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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

發布時間:2021-07-06 21:17:50

『壹』 《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二是對一的補充還是替代

誰知道呢 我我我我我

『貳』 如何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准證書

一、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管理法律規定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並、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或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目前,主要有境外加工貿易、貿易與生產性企業、境外並購、資源開發等類型。
為促進境外投資發展,原外經貿部、外匯管理局2002年發布《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商務部2004年10月1日發布《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商務部、外交部2004年7月8日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境外投資項目核推暫行管理辦法》,以及境外開展加工項目的政策性規定。
(一)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審查、核准
對於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核准:國別投資環境;國別安全狀況;投資所在國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關系;境外投資導向政策;國別合理布局;履行有關國際協定的義務;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國內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在經濟、技術上是否可行,由企業自行負責。
國內企業境外投資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可能導致中國政府違反所締結的國際協定的;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的;東道國政局動盪和存在重大安全問題的;與東道國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或風俗相悖的;從事跨國犯罪活動的。
(二)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申請材料
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合同;外匯主管部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的意見;國內企業營業執照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具備的相關資格或資質證明;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業的申請獲得核准後,由商務部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准證書》。其他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代發《批准證書》。國內企業憑《批准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事宜。
獲得批準的國內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參加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經批准開辦的境外企業,在當地注冊後,應將注冊文件報商務部備案,並向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報到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須經省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經商務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向下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委託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環節、申報材料和核准內容。
(三)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
境外並購,是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為及時了解我國企業境外並購情況,向企業提供境外並購及時有效的政府服務,2005年3月31日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該《報告制度》規定,企業在確定境外並購意向後,須及時向商務部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分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法律規定
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人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對境內各類法人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並、參股、增資、再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核准管理。
資源開發類項目,是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此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大額用匯類項目指在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領域之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此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用匯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項目核準的條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准則;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於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關於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國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三、申請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優惠的法律規定
1999年2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意見的通知》,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規定,原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委制訂了有關配套政策,例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外匯管理的通知》,在資金、稅收、外匯管理、外派人員審批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經國家批准從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憑外經貿部頒發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證書》,可享受以下鼓勵政策:
(一)資金鼓勵政策
凡符合規定貸款條件的企業,有關銀行對其到境外建廠提供人民幣中長期貨款。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扶持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項目由進出口銀行評估、放款和回收。到境外開展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可從援外優惠貸款、合資合作項目基金中得到資金支持。為鼓勵擴大生產規模,允許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將獲利後5年內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銀行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資金優先提供出口信貸。有關銀行根據《貸款通則》的要求及企業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和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實際生產規模,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國內企業核定該項目出口信貸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簡化審批手續。從事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企業申請批準的周轉外匯貸款,銀行按正常的貨款利率執行,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對出口企業貼息2個百分點。
(二)簡化外匯管理手續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該項目涉及購匯或需匯出外匯的,需事前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涉及購匯或外匯匯出的,可不做外匯風險審查,企業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涉及的外匯收、付及匯兌,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適當延長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設備、技術、零配件、厚材料的出口收匯核銷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對企業作為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器件、原材料及散件,海關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和合同副本驗放,實行全國統一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二手設備按其提取折舊後的余額計算應退稅款;對新設備和原材料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稅額計算應退稅款。
(四)金融服務和政策性保險鼓勵政策
國有商業銀行制訂具體規劃,加快海外營業網點的建設,為境外企業在當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清算、結算等金融服務。
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為境外帶料加工裝配等國家鼓勵出口的項目、產品提供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動亂、政府徵用)及非商業性風險保障。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條件提供保險。適當提高對拉美、非洲等高風險地區的出口信用保險國家限額。研究建立境外投資風險保障機制。
(五)其他鼓勵政策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許可證或配額,給予優先安排。
四、中國簽署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與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中外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鼓勵和保護資本流動是雙向性的,作為中國商務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中國吸引外資和促進海外投資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目前,中國已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110多個,已經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80多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可以增加外國投資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對跨國納稅人的重復征稅;同時也對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為中國企業進一步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強國際間投資、貿易往來和科學技術交流,拓寬對外經濟合作的領域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外部環境。
五、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管理法律規定
2006年8月16日,商務部發布《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是指符合該《暫行辦法》規定的服務請求人,反映情況,請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務、法律咨詢服務,或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將要受到損害或不法侵害,請求協調解決,由投訴服務中心進行協調處理、答復的服務。服務請求人,是指依據《對外貿易法》有關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或者是依法從事境外投資活動的中國一投資者。
商務部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中心,根據《暫行辦法》規定,負責無償提供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其工作經費由政府資助。
投訴服務中心具有法人資格,對其行為依法獨立承擔責任。
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事項范圍包括: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資;境外其他商務活動。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事項不包括外交領事管轄的事項。
此外,2005年9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加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安全保護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應急處置和內部防範等機制,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及時果斷處置突發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少我國公民生命財產損失,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利益。
境外投資對我國這個發展中國家而言剛剛起步,立法尚未跟上,在我國積極完善利用外資法律的同時,還要加快境外投資立法步伐,為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提供法律保障。

『叄』 在金融危機形勢下國際貿易風險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1、有些國家會增加貿易壁壘和綠色壁壘等手段,以減少進口,同時增加出口退稅、貿易鼓勵等手段,以增加出口。。
2、部分國家失業率下降,會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一些地區甚至會發生政府跨台、軍事暴動等極端社會問題。
3、金融危機在一些地區引發了道德危機。
4、金融危機的發生會使得一些國家發生信任危機,各國政府都會加大金融監管,這也不利於金融資本的流動。
5、國際洗錢活動會日益猖獗,國際資本將更加趨利,不利於國家金融穩定。
6、部分金融機構陷入危機,引發金融的無序性。

『肆』 如何更好地完善中國對外投資的政策支持體系

1.盡快建立對外直接投資的整體法案,以法律性文件取代政策性文件,奠定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策略的法律基礎。中國新的對外直接投資政策體系雖然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但是目前仍然缺乏一部綱領性的、權威性的法案,以便能夠從整體上協調中國整體對外投資政策體系。發改委的《辦法》和商務部的《規定》均是以國務院部門政策的形式出現,是一種行政管理政策,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其他境外投資相關規范也存在同樣的問題。要保證中國「走出去」 戰略能夠健康發展,僅僅依靠行政法規是不夠的,必須建立一部能夠總體上指導對外直接投資的法案。這樣才能夠使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政策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保證相關法律法規的統一性、協調性和權威性。

2.進一步明確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的職責劃分,構建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最高協調機構。從國務院對發改委、商務部「三定」(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分析,商務部在對外投資方面的主要職責更注重日常操作管理層面,國家發改委在對外投資方面的主要職責側重於宏觀資源配置。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發改委和商務部兩個部門仍然存在界限不清,平行管理的問題。中國境外投資體系要想健康發展,必須進一步明確發改委、商務部的職責,建立更為清晰的管理體系。國家可以考慮成立「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戰略管理委員會」,建立高度權威的綜合協調管理機構,統一協調對外直接投資的宏觀決策和操作模式。

3.通過政府和服務性商業機構兩種途徑積極發展境外投資服務。境外投資服務,必須採取政府主導和積極發展服務性商業機構兩種途徑同時展開的辦法。2004年8月,商務部和外交部聯合發布了首批《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有利於更好地指導企業開展對外投資,防止境外盲目投資和自相競爭。商務部2004年12月還修正制定了《對外直接投資制度》。隨著以上各種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必將對中國企業未來的境外投資行為產生積極指導意義。政府應該繼續延續這種趨勢,進一步細化完善境外投資服務方面的措施,除了自身更好地做好公共服務,加強為市場主體服務的精神,政府還應該積極鼓勵境外投資服務性商業機構的發展。境外投資服務包括投資國環境調研分析、海外法律服務、財務服務和稅務服務等多方面內容。

4.繼續完善境外投資監管體系。可以預料,隨著中國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未來將出現越來越多的中國跨國公司。這些公司的分支機構將遍布世界各地。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法規政策不僅應該鼓勵企業走出去,還應該在對中國企業走出去後的發展狀況給予積極關注。2002年10月原外經貿部先後頒布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是目前中國正在實施的境外投資監管體系,正處於推廣階段,其效果還有待觀察。未來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監管應該是針對不同的投資主體,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例如,中央企業監管應該由國資委配合進行,建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而對於民營企業,要著重防止投資移民、資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經營問題。在境外企業的監管問題上,相關政策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5.積極構建境外投資擔保制度。對企業而言,境外投資的一個很大風險來自於政治風險。過去中國境外投資規模小,數量少,這方面碰到的問題很少,但是隨著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的規模和數量增長,必然要面對境外投資的政治風險問題。建立中國境外投資的擔保制度,有助於消除企業海外經營的顧慮,促進中國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境外投資擔保,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的境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從本國投資保險機構取得保險後,如因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國內保險機構負責承擔補償。中國首先應該逐步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境外投資擔保制度,同時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以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的支持保護力度。

『伍』 成都市武侯區注冊企業境外投資應向哪個部門申請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核 准
第三章 變更和終止
第四章 境外投資行為規范
第五章 管理和服務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我國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應當認真了解並遵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贏」原則。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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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核 准
第五條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核准。商務部建立「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對予以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樣式見附件一)。《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製,實行統一編碼管理。
第六條企業開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資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商務部核准:
(一)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
(二)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
(三)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
(四)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
(五)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條地方企業開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第十四條的規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
(一)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
(二)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
(三)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
第八條 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投資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見附件二),並按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核准。
第九條 企業境外投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二)損害我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三)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
(四)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十條商務部核准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應當徵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涉及中央企業的,由商務部徵求意見;涉及地方企業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境外投資應當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核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視情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
第十一條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徵求意見時應當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提供投資事項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
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主要從東道國安全狀況、對雙邊政治和經貿關系影響等方面提出意見,並自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十二條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境外投資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境外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的具體內容、股權結構、投資環境分析評價以及對不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的說明等;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者合同;
(四)國家有關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文件;
(五)並購類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表》(樣式見附件三);
(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企業開展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不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及是否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進行初審,同意後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的申請後,於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企業開展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 對予以核準的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核准決定並頒發《證書》;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企業開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投資按以下程序辦理核准:
中央企業總部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列印申請表,報商務部核准。地方企業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列印申請表,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表後,於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企業共同投資設立境外企業,應當由相對最大股東在徵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後負責辦理核准手續。商務部或相對最大股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相關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資方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類境外投資應當徵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的意見,以作為核准時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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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變更和終止
第十九條 核准後,原境外投資申請事項發生變更,企業應參照第二章的規定向原核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核准手續。企業之間轉讓境外企業股份,由受讓方負責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商務部或受讓方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把相關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企業終止經核準的境外投資應向原核准機關備案,交回《證書》。原核准機關出具備案函,企業據此向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企業及其所屬境外企業應當按當地法律辦理注銷手續。
終止是指原經核準的境外企業不再存續或我國企業均不再擁有原經核準的境外企業的股權等任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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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境外投資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客觀評估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境內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資格資質有要求的,應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企業對其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冠名應當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企業,其境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境外企業外文名稱可在申請核准前在東道國(地區)進行預先注冊。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落實各項人員和財產安全防範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並接受駐外使(領)館在突發事件防範、人員安全保護等方面的指導。
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駐外使(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要求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當面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向原核准機關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確保報送情況和數據真實准確。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在其對外簽署的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生效前,取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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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負責對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中央企業總部的境外投資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境外投資引導、促進和服務體系,強化公共服務。
商務部發布《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幫助企業了解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
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引導企業有針對性地到東道國(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商務部通過政府間多雙邊經貿或投資合作機制等協助企業解決困難和問題。
商務部建立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統計、投資機會、投資障礙、預警等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企業境外投資獲得核准後,持《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手續,並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三十條企業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未在東道國(地區)完成有關法律手續或未辦理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境內有關部門手續,原核准文件和《證書》自動失效,《證書》應交回原核准機關。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核准。
第三十一條《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出租、轉借或以任何形式轉讓。已變更、失效或注銷的《證書》應當交回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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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企業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不如實填報申請表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並給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內不受理該企業任何境外投資核准申請;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境外投資核準的,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撤銷相關文件,並可在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任何境外投資核准申請。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境外投資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核准和履行管理監督職責的,商務部責令改正並提出批評。
第三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依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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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製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業為實現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非企業法人適用本辦法。企業赴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企業控股的境外企業的境外再投資,在完成法律手續後一個月內,應當由企業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為地方企業的,須通過「系統」填報相關信息,列印備案表(樣式見附件四)並加蓋本企業公章後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為中央企業的,中央企業總部通過「系統」填報相關信息,列印備案表並加蓋公章後向商務部備案。企業遞交備案表後即完成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商務部2004年16號令)和《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關於印發〈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的通知》(商合發[2004]452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1:《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樣式
http://tfs.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3/1237250375949.doc
2:《境外投資申請表》樣式
http://tfs.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3/1237250387666.doc
3:《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表》樣式
http://tfs.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3/1237250398874.doc
4:《境外中資企業境外投資備案表》樣式
http://tfs.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3/1237250408197.doc

這要看你們投資的領域、投資金額等等,好好看看吧。

『陸』 目前海外投資國家給予的政策有那些

1、目前,海外投資國家給予的政策有很多。比如:繼續完善財稅、信貸、外匯、保險等政內策措施,支持具備條件的容各種所有制企業國際化經營。出台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意見》,等等;積極穩妥推進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中標的境外經貿合作區陸續啟動,合作區工作總體進展順利,部分已在境外形成了一定的生產規模等。
2、海外投資,即國際投資(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稱對外投資(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資(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國公司等國際投資主體,將其擁有的貨幣資本或產業資本,通過跨國界流動和營運,以實現價值增值的經濟行為。參與國際投資活動的資本形式是多樣化的。它既有以實物資本形式表現的資本,如機器設備、商品等,也有以無形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商標、專利、管理技術、情報信息、生產訣竅等;還有以金融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債券、股票、衍生證券等。

『柒』 什麼是境外投資,我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什麼是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相關法規:

第一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政策支持

可參考以下鏈接:網頁鏈接

一、全國人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2011)
二、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開展境外投資的實施意見》(發改外資[2012]1905號)
三、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發布《「十二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2012年7月17日發布)
四、商務部、外交部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2004年7月發布《目錄一》,2005年10月發布《目錄二》,2007年1月發布《目錄三》)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的《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和《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發改外資[2006]1312號)
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關於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指引(2011版)》的通知(商合函[2011]767號)
第二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前期階段的法律規制
一、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信息報告制度
(二)核准制度
(三)備案制度
(四)項目登記制度
(五)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備案或登記的法律效力
二、國家商務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
(二)核准和批准制度
(三)國家商務部核准後的法律效力
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前期報告制度
(二)前期費用申請制度
(三)外匯登記審核制度
四、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境外投資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章程的規定。
(二)境外投資的決定作出機制。
(三)重大事項核准制度。
(四)境外投資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五)制定投資管理制度。
(六)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制度。
(七)主業務投資限制制度。
五、國土資源部
第三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經營階段的法律規制
一、國家發改委
二、商務部
三、國家外匯局
四、國資委
第四部分調整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法律法規等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一、政策類
二、法律類
三、行政法規類
四、部門規章類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二)國家商務部
(三)國家外匯局
(四)國資委

『捌』 根據國家2009年新公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如何遞交投資項目情況材料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核 准
第三章 變更和終止
第四章 境外投資行為規范
第五章 管理和服務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我國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應當認真了解並遵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贏」原則。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
返 回
第二章 核 准
第五條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核准。商務部建立「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對予以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樣式見附件一)。《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製,實行統一編碼管理。
第六條企業開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資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商務部核准:
(一)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
(二)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
(三)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
(四)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
(五)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條地方企業開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第十四條的規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
(一)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
(二)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
(三)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
第八條 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投資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見附件二),並按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核准。
第九條 企業境外投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二)損害我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三)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
(四)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十條商務部核准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應當徵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涉及中央企業的,由商務部徵求意見;涉及地方企業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境外投資應當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核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視情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
第十一條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徵求意見時應當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提供投資事項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
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主要從東道國安全狀況、對雙邊政治和經貿關系影響等方面提出意見,並自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十二條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境外投資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境外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的具體內容、股權結構、投資環境分析評價以及對不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的說明等;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者合同;
(四)國家有關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文件;
(五)並購類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表》(樣式見附件三);
(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企業開展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不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及是否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進行初審,同意後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的申請後,於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企業開展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 對予以核準的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核准決定並頒發《證書》;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企業開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投資按以下程序辦理核准:
中央企業總部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列印申請表,報商務部核准。地方企業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列印申請表,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表後,於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企業共同投資設立境外企業,應當由相對最大股東在徵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後負責辦理核准手續。商務部或相對最大股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相關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資方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類境外投資應當徵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的意見,以作為核准時的參考
返 回
第三章 變更和終止
第十九條 核准後,原境外投資申請事項發生變更,企業應參照第二章的規定向原核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核准手續。企業之間轉讓境外企業股份,由受讓方負責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商務部或受讓方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把相關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企業終止經核準的境外投資應向原核准機關備案,交回《證書》。原核准機關出具備案函,企業據此向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企業及其所屬境外企業應當按當地法律辦理注銷手續。
終止是指原經核準的境外企業不再存續或我國企業均不再擁有原經核準的境外企業的股權等任何權益。
返 回
第四章 境外投資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客觀評估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境內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資格資質有要求的,應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企業對其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冠名應當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企業,其境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境外企業外文名稱可在申請核准前在東道國(地區)進行預先注冊。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落實各項人員和財產安全防範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並接受駐外使(領)館在突發事件防範、人員安全保護等方面的指導。
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駐外使(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要求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當面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向原核准機關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確保報送情況和數據真實准確。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在其對外簽署的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生效前,取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核准。
返 回
第五章 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負責對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中央企業總部的境外投資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境外投資引導、促進和服務體系,強化公共服務。
商務部發布《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幫助企業了解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
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引導企業有針對性地到東道國(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商務部通過政府間多雙邊經貿或投資合作機制等協助企業解決困難和問題。
商務部建立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統計、投資機會、投資障礙、預警等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企業境外投資獲得核准後,持《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手續,並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三十條企業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未在東道國(地區)完成有關法律手續或未辦理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境內有關部門手續,原核准文件和《證書》自動失效,《證書》應交回原核准機關。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核准。
第三十一條《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出租、轉借或以任何形式轉讓。已變更、失效或注銷的《證書》應當交回發證機關。
返 回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企業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不如實填報申請表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並給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內不受理該企業任何境外投資核准申請;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境外投資核準的,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撤銷相關文件,並可在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任何境外投資核准申請。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境外投資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核准和履行管理監督職責的,商務部責令改正並提出批評。
第三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依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返 回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製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業為實現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非企業法人適用本辦法。企業赴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企業控股的境外企業的境外再投資,在完成法律手續後一個月內,應當由企業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為地方企業的,須通過「系統」填報相關信息,列印備案表(樣式見附件四)並加蓋本企業公章後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為中央企業的,中央企業總部通過「系統」填報相關信息,列印備案表並加蓋公章後向商務部備案。企業遞交備案表後即完成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商務部2004年16號令)和《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關於印發〈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的通知》(商合發[2004]452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1:《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樣式

2:《境外投資申請表》樣式

3:《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表》樣式

4:《境外中資企業境外投資備案表》樣式

這要看你們投資的領域、投資金額等等,好好看看吧。

『玖』 礦產資源「走出去」政策研究

王志剛張家義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北京,101149)

一、政府政策對「走出去」的支持

「走出去」戰略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國內外形勢變化,在2000年初明確提出的重大戰略。2001年,實施「走出去」戰略寫入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在提出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任務時指出,實施「走出去」戰略是對外開放新階段的重大舉措。在十屆全國人大會議上的國務院工作報告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各類所有制企業走出去。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繼續實施「走出去」戰略,完善對外投資服務體系,賦予企業更大的境外經營管理自主權,健全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監管機制,促進跨國公司發展。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於2004年7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在中國經濟發展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背景下出台的一部對外經濟貿易的基本法律,是建立中國涉外經濟貿易管理體制的法律基礎,也是建立中國對外經濟合作管理制度和政府在經貿領域實行依法行政的基礎。

(1)外交部:加強政府在對外經濟合作促進方面的推動和引導。利用政府高層領導互訪和多邊、雙邊會晤的機會,推動中外企業間大型合作項目的磋商和成交,宣傳推介我國企業,推動承攬境外大項目,並納入政府合作框架。充分利用多邊、雙邊經貿聯系機制和磋商機制,落實和推動有關項目。加強雙邊經貿合作框架下對外經濟合作的磋商機制,加強與外國駐華使館和機構的聯系,積極與有關國家簽訂經濟合作方面的政府間雙邊協定。通過加強多邊、雙邊交流和磋商,減少和排除企業合作中的壁壘,提高國際經濟合作的便利化程度。2005年2月,胡錦濤總書記出訪非洲3國,我國的全球戰略布局日益明晰,主要是與3國建立能源合作關系,取得石油、天然氣供應。外交部、商務部2004年7月8日聯合頒布了《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一)》,從政府的角度,為對外投資企業提供投資國信息,為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提供參考。

(2)財政部:為了推動礦產資源企業的「走出去」戰略的實施,鼓勵和引導礦業企業勘查開發利用國外礦產資源。自2000年以來,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對國外礦產資源進行概查、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風險勘查工作。通過財政的投入,啟動並實施了一批國外風險勘查項目,為推動礦業企業「走出去」減輕了前期勘查風險。近年來,我國也先後出台了多項財政和金融的扶持政策,如出口賣方信貸、對外承包工程貸款、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和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資金等等,很多企業從中受益。在政策上加強對中國企業的支持力度,在海外投資、境外資源開發及對外工程承包項目商業貸款審批中,賦予商業銀行更多職責,提高其積極性;鼓勵企業採用各類靈活有效的金融工具,如帶資承包、BOT項目融資、海外上市等,充分利用國際資金。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對於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涉及的有關問題做了具體規定。該辦法主要有如下改革:①減少了程序。改項目審批制為核准制,將原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道審批,改為只核准項目申請報告。②下放了許可權。國家原審批限額為中方投資額100萬美元以上項目,新設定的國家核准限額為資源開發類3000萬美元以上、大額用匯類1000萬美元以上,分別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餘項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項目由企業自主決策。③簡化了內容。與以往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同,項目申請報告核准主要側重於確定投資主體、投資方向及合規性的審查,減少審查產品方案、財務效益等應由出資人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內容。④提高了效率。明確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項目核準的機關及許可權、核準的程序、核準的條件及效力,增加核準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最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聯合起草了關於支持企業走出去的指導意見,目前正在形成過程中。其中包括一些扶持性的政策,如結合投資體制改革,將放寬企業走出去用匯的限制,放寬企業走出去的審批和簡化程序等。同時,諸如《海外投資法》、《海外投資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條文也在醞釀之中。

(4)國土資源部:在國土資源管理方面,已與近30個國家的資源主管部門簽署了部門間合作協議,同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俄羅斯、德國、法國、南非等主要的資源大國,以及發達國家政府部門保持了良好的合作關系。在利用國際國內「兩個資源、兩個市場」方面,國土資源部積極服務於國家總體外交戰略。從1999年起,每年定期召開中國礦業國際研討會,推進我國礦業投資環境的改善。現在,一年一度的礦業國際研討會已成為我國礦業政策、投資和合作的主要交流研討平台,受到國際礦業界的高度關注。同時,同周邊國家、非洲及拉美資源豐富的國家在礦業領域的合作穩步發展。如寮國萬象盆地鉀鹽勘查開發項目,是我國實施「走出去」戰略、利用國外礦產資源的重大項目,目前進展順利。與商務部合作,利用援外資金開展國外地質調查和培訓發展中國家地礦管理幹部、專家的工作已經起步。

國土資源部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2003年3月7日發布了《關於實行境外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備案的通知》,開始對從事境外礦產資源開發的企業進行項目的備案工作。為使備案工作更加便捷,商務部和國土資源部於2004年7月將原公文紙張式的備案方式改變為實施網上備案。

(5)商務部:建立並已經上網運行的「中國對外投資合作指南」,實現了較大范圍的國內外投資方面的資源共享。為增強政府在信息服務方面的作用,完善對外經濟合作業務信息系統,建立業務信息庫,並搭建信息交流交換平台。建立《境外投資國別環境庫》,發布《國別貿易投資報告》,為國內企業提供各國和地區法律法規、稅收政策、市場狀況和企業資信等投資信息。發揮我國駐外商務機構前沿信息優勢,為國內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服務。並且在2003年11月28日商務部建立企業境外投資意向信息庫,2004年7月商務部在各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網站上建立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子欄目等措施,通過互聯網等手段,向公眾提供政策、市場、項目中介等方面的信息服務,使中國企業增強對國外市場的了解,也使外國企業和機構熟悉中國及中國企業,加強中外企業之間的互動,不斷擴大經濟合作的領域和方式。2004年11月11日發布的《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通過收集、了解中國企業在投資國遇到的問題,並嘗試從政府角度來幫助解決這些問題。舉辦「中國對外貿易投資洽談會」這一中國迄今最大的投資合作洽談的會議平台,能夠以豐富的內容,完善的功能,使參加洽談會的中外企業能夠虛實兼得。

商務部建立了「走出去」戰略的資料庫及監測管理平台、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不斷完善對外經濟合作統計制度,及時掌握「走出去」和各項業務的總體狀況。建立了對外投資聯合年檢制度和對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我國對外投資和境外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推動建立了國內有關行業組織、我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境外中資企業商會、國內投資主體等共同參與的形式多樣的協調機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國家利益。在減少政府在企業對外經濟合作中的行政審批職能,下放對外投資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批程序,實行網上申報和各類批准證書網上發放等方面也在不斷完善和改進。

(6)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9月3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減少審批、簡化手續、下放許可權等境外投資審批工作進行了改革。主要內容包括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2個省市進行境外加工貿易以外的項目的境外投資審批試點,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核准境外投資項目後報商務部備案;賦予沿海及四川、重慶、黑龍江等省市各2億美元的用匯規模,額度內外匯來源由地方外匯分局審查,取消了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適時推進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使企業在外匯使用和結匯方面更加方便。

二、「走出去」戰略與國家利益的關系

「走出去」發展戰略關繫到國家經濟安全的長遠利益,可以進一步提升國家現代化形象和綜合國力;可以進一步加強中國與相關國家友好合作關系,增加周邊國家以及世界其他國家對中國的信任感,徹底破除「中國威脅論」,是中國經濟外交的一個重要課題。對外投資是構成利益共同體的有效途徑,可以帶動中國出口規模的進一步擴大。中國出口貿易的增長規模今後將主要依賴中國吸引外來投資的規模和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規模。目前,中國出口貿易的增長動力主要來自外商在華投資企業,是一條腿走路。對外投資帶動出口貿易的進一步擴大是政府鼓勵「走出去」發展戰略之初衷,也是國家利益所在。對外投資企業在滿足當地國對產品本地化標准要求的條件下,應盡可能從中國進口原輔材料和零配件。一味強調產品的「當地化率」,既不符合國家利益,也違背企業長遠的利益最大化的經濟規律。

三、我國企業「走出去」投資綜合情況

(1)我國在亞洲投資情況:截至2003年第一季度,經原外經貿部批准或備案,在亞洲設立的資源類企業中,石油企業4家,中方投資額8784.58萬美元;礦產企業15家,中方投資額.45萬美元。

(2)我國在非洲投資情況:截至2003年第一季度,經原外經貿部批准或備案,在非洲設立的資源類企業中,石油企業2家,中方投資額115萬美元;礦產企業8家,中方投資額14563萬美元。

(3)我國在歐洲地區的投資情況:截至2003年第一季度,經商務部批准或備案,在歐洲地區投資設立資源類石油企業1家,中方投資額326萬美元。

(4)我國在美洲投資情況:截至2003年第一季度,經商務部批准,在美洲投資設立的境外石油資源開發類企業3家,中方投資3970萬美元;礦產資源類企業13家,中方投資2.98萬美元。

(5)我國在大洋洲投資情況:截至2003年一季度,經商務部批准或備案,在大洋洲地區投資設立的礦產資源類企業8家,中方投資額3.15億美元。

四、「走出去」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1)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等主要「走出去」業務的立法急需出台。

(2)促進和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形成。對「走出去」的財政、金融、外匯、稅收等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推促手段還不完善,如在境外資源開發方面,對企業的非經營性風險,尚未建立投資風險補償機制,也沒有充分的資金支持手段。

(3)企業外匯使用控制過於嚴格,企業外匯資金過去是不允許獨立運作,更不用說海外運作。

(4)監管體系仍不健全,不利於有效防止國有資產和外匯流失。

(5)一些企業自身決策和經營管理機制弊端叢生。資金不足,特別是人才缺乏,使一些企業「走出去」的綜合競爭能力相對較弱,難以進行較大規模的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

五、對「走出去」相關政策的建議

(1)在政府相關政策指導推動下,鼓勵企業以國有資本為主,吸引國內各類民間資本,加快優勢互補,企業之間兼並重組,實現資本、技術、人才的優質配置。

(2)調整現行的礦業稅費,按國際通行准則,對礦業企業實行保護性稅收政策。

(3)確立礦業的基礎產業地位,改善和加強宏觀政策調控,做好境外資源開發的總體規劃。同時,政府應加強對實施「走出去」戰略的宏觀領導,對內統一協調,強化管理,集中力量形成比較優勢,避免無序競爭。

(4)政府應利用財政、稅收、信貸、保險等多種經濟杠桿,發揮相應的經濟金融作用,拓寬企業走出去的融資渠道,增強企業實力。

(5)改進境外礦業投資管理體制。進一步改善境外投資審批制度,逐步簡化審批程序,以便於企業能及時抓住全球礦業市場的機會,加快走出去的步伐。

(6)大力發展礦業中介服務業。建立境外投資信息咨詢、法律保障和國際協調體系。設立境外投資項目庫,為企業及時准確提供投資環境、投資程序、政策法規等信息。同時,加強雙邊投資保護,避免雙重征稅等,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切實的法律保障。

(7)對企業在海外的油氣投資活動予以稅收政策優惠。中國的外交政策和外交活動要更加向經濟目標傾斜,支持中國企業在海外的經營活動。針對中國企業海外石油直接投資項目設立投資基金,並設置政策性保險政策。進一步改變海外投資管理體制和外匯管理體制。盡快開展有關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法律法規修訂工作。

作者簡介

[1]王志剛,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2]張家義,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實習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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