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資開發公司承建的市政工程是否屬於政府投資工程嗎
是否是政府投資工程,應該看項目方的資金來源是否來自財政,和承包方沒關系,如果是市政工程那就應該屬於政府投資工程了
Ⅱ 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國務院審查和批准嗎
不是。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
根據預演算法,預算執行中需要增加預算總支出的,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廖曉軍在此次會議上做了關於該議案的審查結果報告,認為國務院提請審議的這一議案符合預演算法等法律規定,有利於實施營改增改革試點工作,建議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該調整方案。
(2)國務院發布政府投資條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安排中央本級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應當在下達投資計劃時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2、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應當根據各投資專項的具體規定,提出擬採取的資金安排方式。
3、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向地方下達投資計劃時,具體到項目的,應當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塊下達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分解投資計劃時,應當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4、國家,省,市,縣四級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項目,應當根據不同的資金安排方式,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本通知及有關規定規范項目管理。
Ⅲ 國務院發布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分條例》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處分的法律依據之一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准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七條 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
(二)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
(三)違反規定調整預算;
(四)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
(五)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
(六)違反國家關於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佔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Ⅳ 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
2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通知稱,為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6年第45號)和《中央預算內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規〔2019〕1035號),現將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一批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2969300萬元以投資補助方式切塊下達,用於支持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和棚戶區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時,中央預算內投資要重點支持項目排水防澇設施內容,要統籌考慮支持消除污水收集空白區,完善「一城一策」「一區一策」消防車通道治理方案。
以下為全文:
Ⅳ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界定了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國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條例》明確政府投資的主要原則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資應當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國家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在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方面,《條例》要求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條例》還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條例》強調,項目單位存在對於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擅自增加投資概算;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情形之一的。要求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關注
政府可投資哪些領域?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投資資金如何安排?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投資項目怎樣實施?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Ⅵ 最近國務院頒布建設法規
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
關於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
關於印發《關於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30號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施捨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Ⅶ 政府投資與私人投資區別
一、投資主體和投資能力不同:
非政府部門的私人投資,以企業或個人為主體,依靠自身的積累和社會籌資進行投資。而政府部門是公共投資的主體,各級政府不僅具有強有力的、無償性的稅收等收入手段,而且還具有良好的國家信譽,具有廣泛而雄厚的資金來源,並能集中性地迅速加以使用,可以進行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技術要求高的大型建設項目;
(7)國務院發布政府投資條例擴展閱讀
一、近日,國務院頒布了《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712號),決定於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是我國關於政府投資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也是投資建設領域的基本法規制度,標志著全面規范政府投資管理邁出了具有重要意義的一步。
二、政府投資作用的發揮,必須落實到每一個項目、每一筆資金的效益上。政府投資主要投向關乎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民生領域,一般投資規模大、協作因素多、建設條件復雜,既需要嚴格按規律、程序辦事,又必須完善管理、落實責任。
Ⅷ 國家發改委對基建項目審批有關規定
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多年以來都是這么做的。今年政府投資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明文規定了這一內容,可誰知道這個條例什麼出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