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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有限合夥人退夥限制

發布時間:2021-07-02 11:53:20

❶ 退夥人退夥應符合的條件是什麼

1、(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基金有限合夥人退夥限制擴展閱讀:

法定退夥形式

(一)除名退夥(既,開除……)的情形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需注意的是,還是要遵循一定程序,並且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二)當然退夥。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❷ 有限合夥基金公司的入伙與退夥

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夥人的入伙由普通合夥人決定,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此外,還需要明確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式,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
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夥,實踐中,合夥協議均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❸ 有限合夥人退夥有哪些法律規定

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這與入伙的普通合夥人不同,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退夥的條件與普通合夥人退夥的條件主要不同之處在於:
(1)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第79條)。這是因為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喪失行為能力對合夥事業沒有實質性影響。再者,有限合夥一般投資回報期很長,要求喪失行為能力人者退夥,就不能取得合夥的收益,因而不夠公平、如果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喪失行為能力為退夥事由,從其約定。
(2)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資格(第80條)。這是因為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的出資轉讓給有限合夥以外的人,對有限合夥事務沒有實質性影響。這樣處理既可減少因退夥而進行結算的麻煩,又能維護有限合夥財產的穩定。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這與普通合夥的合夥人退夥不同,普通合夥的合夥人退夥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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