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交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應該在哪個會計科目核算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77號)和有關規定,
1、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建築工程項目報監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按照相關批准文件或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築工程項目建築面積,預繳專項基金。
借:其他應收款——預繳的專項基金
貸:銀行存款
2、預繳的專項基金,根據建築工程中對新型牆體材料的實際使用量,實行多退少補。
預繳的專項基金返退,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市、區縣牆材管理部門審核後,通過本市非稅管理信息系統提出申請,由同級財政部門開具《上海市非稅收入退還書》,將返退款項劃入繳款單位賬戶。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預繳的專項基金
建設單位清算返退後實際繳納的專項基金,計入建築安裝工程成本
借:開發成本
貸:其他應收款
B.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是什麼東東由誰繳納,繳納比例多少
國家為了大力推廣新牆材,對使用粘土磚瓦建房者,每平米徵收10元牆改基金,補貼給新型牆材廠,由建設單位繳納,按平方收費,每平方米10元.竣工以後可以辦理退費(當然還是由建設單位辦理).
C. 如何申請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項目
填寫《專項基金項目審批表》,連同申請材料提交辦公室負責人審批。
(3)時限:12個工作日。
(三)決定
(1)崗位責任人
D. 現在建房還徵收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嗎
根據不同地區好像有些變動,要具體看您當地政策。
E. 建設單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退繳申請書怎麼寫
申 請 報 告
xxxxxx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
我公司開發的「xxxx」項目xx棟住宅樓總建築面積xxxxxx平方米,其中小高層建築xx棟、高層建築xx棟(祥見附表)。
現該xx棟住宅樓已竣工備案,全部按照規定使用了新型牆體材料,xx年xx月xx日貴辦公室人員進行了現場驗收。
根據《江蘇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申請全額返退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xxxx萬元。(大寫金額:xxxxxx)。
特此報告,請批准為感。
xxx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F. 什麼條件可以減免收取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不存在擅自減免的情況
第七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范圍、提高徵收標准或減、免、緩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於發布《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經貿委(經委): 根據國務院有關清理整頓政府性基金精神,為規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減輕社會負擔,加強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管理,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制定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2、新型牆體材料目錄 財政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國家經貿委網站 2002年10月17日
G. 請問下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由誰來繳交,退還比例
應該是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吧,應該有個牆體管理辦公室的
H. 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應如何入賬
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為建安工程成本 ,計入建築安裝工程費。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國家為了大力推廣新牆材,對使用粘土磚瓦建房者,每平米徵收10元牆改基金,補貼給新型牆材廠,由建設單位繳納,按平方收費,每平方米10元.竣工以後可以辦理退費(當然還是由建設單位辦理).
I.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是否允許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
在土地增值稅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以下簡稱《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所發生的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是可以作為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進行扣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因此,房地產企業開發小區外發生的修建相關的道路、綠化等支出,不計入土地增值稅的開發成本。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紅線外與建設項目開發無直接關聯,僅為開發產品銷售提升環境品質的支出屬於銷售費用范疇,而對房地產企業發生的銷售費用是按照土地和開發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對實際發生的費用不再另行扣除。有的省級稅務機關已作出明確規定,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2〕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各項公共配套設施,建成後移交給全體業主或無償移交給政府、公共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准予扣除相關成本、費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關成本、費用。項目規劃范圍之外的,其開發成本、費用一律不予扣除。又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規范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鄂地稅發〔2013〕44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建設用地邊界外(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規劃外,即"紅線"外)承諾為政府或其他單位建設公共設施或其他工程所發生的支出,能提供與本項目存在關聯關系的直接依據的,可以計入本項目扣除項目金額;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據不足的(如與建設項目開發無直接關聯,僅為開發產品銷售提升環境品質的支出,不得計入本項目扣除金額),不得計入本項目扣除金額。
在企業所得稅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屬於非營利性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即按照成本對象和應稅收入進行配比扣除。公共配套設施費是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由此可見,開發項目外開發的公共設施費用不組成開發項目成本內容。對於為了提升小區品質而在規劃之外發生的成本費用屬於銷售費用中的廣告宣傳費用范疇,應當按照廣告宣傳費用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