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公司新項目,新股東入股的股權分配問題
貴公司在初創期(創業初期)是4、3、3的股權結構(就是各佔40%、30%、30%),你和A是投資方,股權比例相對較少,B不出錢但主管經營,核心力量在B方,佔有較大股份,這是正確的,不過有隱患,等下講。
現在有新項目,需要融資,就要涉及股權稀釋了。需要你和AB三方協商,這個需要擴展的部分是從哪一方去稀釋,整體上也有關聯的。簡單說,比如原來公司資產100萬,有100萬股,每股1塊錢,你和A各佔30%也就是各有30萬股,B有40萬股。現在需要融資,就是增資擴股,假設需要融資100萬,那麼再多發行100萬股,這個時候公司的資產達到200萬了,總共有200萬股的股權,那麼你和A的股權比例(持股比例)就變為:30萬股/200萬股=15%,B的持股比例為:40萬股/200萬股=20%,就是整體上都被稀釋了,持股比例下降了。
和新項目沾不沾邊?這要看新項目是否在原有的公司名下,如果原來的公司假設叫「得力」公司,這個新的項目歸在「得力」公司名下,那麼就像上面說的一樣,你和AB三個原始股東的股權都被稀釋。如果針對這個新項目成立另一家成為「未來」的子公司(注意不是分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不一樣的,如果設立子公司,那麼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股東權利),由其中一方來做股權稀釋,比如說「個別員工和朋友」是你的員工和朋友,那麼就從你的在母公司「得力」公司的持股部分來稀釋出去,和AB無關,這時候是你掌控了這個新的項目。當然,新項目還是要依靠B來運營,那麼還是規劃於B的名下比較好,就是「未來」這個子公司由B掌控,B在母公司「得力」公司的持股比例仍然是40%,你和A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依然分別為30%,但是B在子公司「未來公司」的股權設置可另外全新配置。
最後來說一開始的4、3、3股權結構的弊端。法律規定:
1.持股大於1%的人,享有公司事情的投訴權利;
2.持股大於10%的人,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臨時股東會,甚至可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3.持股大於三分之一,可享有重大決策否決權
4.持股大於二分之一,股權的轉讓需半數以上股東同意
5.持股大於三分之二,一手遮天!除了以上權利,還可修改公司章程!
在創業期,就是企業初創期,有決策的人持股建議不低於三分之二,現在你和A擁有30%,不超過三分之一(也就是低於33.3%),任何的決策都必須通過B來表決才可以,但是B的股權40%也很低,如果不成立子公司,大家的股權都被稀釋,稀釋到連持股比例低於三分之一的話,可能就被10%的持股比例的人綁架了!以後公司的大小事就不是由你們決定的了,持有10%股權的人一旦鬧事,還可以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除非你股權眾籌很多人,每個人投資比例不超過1%(因為超過1%的持股比例就可以針對公司發生的某件事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可能面臨找不到那麼多人來眾籌的問題。如果一開始B擁有70%的股權,後面的不管有多少項目需要融資,由B來慢慢稀釋股權就可以了,而且還不擔心公司的控制權,你和A只是作為投資家,不參與運營,也不需要持股比例那麼多,只要公司內部協商分紅的機制就好了,比如股權低,但是年底分紅多也可以,另外擬定分紅協議就能夠實現。現在三個人股東的股權比例寫入了公司章程或者已蓋章的協議,就涉及到了法律的問題!
因此建議成立子公司,而且由B稀釋股權,最好是三人協商好之後再做定論。更多疑問,可咨詢華紳資本集團。華紳資本集團專注於企業商業模式優化、股權涉及、投融資、掛牌上市、企業資源整合。與您攜手共進!
一隻基金持有一隻股票的比例不得高於該基金總資產的10%;一隻基金持有內一隻股票的比例不得容高於該股票流通股的10%。這兩個10%是明文規定的限制公募基金投資股票是一定要將雞蛋放在不同的籃子里,即便再看好一家上市公司,也不能有重倉持股的賭博行為。
這就與私募基金有很大差異,私募基金不會有這種規定,所以相比公募基金,如果是同種類別投資方向的,都是投資股票的,則在風險上私募基金要更高,潛在收益會更大。同時,公募基金由於這個規定,導致股票新基金持股少則十幾只,多則幾十隻,一隻股票變現不佳或者一隻股票表現極好也不會對整體基金有決定性的影響,降低了個股非系統性風險,也降低了或得更高收益的可能性。
基金都有季報,可以通過季報的查看獲得一部分基金持股的信息,包括股票名稱和持股比例等。季報會在一個季度過後的20天左右公布。可以在基金公司官方渠道查詢到。
③ 在出資比例與持股比例不一致的情況下如何處理
在章程中,要明確約定: 各股東按如下比例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增加註冊資本優先認繳權、轉讓出資時優先購買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公司法賦予的股東權利: 甲按10%行使股權,乙按90%行使股權. 並且在章程中去掉:「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權轉讓時,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等語句。
④ 持股比例的問題:假設甲出資幫助乙建立了股份公司並約定佔30%的股份.如果丙再投資要佔30%
主要原因是,丙要佔30%股份,那麼丙一定比甲的出資多,即股份多。所以甲乙丙的持股比例為:乙>丙>甲, 所以乙仍然是最大的股東,只是持股比例有所下降而已。明白了嗎?我講的很簡單,他只是一個數學問題。
⑤ 在股票投資時持股比例的問題
從二級市場持續買入一隻股票,如果買入者資金量巨大,當持股數超過5%時,買入者是要通知上市公司的,這成為舉牌,但是其買入的股份是不會變成非流通股的;而對於流通股持有者的持有數一般是不會有任何限制的,只要不超過股票總的流通數就是可以的,也就是說,只要你有足夠資金,可以一直買入,但是事實上一般是不會有人這么傻的,因為當你買入到一定程度時,因為籌碼都到了買入者手裡了,賣盤就會很少了,估計再很難買到了,股票會天天漲停,而買入者的成本也會越來越高,如果這個股票是全流通的話,而那時這個買入者很肯能就成為公司的大股東了,也就是實際控制人了。
要說明的是,這樣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方式成本會相當高的,對於普通小盤股恐怕沒有幾十億的資金也是辦不到的,所以不如資產重組更劃算
還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一個公司的社會公眾股的比例是不能低於最低比例的,深市是25%,一個普通公眾花幾億資金持股達到5%後一般也就不再是社會公眾股了
⑥ 持股比例多少可以確認長期股權投資
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處理類似於追溯調整,應為剩餘股權在原投資時點上已滿足權益法核算的條件。在原來控制採用成本法核算的基礎上,剩餘股權的對價實質上體現了取得投資時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考慮商譽),在之後對其採用權益法調整時,就是按照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持續計算的結果調整,不存在對兩個投資時候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調整。而在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核算的情況下,權益法核算的時點應為再次投資日,長期股權投資應體現再次投資日被投資單位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原投資部分顯然不滿足,所以需要對其按照兩個投資時點上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進行調整。
⑦ 持股比例達到多少應該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
企業變更會計政策的情形只有兩種:一是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二是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在第二種情形下,是由於經濟環境、客觀情況的改變,使企業原採用的會計政策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已不能恰當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情況。對於持股比例變化導致的核算方法的變更時企業的自主行為,不是經濟環境、客觀情況的改變。對於本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採用新的會計政策的,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持股比例的變化導致的核算方法的變化,導致了交易具有了本質區別,因此改變核算方法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CPA教材中就這種情形提及了租賃核算的會計政策改變的例子。可參看。綜上,個人認為,持股比例變化導致核算方法變化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以上意見供討論,呵呵。
⑧ 公司持股比例是什麼意思
公司即便持股95%(雖然這個比例不現實),但其中也會分多少已流通,多回少還屬限售答,當然限售也是暫時的,最終都要全流通。
競價只是一個動態撮合的平台,最終以9點25分的撮合結果顯示為開盤價。比如競價時是有100個人以各自的買、賣價格、數量委託,最後經過系統計算得出一個中間價成為開盤價,當然也有開不出盤來的情況,比如賣方掛9.6,買方掛9.5,就不會有成交,只能等9點30之後的第一筆成交來確定為開盤價。
⑨ 如何計算融資後的股權比例及股權價值
不考慮其他情況(如協商後給予新投資者較少的股份),融資後,新股東按照投入資金佔新資本的比例確定股份,原股東進行同比例稀釋。
舉個例子
甲乙丙三人投資設立一個公司,公司注冊資本300萬元,甲乙丙三人各出100萬,一年後為了擴大經營規模,公司召開股東會希望三位股東再一共增資到1000萬,這時候甲乙表示願意繼續投資,但丙卻表示不願意追加投資了。這時候該如何重新計算這三個人各自所佔的股份呢? 丙的股份被稀釋多少呢?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因此,根據本條規定,公司在增資時候,是有兩種方法的,即按原出資比例或按全體股東約定。
結合案例來看,可以召開一個股東會,就增資事宜進行約定,如丙仍明確表示不願意追加投資,應視為丙對於增資優先權的放棄,甲乙明確表示願意增資,則甲乙可根據原先出資比例,按1:1的比例進行增資,即甲乙雙方各增資350萬元,增資後公司股權情況如下,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1000萬元,其中甲出資450萬元,乙出資450萬元,丙出資100萬元,丙占公司10%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