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商投資的經營性互聯網企業如何ICP備案有相關法規嗎
首先,經營性互聯網企業在做網站的時候才需要ICP,比如知乎。
其次,網站分非經營性網站比如知乎。。和經營性網站比如淘寶。
其中區別請參考 【信息產業部關於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非經營性網站是備案,經營性網站是許可。
然後是外商能不能做的問題是【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外商投資互聯網、自動售貨機方式銷售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進一步講,外商持股比例的問題以前是有限制50%,最近放開了,這點和ICP許可的關系
B. 國家禁止經營和限制經營的范圍都是哪些有類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這樣的規定嗎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件
一、鼓勵類
1、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於合作
2、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於合作
3、提高原油採收率的新技術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4、物探、鑽井、測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5、汽車、摩托車整車製造:外資比例不超過50%
6、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8、公路貨物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9、一般商品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條件見限制類第(五)
10、會計、審計:限於合作、合夥
二、限制類
(一)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二)水上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鐵路貨物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四)電信公司
1、增值電信、基礎電信中的尋呼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0%
2、基礎電信中的移動話音和數據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不超過35%;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3、基礎電信中的國內業務、國際業務: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35%;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五)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託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葯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1、傭金代理、批發(不包括鹽、煙草):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可達50%,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煙草):允許外商投資,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可達50%,允許經營書報雜志;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經營產品包括汽車(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棉花的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不允許外方控股
3、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六)音像製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於合作,中方控股
(七)貨物租賃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資比例不超過49%
2、貨運(不包括郵政部門專營服務的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速遞服務不超過49%);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3、外輪理貨:限於合資、合作
4、廣告: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九)保險公司
1、非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1%;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2、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1、證券公司: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1/3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3%;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十一)保險經紀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1%;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十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完)
安徽招商網編輯、整理
C. 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有哪些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第12號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
商 務 部 部 長:陳德銘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一、農、林、牧、漁業
1. 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中方控股)
2. 珍貴樹種原木加工(限於合資、合作)
3. 棉花(籽棉)加工
二、采礦業
1. 特殊和稀缺煤類勘查、開采(中方控股)
2. 重晶石勘查、開采(限於合資、合作)
3. 貴金屬(金、銀、鉑族)勘查、開采
4. 金剛石、高鋁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屬礦的勘查、開采
5. 磷礦、鋰礦和硫鐵礦的開采、選礦,鹽湖鹵水資源的提煉
6. 硼鎂石及硼鎂鐵礦石開采
7. 天青石開采
8. 大洋錳結核、海砂的開采(中方控股)
三、製造業
(一)農副食品加工業
1. 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櫚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麵粉加工,玉米深加工
2. 生物液體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產(中方控股)
(二)飲料製造業
1. 黃酒、名優白酒生產(中方控股)
(三)煙草製品業
1. 打葉復烤煙葉加工生產
(四)印刷業和記錄媒介的復制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五)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
1. 1000萬噸/年以下常減壓煉油、150萬噸/年以下催化裂化、100萬噸/年以下連續重整(含芳烴抽提)、150萬噸/年以下加氫裂化生產
(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
1. 純鹼、燒鹼以及規模以下或採用落後工藝的硫酸、硝酸、鉀鹼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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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感光材料生產
3. 聯苯胺生產
4. 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麻黃素、3,4-亞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黃樟腦、異黃樟腦、醋酸酐)
5. 氟化氫等低端氟氯烴或氟氯化合物生產
6. 丁二烯橡膠(高順式丁二烯橡膠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膠、熱塑性丁苯橡膠生產
7. 乙炔法聚氯乙烯以及規模以下乙烯和後加工產品生產
8. 採用落後工藝、含有有害物質、規模以下顏料和塗料生產
9. 硼鎂鐵礦石加工
10. 資源佔用大、環境污染嚴重、採用落後工藝的無機鹽生產
(七)醫葯製造業
1. 氯黴素、青黴素G、潔黴素、慶大黴素、雙氫鏈黴素、丁胺卡那黴素、鹽酸四環素、土黴素、麥迪黴素、柱晶白黴素、環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產
2. 安乃近、撲熱息痛、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維生素E、多種維生素制劑和口服鈣劑生產
3. 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品種生產
4. 麻醉葯品及一類精神葯品原料葯生產(中方控股)
5. 血液製品的生產
(八)化學纖維製造業
1. 常規切片紡的化纖抽絲生產
2. 粘膠纖維生產
(九)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1. 鎢、鉬、錫(錫化合物除外)、銻(含氧化銻和硫化銻)等稀有金屬冶煉
2. 電解鋁、銅、鉛、鋅等有色金屬冶煉
3. 稀土冶煉、分離(限於合資、合作)
(十)通用設備製造業
1. 各類普通級(P0)軸承及零件(鋼球、保持架)、毛坯製造
2. 400噸以下輪式、履帶式起重機械製造(限於合資、合作)
(十一)專用設備製造業
1. 一般滌綸長絲、短纖維設備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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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20馬力及以下推土機、30噸級及以下液壓挖掘機、6噸級及以下輪式裝載機、220馬力及以下平地機、壓路機、叉車、135噸級及以下電力傳動非公路自卸翻斗車、60噸級及以下液力機械傳動非公路自卸翻斗車、瀝青混凝土攪拌與攤鋪設備和高空作業機械、園林機械和機具、商品混凝土機械(托泵、攪拌車、攪拌站、泵車)製造
(十二)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
1. 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設計與製造(中方控股)
(十三)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
1.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
四、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1. 小電網范圍內,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電站、單機容量1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兩用機組熱電聯產電站的建設、經營
2. 電網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
3. 城市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
五、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1. 鐵路貨物運輸公司
2. 鐵路旅客運輸公司(中方控股)
3. 公路旅客運輸公司
4. 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
5. 水上運輸公司(中方控股)
6. 攝影、探礦、工業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 電信公司:增值電信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基礎電信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
六、批發和零售業
1. 直銷、郵購、網上銷售
2. 糧食收購,糧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煙草、原油、農葯、農膜、化肥的批發、零售、配送(設立超過30家分店、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商品的連鎖店由中方控股)
3. 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經營
4. 音像製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於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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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輪理貨(限於合資、合作)
6. 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同一外國投資者設立超過30家分店、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成品油的連鎖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設、經營
七、金融業
1. 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2. 保險公司(壽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3. 證券公司(限於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外資比例不超過1/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4. 保險經紀公司
5. 期貨公司(中方控股)
八、房地產業
1. 土地成片開發(限於合資、合作)
2. 高檔賓館、高檔寫字樓和國際會展中心的建設、經營
3.房地產二級市場交易及房地產中介或經紀公司
九、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1. 法律咨詢
2. 市場調查(限於合資、合作)
3. 資信調查與評級服務公司
十、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1. 測繪公司(中方控股)
2.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
3. 攝影服務(含空中攝影等特技攝影服務,但不包括測繪航空攝影,限於合資)
十一、教育
1. 普通高中教育機構(限於合作)
十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1. 廣播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業務(限於合作)
2. 電影院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
3. 大型主題公園的建設、經營
4. 演出經紀機構(中方控股)
5. 娛樂場所經營(限於合資、合作)
十三、國家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限制的其他產業
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一、農、林、牧、漁業
1. 我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2. 轉基因生物研發和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
3. 我國管轄海域及內陸水域水產品捕撈
二、采礦業
1.鎢、鉬、錫、銻、螢石勘查、開采
2.稀土勘查、開采、選礦
3. 放射性礦產的勘查、開采、選礦
三、製造業
(一)飲料製造業
1. 我國傳統工藝的綠茶及特種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醫葯製造業
1. 列入《野生葯材資源保護條例》和《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的中葯材加工
2. 中葯飲片的蒸、炒、灸、煅等炮製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葯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
(三)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1. 放射性礦產的冶煉、加工
(四)專用設備製造業
1. 武器彈葯製造
(五)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
1. 開口式(即酸霧直接外排式)鉛酸電池、含汞扣式氧化銀電池、含汞扣式鹼性鋅錳電池、糊式鋅錳電池、鎘鎳電池製造
(六)工業品及其他製造業
1. 象牙雕刻
2. 虎骨加工
3. 脫胎漆器生產
4. 琺琅製品生產
5. 宣紙、墨錠生產
6. 致癌、致畸、致突變產品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產品生產
四、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1. 小電網外,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電站、單機容量1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兩用熱電聯產電站的建設、經營
五、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1. 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 郵政公司、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1. 社會調查
七、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1. 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2. 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形圖和普通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編制
八、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1. 自然保護區和國際重要濕地的建設、經營
2. 國家保護的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
九、教育
1. 義務教育機構,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十、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1. 新聞機構
2. 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業務
3. 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業務
4. 各級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台、轉播台、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台、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
5.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公司
6. 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
7. 新聞網站、網路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
8. 高爾夫球場、別墅的建設、經營
9. 博彩業(含賭博類跑馬場)
10. 色情業
十一、其他行業
1. 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項目
十二、國家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其他產業
註:1.《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區協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國務院專項規定或產業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D. 外資不能投資的行業有哪些
一、農、林、牧、漁業
二、採掘業
三、製造業
(一)食品加工業
(二)煙草加工業
(三)紡織業
(四)印刷及復制業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裝裝潢印刷除外)
(五)石油加工及煉焦業
(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
(七)醫葯製造業
(八)化學纖維製造業
(九)橡膠製品業
(十)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十一)普通機械製造業
(十二)專用設備製造業
(十三)電子及通信設備製造業
四、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五、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
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七、金融、保險業
八、房地產業
九、社會服務業
(一)公共設施服務業
(二)信息、咨詢服務業
十、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業
十一、教育、文化藝術及廣播電影電視業
十二、科學研究和綜合技術服務
十三、國家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限制的其他產業
E. 中國對外商投資的限制有哪些
對外商投資的產業,我國分為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具體請搜索商務部制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F. 中國發布外商投資新規有哪些變化
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6月28日晚間發布了《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同時廢止,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繼續執行。
三是放寬農業和能源資源領域准入。農業領域,取消小麥、玉米之外農作物種子生產外資限制。能源領域,取消特殊稀缺煤類開采外資限制。資源領域,取消石墨開采、稀土冶煉分離、鎢冶煉外資限制。同時國家發改委表示,2018年版負面清單積極探索開放新路徑、新模式,對汽車、金融領域開放作出了整體安排,實行不斷開放,將給予相關行業一定過渡期,增強開放的可預期性。來源:中國新聞網
G. 中外合資企業(中方控股)能否投資限制類外商進入的行業且享有控股權
投資相關事項 (一)投資形式 外商在內蒙古自治區可用下列方式進行投資: 1.舉辦外商擁有全部資本的獨資經營企業。 2.與境內企業共同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 3.與境內企業簽訂合同舉辦的契約式合作經營企業。 4.BOT、BOO方式。 5.在境內參股,購買部份股權和生產經營權。 6.開展補償貿易,來料加工,裝配等合作生產。 7.租賃,承包經營境內企業。 8.收購境內中小型企業。 9.在內蒙古自治區舉辦控股公司,投資性公司,股份公司、跨國公司的地區總部等。 10.借款給境內項目或企業。 11.中國法律允許的其它投資形式。 (二)出資方式 舉辦外商投資企業,除現金投資外,還可用廠房、設備、其他物料、土地使用權、工農業產權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其價格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國際市場價格協商確定,也可請各方同意的專門機構評定。(三)投資比例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外商投資額一般不低於注冊資本的25%。 (四)注冊資本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占投資總額比例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7/10300-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其中420萬美元以下的1/2不低於210萬美元1000-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其中1250萬美元以下2/5不低於500萬美元3000萬美元以上其中3600萬美元以下1/3不低於1200萬美元 (五)出資期限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分期出資的,第一期合營各方必須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投入注冊資本的15%;其餘出資按以下規定交付: 1.注冊資本在五十萬美元以下(含五十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2.注冊資本在五十萬美元以上、一百萬美元以下(含一百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半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3.注冊資本在一百萬美元以下、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二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4.注冊資本在三百萬美元以上、一千萬美元以下(含一千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三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5.注冊資本在一千萬美元以上的,出資期限由審批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審定。一次性出資的,合營各方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投入全部資金。(六)合營期限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根據不同待業和項目具體情況,由合營各方約定,一般項目的合營期限為10—30年,投資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利潤率低的項目合營期限可以在30年以上,以有償受讓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其合營期限應根據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期限而定。如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應距期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H. 我國法律中對於外資投資我國境內的互聯網及電子商務領域有何限制
目前,除上海自貿區內的企業外,外國投資者不允許直投電商,因此外國資本一般通過VIE方式進入中國電商行業。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版)規定,增值電信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 50%,電子商務除外),基礎
電信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 49%) 均屬於限制類;而新聞網站、網路出版服務、網路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
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則屬於禁止類。
另外,工信部與上海市政府聯合發布的《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決定,在試驗區內試點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其中3個是在已有的業務上調整外資股比,還有4個屬於新增業務。根據《意見》,外資可以設立獨資企業經營信息服務業務中的應用商店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的因特
網接入服務業務等增值電信業務。除為上網用戶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業務以外,其他業務均可以面向整個中國內地。同時,電子商務類互聯網企業外資可以控股,但股權比例不超過55%。
因此,除了VIE方式,目前沒有別的可行方式可操作。原因很簡單,法律有限制性規定。對外商的限制不止這一個行業,現在看來還是非常多的。
I. 急求外商投資企業限制類和禁止類項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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