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㈡ 淺析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二十年的風雨,目前已成為一個規模日漸壯大、地位日益顯著的大市場。然而在我國,證券市場畢竟是一個新興市場,在其發展的歷程中,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如會計信息質量問題而引發的投資風險,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對中小投資者的惡性誤導,導致中小投資者利益嚴重受損等。幫助中小投資者利用會計信息,識別投資風險並有效的控制風險,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本文論述的基點。 一、認識現狀,培養中小投資者維權的意識 中小投資者自我維權意識是投資者保護機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中小投資者維護行使自己的權利,一般體現在行使投票權上,而行使權利的意識往往與投資組合有著密切關系。證券所有權的分散對風險承受的最優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結果是證券持有者通常過於多樣化地擁有公司的股票,以至於對某一特定公司沒有多少行使權利的興趣。中小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只是考慮通過實施的投資組合來降低投資風險,但對投資某一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權卻沒有足夠的興趣。 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差,缺乏行使權利的動機,固然與組合投資存在著一定的關聯,但問題的症結還是應該歸因於歷史上的「一股獨大」。雖然廣大中小投資者擁有法律上的投票權,但股權分置使得流通股股東的投票權成為一種擺設。由於大股東所控制的董事會、股東大會等集體決策的組織機構,往往對中小股東投票權的行使規定了許多歧視性的限制性條款(如所持股票必須達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對由中小股東所提出的提議不予表決等,也使得廣大中小股東不僅在理論上「不願行使」投票權,而且也在現實中「不能行使」投票權。即便是中小股東行使了自己的權利,實際上也不能對公司的決策構成實質性的影響。 中小投資者是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根基,正是他們的積極參與才會有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關繫到證券市場是觸礁擱淺還是繼續遠航的大問題。通過提高中小投資者的素質對他們維權意識加以引導,中小投資者一旦具有了豐富的投資知識和法律知識,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間接的推動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也會使證券市場穩定的向前發展。 二、正確引導,讓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 證券投資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人們對客觀存在的風險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資者必須具有理性的投資行為。從現實情況看,證券投資的風險損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資者本身的錯誤決策和錯誤的投資行為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往往表現為,缺乏利用會計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資和風險識別和防範技巧,由於一味盲目的模仿他人、隨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為而誘發泡沫市場,以至於錯誤的判斷證券質地和投資回報率。一個正確的投資理念和理性的投資行為,可以引導投資走向成功之路,而錯誤的投資決策和非理性的投資行為,則可以使客觀存在的投資風險變為既成事實。非理性行為會嚴重的妨礙證券合理價格的形成,降低證券市場的效率。 中國的投資結構極不合理, 在A股中70% 是由中小投資者持有,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投資總額上,龐大的中小投資者構成了當前中國證券市場的基礎。而且從現行的經濟、金融政策及證券市場的運行狀況來看,個人投資者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仍會佔有比機構投資者多的多的市場份額。 然而,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的證券市場往往傾向於過度投機和短期行為,市場的穩定性較差。市場上大量的個人投資者,常常是自發形成的並表現為非理性的特徵,從而導致了意見和行動的傳染。他們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種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決策,缺乏對會計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對投資風險的承受能力,表現出各種偏激和情緒化特徵,其投資行為往往無依據可言,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呈一時沖動。 在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則是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個人投資者相對較少,入市資金以養老基金、開放式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基金為主,股價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縱。而中國的機構投資者主要是由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組成,投資基金佔少數。這些投資者入市以自營為目的,資金來源極不穩定。種種跡象表明,在現有的市場結構下機構投資者自身的行為已經發生了一定的變異和扭曲,他們不僅沒有引導中小投資者正確的使用會計信息,從而有效的穩定市場,反而助長了市場投機,對市場波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能否對中小投資者非理性行為予以矯正,使他們能夠充分地利用會計信息,並結合豐富的投資知識和法律知識,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利益,這里有兩種觀點。其一,一些觀點認為,當把所有中小投資者看著是一個群體來考察時,由於新老投資者總是在不斷地新陳代謝,致使投資者整體的素質難以提高,投資者非理性投資行為必然會持久化。此外,投資者與公司經營者共振作用也難以改變非理性投資行為。其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無需刻意矯正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他們認為會計信息的不對稱性不會構成影響資本市場效率的重大障礙。雖然投資者對公司的真實業績並不一定感興趣,習慣於搭便車和進行短期炒作,但由於非理性投資者以及短期投資者正好是使老練成熟的理性投資者得以套利的「小綿羊」,因此,他們的損失自然會迫使他們最終退出市場。 從以上的兩種觀點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交易行為及其後果,但卻不主張改變現狀,而是順其自然,讓中小投資者自生自滅,要知道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呈現過度反應的傾向,在相當程度上會加劇證券市場的震盪,最終影響整個市場的交易,更談不上保護其利益。為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中小投資者,加以正確引導,保護其利益,建議如下。一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良好的經濟法律環境。政府部門在制定證券市場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時,應具有前瞻性、穩定性、延續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應充分體現鼓勵長期投資的理念,比如可以採用鼓勵長期股票投資的稅收制度來限制股票市場中的短期炒作行為,讓中小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前景樹立信心,從而減少中小投資者的盲目沖動性和過度的投資行為。同時,證券監管部門要規范和監督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可能對中小投資者造成的傷害,比如可以開設中小投資者維權熱線,制定「打擊會計信息欺詐有獎舉報實施細則」,並通過媒體對社會公告,鼓勵全社會對會計信息欺詐進行監督、舉報。二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穩定的經濟政策環境。政府部門應盡可能減少政策風險對市場及中小投資者行為的震盪,避免「政出多門、朝令夕改」的現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資者的心理認同,減少政策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行為的過度干預,使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向著更加理性的方向發展。三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優越的人文環境。證券監管部門或中介機構要擔負起積極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的任務,可以考慮設立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民間組織。 三、加強監督,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實現資本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使證券市場健康的向前發展。通過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從源頭上鏟除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機理。修訂後的公司法十分重視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定;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的規定,在公司符合分紅條件而長期不向股東分紅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了公司權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等。這些規定都極大的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但這些還遠遠不夠,比如為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法律上對控股股東的權力應加以限制,賦予監事會實質上的權力等。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尚需進一步的努力。
㈢ ERP中的投資者權益是什麼
ERP中的投資者權益,就是會計裡面的「所有者權益」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在股份制企業又稱為股東權益。所有者權益是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的所有權。它受總資產和總負債變動的影響而發生增減變動。所有者權益包含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的比例分享企業利潤。與此同時,所有者也必須以其出資額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所有者權益還意味著所有者有法定的管理企業和委託他人管理企業的權利。
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所有者權益與債權人權益比較,一般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徵:
1.所有者權益在企業經營期內可供企業長期、持續地使用,企業不必向投資人返還資本金。而負債則須按期返還給債權人,成為企業的負擔。
2.企業所有人憑其對企業投入的資本,享受稅後分配利潤的權利。所有者權益是企業分配稅後凈利潤的主要依據,而債權人除按規定取得利息外,無權分配企業的盈利。
3.企業所有人有權行使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或者授權管理人員行使經營管理權。但債權人並沒有經營管理權。
4.企業的所有者對企業的債務和虧損負有無限的責任或有限的責任,而債權人對企業的其他債務不發生關系,一般也不承擔企業的虧損。
(1.無需償還 2.要求權滯後 3.具有經營管理權 4.可分享企業利潤)
投資者權益=資產-負債
㈣ 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有那些法規
轉自政策網路:《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意見》從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出發,針對長期以來投資者保護存在的突出問題,緊緊圍繞中小投資者最關心的收益回報權、知情權、參與監督權和求償權等基本權利,做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構建了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制度框架。具體內容參考政策網路中的內容。
㈤ 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農村金融要改革,要發展,必須首先要考慮為農民搞好服務,堅持以農村客戶為中心,為此,各級農村金融機構,一是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警示教育。利用法律法規來約束金融機構自身行為,知道中國的老百姓在想什麼?盼什麼?增加金融業務透明度,不能想怎麼干,就怎麼干。
二是要加大處罰力度。針對金融機構出現的問題,金融主管部門要及時、審慎、嚴肅處理,一時無法解決的,也要向客戶講清楚,不能留有隱患。三是要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路等多種形式,使廣大金融消費者,了解銀行,知曉銀行,理解銀行,熟悉銀行理財產品,並逐步增強自身風險防範意識,做到自我理財,自擔風險。四是要提升金融服務水平。通過各種政策的實施,努力營造和諧、寬松的金融消費環境,做到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同時保護,不顧此失彼,力爭達到金融管理經營者利益與金融消費者利益趨於一致。同時,要繼續深化農村金融改革,逐步改變「國家信用包打天下」的局面,讓市場成為真正的金融主體。
(一)、必須明確農村金融消費者的權利
為了進一步做好農村金融消費者保護這項工作,必須明確金融消費者可以享受的權利和相關知識:
金融消費者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非按照法定原則,並經過法定程序,不得查詢、凍結、扣劃金融消費者賬戶和錢款。2、個人信用信息、賬戶信息、身份信息、財產信息、交易信息等,都受法律保護。3、購買金融產品時,享有自主選擇權、機會均等權以及合理付費等公平交易的權利。4、有權知悉所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真實情況。5、有獲取相關金融消費或接受金融服務真實情況權利。6、有投訴、檢舉、控告金融機構侵害其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
金融消費者在投訴時,應提供如下信息:
1、本人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投訴理由;3、明確投訴處理請求。
(二)、必須明確農村金融機構應承擔的義務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維護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保障金融消費者個人合法權益,有助於提高金融機構自身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是改進金融服務的必然選擇。金融管理部門要統一制定工作規劃,扎實推進,穩步實施。作為農村金融機構,應主動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進一步強化為三農服務的意識,量化服務細則,如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明確投訴處理時限,並以最快的時間,以電話、簡訊、郵件、信函等方式告知投訴者。
1、農村金融機構在營銷產品時,要充分考慮消費者心理,兼顧消費者利益,以雙贏為手段,以消費者利益為保障,以銀行信譽為核心,以金融業務長期、持續、穩定發展為目標,不能見異思遷,隨心所欲。
2、進一步完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法規,逐步把金融體系消費者納入整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建立健全法律救助制度,賦予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事後追償權和投訴裁量權。
3、進一步細化、量化金融機構的誠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工作,通過規范指引,防止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犯。
4、要搭建多層次的金融消費者訴訟處理平台,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聯動機制。
5、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處於我國金融體系宏觀管理和相對中立的地位,應主動承擔起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任,並增設相關維權部門,受理消費者投訴,處理各種業務糾紛。在法律層面上,要著眼維護金融消費者弱勢訴訟地位,以促進公平合理消費環境的逐步形成,保證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不受侵犯。
㈥ 卓優商學理財教育的教學質量真的很好嗎
卓優商學連續幾年畢業成績好,上課的學員進步都很高的,總體上還是值得信賴的!
㈦ 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如何保護合法權益
一、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資者分類標准。根據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制定並公開中小投資者分類標准及依據,並進行動態評估和調整。進一步規范不同層次市場及交易品種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安排,明確適合投資者參與的范圍和方式。
科學劃分風險等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應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進行評估並劃分風險等級。推薦與投資者風險承受和識別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或者服務,向投資者充分說明可能影響其權利的信息,不得誤導、欺詐客戶。
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和市場服務規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執業規范和內部問責機制,銷售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託從事交易;明確提示投資者如實提供資料信息,對收集的個人信息要嚴格保密、確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並強化監管,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給中小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優化投資回報機制
引導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強持續回報能力。上市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動積極回報投資者。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資或者並購重組攤薄即期回報的,應當承諾並兌現填補回報的具體措施。
完善利潤分配製度。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的具體安排和承諾。對不履行分紅承諾的上市公司,要記入誠信檔案,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不得進行再融資。獨立董事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對利潤分配政策是否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發表明確意見。
建立多元化投資回報體系。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引導上市公司承諾在出現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產等情形時回購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豐富股利分配方式。對現金分紅持續穩定的上市公司,在監管政策上給予扶持。制定差異化的分紅引導政策。完善除權除息制度安排。
發展服務中小投資者的專業化中介機構。鼓勵開發適合中小投資者的產品。鼓勵中小投資者通過機構投資者參與市場。基金管理人應當切實履行分紅承諾,並努力創造良好投資回報。鼓勵基金管理費率結構及水平多樣化,形成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費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
增強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關主體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對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內容做到簡明易懂,充分揭示風險,方便中小投資者查閱。健全內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強化董事會秘書等相關人員職責。制定自願性和簡明化的信息披露規則。
提高市場透明度。對顯著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信息,交易場所和有關主體要及時履行報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風險的義務。建立統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場交易產品及突發事件信息披露機制。健全信息披露異常情形問責機制,加大對上市公司發生敏感事件時信息披露的動態監管力度。
切實履行信息披露職責。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對他人提供相關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諾須具體可操作,特別是應當就賠償或者補償責任作出明確承諾並切實履行。上市公司應當明確接受投資者問詢的時間和方式,健全輿論反應機制。
四、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
完善中小投資者投票等機制。引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全面採用網路投票方式。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上市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第三方見證制度。研究完善中小投資者提出罷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組織應當健全獨立董事備案和履職評價制度。
建立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並報送證券監管部門。
保障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權利。健全利益沖突迴避、杜絕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公平處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撓中小投資者行使合法權利,不得損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健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和受託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鼓勵中小投資者參加持有人大會。
五、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完善糾紛解決機制。上市公司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等應當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完善投訴處理機制並公開處理流程和辦理情況。證券監管部門要健全登記備案制度,將投訴處理情況作為衡量相關主體合規管理水平的依據。支持投資者與市場經營主體協商解決爭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
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支持自律組織、市場機構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證券期貨專業調解,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免費服務。開展證券期貨仲裁服務,培養專業仲裁力量。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
加強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配合司法機關完善相關侵權行為民事訴訟制度。優化中小投資者依法維權程序,降低維權成本。健全適應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民事侵權賠償特點的救濟維權工作機制。推動完善破產清償中保護投資者的措施。
六、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
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用於賠償中小投資者。招股說明書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責任主體須依法賠償投資者,中介機構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應對機制。因違法違規而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應當對退市風險作專項評估,並提出應對預案。研究建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償債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險機制,在有關責任保險中增加退市保險附加條款。健全證券中介機構職業保險制度。
完善風險救助機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完善自主救濟機制,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研究實行證券發行保薦質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違規風險准備金制度。探索建立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和解制度,開展行政和解試點。研究擴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使用范圍和來源。
七、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
完善監管政策。證券監管部門應當把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貫穿監管工作始終,落實到各個環節。對納入行政許可、注冊或者備案管理的證券期貨行為,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起相應的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安排。建立限售股股東減持計劃預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關股東不得轉讓股票。鼓勵限售股股東主動延長鎖定期。建立覆蓋全市場的誠信記錄資料庫,並實現部門之間共享。健全中小投資者查詢市場經營主體誠信狀況的機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堅決查處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上市公司不當更正盈利預測報告、未披露導致股價異動事項、先於指定媒體發布信息、以新聞發布替代應履行公告義務、編造或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以及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行為。堅決打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轉移、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建立證券期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制度。
強化執法協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認識,密切配合,嚴厲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及時糾正各類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建立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的快速反應和處置機制,制定和完善應對突發性群體事件預案,做好相關事件處理和維護穩定工作。證券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不斷強化執法協作,完善工作機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有關部門要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完善證券期貨犯罪行為的追訴標准及相關司法解釋。
八、強化中小投資者教育
加大普及證券期貨知識力度。將投資者教育逐步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先行試點。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引導和宣傳教育功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承擔各項產品和服務的投資者教育義務,保障費用支出和人員配備,將投資者教育納入各業務環節。
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自律組織應當強化投資者教育功能,健全會員投資者教育服務自律規則。中小投資者應當樹立理性投資意識,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養成良好投資習慣,不聽信傳言,不盲目跟風,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九、完善投資者保護組織體系
構建綜合保護體系。加快形成法律保護、監管保護、自律保護、市場保護、自我保護的綜合保護體系,實現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常態化、規范化和制度化。證券監管部門、自律組織以及市場經營主體應當健全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加大資源投入,完善基礎設施,暢通與中小投資者的溝通渠道。證券監管部門建立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檢查制度與評估評價體系,並將其作為日常監管和行政許可申請審核的重要依據。
完善組織體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資者自律組織和公益性維權組織,向中小投資者提供救濟援助,豐富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內容和方式。充分發揮證券期貨專業律師的作用,鼓勵和支持律師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優化政策環境。證券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水平。上市公司國有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支持市場經營主體履行法定義務。財政、稅收、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完善交易和分紅等相關稅費制度,優化投資環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開信息的,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有關部門要完善數據採集發布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形成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協調溝通機制。強化國際監管合作與交流,實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跨境監管和保護。
㈧ 作為投資人,我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求科普。
投資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方法是:明確法律意義的責權利,其次是監管和核查經營情況,發現重大經營風險。要注意留存相關交易材料、合同及憑條等,最好是電子版的,易保存且不易更改,比如金融工場 ,很好的保障了投資者權益。
另外要明晰資金動向,最好資金能通過銀行存管,這樣可以最大程度保障資金安全,交易真實可查。生活中許多非正規的線下投資理財公司將門店設在居民小區附近,主要目的就是針對中老年人進行宣傳,利用他們法律意識淡薄、網路投資理財知識欠缺的弱點,設下詐騙陷阱。
投資者要學會識破投資騙局,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些理財公司為了吸引投資者的眼球,會在宣傳冊上做出各種各樣的宣傳內容,類似經營的理財產品最安全、收益最高、100%保本付息、保險公司承保等,甚至使用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稱和形象。
這些宣傳內容大多不真實,存在虛假宣傳,也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定。投資者應該警惕這些虛假宣傳,發現後積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依靠行政處罰打擊違法營銷行為。簽訂合法有效的投資合同是確保投資安全的重要保障。

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對象和項目時,需考量投資公司在投資過程中的地位,如果其只是提供投資平台的中介機構,那麼投資者就應要求披露實際借款人的詳細身份和財產信息,時刻關注投資款的去向,發生糾紛後及時向實際借款人追究責任。
反之如果投資者直接與投資理財公司簽訂了出借協議,或與投資理財公司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及時還款時,由投資理財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當出現還款不及時等情形時,投資者可以向投資理財公司直接主張還本付息。簽訂投資合同前,要仔細甄別投資公司的經營狀況。
向工商部門、司法部門多方查詢信息,明確是否有投保保險公司及投保金額數目。如果與投資公司發生糾紛,投資款索要困難,投資者可積極提起民事訴訟,依靠法律途徑維權。如果發現投資公司涉嫌詐騙盡快報警,根據情況採取訴前保全措施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案件調查過程中,要配合司法部門,提供案件線索和財產信息,方便有關機關查封、扣押。如果投資公司有投保,也可以向保險公司追償,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
㈨ 有關投資者權益的書籍,能介紹幾本嗎
《銀行財務會計執行標准與現金管理技巧及財務審計實務》、《銀行安保安防系統設計、使用、維護與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及典型案例剖析實用手冊》、《銀行業客戶經理制運行與考核實務全書》、《新銀行法與銀行會計實務全書》、《貨幣銀行學》、《經濟學》、《財務分析》唉太多了。
㈩ 股票如何保護股東權益
論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論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主要組成部分,是證券市場存在及發揮其作用的基礎。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穩定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對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意義重大。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佔了投資者的絕大部分,是市場流通資金的主要來源,因此,我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更應偏向中小投資者。但是,中小投資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外部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監管部門監督不到位,中介機構、上市公司和大股東的不誠信運作等多方面。
另外,投資者自身也存在法律觀念不足,風險意識淡薄,缺乏專業知識以及從眾心理等不足之處。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需要從外部環境及投資者自身兩個方面同時著手。一方面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建立明確具體的民事責任賠償制度,使投資者的損失能夠得到賠償;建立專門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基金;加強市場監督與處罰力度;另一方面投資者應積極提高自身法律和風險教育,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增強投資技巧,做到理性投資。只有雙管齊下,才能切實有效的做好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一、投資者利益保護的重要性分析
(一)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重要性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流動資金的最重要來源。沒有投資者,證券市場就無法發揮其籌集資金這一基本職能,其他如資源配置等職能就更無從談起。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對證券市場的存在與發展意義重大。
我國的證券市場起步較晚,建立至今還只有十幾年的歷史,與國外成熟證券市場相比,我國證券市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有關數據顯示:截止2010年12月底,我國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的賬戶總數已達9055.48萬戶,其中機構為35.96萬戶,個人為9021.52萬戶。個人投資者交易和持股市場份額均超過80%。可見,雖然中小投資者在持股總數中所佔比例不大(相對國有股和法人股等大股東),但是卻是證券流通市場的主體,是市場流動資金供給的主要群體。因此,我國對投資者的保護應更偏向保護中小投資者。
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1、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維護投資者信心,是股份公司發展的基礎。企業發行股票的目的就是為了籌集資金,大股東多為公司的發起人,所持股份作為企業上市前的資產存量,其數額是有限的。那麼,要籌集更多的資金來擴大和發展企業,更主要的,還是要依靠企業外部的眾多中小投資者。因此,只有對中小投資者提供有效保護,才能鼓勵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為公司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2、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維護投資者信心,才能維持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是證券市場能正常發揮各項功能,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證券市場在一國經濟中具有籌集資金、投資、優化資源配置及資本定價等功能,而我國現存的大量國有股、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所以證券市場的這些功能就集中的體現在了社會公眾股上。因此,中小投資者的行為選擇直接的影響到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只有對中小投資者提供有效的保護,才能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各項功能,維持市場的穩定與發展,進一步促進社會再生產與國民經濟的發展。
(二)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現狀分析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意義重大,但是在現實中,中小投資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卻時常發生,侵害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第一類:大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
第二類:虛假包裝、虛構利潤;
第三類:股價操縱;
第四類:重大遺漏或隱瞞;
第五類:內幕交易。
侵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和現象:1、披露虛假信息;2、虛構利潤;3、股價操縱。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現象還有很多,這都是我國市場的特殊情況造成的。
二、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利益侵犯問題外部原因分析及保護措施
中介機構的對投資者利益侵害
證券中介機構包括經營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和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各種機構,是證券市場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的中介。中介機構是否能成新規范的運作,對市場秩序的穩定和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密切相關。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發生了眾多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事件,與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有著重大關系。
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有幾個方面:
1、為企業虛假「包裝」或財務造假,騙取上市資格。一些中介機構為了保證和擴大市場份額,在利益的驅使下,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2、於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謀取利益。
3、散布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已達到為某些機構和個人謀利的目的。
4、證券公司利用自身優勢操縱股票。證券公司資金雄厚,消息靈通,加上操作上的優勢,使其有能力操縱市場,為自身牟利。
5、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挪用客戶資金。
5.上市公司及大股東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侵犯
上市公司及大股東對中小投資者的侵害主要有:1、以虛假手段騙取上市資格。2、非法佔用上市公司資金。3通過關聯交易進行資產或利潤轉移和利潤操作。4、上市公司分配不規范,分紅派息低。5、提供虛假信息,操縱股價,誤導中小投資者。6、侵佔、挪用中小股東的資金。
(二)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措施
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對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意義重大,各國都把這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我國的證券市場建立時間還很短,對市場的監管和對投資者的保護經驗還比較少,所以投資者利益受損的情況也較成熟市場多。要完善市場的監管制度,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實踐經驗
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設立專門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2、 設置投資人保護基金。3、 明確規定了中小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的程序。
3.我國的相應措施建議 (1)完善法律體系
全面有效的法律系統是維持市場秩序、保持市場發展的基礎和保障。完善法律體系,首先,在已有的立法方面,對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客戶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做出具體的規定。對這些侵害行為的適用范圍、行為界定、應承擔的責任等明細內容都應制定相應條款,做到有法可依。對於虛假陳述等常見的違法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以遏制侵害的再次發生。
第二,完善民事賠償制度。在打擊懲處違法主體的同時,對受侵害的投資者進行賠償救濟也是極其重要的。因為中小投資者經濟實力較弱,在利益受損後如得不到賠償便會元氣大傷,就無法再度失利對證券市場的信心,重新入市,這就會影響市場的發展。因此,及時的賠償救助,是保護投資者利益,鼓勵投資者充實信心,維護市場穩定運行的重要手段。
第三,借鑒國外經驗,制定專門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法》或投資者保護條例,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不受侵害。目前我國的投資者保護法已經提上議程,這對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來說無疑是又一有力的保障。
(2)加強對證券市場監管
加強證券市場監督,是遏制市場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加強證券市場監督,首先,要監管部門明確自身職責,嚴格依法辦事。監管部門是否規范對市場有很大影響,只有監管者首先遵守好規章制度,才有可能監督好市場,否則就會使違法分子有恃無恐,越加囂張。
第二,加強證券監管人員的專業化培訓。證券市場是一個專業化水平要求較高的市場,如果沒有一定的專業知識,不了解市場,就無法涉足市場的各個方面,不能對市場實現全面的監督,使違法分子有機可乘。
第三,加強市場監督,要做好對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本身就是證券市場的第一線監督者,如果其自身就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包庇維護甚至支持配合上市公司的不法行為,那就更不利於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所以,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關系重大。加強中介機構的監管,就要保持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在證券公司各部門之間實行有效的防火牆制度;實行證券公司保證金第三方獨立存管,保證客戶保證金不會被佔用;建立職業信用評價體系,由第三方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進行評定監督。
第四,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盡量使中小投資者能獲得對等的信息。
第五,充分利用媒體的輿論監督。媒體的輿論監督相對比較及時、全面、靈活,有利於政府監管部門掌握證券市場的動向,採取及時的行動。
(3)完善股權結構分置問題及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完善股份公司股權結構分置問題,是減少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根本辦法。首先,應加快降低國有股、法人股的比例,降低股權集中度,分散股權,使上市公司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公司」。其次,要改革投票制度,進一步推廣和完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制度,讓中小股東能方便快捷的參與股東大會,充分實現其表決權。再次,要理順股東大會、監事會、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使公司內部各部門能相互監督,確保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權益不受侵犯。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要制定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一方面,使管理層人員的經營能力和勞動付出得到合理的補償,以各種激勵手段充分調動經理人員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正確處理經理人員個人權威與公司整體利益的關系,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和業績實行高度透明原則,約束經理人員的行為。把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相結合,協調好經理層與股東的利益關系,才能充分維護股東利益。
(4)考慮設立專門的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基金
如前所述,中小投資者人數眾多,持股比例小,自身力量弱,加上現行訴訟上的困難,其權益受到侵害後難以得到保護和救濟。因此,設立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是非常必要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具有以下作用:第一,受理舉報和投訴,並與證券監管部門協調對違法行為主體進行調查和查處;第二,代理投資者維權;第三,收集整理和分析對投資者保護方面的信息,提供立法建議和部門協調建議;第四,進行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投資者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第五,跟蹤證券市場,編發信息通報資料。
為了更好的保護中小投資者,使投資者受侵犯的合法利益能得到及時的補償,國家已經建立了投資者保護基金,並頒布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但是基金建立不久,操作經驗還少,所以在一些方面還應作進一步的完善:第一,拓寬基金來源。可以考慮加大對違規方的處罰,將罰金納入基金;或者從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中按比例徵收一定費用。第二,防止基金運行中的道德風險。應向投資者明確賠償條件和賠償限額,端正投資者引誘基金保障而盲目投資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和懲戒違規方,防止券商以為「出了問題有基金買單」而肆無忌憚地進行違規操作。第三,加強基金的立法建設,不斷補充實踐經驗,使法律系統更全面可行。第四,適當拓寬賠償范圍,不能僅限於在券商破產時才對投資者進行補償,應將賠償范圍延伸到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方面,全面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第五,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立統一的決策和執行機制,加強對基金管理者的監管,防止濫用基金的行為。
證券交易機構要做到:(一)普及證券基礎知識。(二)宣傳金融證券方面的政策法規。(三)揭示證券市場投資風險。(四)介紹各種證券投資產品和各項證券業務,教育投資者結合自身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合於自己的投資品種和投資策略,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五)公示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的基本信息。(六)接受投資者的咨詢,處理投資者的投訴。
投資者教育已成為維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部分,作為個體利益主體的中小投資者更應該加強自身的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提高專業水平和投資技巧,做到理性投資。
1.了解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
投資者應了解證券市場和證券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等。了解可能會侵害到自身利益的各種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自我保護方法。應樹立起法律維權意識,主動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投資者權利保護的法律途徑主要包括:
(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處理糾紛較直接的做法。經驗證明,平和的心態、理智的行為、有理有據的要求有利於取得最佳的解決結果;激動情緒、沖動的行為不僅於事無補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引發雙方的沖突。
(2)向主管機關投訴。爭議雙方無法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機關投訴。我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有市場監管的職責,享有對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罰權,投資者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駐各地的派出機構進行投訴。
(3)仲裁。如上述幾種途徑無效,投資者還可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的特點,因此也是糾紛解決的可選方式之一。我國各地仲裁機關受理投資者的仲裁申請,但前提是爭議雙方訂有仲裁協議或相關協議中具有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中心意思是爭議各方願意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投資者可以在和證券公司簽訂開戶或委託協議時簽訂仲裁條款,也可以在糾紛產生後,申請仲裁前簽訂仲裁協議。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選擇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仲裁採取一裁終局制,一般沒有復核機會。
(4)向法院起訴。當投資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雙方協商不成,而投訴又不能解決問題或投資者不願採取投訴方式解決問題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院的社會職能之一,法院有義務公平、依法地進行審判。投資者可以將自己的訴訟請求、理由附相關證據,以書面形式送交法院。無論法院一審如何判決,投資者都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另外,解決糾紛應注意的以下問題:
(1)注意保存好相關證據。在糾紛解決時,自己的主張有沒有相關證據支持十分重要。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投資者一定注意保存好自己和證券公司等交易相關方之間的可作為證據的憑據,如開戶協議、委託協議、成交回報單等等。這些證據是法院審案、仲裁機關作仲裁必不可少的憑據,也是投資者主張的證明。
(2)善於藉助律師輔助。證券糾紛一般比較復雜,涉及的法律問題較多。投資者一般沒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足夠的時間去處理這些問題。在糾紛產生時,投資者可以視情況向律師進行咨詢,藉助其專業知識處理糾紛。
(3)注意訴訟時效問題。法律規定,糾紛產生後一段時間內不主張自己權利的,法律將不予保護,這稱為訴訟時效制度。所以投資者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比如說盡早向法院提起訴訟,及時以事後可以證明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請求等等。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
2.正確認識風險,提高風險意識
投資者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股市是有風險的,而且是高風險的市場。風險是對未來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主要由市場上各參與者之間市場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引起。人們得到的信息越少,對市場了解的程度越少,要對其准確預測的難度也就越大,因此風險也越高。「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這是每家證券公司的宣傳手冊和行情系統上都會出現的標語。中小投資者在入市之前就應該有「收益自得、風險自擔」的意識,具備承受風險的心理,提高承受風險的能力。
證券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系統性風險:主要有政策風險、利率風險、購買力風險和市場風險,這類風險是通常是無法消除的,投資者無法通過多樣化的投資組合進行證券保值,但投資者可以通過對國家政策動向的關注提早迴避部分風險。
(2)非系統性風險:包括經營風險、財務風險、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對於這類風險,投資者需多學習證券市場投資知識、多了解、分析和研究上市公司經營狀況,做到有根有據,理性投資。
(3)交易過程風險 :即投資者由於自己不慎或券商失責而遭致股票被盜賣、資金被冒提、保證金被挪用等風險。要求投資者在投資時保持謹慎。首先,在開立股東帳戶和資金帳戶時就要認真閱讀證券公司提供的標准協議,對於規定不清楚或認為不公平的地方可及時提出,不必急於開戶而忽視相關文件的審閱。這些文件一經簽署都將產生法律效力。其次,要保管好自己的帳戶卡和密碼,避免遺失或泄密情況發生。不要輕易委託他人代為進行證券買賣。第三,定期查詢自己的帳戶余額避免自己股票被盜賣、資金被冒提。
3.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提高專業水平和投資技巧
首先,要熟悉證券的一些基礎知識,如什麼是集合競價、漲跌停板、除權除息等常見的術語;了解賬戶管理要求和程序;熟悉各種交易方式和操作方法以及交易費用的收取:包括傭金、印花稅和過戶費等;了解各類證券投資產品及其市場風險和收益特點,如權證的種類、風險、價格的合理區間即交易期限等。對於經常接觸到的名詞術語,投資者更要熟悉其具體含義,以免不必要的損失發生。
學習證券知識,途徑多種多樣,可以購買各種書籍,也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相關網站獲得詳細的資料。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在閱讀有關書籍的時候,應該保持一個理性的思維,要合理的分析運用書中的相關理論,而不能「盡信書」。書中的經驗都是前人對過去的總結,適用於過去的環境,對於現在的環境是否適用,需要投資者的思考,不能生搬硬套。對於一些「絕招」、「王牌」、「寶典」之類看似戰無不勝、功無不克的書籍,更應正確對待,避免受到誤導。
其次,要具備一定的投資技巧。第一,選擇中長線投資策略。短線買賣波動較大,操作難度高,對於非專業的中小投資者來說不是理想的選擇。第二,要有正確的交易原則。不要買自己不了解、不熟悉的上市公司股票;避免在高位買進股票,更不要在高位買進股票作長期投資。第三,選擇一兩種使用有效的技術分析方法。學會一些技術指標的分析,如KDJ、MACD及移動平均線等較為簡單易懂的指標。第四,學會及時止損出局,減少投資虧損。
目前,投資者教育已經成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部分,中國證監會等監管部門也在大力鼓勵和支持投資者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自我保護。中小投資者只有不斷地學習,不斷地總結經驗,才能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結語:在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是市場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是上市公司發展的基礎,也是證券市場穩定與發展的前提條件,因此,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意義重大。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不長,投資者權益受侵害的情況頻繁發生。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盡快行動起來,明確政府職能,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強監督管理,解決股權結構分置問題,建立起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另一方面,中小投資者應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積極主動地加強自身專業知識的學習。只有從各個方面入手,全面解決我國證券市場上存在的問題,才能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使市場能穩定健康的發展。(專題論文,篇幅較長,縮小字體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