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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資不動產投資規定

發布時間:2021-07-09 00:17:49

❶ 保險資金 不動產金融產品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實行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三)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8名具有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四)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五)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下同);
(六)具有與所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匹配的資金,且來源充足穩定;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擁有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聘請投資機構提供不動產投資管理服務的,可以適當放寬專業人員的數量要求。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
(一)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
(二)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
(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的可轉讓項目;
(四)取得產權證或者他項權證的項目;
(五)符合條件的政府土地儲備項目。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應當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相應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城市;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保險資產配置和風險控制要求。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❷ 保險公司投資房地產有什麼規定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實行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三)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8名具有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四)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五)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下同);
(六)具有與所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匹配的資金,且來源充足穩定;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擁有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聘請投資機構提供不動產投資管理服務的,可以適當放寬專業人員的數量要求。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
(一)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
(二)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
(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的可轉讓項目;
(四)取得產權證或者他項權證的項目;
(五)符合條件的政府土地儲備項目。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應當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相應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城市;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保險資產配置和風險控制要求。

❸ 保監會將出台險資投資股權等內控標准嗎

為進一步推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保險資金安全與穩定,10月10日,保監會制訂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第6號)》(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分別對保險機構開展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金融產品投資的關鍵環節制定了內控標准和流程,並向各公司徵求意見。

《意見稿》要求保險機構在股權投資時,需要關注包括市場風險;投資范圍、交易結構及投資標的合規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在內的五大風險。要求保險機構在開展不動產投資時,需要關注包括投資范圍、交易結構及投資標的合規風險;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在內的四大風險。在開展金融產品投資時要關注包括投資范圍、交易結構及投資標的合規風險;金融產品及投資對手信用風險;法律風險;投資決策風險交易執行及投後管理風險;財務報告及信息披露風險等在內的六大風險。

期待正式文件的出台。

❹ 保險資金的投資應遵循哪些原則

首先是保險資金對價值股尤其是G股的有序布局。
其次是保險機構加大對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研究,逐步對業績優良的股票進行建倉。
第三,青睞G股和准G股機會。
第四,重倉出擊銀行股和資源股。
第五,適時波段操作。保險公司沒有持有人贖回的壓力,也沒有排名壓力,因此保險資金對價值股的波段操作游刃有餘。

❺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投資標的與投資方式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
(一)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
(二)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
(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的可轉讓項目;
(四)取得產權證或者他項權證的項目;
(五)符合條件的政府土地儲備項目。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應當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相應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城市;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保險資產配置和風險控制要求。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
(一)投資機構符合第九條規定;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由專業團隊負責管理;
(三)基礎資產或者投資的不動產位於中國境內,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的規定;
(四)實行資產託管制度,建立風險隔離機制;
(五)具有明確的投資目標、投資方案、後續管理規劃、收益分配製度、流動性及清算安排;
(六)交易結構清晰,風險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實完整;
(七)具有登記或者簿記安排,能夠滿足市場交易或者協議轉讓需要;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屬於固定收益類的,應當具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以及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級安排;屬於權益類的,應當建立相應的投資權益保護機制。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保險資金可以採用股權方式投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不動產,採用債權方式投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不動產,採用物權方式投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不動產。保險資金採用債權、股權或者物權方式投資的不動產,僅限於商業不動產、辦公不動產、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產及自用性不動產。
保險資金投資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產,不受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及區位的限制;投資養老不動產、購置自用性不動產,不受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及區位的限制;本款前述投資必須遵守專地專用原則,不得變相炒地賣地,不得利用投資養老和自用性不動產(項目公司)的名義,以商業房地產的方式,開發和銷售住宅。投資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產,其配套建築的投資額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30%。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除政府土地儲備項目外,可以採用債權轉股權、債權轉物權或者股權轉物權等方式。投資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調整管理方式。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投資同一不動產的,應當分別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不含自用性不動產),應當符合以下比例規定:
(一)投資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3%;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
(二)投資單一不動產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於該計劃發行規模的50%,投資其他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不高於該產品發行規模的20%。
第十五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合理安排持有不動產的方式、種類和期限。以債權、股權、物權方式投資的不動產,其剩餘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於15年,且自投資協議簽署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保險公司內部轉讓自用性不動產,或者委託投資機構以所持有的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發起設立或者發行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除外。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無擔保債權融資
(二)以所投資的不動產提供抵押擔保;
(三)投資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包括一級土地開發);
(五)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或者投資未上市房地產企業股權(項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資股票方式控股房地產企業。已投資設立或者已控股房地產企業的,應當限期撤銷或者轉讓退出;
(六)運用借貸、發債、回購、拆借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投資不動產,中國保監會對發債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投資比例;
(八)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❻ 險資可以投哪些產品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資管產品投資范圍
保監會資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發了《關於調整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范圍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一位業內人士將這份文件解讀成,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范圍增加了信託等資產,同時明確了創新標的產品的申報工作。
關於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范圍,現行的依據為保監會2013年2月份發布的《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這一規定將保險資管產品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而新下發的《徵求意見稿》欲將保險資管產品投資的基礎資產范圍調整為:符合監管規定的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以及債權收益權等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中有明確規定。2014年2月份中國保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將保險資金可投資資產分為五大類,包括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其中,其他金融資產包括集合信託計劃、銀行理財、金融衍生品、項目資產支持計劃以及其他保險資管產品等。
一位保險資管公司相關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稱,此次《徵求意見稿》對於資管產品業務投資范圍的最大變化在於「增加了信託」,相較現行規定相當於有了很大程度的放寬。
「另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創新型產品的申報流程,給出了指引。」該負責人稱。
《徵求意見稿》根據基礎資產的不同欲將保險資管產品分成兩類:基礎資產范圍在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內的,為普通型產品;基礎資產范圍超出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的,為創新型產品。
《徵求意見稿》規定,保險資管公司獲得產品業務資質且完成普通型產品發行後,可以申請發行創新型產品。保險資管公司申請發行創新型產品,需進行產品創新能力備案。申請發行創新型產品,實行首隻產品風險評估、同類產品事後報告的模式。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行資管產品時,應當通過保監會指定的資產交易平台進行登記、發行、交易轉讓和信息披露,並且按照《通知》規定向保監會提交事後報告。
保險資管產品經營范圍擴至養老險公司
另外,《徵求意見稿》還欲將開展資管產品業務的機構,由現行的保險資管公司擴圍至養老保險公司,後者開展產品業務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依照此前保監會《通知》中給出的定義,保險資管產品是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管理人,向投資人發售標准化產品份額,募集資金,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運用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管理的金融工具。產品分為定向產品和集合產品,前者認購門檻3000萬元,後者投資門檻100萬元,投資人為保險機構等機構主體。「門檻是100萬元,比拼的是各資管公司的投研能力。」某保險資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資人士如此評價這一業務。
而在養老險公司人士眼中,這一業務的發起機構擴展至養老險公司並不突兀,「養老險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資產管理機構,本身就有包括年金、以養老保障為目的的資金受託管理等具有資產管理性質的業務,養老險公司現在也在向資產管理機構轉型。」一位養老險公司高管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不過,這位養老險公司高管也表示,獲准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符合養老險公司向資產管理機構轉型的發展方向,但開展這一業務的壓力也大,要做好並不容易,畢竟資管領域的競爭激烈。
試點以來,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開展業務的保險資管公司不斷增多,保險資管產品類型不斷增加,投資范圍不但覆蓋國內傳統投資及另類投資領域,還覆蓋到境外投資品種的產品。比如,某保險資管公司發行了多隻投資於證券公司融資業務的債權收益權資管產品,同時,其發行的「全球新股及流動性機會資管產品」欲在全球范圍「打新」,產品中不超過40%的資產投向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對於發展規模,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曾表示,截至2014年6月底,保險資管產品規模為611億元,普華永道預計,目前保險資管產品業務規模在1000億元左右,占險資運用余額的1%。未來,保險資管產品業務將由現行的試點調整為對行業完全放開。
保監會資金部要求各資管公司結合市場及自身發展實際情況,將對《徵求意見稿》內容的書面意見於2015年12月31日前反饋。

❼ 什麼是險資

險資就是保險資金。《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終於公布,將於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雖然這在保監會年初的工作計劃中就是明確任務,年內出台是毫無懸念的事,但在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氛圍中,保監會主席也宣布了保險資金投資房地產的「三不」政策,使得投資渠道究竟能放到什麼程度一直是個不定數,此次政策的出台,給出了一個明確結論:總體上,政策是寬松的。高華證券認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比例高於預期將會對市場帶來正面影響。具體變化如下:新增兩類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產。基建投資比例由壽險6%(產險4%)提升至10%。未上市企業股權:賬面余額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不動產: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基建投資: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由原來不高於上季末總資產壽險6%(產險4%)提升至10%。

❽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八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實行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三)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8名具有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四)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五)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下同);
(六)具有與所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匹配的資金,且來源充足穩定;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擁有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聘請投資機構提供不動產投資管理服務的,可以適當放寬專業人員的數量要求。
第九條 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登記,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市場信譽良好,管理科學高效,投資業績穩定;
(三)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且執行有效;
(四)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
(五)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50億元,具有豐富的不動產投資管理和相關經驗;
(六)擁有不少於15名具有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4名;
(七)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八)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機構,可以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提供有關專業服務,發起設立或者發行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機構向保險資金發起設立或者發行不動產投資計劃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 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提供有關服務的專業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和內控機制;
(三)熟悉保險資金不動產投資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具有承辦投資不動產相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且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五)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六)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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