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眾籌算非法集資么
不是。眾籌模式從商業和資金流動的角度來看,其實是一種團購的形式,和非法集資有本質上的差別,所有的項目不能夠以股權或是資金作為回報,項目發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必須是以實物、服務或者媒體內容等作為回報,對一個項目的支持屬於購買行為,而不是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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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眾籌合法嗎
眾籌必須是正規的大型平台,國家認可的才行,比如像阿里這樣的,網路等,像私人或小平台那就不好說了
㈢ 股權眾籌在中國合法嗎
股權眾籌在中國合法,但是有相關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㈣ 公司眾籌合法嗎
可以股權眾籌啊,做這個也是不少的啊,如果做的話最好找你們本地知名的平台,這樣也更容易成功
就像在河南就找眾籌中原一樣,找本地規模比較大的
㈤ 成立眾籌公司需要什麼資質
首先來看什麼是金融牌照,我國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類別?參照微博簽名為「一個很扯淡的脫離了高級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師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其定義可參考1994年由央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金融機構包括:
1. 銀行
2. 保險公司
3. 證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4. 信託、財務公司、金融租賃
5. 期貨公司
6. 擔保公司
7. 典當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資公司
10. 其他金融業務機構
2003年後,該《金融許可證》從央行頒發改為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向該行業公司頒發。
證監會:包括證券相關公司和期貨相關公司。
保監會: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機構。
銀監會:銀行、信託、金融租賃、融資擔保、貨幣經紀、貸款公司、其他融資公司等。
典當公司被從金融行業中分離出來,需向當地商委申請,在商務部備案後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金融圈註: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都沒法順利拿到牌照。現在金融機構里除了前五個還能發放金融許可證,其他幾個據說已經不發了。擔保公司現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內的經營許可證...
P2P或眾籌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嗎?
先說眾籌。產品預售眾籌(也稱獎勵制眾籌)無關乎金融牌照,股權眾籌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嗎?
股權眾籌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撐;
何解?股權眾籌平台其實也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業的詳細經營信息放到網上,供投資人自行判斷風險,風險基本都是有投資人承擔的。
股權眾籌平台幫助交易,但並不介入資金,並非資金中介。所以,沒必要像銀行、保險那樣發放牌照。但監管還是必須的。
從監管層來看,3月中旬釋放的信號是「P2P行業將不會實行牌照準入制度」:P2P行業歸屬銀監會,監管原則是明確P2P行業的業務本質,使其規位「金融信息服務中介」,嚴防其異化為「信用中介」,杜絕其變身銀行開展類銀行業務。此前包括 「平台擔保」、「資金池操作」、「資金假託管」 等被業內人士認為的灰色操作手法將被明令禁止。
但伴隨著五六月份以來,P2P「跑路」潮愈演愈烈,此前業內傳聞已被放棄的牌照準入制度有可能被再次採用。面對風險形勢的變化,監管思路隨之改變是不可避免的事。前文提到的銀監會法規部副主任王科進的發言便是值得注意的跡象。
P2P需要一塊牌照嗎?
目前P2P的最主要模式一是通過平台進行純粹的借貸雙方撮合,如拍拍貸之類,另外一種就是債權轉讓的方式,即由流轉人先放出貸款給借款人,然後將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轉讓的模式,這種流轉人可以是平台緊密相關的自然人,如宜人貸流轉人往往就是平台公司的發起人,另外也有和其他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合作進行債權合作的流轉模式,這種模式最初由安心貸推行擔保公司對流轉債權進行擔保,2013年一些新的P2P平台提出由平台購買小貸公司的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流轉,也可以小貸公司直接將債權放在平台公司流轉,然後由擔保公司進行擔保的模式將流轉人模式進一步深化。
目前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國家有關部門對P2P正開展調研。可以看出國家對P2P的發展總體上是鼓勵的,但也在做進一步對存在的行業風險、涉及的監管問題等進行研究。從已披露的P2P的風險來看,一類是本身網路平台打著P2P的名義為自有項目進行非法集資,編造虛假項目,實際上屬於詐騙;另一類是平台不顧本身實力不足,對借款進行擔保,而對項目貸款的審查等缺乏經驗。另外從許多經營正常的P2P平台反映的問題來看,主要集中在P2P中借款人的徵信系統不能與人行徵信系統對接,投資者對網站缺乏識別能力等。許多平台、學者等提出了將P2P納入監管,發放牌照。但是P2P真的需要一塊牌照嗎?這需要具體分析:
其一,如果是純粹的撮合,P2P平台其實就是一個發布和充值等的服務平台,只要人數和金額在一定范圍,借款人、投資人通過注冊和平台上的信息進行相互認識了解,那麼借款人、貸款人之間還是民間借貸的范疇,以現在的金融框架,無需任何金融牌照許可。當然如果有相關機構對這種平台進行監管,以確保網站以及其項目的真實性,並且納入徵信統一管理也是值得提倡的,但不應該是一種金融許可。倒是應該盡快出台《民間借貸法》,並且對假冒P2P 進行非法集資的進行打擊,而不是說P2P本身有什麼問題。
其二,平台只提供債權流轉平台的情況。如果是小貸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債權人將債權放在平台進行流轉,應該說屬於合法的債權轉讓,而且債權由獨立的擔保公司或者小貸公司自身擔保,這也是應該鼓勵的促進金融交易繁榮的手段,平台本身不涉及借貸的風險,應該也不提倡用金融許可來控制,倒是應該按相關已有的法律法規對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的擔保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管理。
其三,由平台購買小貸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流轉的情況。這種情況P2P平台實際上參與了債權的買賣,投資者的風險也是由平台公司承擔,對於這類業務,可以考慮有專門的金融許可,需要對平台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進行評估。
總之,規范發展P2P金融,促進金融市場化的發展,不是金融許可越多越好,是否需要牌照,要依據P2P 具體開展的業務來定,對於能夠放開,能夠由市場做主的就不需要許可牌照。但是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一起建立整體的信用體系,共享信用成果的確需要政府部門牽頭。
㈥ 公司眾籌是否合法問題。。例如一家有限責任制公司注冊資金為5萬人民幣,公司創始人控制70%股份,另外
毛病多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發行股份必須創建股份制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發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500萬元,這才5萬。股份發行全部股份等價,發起人至少認購35%,這里他自己的70%不等價。未經批准不得私自發布股份,這種方式發必然批不下來,私發屬於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量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㈦ 眾籌在私底下集資屬於違法嗎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㈧ 請問眾籌合法嗎求解!
創業者一定要搞清楚眾籌和非法集資的區別,避免違反法律。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發起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眾籌對發起人而言不僅是追求資金,還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養、口碑的傳播,而集資的目的則主要是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由於可供抵押的資產有限、自身實力不夠,從銀行、信託等傳統的融資渠道獲得資金很難,項目自身的吸引力也難以從私募股權基金、天使基金等渠道獲得融資,所以只能通過提供較高的回報來從民間募集。
第二,風險不同。股權眾籌是以募集資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夥伴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來制訂眾籌計劃,而會員眾籌和交預付款方式的眾籌所提供的物質回報也一般是以折扣或其他優惠方式體現,相對而言是一種理性的市場行為,對募集的項目而言資金壓力較小。但是非法集資不同,非法集資一般以提供遠高於銀行利息、遠高於基金信託產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報。因此對項目的還款壓力非常大,很多項目就是由於承諾的回報太高難以兌現從而喪失信用導致公司破產。
第三,投資人參與度不同。眾籌強調的是一種參與感,這種參與是全方位的,參與眾籌的人、項目發起人之間是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集資則是籌資人通過資金的聚集去做一個實業項目或進行資本的營運,主要分為借貸或股權投資兩種模式,在借貸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資金的回報,基本不參與項目的管理。
第四,運作方式不同。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項目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發布、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地公布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的發起方公開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秘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項目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就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公眾公司一般也只是對重大的經營行為、關聯交易等活動進行信息公開,而且很多是通過年報、半年報等事後方式進行公告的,不夠及時。
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眾籌的行為特徵和非法集資存在比較大的差別,眾籌通常都是以經營一個實業為目的,不是為了資本的運營而籌集資金,是一種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
所以眾籌是合法的哦/米小粒
㈨ 確實資金,怎麼合法眾籌獲得啟動資金
缺少資金想創業,眾籌是個不錯的選擇。
但一般人搞眾籌,最好是從親戚同學朋友中間進行。拿出你的創業方案和盈利預測,發展規劃等,找對你了解的朋友分別說服,以入股形式進行眾籌。將來這些股東也是你公司的宣傳員和潛在銷售渠道(或客源渠道)。
去眾籌平台不現實,自己向陌生人發起眾籌未必有人信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