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中國健康產業投資基金是在國務院領導的直接關心與支持下,經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批准,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全國性、國家級產業基金管理公司。
中國健康產業投資基金立足於健康產業領域,基金首期募集資金近百億人民幣,主要投資於健康產業中處於穩健成長期的生產性和服務性企業。其主要的投資領域如下:其一,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及養生、保健品類企業;其二,綜合性、各類專業性醫院及相關檢測、康復醫療機構及相關配套服務企業;其三,具有醫療、護理、康復、療養、養生等多功能的中、高端健康養老養生社區或機構及相關配套服務企業,生態休閑養生、度假基地及相關配套企業。
中國健康產業投資基金作為專注於健康產業的專業性股權投資基金,將發揮國家級投融資平台的優勢,充分匯聚和利用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資源優勢,同時啟動並運營境內的人民幣基金和境外的美元、歐元基金,集中投資於我國的健康產業。基金將通過對健康產業領域里相關企業的投資提升企業的管理及技術水平、調整其產品結構、擴大其市場規模、優化其市場結構,進而促進我國健康產業的升級與結構的調整。
中國健康產業投資基金將對醫療機構和生態養老社區的股權投資與專業化的管理緊密結合起來,將博採眾長,引入並吸收國際私立醫院及高端養老社區的成熟管理模式與經驗,提升基金所投資的醫療機構及高端養生社區的管理與服務水平。
中國健康產業投資基金將貫徹、落實好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以提升我國國民健康水平為根本,以推進我國醫療及養老體制的改革,促進我國健康產業快速良性發展為己任,充分發揮基金的資金與管理優勢,加強同各地方政府以及相關企事業機構的合作,匯聚社會各種資源和力量,以股權投資為主要方式與手段,專注於國內的醫療醫葯、衛生保健、商業養老、生態養生等健康產業領域。通過基金運營逐步構建出一個專業化的資本通道,一個專業化的健康產業項目優選機制,一個專業化的管理運營機制,為我國的健康產業開創出一條快速穩健發展的陽光大道。
⑵ 中國養老協會會長叫什麼
會長
陳傳書:民政部原黨組成員、全國老齡辦原常務副主任、黨組書記
副會長
楊 超: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總裁
曹炳良:全國老齡辦原黨組成員、副主任
曾 琦:全國老齡辦巡視員
張愷悌:全國老齡辦原機關黨委副書記
郭志榮:中信集團董事、中信醫療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忠發: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
王繼勇:飄安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焦國翔:中益老齡事業發展中心主任、中國社會福利教育基金會副理事長
牟坤林:安徽徽商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浩研資產管理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朱 勇:中國老齡協會原巡視員
王來柱: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巡視員、
中民養老規劃院理事長、院長
秘書長
曾 琦:全國老齡辦巡視員
副秘書長
王平君 王慶 宋巨明
⑶ 投資基金市場的政策建議
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規劃,實現證券投資基金與資本市場和人才隊伍均衡發展
對證券投資基金實行規模控制固然不可取,但放任證券投資基金超前發展同樣不可取。因此,有必要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規劃研究,根據中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和基金人才隊伍的成長狀況,把握好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節奏。 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努力改善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場環境
要採取措施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規范上市公司行為,支持E市公司以持續分紅方式回報投資者;建立合理的市場定價機制,保護流通股東的利益;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建立涵蓋股票、國債、公司債以及其他低風險的固定收益類產品,逐步改變中國市場產品結構單一的問題, 以適應不同投資者的需要;研究開發金融衍生產品,降低資本市場的系統風險,為長期合規資金投資資本市場提供迴避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工具。 加快出台產業投資基金法規,為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和規范
隨著去年以來銀行儲蓄由於受負利率等因素的影響出現的分流現象,各種不規范的民間集資正在加劇。因此,有必要加快制定有關法規,「開正門、堵斜門」,為規范民間投資設立各類產業投資基金、促進儲蓄向投資有效轉化提供法律保障和規范。 和諧投資基金市場的形成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並且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但是以科學發展為立足點、以法治為核心卻是不可動搖的原則。科學發展從抽象層面來講就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其具體任務是促進投資基金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這也是和諧投資基金市場的基本內涵。科學發展的實現必須藉助於法治,因為「法治總是蘊含著對一定的社會基本價值的追求。這些價值理念事實上是各種制度、機制設計的基本依據」。
目前,中國投資基金市場距離法治化還有相當大的距離。雖然,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各類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配套的基金法規體系已基本建立,但是,由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的改革與創新遭遇法律制約。首先,該法僅以證券投資基金為規制對象,難以滿足投資基金市場多元化的需要。另外,對一些事關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的關鍵性問題採取了迴避的態度,例如,封閉式基金的變動、開放式基金的融資、公司型基金、私募基金等。
投資基金市場立法的滯後必然加大執法和司法的難度及風險,因為無法可依,實踐中普遍用政策代替法律,這種做法盡管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問題,但明顯違反了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要求,有悖於法治的精神。與此同時,即使有法可依,法律的實施狀況遠不能令人滿意,違法行為依然較為普遍,而且,許多違法行為並沒有受到及時、有效的追究,使得在投資基金市場中對法律缺乏應有的尊重。毋庸諱言,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現狀不容樂觀,以此為基礎構建和諧投資基金市場是難以起到支撐作用的。因此,有必要對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建設進行重新審視,探索出一條符合中國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需要的法治道路。
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化是一項系統工程,其復雜性不言而喻。首先,它要受到政治、經濟、文化等外部因素的制約,不能超出現有的社會結構而獨立發展。其次,它的內部諸多因素之間的關系需要很好的協調,使之處於均衡發展的狀態,任何偏頗都會產生消極的影響,從而阻礙法治化進程。因此,平衡與協調成為投資基金市場法治化的主旨。將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動與自下而上的社會參與相結合是最理想的法治化實現模式,但在相當長時期內,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化還是主要依靠政府推動,這是由中國國情所決定的。由於政府在投資基金市場法治化過程中佔有主導地位,因此,必須對政府權力予以約束,這是投資基金市場法治化的內在要求。通過何種途徑實現上述主旨和要求就成為投資基金市場法治化的關鍵環節。概括說來,有效的法律調整是最佳答案。然而,法律調整的對象是具體的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是多種多樣的,必然導致內在統一的法分成不同的相對獨立的部分,以滿足對不同的社會關系發揮相對獨立的調整作用的需要。 投資基金市場中的社會關系絕大多數帶有經濟屬性,這就要求其法律調整必須首先具備經濟性或專業性,具體表現為能夠「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除此之外,投資基金市場的法律調整還應兼具綜合性,這是由投資基金市場中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復雜多樣所決定的,這些關系不僅有微觀層面的,還涉及宏觀層面。
作為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投資基金市場,正面臨著方向的抉擇,如果繼續以「試驗」的態度置身於資本市場中,付出的代價將不僅僅是投資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還包括整個資本市場改革目標的實現,這對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將是潛在的威脅。那麼,以法治化為核心、經濟法為理念構建和諧投資基金市場,不僅從理論層面上對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進行了應然設計,還可以通過理論推動實踐的進步,為正處於改革中的投資基金市場指出一條適合的發展之路,促進投資基金市場的完善與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