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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公司對外投資

發布時間:2021-07-16 16:04:11

Ⅰ 創業企業可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但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不是矛盾了么

再好的項目也有失敗的可能啊,創投以投資掙錢為目的的,他有可能把全部資金放在一個籃子里嗎?除非他是傻子,萬一那個項目搞砸了他不就完了啊,他要降低風險,就必須分散資金,一個不行還有別的啊

Ⅱ 國家發改委擬規定:創投企業投資資金禁從事房地產開發等

據國家發改委官網消息,16日,國家發改委就《創業投資主體劃型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到,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資金主要用於被投資企業的運營、科技研發和業務擴張,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投資,不得以公開交易方式從事股票投資等。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
徵求意見稿明確,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主要以創業性企業為投資對象、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包括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和非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管理,或通過投資於其他創業投資企業,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其中,以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又稱創業投資母基金。非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以其合法自有資金,採用自我管理的方式,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天使投資人,是指以其合法自有資金主要針對種子期、初創期未上市小微企業或創業項目直接開展創業投資活動的個人。
徵求意見稿指出,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直接和間接負債不得超過基金總資本規模的10%(包括實繳資本和未實繳的認繳資本),除依法依規發行債券以提高投資能力外,原則上不得進行包括債權融資、剛性兌付、質押回購等在內的杠桿運作。非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直接和間接負債不得超過總資本規模的30%。
徵求意見稿要求,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資金主要用於被投資企業的運營、科技研發和業務擴張,不得用於收購與投資資金來源方具有直接關系者持有的股權。不得投向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衍生品資產等業務。不得使用杠桿融資,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對外擔保,為被投企業提供短期擔保或反擔保的除外。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借貸活動,包括不得通過設置無條件剛性回購安排等「明股實債」方式間接從事借貸融資業務。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投資,不得以公開交易方式從事股票投資等。

Ⅲ 創業投資公司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前款所稱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 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後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並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第二章 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備案
第六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託人和代理人的法律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第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經營范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第十條 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出資額的證明。
(四)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由管理顧問機構受託其投資管理業務的,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顧問機構的公司章程等規范其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顧問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四)委託管理協議。
第十一條 管理部門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並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並向其發出「已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三章 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
第十二條 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限於:
(一)創業投資業務。
(二)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三)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五)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第十三條 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第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於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十五條 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准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 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第十七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章程、委託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機構的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建立業績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於7年。
第二十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章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 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並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
第五章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 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遵循本辦法第二、第三章各條款的規定進行投資運作,並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 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管理部門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並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減資本。
(三)分立與合並。
(四)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變更。
(五)清算與結業。
第二十七條 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對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在必要時,可在第二、第三章相關條款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投資運作進行不定期檢查。
對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並在自取消備案之日起的3年內不予受理其重新備案申請。
第二十八條 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管理部門報告所轄地區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情況,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報告已納入備案管理范圍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對未履行管理職責或管理不善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建議其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失職責任。
第三十條 創業投資行業協會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自律管理,並維護本行業的自身權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Ⅳ 創投公司和風投(風險投資)有何區別

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通常被稱為「風險投資」。 實際上,「Venture」與Risk並不相同。Risk表示「專風險、危屬險」之意,而Venture表示人們主動承擔可能的創新風險而進行的有意義冒險創新活動或創業行為。尤指"冒險行為"、"創新行為"、"創業企業"等。如把創業企業稱作"New Venture","合資企業"稱作"Joint Venture"等。因此,把"Venture Capital"稱作為"創業投資"更為貼切。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Ⅳ 我想開一家風險投資公司,部門設置中有投資部,我想問一下,投資部的職責是什麼呢

1、調查、搜集、整理和篩選有關信息,儲備投資項目,建立公司項目信息庫,為公司的投資業務提供信息支持;
2、負責組織對擬投資企業或項目進行調研、論證,評估企業或項目的市場價,提出投資企業或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3、負責投資企業或項目的立項、報批、報告等工作,並按公司決策,以投資公司的名義組織投資;
4、負責公司對外控股股權投資和項目投資的項目篩選、調查、方案策劃、評估論證、協議談判、組織實施、協調管理等;
5、根據實際情況對完成的投資項目進行總結評價,並定期將對外投資情況向公司匯報。

Ⅵ 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的區別

創業投資也叫風險投資,英語叫venture capital。簡稱VC。股權投資就是私募股權投資。英語叫pravite E 什麼,內單詞不容會拼了。
創業投資一般包括(狹義的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PE。也就是你說的股權投資。
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最大的區別應該在對於被投企業的成長階段上。創業投資在前期和中期較多,私募股權在後期比較多。下來的區別就是投資周期了,創業投資時間較長,私募股權投資較短。
相同點很多了,都是股權投資,退出方式也主要都有下面3種。1,上市,2,企業回購,3,協議轉讓。
收益都非常大。風險也比較大。
了解更多的話。去網路也行。

Ⅶ 創投企業可以經營哪些業務

此外,現行法規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外商投資領域還有一定的限制,國外創業投資感興趣的網路投資對外資開放十分有限。還不允許個人作為合營中方的投資者等等。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此有了明確的規定,創投企業可以經營以下業務: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提供創業投資咨詢;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審批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創投企業資金應主要用於向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這也就是說創業投資公司以其全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不再受《公司法》關於「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50%」的限制,賦予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再投資功能,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作為中國的法人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再去投資,所投資的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Ⅷ 創業投資企業備案受理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創業投資企業要完成備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2.經營范圍主要為創業投資及管理;

3.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的實收資本;

4.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5、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對創業投資企業來說,還有一些制約條件:

1.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2.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於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3.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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