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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投資

發布時間:2021-07-08 18:23:58

㈠ 怎樣才算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其所稱的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依照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和資產中所佔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徵的不同,可將外商投資企業分為四種類型:
合資經營
由中外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照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
合作經營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外資企業
其主要法律特徵是: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出資和擁有。不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外商投資合夥
其主要的,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
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
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經審批機關批准,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興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所有,其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

㈡ 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設立企業的性質如何認定

政策解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2000〕第6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第六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第八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准予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企業類別欄目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以下簡稱《(加註)營業執照》)。

《外商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規定,中外合作者舉辦合作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

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企業。該企業的投資方中沒有外國投資者,不屬於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中外合作企業,即不屬於外資企業。該企業的類別欄目注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㈢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設立的子公司是外商投資公司嗎

不能以此確定,看具體情形,簡單判斷就是看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如果有,則是;反之,不是。以下兩種情形屬外商投資企業:一、母公司為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企業;二、子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產業。

㈣ 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哪些

1、合資經營

由中外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照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

2、合作經營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3、外資企業

其主要法律特徵是: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出資和擁有。不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4、外商投資合夥

其主要的,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

(4)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擴展閱讀: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逃避履行備案義務,在進行備案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經審批在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㈤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公司是內資還是外資

按你所說,按照內資登記規范辦理,屬於內資企業。但有一種情況除外,即,外商投資的企業是投資性公司,當投資性公司再對外投資時,商務部門和工商部門都按外資辦理,但是外管局應該是按內資辦理。

㈥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有什麼區別呢

  1.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其所稱的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2. 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㈦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是否還有效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依然有效,只是登記機關不再執行其中的第5、6條而已。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是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部門規章,需要修改、宣布廢止(失效)都要由制定的部門共同作出決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6年8月16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梳理執法依據結果的公告》,《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作為聯合規章依然有效。

根據2013年5月6日發布的商務部2013年第23號公告《公布商務部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及規范性文件目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依然有效。

(7)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擴展閱讀: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並購」)。

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並購」)。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

㈧ 什麼叫做外商企業再投資

外商獨資企業是一家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則你公司被收購後將變成外商投資企業;
否則,該外商獨資企業是普通的外商投資企業,因其是一家境內機構,你公司被收購後仍是內資企業。

嚴格的外商企業再投資,就是指該外資企業參股別的企業,具體形式包括新設、並購(股權收購,就是你公司的情況),增資,除上述說的特殊情況外,所設立(或購買、參股)的企業仍為內資企業。

還有一種情況是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再投資,如外方投資者(外商)以所投資的企業產生的利潤去設立或購買一個企業,則後成立的企業和產生利潤的企業一樣,「都是外商做為股東成立的」,都是外商投資企業。

㈨ 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與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獨資)的關系是怎麼樣的

你指的是營業執照上的加註么?二者相同點在於,它們都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設立的公司,它們的股東都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但區別在於:前者是兩個以上投資人投資成立的公司,其中至少有一個投資人是外商投資企業,而後者是一個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人成立的公司,也就是公司法下的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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