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境外投資企業的資產管理
在我國境外投資主體中,國有企業占居主導地位,中方投資中國有資產佔有較大的比重。東道國不同的社會制度和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使境外投資的國有資產的管理十分困難。為加強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維護國家對境外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實行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法代表國家對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登記,取得國家對境外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的法律憑證,確認境外機構佔有、使用境外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
(二)投資單位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相應職責
1996年財政部印發的《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投資單位對境外投資的財務管理必須履行下列義務:按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並據此建立境外投資財務關系;投資單位對其所屬境外企業的國有資產,必須明確法定代表人及其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應承擔的責任;投資單位需採取措施加強對所屬境外企業資產的管理和監督,並應將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出售、轉讓等重要財務事項報告主管財政機關。
(三)嚴格控制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注冊
有些國家公司法對公司股東身份予以限定,例如歐洲有些國家規定,申請注冊私人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的,只能是自然人。在這種情況下,我國企業在這些國家設立這類企業,只能以個人名義申報注冊。為避免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注冊後可能發生的財產性質的混淆,《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投資單位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進行境外投資,如確需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注冊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批准後,由投資單位(委託人)與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的注冊人(受託人)簽訂《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持股委託協議書》或《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義擁有物業產權委託協議書》,並經委託人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否則,一律不得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在境外進行產權注冊。以個人名義持有境外國有股份的,應於境外注冊產權前,在國內辦理委託協議書公證;以個人名義擁有在境外購置的國有物業產權的,應於境外辦妥產權注冊之後一個月內,在國內辦理委託協議書公證。公證文件副本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⑵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如何進行人力資源管理
自己曾向中大咨詢咨詢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相關問題,當時談到,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應當對企業經營人員實行雙軌制管理,對核心經營班子保留公務員身份,同時通過契約明確相應職權;在經理層方面,按照市場水平確定職業經理人薪酬激勵方案和績效評價體系,加大力度引進外部優秀人員;建立起科學公平公正的現代績效評價和價值分配機制,調動員工積極性,進而全員驅動組織戰略目標實現。
⑶ 國家對投資管理公司有什麼規定
(這是深圳市的投資管理公司的規定,你可以做一下參考)
投資管理規定 (2009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公司投資行為,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資資產安全及有效增值,維
護股東合法權益,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深圳市國資委《深圳
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長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簡稱「直屬企業」)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投資定義
本規定所稱「投資」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屬企業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公司資
產實施的對外投資行為,包括:
(1)土地儲備、房地產開發等房地產項目投資;
(2)設立直屬企業、收購兼並、合作出資、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股權投資;
(3)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
(4)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所規定的以公司資產實施的對外投資。
第四條 高風險投資限制
控股公司及直屬企業原則上不得進行高風險的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任何形式的炒作
性證券投資、理財產品投資、利率匯率產品遠期和掉期交易、期貨期權交易等投資行為。
進行上述高風險投資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並
由控股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投資主體與管理許可權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全程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投
資項目的初選、立項、可行性研究、審批、實施監督與後評價等。
第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
控股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股權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投資策劃部負責房地產項目投資2
管理;風險控制部負責投資項目的重大風險管理和審計,財務部負責投資項目的日常財務管理。
第七條 投資管理原則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對於投資行為應遵循以下管理原則:
(1)遵循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制度;
(2)執行性原則,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公司戰略規劃;
(3)風險性原則,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
(4)審慎性原則,對於不確定的不利因素作為否定因素加以判斷;
(5)經濟性原則,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優化組合,創造良好效益。
第八條 投資決策原則
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許可權劃分、決策程序須嚴格依據控股公司《章程》及《總經理工作細則》
的有關規定執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股東大會審議
標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章程》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再按
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董事會審議標
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規定,經控股公司領導班子會議決策,再按國有資產管
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章 投資項目前期管理
第九條 投資項目初選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初選,直屬企業予以協助;直屬企
業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由該企業自行初選。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應當根據投資管理原則,積極為公司尋求投資機會,合理初選,促
進公司發展。
第十條 投資項目立項
對於初選後的擬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提交項目建議書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向控
股公司申請立項,由領導班子會議審核批准立項。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要求
在投資項目立項後,應進行全面、充分、嚴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責任主體3
控股公司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涉及直屬企業的,直屬企業應
當予以協助。
直屬企業投資項目視情況由直屬企業協助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在投資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可
行性研究論證。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內容
可行性研究應當以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技術與經濟可行性為基本內容,主要針對以下問
題進行分析論證:
(一)投資的外部環境分析;
(二)市場狀況分析;
(三)投資回報率;
(四)投資回收期;
(五)投資流動性;
(六)投資的預期成本;
(七)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
(八)稅收優惠條件;
(九)投資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
(十)對實際資產和經營的控制能力。
第三章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
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方式
控股公司根據《章程》和《總經理工作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董事會和領導班子會的投資
決策許可權,對投資項目實行逐級審批,並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據《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對於應當經市國資委核准、審批或
備案的投資項目,另行完成相關程序。
第十五條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
直屬企業除在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外,所進行的房地產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大
額固定資產投資和其他投資須上報控股公司審批。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履行如下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收到直屬企業報送的全部資料後,由分管領導組織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部
門進行初審,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4
初審予以否定的項目,直屬企業可在十個工作日內申請復議一次。 初審認定為可行的項目,
由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領導班子會議進行審議;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應當進一步履
行相應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最終審批結果,下達書面批復文件。
第十六條 投資項目審批原則
控股公司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一)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投資管理原則
(二)市場潛力較大,經濟效益良好;
(三)與企業投資能力相適應,資金、人才、技術、物質等條件具備;
(四)法律手續齊備;
(五)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審批時所需資料
控股公司審批投資項目時,投資主管部門及直屬企業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項目投資立項批准文件;
(二)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相關資產評估報告(如需);
(四)有關合同(協議)草案;
(五)有關合資、合作單位的情況介紹、工商登記資料和資信證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關部門批復文件、專業技術鑒定文件、法律顧問意見書等;
(七)項目負責人情況;
(八)資金來源說明及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九)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於尚未審批的投資項目,不得對外簽訂任何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進行實際投資。
第四章 投資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投資項目經審批通過後,控股公司視情況確定投資主管部門、專門項目小組或直屬企業負責
項目實施的全程管理;同時應當明確項目責任人,在項目實施的相關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原則上
不得更換項目責任人。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5
投資項目責任人應當每半年定期或視情況不定期將項目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投資主管
部門,報告資料主要包括:
(一)財務報表;
(二)投資項目實施進度;
(三)項目累計投資額;
(四)投資回收情況;
(五)項目市場前景分析;
(六)對投資風險的重新評估;
(七)未來的改善措施。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變更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和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控股公司批準的投資計劃予以實施,不得擅自更
改投資計劃。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若遇到重大突發事件致使原投資計劃受到影響、不能順利實施時,
項目責任人應當立即向控股公司報告情況,由控股公司決定是否更改或終止原投資計劃。
投資主管部門應將項目實際進展情況與實施計劃進行對比,提出調整建議,由控股公司相應
決策機構做出調整決策。
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情況變化導致投資額超出預算20%以上的,或需要比原計劃
滯後二年以上實施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監督
投資主管部門應對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建立投資項目分類檔案,歸納總結各項
目的投資、收益及實施運作過程,作為以後審議和規劃相關投資項目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管理方式變更
就投資項目設立獨立的子公司後,控股公司另行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對其進行管理。
第五章 投資項目的後評價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後評價
投資項目實施完成後,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經過一至二個完整會計年度營運的項目以及建
設工期延長一年以上的在建項目,組織進行投資項目後評價,對項目的實施過程、結果和影響進
行全面回顧和評價。
對分階段實施、時間跨度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可按階段進行後評價。
第二十四條 後評價內容6
投資項目後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項目可行性論證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進行評價;
(二)對投資決策的合規性進行評價;
(三)對項目實施管理(如成本、質量、進度控制等)進行評價;
(四)對投資項目的財務和經濟效益進行評價,將投資項目取得的經濟效益與年度投資計劃
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對比,檢查投資項目是否取得原定經濟效益,並分析差異原因;
(五)分析影響項目經營的各項因素(如政策、管理、財務、技術、環境等),對項目是否
可持續經營並取得穩定收益進行評價,如發現項目預測與估計分析中的不足,應改善投資預算與
資源分配;
(六)總結項目投資、實施、管理的經驗和教訓,為未來的投資提供數據和經驗參照。
第六章 投資項目的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督保障
公司監事應當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就相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控股公司財務
總監應按照控股公司《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充分履行其職責,對重大投資項目出具獨
立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公司內部責任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違反本規定要求,在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和決策過程中出現下
列行為的,對於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根據公司相關制度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上報審批的;
(二)上報審批時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三)未經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集體研究而決策的;
(四)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審批的;
(五)干預中介機構和專家獨立執業並發表意見的;
(六)有損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
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違規操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導致發生重大損失的,應依法
追究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解釋7
本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生效執行
本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原《深圳市長城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⑷ 國有資產怎麼管理,怎麼通過系統管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令第3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本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准和相關的費用標准,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本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准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八)監督、指導本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設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 第三章 資產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採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准;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條 對於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准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准,審核、匯總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並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授權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並由財政部門或者授權部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二條 《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佔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由財政部統一印製。 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佔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並、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並、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准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並、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核准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立項後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是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報告。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佔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五十二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准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國家關於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制定的本地區和本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應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八條 境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以及經國家批準的特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裝警察部隊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中有關資產配置、處置事項的「規定限額」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另行確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⑸ 如何發揮資產管理在國有企業中的作用
一是積極推行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不斷深化公司制和多元投資主體股份制改革,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大型企業實現整體改制上市或主營業務整體上市,提高國有資本流動性,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二是加大建設規范董事會力度,完善外部董事選聘、培訓、評價機制,嚴格董事履職責任,健全董事會運作機制,探索現代企業制度與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職工民主管理有效融合的途徑。
三是繼續深化企業人事、用工、分配製度改革,加大市場化選人用人力度,建立健全有別於行政幹部的企業經營管理者選聘、考核、獎懲和退出機制,建立更加科學的考核分配和激勵約束機制。要指導所監管企業依法規范各類用工特別是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堅決執行勞動合同法。
四是加快解決企業辦社會、廠辦大集體等歷史遺留問題。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今年將全面啟動,同時要做好所在地中央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政策銜接和協調工作。
⑹ 企業如何做好資產管理
企業的財務管理是讓很多企業家頭疼的事情,怎樣做好資產的管理,怎樣保證沒一分錢都花得有意義,我們就來了解並學習這裡面的秘密。企業內部財務管理,是對企業資金運動和價值形態的管理,主要是以成本管理和資金管理爲中心,通過價值形態管理達到實物形態的管理。抓好國有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其目的就是在確保企業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基礎上,提高企業經濟增長質量和經濟效益最大化。當前,加強企業內部財務管理,應從兩個方面入手。(一)大力加強成本管理加強成本管理,主要是爲了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成本管理的方法主要有:存貸的控制和成本的控制。存貸的控制主要包括存貸數量、計價及保管的控制。現代財務管理著眼於事前和事中的成本預測、計劃和控制,這樣可以有效地將成本控制在一定水平內,保證成本費用最低,從而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l、增強成本管理意識企業不但要提高經營管理各部門人員的成本管理意識,還要注重提高企業全體員工的成本管理意識。要把企業的成本與企業各管理部門和員工的經濟責任及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變「要我管」爲「我要管」變「被動管」爲「主動管」,如能達到這樣的效果,那麽就極大地調動了全體人員管理成本的自覺性。比如,上鋼在學邯鋼的基礎上,實行全員成本管理,年降低成本8000餘萬元,這樣既減少了資金和能源消耗,又提高了企業效益和員工利益。《長松組織系統》工具包——合理、高效的財務分析思路和方法,是企業提高管理和決策水平、防範運作風險的重要途徑,並將使您的工作事半功倍。2、改變成本管理的方法企業要改變過去傳統的成本管理方法,變單純核算型管理爲綜合控制型管理,確立符合現代制度要求的成本管理方法。要積極推行「成本控製法」,實行目標成本責任管理。即按照「製造成本法」的核算原則,對在企業生産經營中發生的與企業生産經營密切相關的原材料、燃料、動力、工資等直接消耗和製造費用等計入産品成本的費用消耗,實行定額控制;對生産經營過程中間接消耗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計入當期損益的費用消耗,實行指標或者比例控制。並完善成本預測、成本核算、成本考核、成本決策和成本分析等管理方法。做到事前成本有預測,事中成本有考核,事後成本有分析。3、完善成本管理手段企業要建立以企業財務部門爲軸心的綜合管理、統一核算、成本總控制的成本控制中心。它對上以企業目標總成本爲落實目標,向企業領導層提供目標成本的執行情況和管理決策意見。對下以企業分解的定額成本爲管理控制目標,對企業所屬部門、車間、班組實施定期考核、分析和監督控制,形成企業內部縱橫連鎖的成本管理核算體系。二是實行成本全面預算管理。針對企業生産任務和年度銷售計劃,制定企業目標總成本計劃,並把總成本目標分解落實到各部門、車間、班組,實行定額或指標成本預算管理。同時要狠抓企業原材料供應、産品生産和銷售等環節的成本預算定額管理,重點以百元爲基數確定銷售收入成本,成本利潤率等指標,衡量和考核企業成本預算管理和成本效益水平。三是嚴格成本管理控制。在制定和完善企業各項成本費用消耗定額和指標定額的基礎上,嚴格各種原始記錄,物資計量驗收和收發出入庫手續制度,做到原材料領用按定額、費用開支按標准、審批手續按規定、審查考核按程式,加大全方位考核制度。要建立成本管理責任制和目標成本考核獎勵制度,使企業的目標成本與目標利潤密切掛鉤,把部門、車間、班組的指標定額成本與其應取得的效益指標和員工的經濟利益密切掛鉤,這樣既可以調動群衆的積極性,又能使得企業經濟效益得到提高,同時使他們明確自己應當肩負的管理責任。建立這種制度同時也可以真正做到成本管理的責、權、利互相統一,達到向管理要效益的目的。(二)強化企業資金管理目前,不少企業一方面資金緊張,一方面資金佔用較多,運營效率較低。因此,企業要提高資金的運營效率。l、加強籌資管理企業要樹立籌資主體觀念,要根據企業生産經營需求對預期籌資方式,籌資渠道和籌資結構,根據實行情況,選擇一個最佳的決策方案。另外,企業籌資要重點用於企業的生産發展和技術改造,合理調控籌集資金的配置和使用,優化資金結構,提高資金效益和盈利水平。2、加強投資管理企業經營的最終目的是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而經濟效益的高低,取決於企業的投資規模以及最佳的投資流向和合理流量。企業一方面要優化內部資金結構。充分發揮企業財務的調控職能,認真搞好企業內部資金合理配置,優化企業資産佔用結構和産品生産結構,保證企業資金的合理佔用和有效使用。另一方面,有些企業爲了擴大生産規模,在新上專案或對外合資合作專案的選擇上,要進行可行性分析,然後再行之。同時,必須樹立資金的時間價值觀念,堅持經濟效益與産業政策相結合的原則。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場行情,這樣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決策分析,預測投資專案的預期結果,就可以避免決策失誤,造成損失。3、加強資金管理企業應在活用資金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上下功夫。一是實行企業資金的集中管理、集中核算、集中調控,加強資金的預期管理,企業要根據年度生産規劃和目標,核定企業內部所屬單位爲完成計劃期生産經營任務所需的資金要求量,各單位要明確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承擔的責任,使其主動精打細算,控制支出和節省消耗,降低資金的佔用。通過事前的資金預算管理,提高企業的資金管理水平。二是搞好企業內部存量資金應用。企業一方面要防止産品積壓,積極回籠資金,提高資金的周轉率。另一方面要眼睛向內,挖掘現有資金的潛力,較好地運用現有的存量資金,努力降低原材料和資金的佔用等,達到提高資金的利用率;三是落實資金回收責任制,減少資金的佔用和流失。
⑺ 如何管理國有資產更合理更有效
1 需要國有資產(公司)企業的經理們,把管理國有資產當作「事業」,而不要當作「職回業」來辦。二者答的最大區別在於,幹事業不圖個人報酬,干職業就是為自己生活得好而千方百計為個人賺錢。
2 需要國有資產的老闆(中央政府)要改變用人方式。現在國有資產(公司)企業的經理由國家政府任命,他們享受企業高管的待遇,年薪上百萬之多,若干年後換一批,這些拿了高薪成為巨富的人又回政府作高官,再新任命一批高官去當高管,實為輪流發財致富。他們能進能出,靠的是什麼?不說人們都會想到一二。腐敗也無需高管們掏腰包,都是國有資產!
⑻ 如何認定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
關於「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的理解。《意見》第6條第2款規定:「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准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國家獨資企業中的企業負責人集體和國有獨資公司中的董事會可認定為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該法第13條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據此,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到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代表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的職責。但股東代表是個人,而不是《意見》所稱的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筆者認為,在《意見》沒有明確規定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的具體含義和類型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文件、國家出資企業的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有關的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來認定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同時,筆者建議將《意見》第6條第2款修改為「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批准、同意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