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基金公司的組織架構是怎樣的
大體上一樣,主要是看員工人數和高管人數來調整。
❷ 陽光私募基金的組織架構是怎樣的
1、陽光私募基金是指由投資顧問公司作為發起人、投資者作為委託人、信託專公司作為屬受託人、銀行作為資金託管人、證券公司作為證券託管人,依據《信託法》及《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發行設立的證券投資類信託集合理財產品。
2、信託私募證券基金一般存在兩種形式:「結構式」和「開放式」。
陽光私募基金一般僅指以「開放式」發行的私募基金。所謂開放式,即基金認購者需要承擔所有投資風險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資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諾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總資金2%左右的管理費和投資盈利部分的20%作為傭金收入,這種收費模式即是俗稱「2-20」收費模式(2%管理費+20%盈利部分提成)。這種2-20收費模式是私募基金國際流行的收費模型。
「結構式」的陽光私募基金,就是指將受益人分為不同種類,進行結構劃分,比如將受益人劃分為優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特別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以此為基礎來分配利益。這種模式以上海模式為典型。
❸ 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管理模式有哪些
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雙重納稅,即公司需要繳納各種企業所得稅,而投資者須就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股東的投資積極性,同時又限制了股份投資公司的規模效應。
對大型私募基金來說,如果採用一個專用賬戶來運作,由於風險較高,難以獲得投資人的認同。這樣,它們往往不得不採用公司制形式,所以運營成本相對較高。目前,這類公司型私募基金實際上面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既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在分紅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還得面臨著作為公司要應付的年檢等一大堆麻煩事情。顯然,這部分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要比公募基金高出許多。
1.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財產是投資人認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而形成的資金。信託財產是僅服從和服務於信託目的的財產,具有與各信託當事人相互獨立的地位。投資人認購信託計劃後的信託財產不再屬於投資人自有財產,並與投資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有所區別;而信託財產雖然可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或運用,但也獨立於信託公司所有的財產,即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財產不受信託公司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現行法律規定在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用賬戶,由信託公司選擇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實行保管制度。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信託財產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設計。
2.信託型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低。從運營成本的角度來看,與公司型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託型私募基金無需注冊專門的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只需達成一個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即可,從而大大降低了實際操作的運營成本。
3.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現在我國已經頒布了「一法兩規」,即《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為我國信託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
4.業務操作的監管日趨規范。法律法規明確了在信託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託財產的監管機構和監督措施,規定了信託財產的保管職能由銀行負責,信託公司的受託管理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信託合同的規定,並且在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之下進行。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優點是設立門檻低,浪費少,投資廣,稅收少。根據2007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企業只要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就可以成立,而沒有信託私募基金那樣3000萬元的規模下限限制。同時,由於合夥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過信託公司成立私募基金,減少了管理環節,避免了資源浪費。至於對管理人的約束,由於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利於對有限合夥人利益的進行保護。更為重要的是,合夥企業不作為經濟實體納稅,其凈收益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由投資者作為收入自行納稅,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利於投資人合理避稅。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缺點這種模式的優點一樣明顯,那就是,由於沒有資金託管方,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財產很難保證不被挪用,資產管理人的道德風險較難防範。但這個確定也並非不可避免,因為合夥企業可以通過和銀行的合作,買斷銀行託管業務。
❹ 求一些有限合夥基金的相關介紹,企業架構和利潤分配模式,我國有哪些有限合夥基金
有限合夥制企業是一種「人合」企業,以區別於公司的「資合」性質。這種方式最大的優點是企業本身不屬於獨立法人,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各合夥人只需要在分配後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的交企業所得稅),這就避免的公司型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後進行利潤分配,股東還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雙重征稅的問題。有限合夥企業涉及稅種只是營業稅而已。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的角色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一樣,只需要在自己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夥人則需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制的基金現在有很多,絕大多數的私募都採取的是這種企業組織方式,這是跟美國學的,起始美國公司法界定的有限公司(LLC)就是有限合夥企業。這種組織形式比較有利於投資類型的公司進行運作,國際知名的黑石、凱雷、英國的3i等PE基金都採取的是這種組織形式。
現在的有限合夥制基金一般是1個普通合夥人(GP,也有2個普通合夥人的,但不多,一般屬於兩個投資機構合作的性質),其他則為有限合夥人(LP),全體合夥人的數量不能超過50人,普通合夥人同時也擔任基金的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日常運作,其身份一般是投資管理類型的公司,而有限合夥人則是指一般意義上的投資者。
一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企業本身是沒有運營機構的,由GP(投資管理公司)負責運作,GP一般都會有比較完善的公司組織架構、規章制度和風險管控體系,LP加入有限合夥企業,也正是因為對GP過往投資業績和管理團隊的認可與信賴。
至於利潤分配方式,你可以參看我在另一個問題的回答,http://z..com/question/244610528.html
至於我國現存的有限合夥制基金非常多,沒辦法一一列舉,你有興趣可以看一下下面兩個網站,這都是業內比較知名的對私募股權投資進行研究的機構:
清科:www.pedaily.cn
中國風險投資:www.chinaventure.com.cn
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再追問吧。
回答這個問題,全部是我一個字一個字敲的,沒有復制粘貼,我可是正在做新手任務,看在我這么辛苦的份上,該給分了吧
❺ 私募基金公司有哪些部門組織結構是怎樣的
私募基金公司主要有投資部、固定收益部、資產管理部、電腦部、稽核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法律事務部。
私募基金公司組織結構一般採用直線職能制,以直線為基礎,在各級部門負責人之下設置相應的職能部門,分別從事專業管理,作為該領導的參謀,實行主管統一指揮與職能部門參謀、指導相結合的組織結構形式。
附註:
1.私募基金公司是凈資本機構、也就是說在注冊以前需要向銀行交納保證金的。
2.私募基金公司作為信託公司的投資顧問,實際管理和運作資金;信託公司是產品發行的法律主體,提供產品運作的平台;銀行作為資金託管人,保證資金的安全。
❻ 分析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基金這種組織形式的主要內容,理論特點,和優...
有限合夥就是如果企業出現情況 只負責有限責任 打個比方你要是入伙1萬元 企業的總資產有20萬 可是虧損了100萬 那你只虧損1萬 其他的有合夥人來承擔、 他的優勢就是可以規避比較大的風險 所有的事物都有合夥企業來做、 實踐情況就不用說了、要是【無限合夥】那100萬就有你們平攤,一般做一些理財 基金 都是 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就是負責有限責任 無限合夥就是負責無限責任
❼ 私募公司(地產基金方向)組織架構怎麼設計
2億元的規模穿透至地產,預期收益500萬感覺稍有樂觀,其次公司設置了執行董事的說法就沒回有董事長董事會一說,答高管應該增設一名分管副總
議事機構:項目立項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
高管:總經理一名,融總經理兩名(分管基金投資融資、分管項目投後)
基金事業部(投資、融資)、風險控制部(設法務與合規專員)、綜合事務部、計劃財務部、投後管理部
望採納、謝謝
❽ 求教詳細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架構
私募基金公司的組織架構主要包括了權力機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資金監管、顧問機構、資金保管等要素。
❾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設立條件有哪些,其核心機制是什麼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設立的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二、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核心機制:
首先,關於投資范圍及投資方式的限制: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其次,關於管理費及運營成本的控制: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或者管理費單獨撥付,這可根據有限合夥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約定。
第三,關於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夥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夥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利益的一致性。
第四,關於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方式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
第五,關於委託管理機制:由於我國對於外資參與設立合夥企業尚未放開,同時囿於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資直接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由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通過壟斷貿易安排獲得普通合夥人的利潤,即成為一種變通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