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基金投資 > 按照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

按照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

發布時間:2021-07-08 23:23:38

『壹』 開立證券賬戶時,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有什麼區別

1、個人投資者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以自然人身份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即為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發展初期主要的市場參與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相對於機構投資者而言。個人投資者(無論資金的多少)都可以稱為散戶。
在選擇個人投資者時,主承銷商應當優先考慮具備較強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其投資資金規模與新股申購業務的特性相適應、且與本單位具有長期合作關系並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戶。

2、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投資結構組合化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3)投資行為規范化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范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貳』 機構投資者有哪些

在我國,機構投資者是指在金融市場從事證券投資的法人機構,包括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銀行等。最為活躍的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

『叄』 什麼是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指符合《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回行辦法》規定,經過答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

『肆』 證券投資的主體分哪兩類他們的投資目的和投資特點各是什麼

一、證券投資的主體分為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

二、個人投資主體是指從事個人投資活動的自然人投資主體。
(一)目的:個人投資者的目的是為了獲利
(二)投資特點:
1.不創造金融產品。
2.投資專業性不強,更具盲目性。
3.投資活動的途徑需藉助中介機構。
三、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
(一)目的: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從而獲取利潤。
(二)投資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投資結構組合化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3、投資行為規范化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范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伍』 證券機構投資者包括政府機構嗎

不包括。

在中國,機構投資者是指在金融市場從事證券投資的法人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銀行等。

機構投資者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投資收益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

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

(5)按照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擴展閱讀:

機構投資者的特點:

1、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

2、結構組合化: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

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3、行為規范化: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

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范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陸』 機構投資者是指什麼意思呀股票的!!

機構投資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
雖然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上是一個常用的名詞,但對這一名詞理論上的界定卻非常之少。
國外比較權威的或全面的說法主要有兩種:一是按照《新帕爾格雷夫貨幣與金融詞典》的定義,機構投資者就是許多西方國家管理長期儲蓄的專業化的金融機構。這些機構管理著養老基金、人壽保險基金和投資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其資金的管理和運用都由專業化人員完成。很明顯,這個定義所包含的機構投資者是指專門投資於證券業並積極管理這種投資的金融中介機構,它把產業基金、風險投資基金以及大陸法系國家的銀行都排除在外,因此這種定義是不完備的。二是按照美國的《Black法律詞典》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大的投資者,例如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以及用他人的錢進行投資的機構等。
在中國,機構投資者是指在金融市場從事證券投資的法人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銀行等。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證券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投資收益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

『柒』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至少多少年對普通投資者風險能力進行一次後續評估

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時,對客戶進行初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以後至少每2年根據客戶證券投資情況等進行一次後續評估,並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分類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捌』 什麼是證券經營機構

我國證券經紀業務有其自身的特點,這是由我國獨特的交易制度所決定的。目前從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實際運作情況看,我國證券經紀業務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A股、基金及債券代理買賣業務,所有證券經營機構依法設立的證券營業部都可經營此項業務。第二類是B股代理買賣業務,由B股特許證券商來代理。B股特許證券商又分為境內B股特許證券商和境外特許證券商。境內B股特許證券商代理B股買賣業務,可在其己開通交易的A股席位上進行;境外特許證券商可通過其擁有的日股特別席位完成代理買賣業務,也呵以委託境內日股特許證券商完成代理買賣業務。
國際上對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資格的管理有兩種做法。一是美國的登記制度,只要申請者符合法定條件,並申請登記注冊。都可以被批准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二是以日本為代表的特許制度,即對申請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者,除考察是占符合規定的條件、還要經過主管機關的特許批准。我國實行的是特許制度。 我國證券經營機構從字證券經紀業務,都是通過下設的證券營業部來實施的。證券營業部的設立山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進行審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證券交易營業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證券經營機構設立證券交易營業部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狀況良好。 (2)有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3)有合格的業務人員。 (4)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必要的交易設施。 按照199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證券經營機構的審批和監管由中國證監會負責。 什麼是證券自營業務?
一、自營業務的范圍 證券經營機構用自己可以自主支配的資金或證券,通過證券市場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買賣證券的經營行為。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以證券資產為對象的買賣范圍包括: 1. 上市證券的自營買賣 2. 櫃台自營買賣 3. 承銷業務中的自營買賣 4. 非上市證券的自營買賣 二、禁止行為 禁止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行為包括: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內幕人員向他人透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的和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禁止操縱市場 所謂證券經營機構操縱市場的行為,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以達到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目的的行為。 具體指: 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欺詐客戶
,欺詐客戶行為主要是證券經營機構將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混合操作。具體表現為在經營中不按照投資者的委託要求及時按程序操作,而是將有利的價格留作自營,將不利的價格留給投資者。
其他禁止的行為 1.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 2. 證券公司不得將自營帳戶借給他人使用; 3. 禁止委託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代為買賣證券; 4.當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證券經營機構10%以上的股份時,該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5.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將買進或賣出的證券逐筆交由證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記清算機構辦理交割,不得以當日的賣出或買進的同種證券抵充等。

『玖』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有什麼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程度不同: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

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投資結構組合化不同: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
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3、投資行為規范化不同: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

(9)按照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擴展閱讀: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以自然人身份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即為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發展初期主要的市場參與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相對於機構投資者而言。個人投資者(無論資金的多少)都可以稱為散戶。在選擇個人投資者時,主承銷商應當優先考慮具備較強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其投資資金規模與新股申購業務的特性相適應、且與本單位具有長期合作關系並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戶。

『拾』 保險公司通過證券公司投資股票市場是如何操作

保險公司的資金投資於股市主要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可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直接從事股票投資:(一)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二)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三)設有專業的資金運用部門;(四)設有獨立的交易部門;(五)建立了股票資產託管機制;(六)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七)具有專業的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八)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投資記錄;(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種情況是不能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委託符合本該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一)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二)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三)設有專門負責保險資金委託事務的部門;(四)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五)建立了股票資產託管機制;(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投資記錄;(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只是說明,現在回答你的問題。根據《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通過獨立席位進行股票交易。獨立席位即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的專用席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專用席位。保險機構投資者也可向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專用席位;向保險機構投資者出租專用席位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等,保監會從資產規模、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誠信狀況等方面對其進行評估並出具審核意見書。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中國保監會出具的席位確認函辦理相關手續;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協助保險機構投資者採取相關措施,確保專用席位一切交易委託和成交回報數據的信息安全。證券經營機構進入風險處置的,保險機構投資者在該機構專用席位的全部業務,可整體轉託管到新的專用席位,不因證券經營機構的關閉、清算受到影響。

也就是說,出於資金安全和交易成本的考慮,保險機構投資者一般都不通過證券公司進行股票交易,而是直接進場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保險機構投資者從證券公司租用席位交易和在證券公司開戶交易不同,前者是保險機構投資者租用證券公司席位,直接交易,向證券公司繳納租金,後者則是通過證券公司下單,並向證券公司繳納手續費。

閱讀全文

與按照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社保和基金那個好 瀏覽:224
成都佳好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64
期貨美元標價 瀏覽:994
美元是人民幣的多少錢 瀏覽:256
小麥期貨交割價格 瀏覽:895
龍頭魯信創投的投資價值 瀏覽:553
開放式債券型金牛基金 瀏覽:453
股指期貨升就會高開嗎 瀏覽:126
景順基金二 瀏覽:277
中國外匯黃金 瀏覽:976
外匯委託買賣 瀏覽:462
蕭山外匯管理局地址 瀏覽:477
海霸王股票 瀏覽:45
bot項目投資方和項目公司負連帶責任 瀏覽:841
淺談如何加強企業投資管理的能力 瀏覽:331
綠地瀘州老窖價格 瀏覽:386
外匯占款7月 瀏覽:670
華寶油氣基金和南方原油哪個好 瀏覽:592
200008長城品牌基金檔案 瀏覽:235
聯合能源股票 瀏覽: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