三)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考量和評價。
第二十三條 母公司屬於投資性主體的,通常情況下應當符合下列所有特徵:
(一)擁有一個以上投資;
(二)擁有一個以上投資者;
(三)投資者不是該主體的關聯方;
(四)其所有者權益以股權或類似權益方式存在。
第二十四條 投資性主體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資性主體,則應當將其控制的全部主體,包括那些通過投資性主體所間接控制的主體,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
第二十五條 當母公司由非投資性主體轉變為投資性主體時,除僅將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編制合並財務報表外,企業自轉變日起對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並,並參照本准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按照視同在轉變日處臵子公司但保留剩餘股權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當母公司由投資性主體轉變為非投資性主體時,應將原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於轉變日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原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在轉變日的公允價值視同為購買的交易對價。

第三章 合並程序
第二十六條 母公司應當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根據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合並財務報表。
母公司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應當將整個企業集團視為一個會計主體,依據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按照統一的會計政策,反映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一)合並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現金流等項目。
(二)抵銷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
(三)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的影響。內部交易表明相關資產發生減值損失的,應當全額確認該部分損失。
(四)站在企業集團角度對特殊交易事項予以調整。
第二十七條 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使子公司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另行編報財務報表。
第二十八條 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的會計期間,使子公司的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期間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期間另行編報財務報表。
第二十九條 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子公司除了應當向母公司提供財務報表外,還應當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採用的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政策及其影響金額;
(二)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期間的說明;
(三)與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間發生的所有內部交易的相關資料;
(四)所有者權益變動的有關資料;
(五)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一節 合並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條 合並資產負債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一)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應當相互抵銷,同時抵銷相應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視為企業集團的庫存股,作為所有者權益的減項,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
權益項目下以「減:庫存股」項目列示。
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比照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股權投資的抵銷方法,將長期股權投資與其對應的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債權與債務項目應當相互抵銷,同時抵銷相應的減值准備。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應當抵銷。
對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等計提的跌價准備或減值准備與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相關的部分應當抵銷。
(四)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合並資產負債表的影響應當抵銷。
(五)因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導致合並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在所屬納稅主體的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調整合並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但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及企業合並相關的遞延所得稅除外。
第三十一條 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不屬於母公司的份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權益」項目列示。
第三十二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編制合並資產負債表時,應當調整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同時應當對比較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視同合並後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控制時點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編制合並資產負債表時,不應當調整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
第三十三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置子公司以及業務,編制合並資產負債表時,不應當調整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
第二節 合並利潤表
第三十四條 合並利潤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潤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利潤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應當抵銷。
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期末全部實現對外銷售的,應當將購買方的營業成本與銷售方的營業收入相互抵銷。
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期末未實現對外銷售而形成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
資產等資產的,在抵銷銷售商品的營業成本和營業收入的同時,應當將各項資產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予以抵銷。
(二)在對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進行抵銷的同時,也應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或無形資產的攤銷額與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相關的部分進行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債券所產生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綜合收益等,應當與其相對應的發行方利息費用相互抵銷。
(四)母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應當抵銷。
(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合並利潤表的影響應當抵銷。
第三十五條 子公司當期凈損益中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當在合並利潤表中凈利潤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損益」項目列示。
子公司當期綜合收益中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當在合並利潤表中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下以「歸屬於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列示。
第三十六條 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資產所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應當全額抵銷「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資產所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
應當按照母公司對該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之間分配抵銷。
子公司之間出售資產所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應當按照母公司對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之間分配抵銷。
第三十七條 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其餘額仍應當沖減少數股東權益。
第三十八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合並當期期初至報告期末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並利潤表,同時應當對比較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視同合並後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控制時點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購買日至報告期末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並利潤表。
第三十九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臵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期初至處臵日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並利潤表。
第三節 合並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條 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現金流量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
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現金流量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本准則提及現金時,除非同時提及現金等價物,均包括現金和現金等價物。
第四十一條 編制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以現金投資或收購股權增加的投資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取得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收到的現金,應當與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相互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以現金結算債權與債務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四)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銷售商品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現金凈額,應當與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相互抵銷。
(六)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第四十二條 合並現金流量表及其補充資料也可以根據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合並利潤表進行編制。
第四十三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合並當期期
初至報告期末的現金流量納入合並現金流量表,同時應當對比較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視同合並後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控制時點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購買日至報告期末的現金流量納入合並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四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臵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期初至處臵日的現金流量納入合並現金流量表。
第四節 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四十五條 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一)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准則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二)母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應當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所有者權益變動的影響應當抵銷。
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也可以根據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合並利潤表進行編制。
第四十六條 有少數股東的,應當在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增加「少數股東權益」欄目,反映少數股東權益變動的情況。

第四章 特殊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七條 母公司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東擁有的子公司股權,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因購買少數股權新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並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第四十八條 企業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資方實施控制的,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對於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應當按照該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涉及權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綜合收益等的,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等應當轉為購買日所屬當期收益。購買方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其在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第四十九條 母公司在不喪失控制權的情況下部分處臵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在合並財務報表中,處置價款與處
置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應享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並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第五十條 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方的控制權的,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對於剩餘股權,應當按照其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與剩餘股權公允價值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並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的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同時沖減商譽。與原有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等,應當在喪失控制權時轉為當期投資收益。
第五十一條 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如果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各項交易屬於一攬子交易的,應當將各項交易作為一項處置子公司並喪失控制權的交易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喪失控制權之前每一次處臵價款與處置投資對應的享有該子公司凈資產份額的差額,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應當確認為其他綜合收益,在喪失控制權時一並轉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損益。
處臵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各項交易的條款、條件以及經濟影響符合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通常表明應將多次交易事項作為一攬子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一)這些交易是同時或者在考慮了彼此影響的情況下訂立的。
(二)這些交易整體才能達成一項完整的商業結果。
(三)一項交易的發生取決於其他至少一項交易的發生。
(四)一項交易單獨考慮時是不經濟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並考慮時是經濟的。
第五十二條 對於本章未列舉的交易或者事項,如果站在企業集團合並財務報表角度的確認和計量結果與其所屬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層面的確認和計量結果不一致的,則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也應當按照本准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對其確認和計量結果予以相應調整。

第五章 銜接規定
第五十三條 首次採用本准則的企業應當根據本准則的規定對被投資方進行重新評估,確定其是否應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因首次採用本准則導致合並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比較期間已喪失控制權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調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准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伍』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准則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並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合並財務報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個或一個以上主體(含企業、被投資單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業所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等,下同)的主體。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體。
第三條 合並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合並資產負債表;
(二)合並利潤表;
(三)合並現金流量表;
(四)合並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
(五)附註。
企業集團中期期末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至少應當包括合並資產負債表、合並利潤表、合並現金流量表和附註。
第四條 母公司應當編制合並財務報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並財務報表,該母公司按照本准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條 外幣財務報表折算,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第六條 關於在子公司權益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第七條 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本准則所稱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
第八條 投資方應當在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的基礎上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進行判斷。一旦相關事實和情況的變化導致對控制定義所涉及的相關要素發生變化的,投資方應
當進行重新評估。相關事實和情況主要包括:
(一)被投資方的設立目的。
(二)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以及如何對相關活動作出決策。
(三)投資方享有的權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
(四)投資方是否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
(五)投資方是否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六)投資方與其他方的關系。
第九條 投資方享有現時權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不論其是否實際行使該權利,視為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方分別享有能夠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不同相關活動的現時權利的,能夠主導對被投資方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一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一條 投資方在判斷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當僅考慮與被投資方相關的實質性權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實質性權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實質性權利。
實質性權利,是指持有人在對相關活動進行決策時有實際能力行使的可執行權利。判斷一項權利是否為實質性權利,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權利持有人行使該項權利是否存在財務、價格、條款、機制、信息、運營、法律法規等方面的障礙;當權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權需要多方同意時,是否存在實際可行的機制使得這些權利持有人在其願意的情況下能夠一致行權;權利持有人能否從行權中獲利等。
某些情況下,其他方享有的實質性權利有可能會阻止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控制。這種實質性權利既包括提出議案以供決策的主動性權利,也包括對已提出議案作出決策的被動性權利。
第十二條 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投資方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保護性權利,是指僅為了保護權利持有人利益卻沒有賦予持有人對相關活動決策權的一項權利。保護性權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資方發生根本性改變或某些例外情況發生時才能夠行使,它既沒有賦予其持有人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第十三條 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能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下列情況,表明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一)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的表決權的。
(二)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通過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之間的協議能夠控制半數以上表決權的。
第十四條 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綜合考慮下列事實和情況後,判斷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視為投資方對被投資
方擁有權力:
(一)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相對於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資方持有表決權的分散程度。
(二)投資方和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被投資方的潛在表決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可執行認股權證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產生的權利。
(四)被投資方以往的表決權行使情況等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第十五條 當表決權不能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時,如僅與被投資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動有關,並且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由合同安排所決定,投資方需要評估這些合同安排,以評價其享有的權利是否足夠使其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六條 某些情況下,投資方可能難以判斷其享有的權利是否足以使其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投資方應當考慮其具有實際能力以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證據,從而判斷其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投資方應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投資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
(二)投資方能否出於其自身利益決定或否決被投資方的重大交易。
(三)投資方能否掌控被投資方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成員的任命程序,或者從其他表決權持有人手中獲得代理權。
(四)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中的多數成員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
投資方與被投資方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系的,在評價投資方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當適當考慮這種特殊關系的影響。特殊關系通常包括: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是投資方的現任或前任職工、被投資方的經營依賴於投資方、被投資方活動的重大部分有投資方參與其中或者是以投資方的名義進行、投資方自被投資方承擔可變回報的風險或享有可變回報的收益遠超過其持有的表決權或其他類似權利的比例等。
第十七條 投資方自被投資方取得的回報可能會隨著被投資方業績而變動的,視為享有可變回報。投資方應當基於合同安排的實質而非回報的法律形式對回報的可變性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投資方在判斷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時,應當確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決策權,在其他方擁有決策權的情況下,還需要確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為行使決策權。
代理人僅代表主要責任人行使決策權,不控制被投資方。投資方將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決策權委託給代理人的,應當將該決策權視為自身直接持有。
第十九條 在確定決策者是否為代理人時,應當綜合考慮該決策者與被投資方以及其他投資方之間的關系。
(一)存在單獨一方擁有實質性權利可以無條件罷免決策者的,該決策者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況下,應當綜合考慮決策者對被投資方的決策權范圍、其他方享有的實質性權利、決策者的薪酬水平、決策者因持有被投資方中的其他權益所承擔可變回報的風險等相關因素進行判斷。
第二十條 投資方通常應當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整體進行判斷。但極個別情況下,有確鑿證據表明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並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方應當將被投資方的一部分(以下簡稱「該部分」)視為被投資方可分割的部分(單獨主體),進而判斷是否控制該部分(單獨主體)。
(一)該部分的資產是償付該部分負債或該部分其他權益的唯一來源,不能用於償還該部分以外的被投資方的其他負債;
(二)除與該部分相關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權利,也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剩餘現金流量相關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單獨主體)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
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則母公司應當僅將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如有)納入合並范圍並編制合並財務報表;其他子公司不應當予以合並,母公司對其他子公司的投資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二條 當母公司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該母公司屬於投資性主體:
(一)該公司是以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處獲取資金;
(二)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
(三)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考量和評價。
第二十三條 母公司屬於投資性主體的,通常情況下應當符合下列所有特徵:
(一)擁有一個以上投資;
(二)擁有一個以上投資者;
(三)投資者不是該主體的關聯方;
(四)其所有者權益以股權或類似權益方式存在。
第二十四條 投資性主體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資性主體,則應當將其控制的全部主體,包括那些通過投資性主體所間接控制的主體,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
第二十五條 當母公司由非投資性主體轉變為投資性主體時,除僅將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編制合並財務報表外,企業自轉變日起對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並,並參照本准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按照視同在轉變日處臵子公司但保留剩餘股權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當母公司由投資性主體轉變為非投資性主體時,應將原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於轉變日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原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在轉變日的公允價值視同為購買的交易對價。 第二十六條 母公司應當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根據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合並財務報表。
母公司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應當將整個企業集團視為一個會計主體,依據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按照統一的會計政策,反映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一)合並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現金流等項目。
(二)抵銷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
(三)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的影響。內部交易表明相關資產發生減值損失的,應當全額確認該部分損失。
(四)站在企業集團角度對特殊交易事項予以調整。
第二十七條 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使子公司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另行編報財務報表。
第二十八條 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的會計期間,使子公司的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期間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期間另行編報財務報表。
第二十九條 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子公司除了應當向母公司提供財務報表外,還應當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採用的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政策及其影響金額;
(二)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期間的說明;
(三)與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間發生的所有內部交易的相關資料;
(四)所有者權益變動的有關資料;
(五)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一節 合並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條 合並資產負債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一)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應當相互抵銷,同時抵銷相應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視為企業集團的庫存股,作為所有者權益的減項,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
權益項目下以「減:庫存股」項目列示。
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比照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股權投資的抵銷方法,將長期股權投資與其對應的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債權與債務項目應當相互抵銷,同時抵銷相應的減值准備。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應當抵銷。
對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等計提的跌價准備或減值准備與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相關的部分應當抵銷。
(四)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合並資產負債表的影響應當抵銷。
(五)因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導致合並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在所屬納稅主體的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調整合並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但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及企業合並相關的遞延所得稅除外。
第三十一條 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不屬於母公司的份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權益」項目列示。
第三十二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編制合並資產負債表時,應當調整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同時應當對比較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視同合並後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控制時點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編制合並資產負債表時,不應當調整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
第三十三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置子公司以及業務,編制合並資產負債表時,不應當調整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
第二節 合並利潤表
第三十四條 合並利潤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潤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利潤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應當抵銷。
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期末全部實現對外銷售的,應當將購買方的營業成本與銷售方的營業收入相互抵銷。
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期末未實現對外銷售而形成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
資產等資產的,在抵銷銷售商品的營業成本和營業收入的同時,應當將各項資產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予以抵銷。
(二)在對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進行抵銷的同時,也應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或無形資產的攤銷額與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相關的部分進行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債券所產生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綜合收益等,應當與其相對應的發行方利息費用相互抵銷。
(四)母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應當抵銷。
(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合並利潤表的影響應當抵銷。
第三十五條 子公司當期凈損益中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當在合並利潤表中凈利潤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損益」項目列示。
子公司當期綜合收益中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當在合並利潤表中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下以「歸屬於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列示。
第三十六條 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資產所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應當全額抵銷「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資產所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
應當按照母公司對該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之間分配抵銷。
子公司之間出售資產所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應當按照母公司對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之間分配抵銷。
第三十七條 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其餘額仍應當沖減少數股東權益。
第三十八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合並當期期初至報告期末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並利潤表,同時應當對比較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視同合並後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控制時點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購買日至報告期末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並利潤表。
第三十九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臵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期初至處臵日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並利潤表。
第三節 合並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條 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現金流量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
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現金流量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本准則提及現金時,除非同時提及現金等價物,均包括現金和現金等價物。
第四十一條 編制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以現金投資或收購股權增加的投資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取得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收到的現金,應當與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相互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以現金結算債權與債務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四)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銷售商品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現金凈額,應當與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相互抵銷。
(六)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第四十二條 合並現金流量表及其補充資料也可以根據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合並利潤表進行編制。
第四十三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合並當期期
初至報告期末的現金流量納入合並現金流量表,同時應當對比較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視同合並後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控制時點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購買日至報告期末的現金流量納入合並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四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臵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期初至處臵日的現金流量納入合並現金流量表。
第四節 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四十五條 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一)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准則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二)母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應當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所有者權益變動的影響應當抵銷。
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也可以根據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合並利潤表進行編制。
第四十六條 有少數股東的,應當在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增加「少數股東權益」欄目,反映少數股東權益變動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母公司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東擁有的子公司股權,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因購買少數股權新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並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第四十八條 企業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資方實施控制的,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對於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應當按照該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涉及權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綜合收益等的,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等應當轉為購買日所屬當期收益。購買方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其在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第四十九條 母公司在不喪失控制權的情況下部分處臵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在合並財務報表中,處置價款與處
置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應享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並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第五十條 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方的控制權的,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對於剩餘股權,應當按照其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與剩餘股權公允價值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並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的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同時沖減商譽。與原有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等,應當在喪失控制權時轉為當期投資收益。
第五十一條 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如果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各項交易屬於一攬子交易的,應當將各項交易作為一項處置子公司並喪失控制權的交易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喪失控制權之前每一次處臵價款與處置投資對應的享有該子公司凈資產份額的差額,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應當確認為其他綜合收益,在喪失控制權時一並轉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損益。
處臵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各項交易的條款、條件以及經濟影響符合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通常表明應將多次交易事項作為一攬子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一)這些交易是同時或者在考慮了彼此影響的情況下訂立的。
(二)這些交易整體才能達成一項完整的商業結果。
(三)一項交易的發生取決於其他至少一項交易的發生。
(四)一項交易單獨考慮時是不經濟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並考慮時是經濟的。
第五十二條 對於本章未列舉的交易或者事項,如果站在企業集團合並財務報表角度的確認和計量結果與其所屬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層面的確認和計量結果不一致的,則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也應當按照本准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對其確認和計量結果予以相應調整。 第五十四條 本准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陸』 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的准則

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企業披露的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信息,應當有助於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性質和相關風險,以及該權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第三條 本准則所指的在其他主體中的權益,是指通過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夠使企業參與其他主體的相關活動並因此享有可變回報的權益。參與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體的股權、債權,或向其他主體提供資金、流動性支持、信用增級和擔保等。企業通過這些參與方式實現對其他主體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 其他主體包括企業的子公司、合營安排(包括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以及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等。
結構化主體,是指在確定其控制方時沒有將表決權或類似權利作為決定因素而設計的主體。
第四條 本准則適用於企業在子公司、合營安排、聯營企業和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企業同時提供合並財務報表和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的,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本准則要求的信息,不需要在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附註中重復披露相關信息。
第五條 下列各項的披露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離職後福利計劃或其他長期職工福利計劃,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二)企業在其參與的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合營安排中的權益,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但是,企業對該合營安排具有重大影響或該合營安排是結構化主體的,適用本准則。
(三)企業持有的由《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在其他主體中的權益,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但是,企業在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
圍的結構化主體中的權益,以及根據其他相關會計准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在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中的權益,適用本准則。 第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對其他主體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重大判斷和假設,以及這些判斷和假設變更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一)企業持有其他主體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仍控制該主體的判斷和假設,或者持有其他主體半數以上的表決權但並不控制該主體的判斷和假設。
(二)企業持有其他主體20%以下的表決權但對該主體具有重大影響的判斷和假設,或者持有其他主體20%或以上的表決權但對該主體不具有重大影響的判斷和假設。
(三)企業通過單獨主體達成合營安排的,確定該合營安排是共同經營還是合營企業的判斷和假設。
(四)確定企業是代理人還是委託人的判斷和假設。
第七條 企業應當披露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被確定為投資性主體的重大判斷和假設,以及雖然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有關投資性主體的一項或多項特徵但仍被確定為投資性主體的原因。 企業(母公司)由非投資性主體轉變為投資性主體的,應當披露該變化及其原因,並披露該變化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包括對變化當日不再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子公司的投資的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以及相應的列報項目。 企業(母公司)由投資性主體轉變為非投資性主體的,應當披露該變化及其原因。 第八條 企業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企業集團的構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稱、主要經營地及注冊地、業務性質、企業的持股比例(或類似權益比例,下同)等。
子公司少數股東持有的權益對企業集團重要的,企業還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少數股東的持股比例。子公司少數股東的持股比例不同於其持有的表決權比例的,企業還應當披露該表決權比例。
(二)當期歸屬於子公司少數股東的損益以及向少數股東支付的股利。
(三)子公司在當期期末累計的少數股東權益余額。
(四)子公司的主要財務信息。
第九條 使用企業集團資產和清償企業集團債務存在重大限制的,企業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該限制的內容,包括對母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企業集團內其他主體相互轉移現金或其他資產的限制,以及對企業集團內主體之間發放股利或進行利潤分配、發放或收回貸款或墊款等的限制。
(二)子公司少數股東享有保護性權利、並且該保護性權利對企業使用企業集團資產或清償企業集團負債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該限制的性質和程度。
(三)該限制涉及的資產和負債在合並財務報表中的金額。
第十條 企業存在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的,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合同約定企業或其子公司向該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的,應當披露提供財務支持的合同條款,包括可能導致企業承擔損失的事項或情況。
(二)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企業或其子公司當期向該結構化主體提供了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應當披露所提供支持的類型、金額及原因,包括幫助該結構化主體獲得財務支持的情況。其中,企業或其子公司當期對以前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提供了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並且該支持導致企業控制了該結構化主體的,還應當披露決定提供支持的相關因素。
(三)企業存在向該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圖的,應當披露該意圖,包括幫助該結構化主體獲得財務支持的意圖。 第十一條 企業在其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份額發生變化且該變化未導致企業喪失對子公司控制權的,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該變化對本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影響。
企業喪失對子公司控制權的,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計算的下列信息:
(一)由於喪失控制權而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以及相應的列報項目。
(二)剩餘股權在喪失控制權日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而產生的利得或損失。
第十二條 企業是投資性主體且存在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並對該子公司權益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對該情況予以說明。同時,對於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名稱、主要經營地及注冊地。
(二)企業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於企業持有的表決權比例的,企業還應當披露該表決權比例。 企業的子公司也是投資性主體且該子公司存在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下屬子公司的,企業應當按照上述要求披露該下屬子公司的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是投資性主體的,對其在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中的權益,應當披露與該權益相關的風險信息:
(一)該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以發放現金股利、歸還貸款或墊款等形式向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企業應當披露該限制的性質和程度。
(二)企業存在向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承諾或意圖的,企業應當披露該承諾或意圖,包括幫助該子公司獲得財務支持的承諾或意圖。
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企業或其子公司當期向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企業應當披露提供支持的類型、金額及原因。
(三)合同約定企業或其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向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但受企業控制的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的,企業應當披露相關合同條款,以及可能導致企業承擔損失的事項或情況。 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企業或其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當期向原先不受企業控制且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並且所提供的支持導致企業控制該結構化主體的,企業應當披露決定提供上述支持的相關因素。 第十四條 存在重要的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的,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的名稱、主要經營地及注冊地。
(二)企業與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的關系的性質,包括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活動的性質,以及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對企業活動是否具有戰略性等。
(三)企業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於企業持有的表決權比例的,企業還應當披露該表決權比例。
第十五條 對於重要的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企業除了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四條披露相關信息外,還應當披露對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處理方法,從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收到的股利,以及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在其自身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信息。
企業對上述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投資採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的,上述主要財務信息應當是按照權益法對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相關財務信息調整後的金額;同時,企業應當披露將上述主要財務信息按照權益法調整至企業對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投資賬面價值的調節過程。 企業對上述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投資採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但該投資存在公開報價的,還應當披露其公允價值。
第十六條 企業在單個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中的權益不重要的,應當分別就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兩類披露下列信息:
(一)按照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的對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投資的賬面價值合計數。
(二)對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的凈利潤、終止經營的凈利潤、其他綜合收益、綜合收益等項目,企業按照其持股比例計算的金額的合計數。
第十七條 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以發放現金股利、歸還貸款或墊款等形式向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企業應當披露該限制的性質和程度。
第十八條 企業對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投資採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被投資方發生超額虧損且投資方不再確認其應分擔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損失份額的,應當披露未確認的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損失份額,包括當期份額和累積份額。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單獨披露與其對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未確認承諾,以及與其對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或有負債。
第二十條 企業是投資性主體的,不需要披露本准則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信息。
第五章 在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第二十一條 對於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的性質、目的、規模、活動及融資方式。
(二)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與企業在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相關的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及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報項目。
(三)在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最大損失敞口及其確定方法。企業不能量化最大損失敞口的,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及其原因。
(四)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與企業在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相關的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最大損失敞口的比較。 企業發起設立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但資產負債表日在該結構化主體中沒有權益的,企業不需要披露上述(二)至(四)項要求的信息,但應當披露企業作為該結構化主體發起人的認定依據,並分類披露企業當期從該結構化主體獲得的收益、收益類型,以及轉移至該結構化主體的所有資產在轉移時的賬面價值。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披露其向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圖,包括幫助該結構化主體獲得財務支持的意圖。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企業當期向結構化主體(包括企業前期或當期持有權益的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還應當披露提供支持的類型、金額及原因,包括幫助該結構化主體獲得財務支持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是投資性主體的,對受其控制但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披露,不需要按照本章規定進行披露。 第二十五條 本准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柒』 會計准則第41號,其他主體是指什麼

會計准則第41號中復的其他主體制的意思是獨立於本單位的會計主體,其他主體與本單位在法律上、經濟上都是兩個平行的主體,本單位持有其他主體的權益性投資因投資目的、持有期限的不同區分為以下不同情況:
1、本單位持有其他主體的權益性投資,如果達到控制對方的比例,能夠對對方實施有效控制的,應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
2、本單位持有其他主體的權益性投資,如果未達到控制對方的比例,不能夠對對方實施有效控制但能夠對對方具有重大影響的,應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
3、本單位持有其他主體的權益性投資,如果未達到控制對方的比例,並且也不能夠對對方實施有效控制或者重大影響,並且不以短期投資獲利為目的,應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
4、本單位持有其他主體的權益性投資,如果達到控制對方的比例,並且也不能夠對對方實施有效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只是以短期投資獲利為目的,應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

『捌』 2017年我國會計准則改革的內容

2017年新企業會計准則變革的主要內容
(一)新會計准則中職工薪酬新變化
職工薪酬核算的相關內容直接關繫到員工的切身利益,需要對其進行准確的會計核算,特別是新准則中有關該科目的核算,相比較原有的准則內容新增了一些科目,例如離職後福利的概念,該概念還准確地細化了兩種類型,分類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設定受益計劃存在盈餘的,企業應當以設定受益計劃的盈餘和資產上限兩項的孰低者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資產。另外,企業應當對所有設定受益計劃義務予以折現,折現時所採用的折現率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期限和幣種相匹配的國債或活躍市場上的高質量公司債券的市場收益率確定。很多企業還會涉及企業年金基金的核算,其就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二)公允價值計量會計准則的變化
企業在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者負債時,應當依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特別是企業以單項或者是以組合的方式對相關資產或者負債進行公允價值計量,其完全取決於資產或負債的計量單元。現有準則中假定了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的交易,是在當前市場條件下的有序交易。企業在識別市場時,要充分地考慮所有合理取得的信息。另外,新准則中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可以使用估值技術,主要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這就需要企業在估值技術的應用過程中,要優先使用相關可觀察輸入值。企業應當披露各組別與報表列報項目之間的調節信息,其他相關會計准則明確規定了相關資產或負債組別且其分組原則符合本條規定的,企業可以直接使用該組別提供相關信息。
(三)規范了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企業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信息,有助於企業及時地評估權益主體中的性質和相關風險,以及企業目前存在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新准則中,使用企業集團資產和清償企業集團債務存在重大限制的,企業應當在合並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企業應當披露其向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圖,包括幫助該結構化主體獲得財務支持的意圖。企業披露的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信息,應當有助於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性質和相關風險,以及該權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四)明確財務報表列報的重要性
新准則中新增了有關財務報表的列報內容,注重重要性的判斷,特別是幫助企業在持續經營中充實相關評價內容,注重在制定過程中參考審計准則的「重要性」的判斷。財務報表能夠在評價時,利用當前獲得的信息進行高效的評價,充分地幫助企業考慮到宏觀政策風險、市場經營風險、企業目前或長期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財務彈性以及企業管理層改變經營政策的意向等因素。財務報表的列報要根據性質或功能的不同,應當在財務報表的列報中單獨列報,期間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
新准則中有關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其所屬的類別具有重要性,應當按其類別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某些項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單獨列示,但對附註卻具有重要性,則應當在附註中單獨披露。
(五)修訂了長期股權投資的計量標准和核算方法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或者是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的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准確地計入調整到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長期股權投資按照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處置該項投資時,採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按相應比例對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進行會計處理。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可收回金額低於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
(六)進一步完善了合並財務報表的范圍
針對財務報表合並范圍的確定,給予「控制」的概念,並對其進行了全新的闡述,內容中設定了三個要素,注重准確掌握投資性主體編制。新准則中,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並予以確定。另外,投資性主體的母公司本身如果不是投資性的主體,則應當將其控制的全部主體,包括那些通過投資性主體所間接控制的主體,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企業如果在部分股權投資時喪失了對被投資方的控制權,需要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對存在的剩餘股權,應當按照其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的計量,這樣的前提下,尤其是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應當確認到其他綜合收益,最終在喪失控制權時將其一並轉入到喪失控制權的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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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投資性主體的特徵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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