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應計入哪一個會計科目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因此籌建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較為簡單,其核算過程是:
1.籌建期間發生費用時,直接根據有關原始憑證:
借:長期待攤費用——籌建費
貸:有關科目
2.開始生產經營當月,將歸集後的長期待攤費用賬戶的余額一次性計入當月損益:
借:管理費用——籌建費攤銷
貸:長期待攤費用——籌建費
《企業會計制度》對籌建費用表述為:除購建固定資產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企業在籌建內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培訓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
『貳』 籌建中的企業,沒有收入,怎樣確定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是否超過稅法規定扣除的標准
2011-01-07 22:28
在我國關於開辦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一直不很規范、也不完善。開辦費的定義至今沒有權威解釋,而籌建期間的說法更是五花八門。
在我國關於開辦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一直不很規范、也不完善。開辦費的定義至今沒有權威解釋,而籌建期間的說法更是五花八門。會計制度、會計准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也僅僅停留在帳務處理層面;關於涉及開辦費的籌建期間,國家稅務總局也曾多次發文明確,但也是前後矛盾,讓人無所適從。本文擬根據新會計准則體系、新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結合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實際情況,對開辦費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進行如下探討。
一、開辦費的定義與開支范圍
(一)開辦費的定義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籌辦人員的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
至於什麼是籌建期間,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一,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依據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
其二,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業之日,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依據是:2003年11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的相關規定。
筆者更加贊同關於「籌建期間」的第二種觀點。這是由於:
(1)第一種觀點,對於不同的行業、不同的企業均有不同的解釋,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准,無法准確界定籌建期間,為正確進行財稅處理設置了障礙。
(2)第二種觀點,很清晰地界定了籌建期間,即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適用於各類企業,同時也沒有任何歧義。
(二)開辦費的開支范圍
根據相關規定,筆者將開辦費的開支范圍進行了歸納,一般說來分為允許計入開辦費的支出和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一)允許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職工薪酬: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企業的工商登記費、驗資費、評估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等。
(2)印花稅、車船稅等。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二)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職工薪酬。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財稅處理現狀
籌建房地產開發企業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該是開辦費。如何界定房地產企業的籌建期間,正確核算其開辦費,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稅務處理顯得至關重要。
在實際工作中,對新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目前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1、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籌建過程中(籌建期間指批准籌建之日起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所發生的費用,一方面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核算,並在公司籌建期結束後將籌建期間的開辦費全額直接轉入當前損益。另一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開辦費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而是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攤銷。
2、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籌建開始至取得第一筆商品房銷售收入為止的相關費用(含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在會計核算上全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科目核算,而稅務處理則是從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後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攤銷其開辦費。
筆者認為,第一種處理方式不僅符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而且與當時稅收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一致。而第二種處理方式則存在以下弊端:
(1)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既不符合行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也與《企業會計制度》相悖。把開辦費與期間費用的會計處理混為一談,影響了會計信息披露的准確性。
(2)對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並不一致,擴大了開辦費的攤銷額。
(3)影響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利益。在開發過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以前,把本應該計入當期損益的期間費用計入了「長期待攤費用」,減少了企業的虧損金額,進而形成房地產企業預先多交了部分企業所得稅,加劇了房地產企業的資金緊張,增加了利息負擔,嚴重影響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利益。
三、新准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新會計准則體系(以下簡稱新准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准則。新准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相對於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於「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范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後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實施新准則後,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嚴格按照新准則的規定進行開辦費的帳務處理。這樣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更准確反映了會計信息。對籌建期間的界定,房地產企業應該以從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較為妥當。
四、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在我國實施。新稅法不僅統一了內外資均適用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理、稅前扣除等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有了重大變化與突破。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而新稅法完全沒有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對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攤銷期限不少於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從上述可以看出,在「長期待攤費用」中並沒有包括開辦費。
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與說明的,從中也沒有看出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任何錶述。由此可見,新稅法對開辦費的稅前扣除沒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其網站上,權威解答了網友提出的新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所得稅司副司長繆慧頻在回答網友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問題時,這樣答復:「新稅法不再將開辦費列舉為長期攤費用,與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於開辦費的稅務處理應該按照新稅法精神,即計入當期損益,並不再作納稅調整。至於將未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以前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分五年稅前扣除的作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必須摒棄,以保障房地產企業的正當權益。
綜上所述,新准則下開辦費是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而新稅法下對於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新會計准則一致,即企業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開辦費。因此,在「開辦費」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再分離,二者協調一致了。以後在開辦費方面不存在會計與稅務的差異,當然更不存在納稅調整了。
『叄』 上市公司年報是否計入投資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賬面收益
目前無影響,但是未來三年後其另有公告那就不同說法
『肆』 新設公司時是否可將出資計入資本公積
可行,PE參與的投資都是這種方法,即與原股東商議出資形成股本數,餘下的計入資本公積。
『伍』 上市公司控股20%的子公司,子公司利潤是否計入上市公司若不計入,該子公司的投資收益是否對上市公司有影
這個屬於合並報表的問題。你可以看企業會計准則-合並報表,這就是依據。
不是股份乘以總利潤,這種演算法接近權益法的做法。利潤是全部計入合並報表,不是計入母公司。還會有多餘的少數股東損益
子公司特別是控股子公司頻頻進行資產交易已成為上市公司年末利潤包裝新景觀。有業內人士就此指出,在目前上市公司子公司運作相關信息披露較為寬松的條件下,部分上市公司子公司年末資產交易的公允性值得關注。
利潤操縱"另闢蹊徑"
無論是母公司還是子公司,正常的資產運作對企業經營來說都必不可少。可是,子公司出售資產趕在年底密集發生,就有操縱利潤之嫌。業內人士在分析此類現象的原因時指出,監管部門在財務制度上的一些調整使得上市公司原來突擊造利潤的兩種主要方法在去年相繼失靈,不少公司只能"另闢蹊徑"。
首先,根據有關規定,債務重組收益和關聯交易產生的非正常收益不能再計入利潤。然而,這些規定均對上市公司子公司涉及不多,子公司資產交易受到的監管相對較小,突擊造利較為容易計入公司利潤。
此外,由於上市公司子公司資產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對較為寬松,不像上市公司進行的交易那樣有嚴格的披露要求,也無須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評估,因此容易成為滋生不規范行為或產生業績隱患的溫床。
監管出現"軟肋"
值得注意的是,更有一些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資產交易進行的是"暗箱操作",上市公司對子公司的資產交易甚至不進行公告披露。明明對上市公司當期利潤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投資者卻往往只能在上市公司年報、半年報中才能瞧出些許端倪。
有業內人士指出,在對上市公司大股東、上市公司本身的交易監管日趨嚴格和信息披露日趨完善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子公司的相關信息披露已成為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體系的一塊"軟肋",對上市公司子公司交易信息披露的監管應當引起更廣泛的重視。
『陸』 新准則公司持有另一有家公司股權1%計入什麼科目
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的,公允價值一般能夠取得,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計入:以回公允價值答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報表科目),會計科目可以是:交易性金融資產
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公允價值不能夠取得,以取得成本計價,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014年7月1日執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
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但是,下列情
況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採用實際利率
法,按攤余成本計量。
(二)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
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
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柒』 上市公司的投資盈虧如何影響他的財務報表
首先看上市公司,它將它所投資的投資資產是歸算以下的那一類了;
如是果是歸為交易性金融次產,那就對它的財報中的盈利直接造成影響,它會因此而增加盈利;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那就不會,但會影響資本公積金項,從而提高每股凈資產。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多為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充價值變動計入損益表「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等科目,直接影響當期損益,出售後轉為投資收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包括股改限售和IPO限售股,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產負債表「資本公積-可供出售公允價值變動」科目,出售後計入投資收益;三.持有至到期投資,多為債券投資等。
『捌』 上市公司股權投資如何計入業績
當一家公司在股票回購計劃下回購自己的股票時,股價應該反應積極,未來每股股息增加。股票回購也意味著投資者可以更多地控制他將支付多少稅款以及何時支付。還要他怎麼樣呢?你每次每一句有意無意
『玖』 為何上市公司投資收益不再計入利潤總額
如是分紅,如果你們的所得稅率與所投資公司的所得稅率相等,這個分紅就不用再並入利潤總額交稅;如果對方的所得稅率高於你們,那你們還需就稅率差補稅;如果對方的所得稅率低於你們,那麼也不退稅.
『拾』 上市公司的投資收益是否計入其投資人(股民)的每股收益里
一起計算進去的,股民可以從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