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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機構專業投資者

發布時間:2021-07-05 21:15:58

Ⅰ 銀行業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投資者有哪些謝謝!

在我國,從1998年開始,在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戰略指導下,證券市場的內機構投資者隊伍迅速壯容大起來,初步形成了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社保基金以及QFII 等各類機構投資者協調發展的格局。證券投資基金現在是最大主力,其次是券商,再次是三類企業、民間企業、財務公司、投資公司、私募基金等。

Ⅱ 專業投資者許可權開通需要做資產評估,是通過bop系統里的哪個菜單

第一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二)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6個月以上並具備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資格或者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並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三)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 (六)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組織的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以下簡稱「綜合評估」)。 第二條 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外,下列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不對其進行綜合評估: (一)商業銀行、期權經營機構、保險機構、信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專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二)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銀行及保險理財產品,以及由第一項所列專業機構擔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託投資資產; (三)監管機構及本所規定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者。 第二節 綜合評估基本要求 第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制定期權投資者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關工作制度,報本所備案。 第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規定的參與期權交易的條件進行核查。 第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個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投資經歷、金融類資產狀況、期權基礎知識、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 投資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綜合評估的證明材料,並保證證明材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通過評估問卷等方式,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專項評估。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向客戶明確告知評估結果,提示其審慎參與期權交易,並對提示情況進行記錄、留存。 第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要求客戶進行現場開戶,試點期間不得採取見證開戶、網上開戶及其他開戶方式。 第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將客戶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投資者的知識測試成績單和綜合評估表、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材料以及風險揭示書等資料,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 第三節 期權投資者知識測試 第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開展期權投資者知識測試(以下簡稱「知識測試」),測試成績用於投資者交易許可權級別的核定和期權基礎知識的得分評估。 第十一條 投資者本人參加並通過相應等級的知識測試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規定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相應等級的交易許可權。 普通機構投資者指定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當參加本所認可的相關知識測試。 第十二條 個人投資者應當逐級參加知識測試,未通過前一等級考試的,不得參加後一等級的考試。 第十三條 知識測試應當在期權經營機構營業場所內進行。測試完畢後,期權經營機構應當為投資者列印成績單並蓋章。 投資者本人和普通機構投資者指定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當在成績單上簽字。 期權經營機構客戶開發人員不得兼任知識測試組織人員。 第十四條 知識測試成績長期有效,並可用於在其他期權經營機構申請開戶。 第三章 投資者分級管理 第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本指引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的許可權進行分級管理。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期權經紀合同中載明個人投資者分級管理的具體標准、程序和要求,並就分級管理事宜向個人投資者進行充分說明。 第十六條 個人投資者申請的交易許可權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交易許可權。 第十七條 具有一級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在持有期權合約標的時,進行相應數量的備兌開倉; (二)在持有期權合約標的時,進行相應數量的認沽期權買入開倉; (三)對所持有的合約進行平倉或者行權。 第十八條 具有二級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一級交易許可權對應的交易; (二)買入開倉。 第十九條 具有三級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以及普通機構投資者、專業機構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二級交易許可權對應的交易; (二)保證金賣出開倉。 第二十條 個人投資者申請各級別交易許可權,應當在相應的知識測試中達到規定的合格分數,並具備相應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第二十一條 個人投資者的知識測試成績、期權模擬交易經歷以及金融類資產狀況發生變化,滿足較高交易許可權對應的資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調高其交易許可權。 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核;申請符合本指引規定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約定的,可以對其交易許可權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個人投資者可以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調低其交易許可權,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其要求調至相應級別。 第二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網路、營業部現場交流等方式,動態跟蹤投資者開立衍生品合約賬戶時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續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以及期權交易參與情況等信息。 投資者提供的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期權經營機構。期權經營機構發現客戶提供的聯絡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了解並更新。 第二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對客戶情況的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至少每兩年對所有已開戶的客戶的交易情況、誠信記錄、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判斷其是否符合適當性管理以及交易許可權分級管理的相關要求。評估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留存。 第二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發現客戶的實際情況已經不符合其交易許可權對應的資格要求的,或者出現期權經紀合同中約定的調低交易許可權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調低客戶交易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調整客戶交易許可權的,應當就調整後可能增加的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喪失的交易許可權對客戶進行提示,並對相關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記錄留存。 期權經營機構自行調低客戶交易許可權的,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交易日通過紙面或者電子形式告知客戶並予以記錄留存。 第二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調整客戶交易許可權級別的,客戶應當按照調整後的交易許可權進行期權交易。 第二十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客戶交易許可權的分級結果,採取適當方式對客戶的期權交易委託指令進行前端控制,對不符合交易許可權的交易委託予以拒絕。 第二十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參考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結果,對享有不同交易許可權的客戶制定相應的服務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權投資咨詢、資產管理、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引導客戶理性投資。 第三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為客戶核定或者調整交易許可權分級結果後,應當按照本所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將客戶的名單及分級結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資者教育 第三十一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期權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設置期權投資者教育專崗,加強對客戶期權知識的培訓和指導,並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對期權投資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內容作出具體安排。 第三十二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公司網站及營業部現場,開設期權投資者教育專欄,並持續利用櫃台交易系統、電子郵件、簡訊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紹期權知識,宣傳期權法律、法規、規章與業務規則,充分揭示期權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公司網站建立與本所投資者教育網站期權投教專區的鏈接,並根據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時向客戶發布本所提供的有關期權投資者教育的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將本所發布的與期權相關的市場通知、風險提示、停復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過公司網站、櫃台交易系統等有效方式及時向客戶發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根據本指引的規定對相關記錄進行留存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Ⅲ 投資人類型是什麼

投資人類型是指分類。投資人分以下幾種類型:
一、價值增值型
這類投資人經驗比較豐富,其中不少人是退休的,他們選項目不是注重行業,而是注重機會。他們認為,機會比行業更重要。因為他們有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較強的項目鑒別能力,因此,投資不是專業化,而是多元化。

二、富有型
這類投資人不是碰上什麼就投資什麼,而是只對自己了解的東西投資,且對項目的地理位置有偏好。投資決策主要依靠自己的判斷和調查。對投資回報的期望值較高,要求達到50%。而要達到這么高的投資回報率,一般只能投向企業發展的早期階段。這類投資者往往都希望投資者集體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並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公司的管理。投資者集體往往要組建一個外部控制的董事會。這個董事會由若干經驗豐富的商人組成,它可以幫助公司走向成功。這類投資者往往既是投資者,也做過創業者。他們深知創業的艱辛,因而對創業者都很有同情心。

三、個人投資聯合
所謂聯合體,並非是一種正規的投資組織,而是一種短期的、鬆散型的投資合作。合作期一般為3—6年。在投資中也是有合有分,有些項目是各自獨立進行。一般投資規模在5萬—50萬美元之間。遇到大的投資項目,他們就邀請一大群投資者加入。這類投資者較多的關注早期階段的投資。為了盡快變現,經過一定時期的孵化,即使沒有孵化出象樣的企業,只是孵化出了一條象樣的生產線,通過出讓這條生產錢,能收回可觀的現金,投資也是成功的。

四、合夥人投資型
這類投資人在投資中喜歡合作和團隊精神。他們之間已經建立了一些聯合投資者關系,或試圖建立起關系網路。在這種網路體系中,單個人以隱蔽的身份充當買者。在他們的投資團隊中,往往有領頭的投資者,由這種領頭的投資者搜尋投資機會,向聯合投資者建議投資機會。投資規模一般在25萬—100萬之間。投資者希望在被投資的企業中擔任董事長的職位。

五、家族型
這類投資人的特點是,家族成員的資金被集中起來,由一位大家信任的、對投資比較內行的家族成員掌握並統一進行投資決策。這一類投資者的投資規模變化幅度較大,投資較多時可以達到100萬美元,較小的投資額只有10萬美元。由於家族成員中有值得信賴的投資高手,一般都尋找處於發展早期階段的創業投資,通過項目的成長,能獲得較高的回報率。

六、社會責任型
這類投資人非常強調投資者的社會責任。他們認為,投資的目的就是培育公司。既然如此,就應手把手地幫助某公司,並和它建立起親密無間的關系。這類投資者所投資的對象,主要偏重於那些致力於解決主要社會問題的風險企業,如環保、能源,等等。這類投資者往往繼承了一大筆財富,因而賺錢不是第一位的。但在支持那些有較好社會效益的項目的同時,也希望獲得合理的投資回報。遇到較大的項目,自身力量不夠,也會尋找與一些富有者進行聯合投資。投資者的這種社會責任感,可能來自於他自身的優良品質,也可能是來自於減輕厄運的願望,甚至是來自於對以前獲取某種不義之財的負罪感。如果投資者的配偶或子女已死於某種疾病,則投資者希望投資於某個研究治療方法的機構;如果投資者的前輩有過不光彩的歷史,則他們希望通過這種天使投資補償以前通過不光彩手段奪取的財富。

七、管理型
所謂管理型天使投資人,也就是出錢買管理崗位。即投資的目的是為了謀求一個職位。管理型投資者的年齡一般在45歲左右,以前或是公司管理者、或是公司業主、或是經驗豐富的執行官。他們「下崗」後,通過投資購買一次「最後的工作機會」。這些人的投資規模一般在10萬—20萬美元之間,且分階段投資。投資並獲得管理崗位後,很少追求對公司的控制權。為了使管理崗位能夠長久,他們更關心與創業者擁有共同的見解。

Ⅳ 在證券領域,五類專業投資者有哪幾個

第一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在此類機構擔任管理人。
第二類:內經金融監管容部門批准設立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理財產品。
第三類: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等投資者。
第四類: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或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或有2年以上的證券、基金等投資經驗。(法人或組織)
第五類: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或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具有2年以上的證券、基金等投資經驗或2年以上相關行業的工作經歷。
請採納。

Ⅳ 普通股民和專業投資者的區別

你好,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投資者可以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的標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Ⅵ 機構投資者的類型有哪些

基金、券商、保險公司、QFII、社保基金

Ⅶ 機構投資者股東可以分幾類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機構投資股東可以歸納為四類:保險公司、養老基金、投資公司和其他形式的機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參考資料:《企業上市規劃師教程》

Ⅷ 什麼是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

六類分別是: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社會資金流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

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

(8)六類機構專業投資者擴展閱讀:

非銀行金融機構整改建議:

完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的制度安排,規範金融市場秩序。盡管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已有近30年的歷史,但很長時間內缺乏一個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安排,信託公司出現風險控制弱化、資本金不足、違規經營及虧損嚴重等問題;財務公司出現行政干預過多、貸款集中度過高等問題。

這些都導致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緩慢甚至出現停滯不前的局面。因而,要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政府必須進一步完善相應的制度安排,推動金融機構創新,促進非銀行金融機構健康有序發展。當前,可以考慮大力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機構為信貸機構,加快步伐構築中小企業融資平台。

Ⅸ 金融機構類投資者概念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專或團體設立的屬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Ⅹ 期權交易中的「專業投資者」都包括哪些

這個暫時還真沒看到個股期權投資考試二級中國題的文章,文庫里有個一0題,不知道靠譜不。 。一級投資人:持有標的股票時,可進行備兌開倉(賣認購期權);二級投資人:在一級投資人的交易許可權基礎上進行權利倉增減的許可權,即可進行買入開倉與賣出平倉;三級投資人:在二級投資人的交易許可權基礎上增加可持有義務頭寸的許可權,允許進行賣出開倉和買入平倉。 第一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二)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陸個月以上並具備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資格或者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陸個月以上並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三)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 (六)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組織的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以下簡稱「綜合評估」)。 第二條 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一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一00萬元; (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外,下列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不對其進行綜合評估: (一)商業銀行、期權經營機構、保險機構、信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專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二)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銀行及保險理財產品,以及由第一項所列專業機構擔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託投資資產; (三)監管機構及本所規定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者。 第二節 綜合評估基本要求 第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制定期權投資者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關工作制度,報本所備案。 第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規定的參與期權交易的條件進行核查。 第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個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投資經歷、金融類資產狀況、期權基礎知識、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 投資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綜合評估的證明材料,並保證證明材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通過評估問卷等方式,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專項評估。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向客戶明確告知評估結果,提示其審慎參與期權交易,並對提示情況進行記錄、留存。 第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要求客戶進行現場開戶,試點期間不得採取見證開戶、中國上開戶及其他開戶方式。 第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將客戶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投資者的知識測試成績單和綜合評估表、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材料以及風險揭示書等資料,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 第三節 期權投資者知識測試 第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開展期權投資者知識測試(以下簡稱「知識測試」),測試成績用於投資者交易許可權級別的核定和期權基礎知識的得分評估。 第十一條 投資者本人參加並通過相應等級的知識測試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規定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相應等級的交易許可權。 普通機構投資者指定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當參加本所認可的相關知識測試。 第十二條 個人投資者應當逐級參加知識測試,未通過前一等級考試的,不得參加後一等級的考試。 第十三條 知識測試應當在期權經營機構營業場所內進行。測試完畢後,期權經營機構應當為投資者列印成績單並蓋章。 投資者本人和普通機構投資者指定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當在成績單上簽字。 期權經營機構客戶開發人員不得兼任知識測試組織人員。 第十四條 知識測試成績長期有效,並可用於在其他期權經營機構申請開戶。 第三章 投資者分級管理 第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本指引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的許可權進行分級管理。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期權經紀合同中載明個人投資者分級管理的具體標准、程序和要求,並就分級管理事宜向個人投資者進行充分說明。 第十六條 個人投資者申請的交易許可權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交易許可權。 第十七條 具有一級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在持有期權合約標的時,進行相應數量的備兌開倉; (二)在持有期權合約標的時,進行相應數量的認沽期權買入開倉; (三)對所持有的合約進行平倉或者行權。 第十八條 具有二級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一級交易許可權對應的交易; (二)買入開倉。 第十九條 具有三級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以及普通機構投資者、專業機構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二級交易許可權對應的交易; (二)保證金賣出開倉。 第二十條 個人投資者申請各級別交易許可權,應當在相應的知識測試中達到規定的合格分數,並具備相應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第二十一條 個人投資者的知識測試成績、期權模擬交易經歷以及金融類資產狀況發生變化,滿足較高交易許可權對應的資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調高其交易許可權。 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核;申請符合本指引規定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約定的,可以對其交易許可權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個人投資者可以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調低其交易許可權,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其要求調至相應級別。 第二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通過中國、電子郵件、中國絡、營業部現場交流等方式,動態跟蹤投資者開立衍生品合約賬戶時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續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以及期權交易參與情況等信息。 投資者提供的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期權經營機構。期權經營機構發現客戶提供的聯絡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了解並更新。 第二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對客戶情況的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至少每兩年對所有已開戶的客戶的交易情況、誠信記錄、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判斷其是否符合適當性管理以及交易許可權分級管理的相關要求。評估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留存。 第二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發現客戶的實際情況已經不符合其交易許可權對應的資格要求的,或者出現期權經紀合同中約定的調低交易許可權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調低客戶交易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調整客戶交易許可權的,應當就調整後可能增加的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喪失的交易許可權對客戶進行提示,並對相關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記錄留存。 期權經營機構自行調低客戶交易許可權的,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交易日通過紙面或者電子形式告知客戶並予以記錄留存。 第二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調整客戶交易許可權級別的,客戶應當按照調整後的交易許可權進行期權交易。 第二十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客戶交易許可權的分級結果,採取適當方式對客戶的期權交易委託指令進行前端控制,對不符合交易許可權的交易委託予以拒絕。 第二十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參考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結果,對享有不同交易許可權的客戶制定相應的服務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權投資咨詢、資產管理、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引導客戶理性投資。 第三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為客戶核定或者調整交易許可權分級結果後,應當按照本所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將客戶的名單及分級結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資者教育 第三十一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期權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設置期權投資者教育專崗,加強對客戶期權知識的培訓和指導,並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對期權投資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內容作出具體安排。 第三十二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公司中國站及營業部現場,開設期權投資者教育專欄,並持續利用櫃台交易系統、電子郵件、簡訊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紹期權知識,宣傳期權法律、法規、規章與業務規則,充分揭示期權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公司中國站建立與本所投資者教育中國站期權投教專區的鏈接,並根據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時向客戶發布本所提供的有關期權投資者教育的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將本所發布的與期權相關的市場通知、風險提示、停復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過公司中國站、櫃台交易系統等有效方式及時向客戶發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根據本指引的規定對相關記錄進行留存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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