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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行為

發布時間:2021-07-04 12:24:24

① 什麼是欺詐投資者行為

 這個國家已經專門立法,不只是對欺詐做出了具體規定,還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都進行了保護,名為《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依法制止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保護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範等方式實施行政指導,督促和指導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准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第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採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 第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 (二)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第九條 經營者採用中國絡、電視、中國、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於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十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一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前款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第十二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准;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准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二)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第十四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 第十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布。企業應當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號)同時廢止

② 中國股票市場里,個人(或機構)投資者的行為模式特點是什麼

這個真沒有辦法抄回答。襲什麼時候都有人買。有買的就是別人賣的。但是不管什麼價買進去的人都是覺得還能漲,但是賣出的人是覺得漲不了了,最後買的人沒有了,價格就只有下來,下來又有人買,價格就是這樣平衡的。漲跌也就是這樣來的,決策過程那就繁雜了。自己悟去吧

③ 理性投資者的行為特徵是什麼

就股票市場而言,理性投資者的行為特徵主要是:設定出場、入場條件並堅決執行,其版他時間休權息。

在進行投資理財的時候要看平台是否規范合規,平台是否擁有專業完善的風險控制管理技術,平台的業務是否有抵押等等。

以及是否有還款風險金,是否每一筆的債權都是非常透明化,是否每個月都會在固定的時間給客戶郵寄賬單和債權列表等等。這些可以說都是考察平台是否正規靠譜的關鍵因素,因此建議廣大投資者在進行選擇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了。



(3)投資者行為擴展閱讀:

投資與經濟增長的關系非常緊密。在經濟理論界,西方和我國有一個類似的觀點,即認為經濟增長情況主要是由投資決定,投資是經濟增長的基本推動力,是經濟增長的必要前提。投資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可以從要素投入和資源配置來分析

投資對技術進步有很大的影響。一方面,投資是技術進步的載體,任何技術成果應用都必須通過某種投資活動來體現,它是技術與經濟之間聯系的紐帶;另一方面,技術本身也是一種投資的結構,任何一項技術成果都是投入一定的人力資本和資源(如試驗設備等)等的產物。技術進步的產生和應用都離不開投資。

④ 投資者行為的心理因素包括哪些方面

包括:博弈、認知偏差、從眾的本能

⑤ 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表現出哪些非理性的因素他們到底如何選擇證券進行投資的

最高。隨大溜,追熱點,這些都是非理性行為。都是隨他溜來的,沒有幾個真正學學會之後投資的。都是炒股。

⑥ 投資者投資行為的非理性因素有哪些

證券市場中的個人投資者,由於受到自身知識儲備和信息處理能力的限制,處於弱勢地專位,很屬難做出完全理性的投資 決策。結合認知心理學、行為金融學和組織行為學的相關知識,就非理性因素對投資者整個投資決策過程不同階段的影響展 開深入分析。從信息獲取到產生決策,再到實施決策和最終反饋,各個環節都或多或少的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響,表現各異。 最後在此深入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個人投資者的行為、心理特徵,形成對個人投資者的一些投資建議。

⑦ 機構投資者行為的特點是什麼

又貪,又怕,又想得到,矛盾得很。

⑧ 借貸行為與投資行為應如何界定

連江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連江縣東岱鎮某石料場向原告出具的《投資合作協議》僅註明「胡某述投資人民幣30萬元入股」,沒有其它關於管理,股權,收益和風險的規定,而原告胡某述沒有參與企業的管理,也未承擔經營的風險,沒有付出資金以外的其它勞動,只是通過被告余某雄的匯款得到收益,因此雖然協議上寫原告投資入股款,但雙方的行為和資金往來更符合借貸的特徵,雙方形成借貸關系,而非被告所主張的投資關系。法院判決如下: 1、被告連江縣東岱鎮某石料場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胡某述借款人民幣25.5萬元。(4.5萬元已通過銀行匯款給原告) 2、在被告連江縣東岱鎮某石料場財產不足以承擔上述民事賠償責任時,被告余某雄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3、駁回原告胡某述其他訴訟請求。 一、何為民間借貸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由借款雙方約定,可有償亦可無償。約定有償的,必須在事先的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二、何為投資 投資是指一定的經濟主體為了獲取預期不確定的收益或社會效益而將現期的一定資財(有形或無形)轉化為資本的過程。其基本特徵是: (1)投資是一定主體的經濟行為。投資主體即投資者必須具有資金或資財來源和投資決策權的投資活動主體,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國家;(2)投資的目的是保證投資迴流,實現增值,以獲取收益或社會效益。實現投資的增值性迴流,是投資的預期目的,就投資自身而言,實現投資的經濟效益,是投資行為的出發點,投資如果不能帶來經濟效益,投資便缺乏生命力;(3)投資所獲取的效益是未來時期的預期效益,而且是不確知的。故投資具有風險性;(4)投資必須花費現期的一定的資財或智力成果,其來源包括投資者自己的所有、收入以及通過各種途徑的融資或借貸、借款等;(5)投資所形成的資本有多種形態,如真實資本與金融資本,其表現形式為有形的實物或無形的權證。 三、投資與借貸的區別 投資與借貸雖都是一定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其在性質、來源、運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著本質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1)借貸是一種債,投資雖也有協議,但不是債,而僅僅是對自己所有物權利的處分;借貸可擔保、可轉移,而投資一般不可,但可轉讓;(2)借貸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而投資僅是佔用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權、使用權和處分權;(3)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貸的目的則可能是多種的,雖大多數的借貸也是為了經濟的目的,但有的借貸是無償的;(4)投資所可能獲取的效益是未來的、不確定的,而借貸如果是有償的,則應該是確定的;(5)投資的來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貸資金;借貸一般是有支配權的所有物;(6)投資形成的形態有多種,一般為真實資本或金融資本;而借貸則為所有物的所有權的轉移,對出借者來說是所有物的暫時消滅;(7)投資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資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聯營除外),"抽逃出資"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嚴重的則構成犯罪;借貸則是可以而且是應該收回的。投資承擔有虧損的風險,而借貸則可通過擔保、債務轉移等來減少風險,投資則不可。 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幾種表現形式 (1)雖名為投資,但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不能行使對該物的使用權如管理、經營權,有的甚至連知情權也沒有,則無論取得收益否,應視為借貸;(2)雖名為投資,但"投資協議"中或實際上並未參與經營或管理,而且對收益有明確的約定,則實為借貸;(3)雖名為投資,在自己的帳目處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權的轉移,被投資方卻沒有資本金形成的,則應為借貸;(4)"投資協議"中規定了投資收回的期限,而且還有擔保的,則應視為借貸;(5)投資者一般享有對投資項目的收益、表決和知情權等權利,而借貸一般不享有此權利。

⑨ 投資者行為為什麼能對股票價格的造成影響 / 股票

股票漲跌復的根本原因,是流通制股份在二級市場的供需所決定。
比如一個10元的股票,我想買1000手,但是當天最低價的賣單是10.1那麼如果一天都沒有10元賣單掛出來,我要買到只能掛10.1的買單成交,那麼股價就上漲1%,反過來說,如果我要賣出,但是掛的最高的買單只有9.9。如果我以9.9掛單成交,股價下跌1%。
當主力莊家掌握了一定比例的流通股份之後,扣除公司派手中固定不會流動的股票後,實際在市場流通的股票數量就會很少,那麼莊家想拉高股價,不賣出,用很少資金買入就可以,想讓股價跌,直接壓低自己賣出股票的價格就行

⑩ 理性投資者的行為內容

理性投資者的抄行為內容?

理性投資就是指:投資人在據有對投資的途徑、運營模式、獲利原理以及最重要的責任法人信譽情況的資信充分掌握和了解的情況做出的投資行為。理性投資即指:投資者明確的了解投資的方式、途徑、運營模式、管理辦法、獲利原理、責任法人等情況下所進行的投資行為。其特徵有有以下幾點:
1、投資人對於投資的渠道、方式熟知的與明確的;
2、投資人對於投資的運營模式、管理機制是熟知的與明確的;
3、投資人對於投資預期收利益存在的風險是有精神准備的;
4、投資人對於投資活動的風險管理擁有多個預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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