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見《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詳見下面網路的鏈接
http://ke..com/view/435118.htm
㈡ 我要指定一個關於銷售人員的管理制度!有誰能給我一個好的建議嗎或是給我發一份!
A: 銷售人員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為加強本公司銷售管理,達成銷售目標,提升經營績效,將銷售人員之業務活動予以制度化,特製定本規章。
a) 適用范圍
凡本公司銷售人員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均依照本辦法所規范的體制管理之。
b) 權責單位
(1) 銷售部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2) 總經理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之核准工作。
2. 一般規定
2.1.出勤管理
銷售人員應依照本公司《員工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各項出勤考核。但基於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規定辦理:
2.1.1.在總部的銷售部人員上下班應按規定打卡。
2.1.2.在總部以外的銷售部人員應按規定的出勤時間上下班。
2.2工作職責
銷售人員除應遵守本公司各項管理辦法之規定外,應善盡下列之工作職責:
2.2.1部門主管
(1) 負責推動完成所轄區域之銷售目標。
(2) 執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種事項。
(3) 督導、指揮銷售人員執行任務。
(4) 控制存貨及應收帳款。
(5) 控制銷售單位之經費預算。
(6) 隨時稽核各銷售單位之各項報表、單據、財務。
(7) 按時呈報下列表單:
A、銷貨報告。
B、收款報告。
C、銷售日報。
D、考勤日報。
(8) 定期拜訪轄區內的客戶,藉以提升服務品質,並考察其銷售及信用狀況。
2.2.2銷售人員
(1)基本事項
A、應以謙恭和氣的態度和客戶接觸,並注意服裝儀容之整潔。
B、對於本公司各項銷售計劃、行銷策略、產品開發等應嚴守商業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不得無故接受客戶之招待。
D、不得於工作時間內凶酒。
E、不得有挪用所收貨款之行為。
(2)銷售事項
A、產品使用之說明,設計及生產之指導。
B、公司生產及產品性能、規格、價格之說明。
C、客戶抱怨之處理。
D、定期拜訪客戶並匯集下列資料:
a、產品品質之反應。
b、價格之反應。
c、消費者使用量及市場之需求。
d、競爭品之反應、評價及銷售狀況。
e、有關同業動態及信用。
f、新產品之調查。
E、定期了解經銷商庫存。
F、收取貨款及折讓處理。
G、客戶訂貨交運之督促。
H、退貨之處理。
I、整理各項銷售資料。
(3) 貨款處理
A、收到客戶貨款應當日繳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貨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繳收回之現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戶的支票抵繳貨款。
E、應以公司所核定之信用額度管制客戶之出貨,減少壞帳損失。
F、貨品變質可以交換,但不得退貨或以退貨來抵繳貨款。
G、不得向倉庫借支貨品。
H、每日所接之定單應於次日中午前開出銷貨申請單。
2.3.移交規定
銷售人員離職或調職時,除依照《離職工作移交辦法》辦理外,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2.3.1銷售單位主管
(1)移交事項
A、財產清冊。
B、公文檔案。
C、銷售帳務。
D、貨品及贈品盤點。
E、客戶送貨單簽收聯清點。
F、已收未繳貨款結余。
G、領用、借用之公物。
H、其他。
(2)注意事項
A、銷售單位主管移交,應呈報由移交人、交接人、監交人共同簽章之《移交報告》。
B、交接報告之附件,如財產應由移交人、交接人、監交人共同簽章。
C、銷售單位主管移交由總經理室主管監交。
2.3.2.銷售人員
(1)移交事項
A、負責的客戶名單。
B、應收帳款單據。
C、領用之公物。
D、其他。
(2)注意事項
A、應收帳款單據由交接雙方會同客戶核認無誤後簽章。
B、應收帳款單據核認無誤簽章後,交接人即應負起後續收款之責任。
C、交接報告書由移交人、交接人、監交人共同簽章後呈報總經理室(監交人由銷售主管擔當)。
3. 工作規定
3.1.工作計劃
3.1.1.銷售計劃
銷售人員每年應依據本公司《年度銷售計劃表》,制定個人之《年度銷售計劃表》,並填制《月銷售計劃表》,呈主管核定後,按計劃執行。
3.1.2.作業計劃
銷售人員應依據《月銷售計劃表》,填制《拜訪計劃表》,呈主管核准後實施。
3.2.客戶管理
(1) 銷售人員應填制《客戶資料管制卡》,以利客戶信用額度之核定及加強服務品質。
(2) 銷售人員應依據客戶之銷售業績,填制《銷售實績統計表》,作為制定銷售計劃及客戶拜訪計劃之參考。
3.3.工作報表
3.3.1.銷售工作日報表
(1) 銷售人員依據作業計劃執行銷售工作,並將每日工作之內容,填制於《銷售工作日報表》。
(2) 《銷售工作日報表》應於次日外出工作前,呈主管核閱。
3.3.2.月收款實績表
(3) 銷售人員每月初應填制上月份之《月收款實績表》,呈主管核示,作為績效評核,帳款收取審核與對策之依據。
3.4.售價規定
(1) 銷售人員銷貨售價一律以本公司規定的售價為准,不得任意變更售價。
(2) 如有贈品亦須依照本公司之規定辦理。
3.5.銷售管理
(1) 各銷售單位應將所轄區域作適當劃分,並指定專屬銷售人員負責客戶開發、銷貨推廣、收取貨款等工作。
(2) 銷售單位主管應與各銷售人員共同負起客戶信用考核之責任。
(3) 貨品售出一律不得退貨,更不準以退貨抵繳貨款;但變質貨品可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退貨。
3.6.收款管理
(1) 有銷售人員收款,必須於收款當日繳回公司財務。
(2) 銷售人員應於規定收款日期,向客戶收取貨款。
(3) 所收貨款如為支票,應及時交財務辦理銀行托收。
(4) 未按規定收回的貨款或支票,除依據相關規定懲處負責的銷售人員外,若產生壞帳時,銷售人員須負賠償之責任。
銷售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 對本公司銷售人員的管理,除按照人事管理規程辦理外,悉依本規定條款進行管理。
第二條 原則上,銷售人員每日按時上班後,由公司出發從事銷售工作,公事結束後返回公司,處理當日業務,但長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三條 銷售人員凡因工作關系誤餐時,依照公司有關規定發給誤餐費XX元。
第四條 部門主管按月視實際業務量核定銷售人員的業務費用,其金額不得超出下列界限:經理XX元,副經理XX元,一般人員XX元。
第五條 銷售人員業務所必需的費用,以實報實銷為原則,但事先須提交費用預算,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 銷售人員對特殊客戶實行優惠銷售時,須填寫「優惠銷售申請表」,並呈報主管批准。
第七條 在銷售過程中,銷售人員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意儀態儀表,態度謙恭,以禮待人,熱情周到;
(二)嚴守公司經營政策、產品售價折扣、銷售優惠辦法與獎勵規定等商業秘密;
(三)不得接受客戶禮品和招待;
(四)執行公務過程中,不能飲酒;
(五)不能誘勸客戶透支或以不正當渠道支付貨款;
(六)工作時間不得辦理私事,不能私用公司交通工具。
第八條 除一般銷售工作外,銷售人員的工作范圍包括:
(一)向客戶講明產品使用用途、設計使用注意事項;
(二)向客戶說明產品性能、規格的特徵;
(三)處理有關產品質量問題;
(四)會同經銷商搜集下列信息,經整理後呈報上級主管:
1 客戶對產品質量的反映;
2 客戶對價格的反映;
3 用戶用量及市場需求量;
4 對其他品牌的反映和銷量;
5 同行競爭對手的動態信用;
6 新產品調查。
(五)定期調查經銷商的庫存、貨款回收及其他經營情況;
(六)督促客戶訂貨的進展;
(七)提出改進質量、營銷方法和價格等方面的建議;
(八)退貨處理;
㈢ 結合基金行業合規性要求!在私募基金銷售過程中需要規避及注意的問題,並給出你合理化的建議。
1-根據《私募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2-
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前
盡快完成相關從業人員基金業務資格的獲取。
盡快設立管理人實體並向基金業協會申請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擬任管理人從業人員進行的募資活動目前沒有必須提交或完成管理人登記的要求,可以照常進行,但募集活動和推介文件應避免有上述第一條第四項所列的十二種行為(現行規則也有類似要求,新規則更加細化和嚴格),允許公開宣傳的信息僅局限於上述第一條第五項所列的兩種情況。
需要確保募集的對象為特定的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者(即使是在《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募集活動,也最好能按照新規的要求,在開始推介之前以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人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由其書面確認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尤其是針對個人或者由個人組成的投資實體而非一般意義上的機構投資者),募集方式不會涉及任何公開募集或針對不特定對象的情況。
3-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後
1. 如管理人擬自行募集,則在募集前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如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募集,該機構必須:
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以及
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
2.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擁有2名以上高管,且
❖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和基金經理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且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在此基礎上,《私募募集行為辦法》要求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3. 資金募集活動應當遵循特定流程,其必要階段和文件如附件一(募集活動流程表)所示。
4. 私募基金推介活動不得有下述十二種行為:
(1) 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 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 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 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 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 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 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 惡意貶低同行;
(10) 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 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5. 募集機構僅可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如下兩類信息: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
(2) 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㈣ 銷售管理的管理辦法
1. 制定目的:為規範本集團銷售管理,提升經營績效,特製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本集團各單位銷售人員管理,除集團另有規定或協議外,均依照本辦法執行。
3. 實施細則:由各單位擬訂各自的「銷售管理實施細則」,報集團總裁核准後實施。 1. 銷售人員的聘用、考勤和離職按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規章制度執行。
2. 銷售人員的工作主要是留住老客戶、發展新客戶、促成交易、合同履約、收集和傳遞市場信息。
3. 銷售人員應保守集團商業秘密,更不得誘勸客戶將集團業務轉移或外流。嚴禁挪用公款、收受回扣及以不正當手段和渠道支取貨款。 1.銷售人員必須根據業務開展情況真實完整的填寫「工作日報表」和「客戶檔案表」,並定期進行書面工作總結;各單位每月匯總「客戶檔案表」,在次月10日前必須提交集團行政管理部一份存檔。
2.各單位開發的客戶須及時向集團總經辦備案,如市場出現「碰車」現象,由集團總經辦以「先入為主」原則予以協調。
3. 銷售時,原則上要經過單位業務部門組織合同評審後簽訂經濟合同,合同簽訂後3日內由業務主管部門向集團財務計劃部、總經辦、行政管理部各交一份原件備案;對信譽較好的老客戶經單位業務部門同意後,可由用戶負責人簽字的采購單為訂貨依據;合同額十萬元以上的原則上要有預付款。
4. 銷售利潤率低於20%的擬簽訂的經濟合同要通過集團總經理辦公室組織合同評審後決定。
5. 銷售人員負責合同履約,並按約定回收合同款項(包括尾款或質保金);因銷售人員個人原因不能收回貨款、形成呆壞帳造成集團損失的,由銷售人員付連帶賠償責任。 1. 內部報價:
⑴產品銷售:
a.原材料價格不易變化的,由生產單位定期或不定期主動向集團各銷售單位提供內部報價。
b.原材料價格易變的,由購貨單位書面(蓋章)詢價。
⑵工程成套項目:
a.設計費為工程設備材料成本的8%;
b.成套調試費為工程設備材料成本的30%;
c.不可預知費7%;
d.管理費5%;
e.利稅20%。
2. 對外報價:
⑴各單位可根據該單的回款方式、總利潤、競爭程度等具體情況定價,明確每位銷售人員的折扣許可權。
⑵客戶還價低於集團定價標准、或超越銷售人員的折扣許可權,須報業務部門主管批准。
⑶集團內部報價和折扣標准等集團內部商業情報,嚴禁對外泄漏,違者追究相關責任。 (含差旅費、公關費)
1.銷售人員在跟單過程中借業務費用,需事先請示主管,具體審批許可權見《集團資金支付審批流程》。
2.業務費用標准:
⑴銷售利潤率低於25%時,業務費用為銷售差價的20%;
⑵銷售利潤率等於和大於25%時,業務費用為銷售額的6%;
⑶業務費用大於銷售額的6%的,按超出部分在銷售人員的業務提成中列支。
3.銷售人員如需銷售(售前、售中)技術支持,其業務費用中將包含如下費用:
⑴工程師差旅費(含交通、吃住、通訊)按實結算,且另向工程師派出單位支付服務費:(任選一項)
a. 按銷售額的5%提取服務費;
b. 按出勤天數計算:自控工程師500元/天,技術支持工程師400元/天。
⑵設計、製作投標書(含技術標)費用:600元/份。 1. 銷售人員試用期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具體由各單位制訂,報集團總經辦批准。
2. 轉正後銷售人員薪資結構為「月工資+業務提成+年終獎勵」 具體由各單位制訂,報集團總經辦批准。
⑴月工資,根據銷售指標完成情況確定。當完成累計銷售額達到升檔標准,當月即可享受同檔標准月工資,具體如下表: 序號 當月的年累計銷售額 建議月工資 1 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 960元 2 30-50萬元以內(含50萬元) 1150元 3 50-100萬元以內(含100萬元) 1500元 4 100-150萬元以內(含150萬元) 2000元 5 150-200萬元以內(含200萬元) 2500元 6 200-250萬元以內(含250萬元) 3000元 7 250-300萬元以內(含300萬元) 3500元 8 300萬元以上(不含300萬元) 4000元 註:①連續三個月達不到最低銷售指標的,暫停發放月工資,待達到最低銷售指標時補發。②年終時,各單位可根據各人的年銷售額,參考上表,補齊月工資不足數。
⑵業務提成:
a. 按超價部分的50 %在銷售款回籠當月結算。
b. 至發貨之日起,除質保金外,其餘銷售款在2個月後按月息1%計息。
c. 除質保金外的所有銷售款回籠後,方予業務結算。
d. 有質保金的合同,留結算額的20%待質保金回籠後再支付。
⑶年終獎勵:集團根據銷售人員的銷售績效、業務素質、客戶滿意度、市場佔有率和集團整體效益等綜合因素考慮年終獎勵。
3.銷售人員的福利待遇按集團《員工手冊》執行。
八. 附則
1. 集團按銷售額的2%提取市場服務費,用於市場回訪和優秀銷售人員年終獎勵。
2.非市場營銷人員利用自有社會資源,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協作銷售,可按銷售額或利潤提取一定比例的獎金,具體由各單位根據該單的回款方式、總利潤等具體情況定。
3. 其他特殊市場營銷人員政策見集團《特殊市場銷售管理辦法》。
4. 本辦法由集團總裁批准頒行,於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原2009版《銷售管理辦法》作廢。
㈤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是法律么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回法》等法律法規的答規定,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人員,應當首先參加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取得從業資格。
基金從業考試成績四年有效;已通過協會組織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個科目者,視同已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發稜篡谷詁咐磋栓單兢目考試。考生可根據需要選擇參考科目。
同時,如果你單獨考基金的話,就是考這兩門,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考生通過兩個科目考試後,具備基金從業人員資格及基金銷售資格注冊條件。
相當於說你可以單獨考基金從業的兩門,也可以考證券的基礎知識和投資基金兩門,考過算過,然後接著考剩下的,直到全過後拿到證券從業資格證。
㈥ 開展公募基金業務需要就哪些事項發表法律意見書
你好,公募基金審批十分嚴格。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公募基版金公司,應當具權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㈦ 如何評價新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2016年4月1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稱「基金業協會」或「協會」)正式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募集規定的基礎上,確立了募集機構的六項募集行為義務,引入諸如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及監督、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等機制。《辦法》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基金業協會要求募集機構在過渡期內盡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內部制度建設及配套准備工作。筆者希望通過本文,以基金募集流程為主線,對《辦法》進行解讀,對募集過程中需注意的環節進行集中梳理。
根據協會闡釋,《辦法》項下的募集程序分成三個層次:首先,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宣傳內容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其次,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最後,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方可簽署基金合同。基於前述三個層次,我們在《辦法》所述的六步程序基礎上將募集過程進一步細分為如下十個步驟:
如擬採用委託方式募集,應首先確認受託機構是否符合上述兩項條件。關於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目前主要適用的監管規定為《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及《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9號),業務資格申請主體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某一主體是否已經注冊取得基金銷售資格,可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中查詢。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加入基金業協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某一銷售機構是否已成為會員,可在基金業協會網站的「會員單位」中查詢。
在確定受託機構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銷售機構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並且,《辦法》要求將銷售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合同附件與基金銷售協議不一致的,應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因此,在擬定基金銷售協議時,當事方的權利義務部分約定應當明晰,並約定基金合同附件內容的效力優先性。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基金管理人可委託銷售機構進行基金募集,但《辦法》要求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作為基金推介材料的必備內容之一,並要求基金管理人在風險揭示書中承諾在募集資金前已在協會登記為管理人並取得管理人登記編碼,因此無論採取何種募集途徑,基金管理人均需在基金募集前完成管理人登記。
▌二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
《辦法》引入資金賬戶監督制度,要求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
上述專用賬戶的開立和監督機制採用了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項下針對公募基金銷售相類似的要求,相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而言,《辦法》更強調專用賬戶開立的強制性,監督機構的范圍亦從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中登公司」)擴大至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並要求監督機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因此,在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階段,所涉法律文件主要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之間的賬戶監督協議,其中需明確約定對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但如果募集機構為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其可同時作為監督機構,在此情況下可豁免賬戶監督協議的簽署。
▌三確定特定對象
《辦法》要求在推介私募基金之前以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上述內容在先前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已有體現,此次《辦法》對問卷的主要內容提出更具體要求,並制訂了個人版問卷指引。募集機構應結合《辦法》要求及指引,針對個人及機構投資者製作相應的調查問卷,並為落實後文的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機制,對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設定評價標准。調查問卷應在提供基金推介材料之前,安排潛在投資人填寫並簽署。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此前在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中,指出「不禁止通過講座、報告會、分析會、手機簡訊、微信、電子郵件等能夠有效控制宣傳推介對象和數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此次《辦法》再次明確這一原則,並規定了通過互聯網媒介推介基金的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市場上一些通過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等媒介的募集行為將更加有規可循。
▌四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延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現有規定,《辦法》規定募集機構應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進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根據證監會此前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對私募基金的評級機構未設置資質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評級具體標准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制定,根據需要可由基金業協會出台指引。截至目前,相關指引尚未出台。
為落實上述投資者適當性匹配要求,建議募集機構盡快制訂或完善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及時落實基金評級工作。
▌五製作及提供基金推介材料
《辦法》列舉了基金推介材料的必備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協會於2016年2月4日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推介材料的必備信息也有相關規定,製作基金推介材料時需綜合考慮。
此外,《辦法》規定了推介基金時的禁止性行為,在《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基礎上新增或細化了部分要求,例如不得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不得違規使用「安全」、「保證」等措辭。基金推介材料中應避免出現相關表述。
▌六基金風險揭示
《辦法》要求在基金合同簽署前向投資者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擬定應參照《辦法》附件2指引所示格式,涵蓋指引所列內容,並要求投資人在投資者聲明部分逐條簽署,風險揭示書由投資人、經辦人及募集機構三方簽署。
▌七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
證明文件應能夠體現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或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證明文件的具體形式,筆者建議可以是機構投資者的財務報表,個人投資者的近三年收入證明、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基金賬戶對賬單等可以證明其收入或金融資產狀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文件。
▌八簽署基金合同
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可安排投資人簽署基金合同。《辦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體現投資冷靜期及回訪制度,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如基金合同主要內容與推介材料內容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對於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辦法》做了差異化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其他基金可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約定冷靜期起算時間。
▌九投資冷靜期
各方應按照基金合同執行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十投資回訪
投資冷靜期後,募集機構應進行投資回訪。為遏制「飛單」,《辦法》要求回訪由非募集人員完成。筆者建議,募集機構應對回訪電話錄音、往來信函予以妥善保管,在可行的情況下由投資人對回訪結果予以書面確認。投資回訪確認成功後,募集機構可宣布募集成功。
另外,協會表示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訪確認制度,鼓勵和引導募集機構實施回訪制度;回訪制度的正式實施時間將由協會根據辦法的相關實施效果等因素另行通知。募集機構可適時建立回訪確認的成文制度。
上述第一至第十項為針對一般投資者的基金募集程序,對於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條件的合格投資者,《辦法》允許豁免部分程序,體現分類管理、適度管理原則。其中,對於專業投資機構,可不適用投資冷靜期及回訪機制;對於符合條件的合格投資者,如社會保障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等,可不適用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以及投資冷靜期及回訪機制。但《辦法》並未規定「專業投資機構」的認定標准,有待進一步明確。
㈧ 誰有公募基金 做投資交易 的內部流程制度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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