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EB5投資移民是什麼
EB5投資移民:美國聯邦2014年6月統計,平均每個EB-5投資移民項目都有被不同銀行拒絕貸款28次以上的記錄,專無法通過正規渠屬道獲得貸款,最後走民間集資。美國EB-5投資移民民間集資特點: I.美國聯邦2014年6月統計,所有EB-5項目都被銀行徹底拒貸,拒之門外。無法通過正規渠道獲得貸款,走向EB-5民間集資。 II.用不存在的事實,毫無關聯的知名企業,權威機構做幌子誤導投資人。III.簽約從不兌現,一旦投資人放了錢,即改變先前的承諾。 IV.所有EB5項目的資金都來自中國EB-5投資人,除此之外項目方根本找不到其它任何資金來源。 V.最終得不到永久綠卡I-829,項目都是有始無終。VI. $50萬美元投入,只能獲得2年有效期的臨時綠卡I-526。 VII.用毫不相乾的華麗建築物圖片,以桃代李,虛構項目建造的進展程度,繼續集資。實際上,項目甚至幾年未動工。 VIII. 假稱是與聯邦,州政府合作項目,EB-5項目是屬民間集資項目,美國各級政府從未投入過1分錢。結果,項目都是以爛尾,或資不抵債告終,至今無一成功案例。
⑵ 什麼是EB5直接投資移民
EB5投資移民常見問題及回答
1、什麼是美國EB-5投資移民方案?
答:EB-5投資移民方案是美國移民法中針對海外投資移民所設立的移民簽證類別,簡稱「EB-5」,它是美國所有移民類別中,申請核准時間最短,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一條便捷通道。
2、「EB-5」投資移民方案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根據EB-5簽證規則,人們可以依據以下任一項而取得EB-5資格:
a. 在美國任何地方投資一百萬美元並至少雇請十位雇員;
b. 在國家認可的目標就業地區(TEA)投資五十萬美元並至少雇請十位雇員;
c. 在經政府批準的「地區中心」投資五十萬美元。
3、什麼是美國地區中心移民方案?
答:為了吸引國外資金集中投資於政府特別規劃核準的地區,以有效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美國政府於1993年起,在EB-5 移民法規中特別設立一項「地區中心移民方案」即投資於美國政府核準的「地區中心」,則移民申請的投資額降到五十萬美元,並對原移民申請條件「須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的規定,放寬為「可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
4、美國有哪些「地區中心」?
答:經過美國政府嚴格、繁復的審核,至今共有27家「地區中心」得到批准。其中本公司重點推薦以下地區中心:
加州CMB地區中心-於1997年獲准接受外國投資移民
西雅圖SODO地區中心-於1996年獲准接受外國投資移民
奧蘭多LBV地區中心-於2008年獲准接受外國投資移民
5、每年「EB-5」簽證的名額有限制嗎?
答:有的。目前美國政府每年授予EB-5簽證的名額有10,000個,其中有5000個名額保留給選擇投資於「地區中心」內的投資人。
6、申請「EB-5」移民的條件有哪些?
答:美國「EB-5」對申請人的條件相當寬松,投資人不受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及語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證明其投資資金來源為合法取得。
7. 規定投資者的資產必須「合法取得」,如何理解?
根據USCIS的規定,投資者必須證明其資產為合法取得。這就要求投資者證明其投資資金是通過合法經營、工資收入、投資、財產出售、繼承、贈與、借貸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
8. 父母或者其他親屬贈與的資金能否用於EB-5投資?
可以,但必須證明該贈與是公平公正的行為,並不存在任何欺詐,贈與的資金也不得在投資者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後收回。
9、申請「EB-5」移民,需要多久才能獲得 「綠卡」?
答:一般而言,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在資料備齊送件後的二至六個月,即可獲知其申請是否被美國移民局批准,並於七至十個月內獲發有條件的移民簽證(有條件限制綠卡)。
10. 「有條件綠卡」和「正式綠卡」之間有什麼區別?
根據規定,獲得EB-5
移民簽證的投資者可以取得「有條件綠卡」。有條件綠卡屬於臨時綠卡,有效期為2年。在2年屆滿前的3個月,必須向USCIS提出I-829申請。
USCIS在審核申請人資金是否全部投資,是否創造了規定的就業機會後,將解除其簽證附加條件並簽發永久綠卡。除此以外,兩種綠卡的持有人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福利。
11、我可以為我的家人申請EB-5嗎?
答:可以的。只要投資人的投資額達到「EB-5」的規定,則投資人及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兒女均可同時申請移民。
12. 如果之前曾向USCIS申請L-1、 E-2、 B或者其它簽證遭拒,或者簽證到期,是否還能申請?
以往拒簽並不影響申請,除非拒簽理由與移民欺詐或者其他重大問題有關。至關重要的是,在提出申請前,必須將所有的犯罪記錄、健康記錄或者以往移民記錄向有限合夥企業和法律顧問披露。
⑶ eb5 直接投資好還是區域中心
EB-5是美國的一個簽證類別代碼,意思是「第五類有限就業型移民簽證」,是1990年立法設定,是美國針對海外移民類別中,申請核准時間最短、資格條件最少的一個便捷渠道。
1、直投項目是項目方經充分的實地考察和市場分析後直接投資運營的項目,投資人在選好的直投項目上投入資金,兩年以後創造了10個就業機會,就可以順利得到正式綠卡。直投項目的信息披露完整,投資者可以直接接觸項目方,可以直接得到項目的運作信息,實際的了解項目的進展和運作情況,是完全可監控的運作方式。投資項目選擇時,項目的發展前景,投資人和管理團隊是尤為重要的。好的直投項目可以降低無目的性投資的風險,安全的管理投資人的資金。
2、區域中心的項目投資人是間接投入一個項目,很少機會切實的接觸到直接項目方。區域中心的很大的問題在於項目的不可控性,項目方代替投資人經營管理,但代替不了項目的安全。有些項目不是直接商業運營商來運作,有些項目前期沒有實體,區域中心代替項目方募資時只有計劃書和方案性文件,因拿不到銀行貸款,從而設計成為投資項目來進行融資。年初發生芝加哥事件就是一個代表性事件,為此美國在2013年5月出台新法案整頓區域中心的市場。
總結來說,相對而言直投項目獲得綠卡會比較有保障。
⑷ EB5投資移民和L1簽證移民之前的區別
L1工作簽證對接的是EB1C移民簽證。
你應該比較的是EB5投資移民和EB1C移民簽證。
EB5是投資移民,需要投資給別人經營,但目前只有中國大陸申請人有排期,因為申請人數過多。
EB1C是為跨國高管專門設計的,只要申請人在美國的公司經營到一定規模,並僱傭足夠人員,就可以通過,是職業移民第一優先。
⑸ 美國EB5投資移民中,什麼是RFE
EB-5項目的投資者需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可:①在美國任何地方投資100萬美元並至少雇請10位雇員;②在國家認可的低就業地區投資50萬美元並至少雇請10位雇員;③在經政府批準的特定區域投資50萬美元,即可通過投資形成一個經濟主體(根據美國相關政策,EB-5項目把這樣的經濟主體稱為"地區中心"),經濟主體既可以是私營主體也可以是公共事業單位。通過這個項目,投入經濟主體所積累的資金,將被引入特定的美國地區。
一般而言,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在資料備齊送件後的二至六個月,即可獲知其申請是否被美國移民局批准,並於六至八個月內獲發有條件的移民簽證(有條件限制綠卡),而投資者在相關規限的五年投資期過後,只需通過美國移民局審批允許,即可獲得無條件綠卡,同時投資者的配偶和子女也同樣可以取得永久居留權。目前美國政府每年授予EB-5簽證的名額有10000個,其中有5000個名額保留給選擇投資於"地區中心"內的投資人。
此外,美國對於EB-5申請人的條件規定也相對寬松,沒有學歷、語言、年齡和商業背景的要求,只需證明其投資資金為合法所得(包括個人積累所得、遺贈、繼承等多種方式).
美國EB-5項目自從推出以來一直備受申請人追捧,而通過此項目移民到美國的人更是不計其數。從移民家園網了解到,EB-5投資移民對申請人的要求可以說是十分寬松,無論是學歷、資金、語言以及門檻,都要比加拿大低許多,申請人只需通過區域中心或者直投的方式在政府指定的目標就業區投資50萬美元,並直接或者間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就可以拿到兩年有條件移民簽證,而等這兩年的有條件移民簽證到期後,如果該投資項目還在正常的運轉,那麼申請人就可以獲得永久性的綠卡
⑹ 美國EB5 投資資金是直接打給項目方還是其他什麼機構
EB5分為三種,分別是100萬美元的投資移民,50萬美元的區域投資移民,30萬美元的風險投資移民,不知道你是選擇的哪一種?
現在100萬美元的投資移民自己操作雖然麻煩,但是還算能做;50萬美元的區域投資移民不建議自己操作,容易被坑,適合找大型的專業服務公司運作;而30萬美元的風險投資移民從總體上都各種不推薦,因為前提就是需要收購一個之前1~2年虧損超過20%的企業,且需要在未來一年保持當前的業績,這個困難較高,基本上是肉包子打狗的。
如果你想進行100萬美元的投資移民卻又不願意自己操作,或者是想做50萬美元的區域投資移民,可以私信我,我會向你詳細介紹;30萬美元的風險投資移民是不推薦的,我想現在也不會有什麼正規公司接這個單的。
⑺ 美國EB-5投資移民規定有哪些
美國投資移民要求:
1 、申請人必須年滿 21 歲
2 、申請人不必有任何學歷,經商或工作經驗的背景
3 、申請人必須擁有一百萬/五十萬(特區移民方案)美金的資產證明(不須由申請人本身累積取得,贈與、繼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須是取自合法正當的途徑。)
4 、申請人必須已經或正積極投入規定的投資金額
5 、此投資可直接/間接(特區移民方案)創造十個工作機會
6 、投資資金來源之說明,須證明投資款是取自正當來源,此可包括房產銷售,債券股票,企業盈餘,商業買賣,贈與和繼承等。
7 、主申請人前五年之所得稅單(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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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EB5投資移民的投資移民方法
正常途徑EB5投資移民方式之一:投資買斷現有的企業。法律規定這個現有企業必須是在1990年11月29日後成立的。
投資者必須重新組建或改建這個現有的企業,使其成為一個新企業。如果只是更換了企業業主,改變了商業地點的一些外觀裝飾,或採取了新的市場策略是不足以證明投資者把現有企業改建成了一個新企業的。
但移民法里也沒有明確定義什麼樣程度的改組或重建是可被接受的,因此尺度把握要有經驗。有一點卻是明確的,那就是要新雇滿十個全職工人。
美國投資移民方式之二:創立一個完全新的商業企業。且必須符合招滿10個美國工人及投資額達到100萬美元的條件。這是移民最直接最清楚的投資方式。
美國移民投資方式之三:擴建現有的企業。這樣的現有企業也必須是在1990年11月29日之後建立的。
申請投資移民的投資者要按法律規定把企業擴建到一定規模。具體來說,就是要把企業的凈資產增值40%或把企業人員人數增加40%。不過,新僱傭10個全職美國工人的要求依然要達到。
另外,申請投資移民的申請人還可用一種特殊的投資方式,這種方式是美國用來鼓勵投資者投資一些有問題的企業的。
即投資移民申請人可以投資一些虧損企業,這些企業必須已經存在了兩年,符合美國投資移民的要求,且在投資移民申請前的一年至兩年的時間內,企業的凈虧損相當於20%的企業凈資產。
申請投資移民的投資者若投資這樣的企業,要求必須在至少兩年的時間里,把現有的雇傭人數控制在申請投資移民美國前的水平。當然,以這種方式做投資移民就不需要做到雇滿10個人的要求了。
⑼ EB5美國投資移民直投和區域中心區別
1.直投項目
直投項目始於1990年,當時規定:外國投資者將有合法來源的100萬美元投資於美國任意地區的企業,為美國直接創造超過10名全職員工,投資人及家人即可獲得美國綠卡。
2.區域中心項目
1992年,政府對EB-5投資移民的限制進一步放寬,區域中心項目由此產生,其定義為:外國投資者將有合法來源的100萬美元
或50萬美元投資於美國任意地區或高失業率地區(TEA地區)的企業,為美國直接或間接創造超過10名全職員工,投資人及其家人即可獲得美國綠卡。
明確了兩者的定義,接下來,就看看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都體現在哪些方面:
1.投資金額
直投項目和區域中心項目要求申請人投資100萬美金(TEA地區50萬美金)於所選項目。
2.經營管理
直投項目的投資人需要親自經營或僱傭職業經理人協助經營所投資項目,簡單來說就是自己做老闆。這就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精力,並且需在美國呆較長時間。區域中心項目的投資人就省卻了這些「煩惱」,他們沒有實際的經營權,所以不需要對投資項目進行經營管理。
3.法律准備
美國政府對投資移民設定一系列法定條件,如果不能滿足,將面臨無法獲得綠卡的後果。要想滿足這些法定條件,需要有證券/商務律師、移民律師、會計/稅務師、經濟學家等各方面專業人士共同協助工作。因此,直投項目投資人需要聘請上述各方面專業人士完成全部投資管理及申請移民的法律手續。而區域中心項目,則由區域管理中心負責投資項目滿足投資移民法定條件,投資人只需提供合法投資來源等與投資人自身有關的證明材料即可。
4.就業創造與就業審查方式
直投項目要求投資者創造10個直接就業,即「數人頭」。要證明已創造了10個直接就業,投資人只需提供僱傭憑證即可,包括僱傭合同、工資憑證和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等。這些內容移民官可以一目瞭然,不需要花費太多時間和精力去評判,會很快地給予通過。
區域中心項目要求申請人創造10個直接或間接就業,移民官在審查時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去檢驗和調查計算公式是否正確,這一過程中,需要投資人提供的文件比較復雜。移民官會根據申請中提供的「商業計劃書」,逐項檢查投資項目的實際運作情況,包括經濟分析報告、投資額、投資范圍、用款方向、創造就業時間等等,只有計劃書中的內容完全符合要求,沒有任何變更,投資人才會被批准獲得永久綠卡,否則就會被要求補充文件或拒絕。
5.投資風險
只要是投資,都會有一定的風險,直投項目和區域中心項目亦然。投資風險受很多因素影響,包括行業市場環境、經濟環境、政府政策、管理團隊、自然環境等。直投項目由於是投資人親自經營管理團隊,因此對風險的把控較高。而區域中心項目中的投資人由於沒有話語權,不能參與經營管理,遇到風險往往無可奈何。
6.資金返還
移民申請過程中,除了綠卡安全,投資人最關注的就是資金安全了。而關於資金返還機制,直投項目和區域中心項目也各不相同。
直投項目簽訂的運營協議規定在5年投資期內,所有的經營利潤都存入「換款專用賬戶」,用於歸還申請人的投資。5年到期時,項目管理方可以自出資金贖回投資人對於房產和生意的所有權,也可以將房產和生意抵押貸款來歸還申請人的投資款。
而區域中心項目往往規模龐大,EB-5投資僅占總成本中的一部分,還有大筆的銀行貸款。由於區域中心項目申請人的利益和項目方的利益沒有依存關系,因此區域中心項目往往會用經營利潤去還款,這就需要比較長的時間。
兩者作為完全不同的兩個投資方式,並沒有哪一個會有絕對的優勢,也不會是有哪一個處於完全的劣勢。接下來,我給你簡單分析下:
1.直投項目優勢
(1)I-526審批簡單、審批周期短,最快約為6個月左右;
(2)投資者可以直接接觸項目方,管理參與度高,比較容易控制經營風險;
(3)為了滿足就業要求,可以調整經營,增加僱用人數,靈活度較高。
2.區域中心項目優勢
(1)專業團隊幫助申請人選擇優質項目,有效降低投資移民風險;
(2)就業人數由美國經濟學家通過合理計算而得,就業盈餘多,單位投入往往可以創造更多就業;
(3)無需投資人直接參與經營,管理參與度低,省心省力,可以搭順風車。
3.直投項目劣勢
(1)如果是個人直接經營管理,則對投資者的管理能力要求較高;
(2)對創造就業的要求嚴格,只能計入通過工資單記錄證明的直接就業數量;
(3)如果是個人直接經營管理,為了滿足就業要求,必須維持經營。
4.區域中心項目劣勢
(1)經濟模型復雜,I-526審批周期長,正常需要12-18個月左右;
(2)項目規模較大且內容復雜,項目風險涉及面廣;
(3)投資者不直接參與運營,對項目無法直接控制,遇到就業不足也往往無計可施。
我要在此要特別說明一下,直投項目比較適合有豐富企業管理經驗,有意願在美國創業發展,目標不只是一張永居綠卡的申請人。區域中心項目適合的則是那些投資經驗不多,且事務繁忙,沒有時間精力去打理一個企業,只希望以最穩妥的方式獲得綠卡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