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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基金

發布時間:2021-07-20 17:03:44

❶ 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致使權益受到侵害時,該如何維權

需要找金融銀監會協調解決。因為現在很多消費者購買的金融產品都是有風險提示的,風險小的自然效益低,效益高的自然風險也會很大。所以人們要時刻謹記投資需謹慎。

❷ 3.15消費者權益案例

1.王海打假案

1995年春天,山東某廠的年輕業務員王海來北京出差,他偶然買到一本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書。他為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所吸引。為了驗證這一規定的可行性,他來到隆福大廈,見到一種標明「日本製造」,單價85元的「索尼」耳機。他懷疑這是假貨,便買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駐京辦事處。經證實為假貨後,他返回隆福大廈,又買了10副相同的耳機,然後要求商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予以加倍賠償。商場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機並賠償200元,但拒絕對後10副給與任何賠償,理由是,他是「知假買假」,「鑽法律的空子」。王還感到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賺錢而是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因而決心繼續戰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來到北京。他光顧了多家商店,購買了他認為是假貨的商品,經證實後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賠償。多數商店滿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數加以拒絕。

王海的舉動被新聞媒介披露後,在全國范圍內引起反響。他被多數普通百姓甚至被許多經營者當作英雄加以贊譽,同時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驚。1996年12月,中國消費者基金會向他頒發了獎金。

與此同時,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學界爭論的話題。有些官員和學者對此持批評意見。例如,國內貿易部的一位官員認為,以獲利為目的購買假貨再要求加倍賠償的人不是現行立法范圍內的真正「消費者」,因此「知假買假」的不能得到賠償。在他的心目中買了東西並加以使用才是消費者,買了東西不用則不是消費者。[4] 也有一些學者認為,「知假買假」的行為是不道德的,由此獲得的利益屬於不當得利。[5]

相反地,有許多法律工作者和學者支持王海的舉動。他們指出,「消費者」一詞是相對於「經營者」而言,任何與經營者進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經營者的外,都應當被看作是消費者。他們認為,「知假買假」然後索取加倍賠償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為它有助於打擊假冒產品,因而有利於民眾和社會。還有人認為,不能把索賠者的所得說成是不當得利,因為這種索賠是以法律的規定為根據的,況且,索取賠償還要耗費大量時間、勞務和費用。[6]

1996年初,王海轉戰中國南方,在許多大商場買假索賠。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處之,使他不得不無功而返。其中的教訓,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總結的,在於沒有運用法律訴訟的武器;僅僅藉助於新聞媒體和輿論的壓力是不夠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勝利者。他緊隨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詳見下文)之後,狀告伊勢丹有限公司銷售電話有欺詐行為。結果,他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獲得了加倍賠償。[7]

2.耿某訴南京中央商場案

1996年春天,當王海在南京屢屢受挫的時候,一位姓耿的消費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經歷了相同的命運。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場買了三套被標明為「羊絨衫」的「聖柏」牌保暖襯衫。在商場出具的發票上,寫明了貨品為「羊絨襯衫」,而事實上該貨品的羊絨含量不到2%。第二天,耿某以襯衫不是羊絨,商場有欺詐行為為由,要求商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支付雙倍賠償。遭到拒絕後,他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原告於1月4日在被告處購買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場購買了同樣的襯衫並獲得了賠償,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識。法院這樣判決的另一個理由是,把含有2%羊絨的襯衫標作「羊絨襯衫」並無不當,被告並未構成欺詐行為。

一位青年學者,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李友根,寫了一篇論文對耿某訴南京中央商場案進行了評析。[8] 他提出了據認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個問題:第一,知假買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是否有權獲得消費者保護法的補救?第二,被告推銷該商品的這種方式是否能夠被認定為欺詐行為?第三,在原告得知實情的情況下,被告的這種方式是否仍然能夠被認定為欺詐行為,因而能夠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加倍賠償的規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買假者不為消費者」的判斷中存在著一個悖論。如果知假買假者不是消費者,他就沒有資格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請求退貨,那麼他就只能使用它。而這樣一來,他又成了一個不折不扣的消費者。

李友根認為,認定欺詐行為的標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根據紡織部的有關規定,羊絨含量低於5%的不可稱為羊絨製品。而另一個標準是普通消費者(而不是專家)的認知水平。據此他得出結論,由於在一般消費者看來羊絨含量僅2%的襯衫不能被稱作「羊絨襯衫」,該商場構成了欺詐行為。

3.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 何山是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官員,參加過消費者保護法的起草工作。1996年4月,他在經營名人字畫的樂萬達商行購買了兩幅畫。這兩幅畫,一為獨馬,一為群馬,是作為已去世的國畫大師徐悲鴻先生的真跡出售的。一個月以後,何山以「懷疑有假,特訴請保護」為由在北京西城區法院提起訴訟。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這兩幅畫為臨摹仿製品,被告有欺詐行為,故責令被告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向原告支付雙倍賠償。[9]

這個案件引起了廣泛的注意,也引發了許多討論。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詐行為、落實加倍賠償座談會」在北京召開。在會上,如何正確理解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立法原意再次成為中心話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宿遲在會上發表了自己的意見。他指出,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所說的「為生活消費需要」的含義不應作狹義的限制性解釋,「消費者」一語按其原意不過是指生產者、經營者以外的人。[10] 他主張,凡是到商店購物的顧客,都應被視作是消費者;至於購買的動機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問題,但不屬於法律問題。[11]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張家廣根據他所在法院的審判實踐得出了同樣的結論。他認為,只要商品經營者有欺詐行為,就應當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而消費者的購物動機則在所不論。[12]

宿遲先生對「欺詐行為必須是故意行為」的觀點作出了回應。他指出,商家對其所經營的商品,在進貨時有認真審查的義務,未盡此義務者在主觀上至少屬於放任態度,應被認定為故意。[13]

在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以後,許多以此為樣板的案件訴至法院。但是並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滿意的結果。下一個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訴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案

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誼商城購買了3尊秦始皇兵馬俑。幾天之後,她得知該兵馬俑為仿製品,遂與商城進行交涉,要求按售價的一倍賠償。遭到拒絕後,她以該商品沒有任何足以表明其為仿製品的標示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商城提出反訴,稱原告在購買這些秦俑時已明知其為仿製品,其購買的目的是要獲取雙倍賠償,因而構成欺詐行為。法院認為,原告本應知道她購買的這批貨物不可能是真品,因為秦始皇兵馬俑是國家禁止市場交易的珍貴文物。也就是說,正常的消費者在賣主既沒有說明真相但也沒有稱其為真品的情況下,都應該意識到該貨物是仿製品。另一方面,法院也認為,被告本應通過明示該秦俑為仿製品而對商品性質作出嚴謹、明確地表述,從而使任何人都不致發生誤解。最後,法院判決被告給予退貨,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用雙方各負擔一半。[14]

❸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和消費者協會是什麼關系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注冊,於1989年11月正式成立。本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消費者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又是公益性社會團體。本會宗旨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消費者地位、推進保護消費者事業的發展。本會積極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組織對商品和服務進
行社會監督的職責;正確引導消費,不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優質商品和優質服務;致力於與國內外熱心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團體和其它組織以及知名人士的友好合作和國際交流。

中國消費者協會

性 質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宗 旨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經 費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經費由政府資助和社會贊助。

法 定 職 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其指導下的各級協會履行以下七項職能:
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2.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3.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4.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5.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6.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
7.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組 織 機 構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組織機構是理事會。理事由各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新聞媒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消費者協會(委員會,下同)以及各有關方面的消費者代表協商推舉產生。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協會的日常工作由常設辦事機構承擔,秘書長、副秘書長專職管理,並向會長負責。

❹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的項目網站

中國保護消費者網始建於2004年,是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項目網站,其宗旨是為消費者提供消費維權的公共平台,形成社會監督消費維權的合力,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為消費者提供消費維權的咨詢平台。
長期以來,本網站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讓消費者充分地發表意見。揭露了許多騙局,避免了許多消費者不必要的損失,也增強了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本網在發展中期,盡可能地幫助消費者解決維權問題,對於被投訴的企業採取調解、意見反饋的工作方式,以真誠的態度幫助企業提高質量、服務意識。為消費維權,企業發展做出一定的貢獻。
於2009年11月28日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在《中國保護消費者網》啟動「3·15放心消費系統工程」項目,2011年5月又作出繼續推進「3·15放心消費系統工程」的決定。本網做為3·15系統工程的實施平台,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宗旨,發動社會力量,達成維權共識,共同實施3·15放心消費系統工程,構建保護消費者權益社會監督體系,打造為消費者服務消費維權的網路平台,推進中國消費者事業發展。
網路維權處在探索發展時期,我們堅信以宗旨與目標為原則,在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關注支持和參與下,本網將辦成真正能夠為消費者排憂解難的《中國保護消費者網》。

❺ 基金是啥誰能給個具體點的定義購買基金一般都在哪些機構購買

通俗地說,基金就是通過匯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交給銀行保管,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負責投資於股票和債券等證券,以實現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種投資工具。
(1)、基金分類
1、按變現方式分類:
開放式基金: 是指基金單位總數不固定,發行者可根據經營策略和發展需要追加發行,投資人可根據市場狀況和投資決策贖回(賣出)所持有份額或者擴大份額。贖回價格按目前基金單位凈值扣除手續費後的價格。開放式基金將是以後投資基金的主流。
封閉式基金: 是指基金發起人在設立基金時,限定了基金單位的發行總額,籌集到這個總額後,基金即宣告成立,並進行封閉,在一定時期不再接受新的投資。如果原投資者需退出或新投資者需加入,可通過交易所進行市場買賣交易。

2、按組織形式劃分類
契約型基金: 又稱單位信託基金,是指由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訂立基金契約,由基金經理管理公司根據契約運用基金財產,由受託人(一般是銀行)負責保管信託財產,而投資成果則由投資者享有的一種基金。
公司型基金: 是指按公司法組建的投資基金,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即為認購基金,也就是公司的股東,憑其持有的基金份額享有投資收益。
3、按投資目標分類
成長型基金: 追求資本的長期成長作為其投資目標。
收入型基金: 追求當期高水平的收入為目標。
平衡型基金: 既要獲得當期收入,又要追求長期成長的一種綜合平衡性的基金。
4、按投資對象分類
股票基金: 以股票為投資對象。
債券基金: 以債券為投資對象。
貨幣市場基金:以國債、大額銀行可轉讓存單、商業票據、公司債券等短期有價證券為投資對象。
期貨基金: 以各種期貨品種為主要投資對象。
期權基金: 以能分配股利的股票期權為投資對象。
指數基金: 以某種證券市場的價格指數為投資對象。
認股權證基金:以認股權證為投資對象。
(2)、基金的經營機構
投資人:投資人是基金的持有人和出資者。基金投資人也是受益人,是基金資產的最終擁有人,享有基金資產的一切權益,並對資產負有限責任,即一切投資風險均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發起、設立和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也就是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任務是依據合約制定基金投資計劃,目標是使投資者的資產效用最大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資產總值提取一定比率的管理費,但並不實際接觸基金資產,基金資產由基金保管人持有;
基金保管人:是基金名義保管和持有人。為保障投資者利益,防止僅僅被僅僅管理人任意用做其他用途,基金保管人(公司)應運而生,使投資者的利益得到保障。目前,基金保管人一般由銀行承擔;
基金承銷人:市場上的基金買賣通常不由投資人直接向基金管理人購買,如同消費者通過零售商購買商品一樣,投資者購買基金應通過基金承銷人。基金承銷人一般由銀行、證券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
在投資基金的四個方面的當事人中,投資者的利益始終是第一位的,是其他當事人運作的核心,各方當事人的運作目的就在於使基金投資人的利益最大化。
(3)、基金的特點
支持小額投資:投資基金就是把零星資金匯集成巨額基金,以便參與到各種投資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的分紅來享受投資收益。所以投資基金有利於小額資金的投資;
操作簡便:投資者直接投資於各種證券、債券市場時,需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對信息進行收集、分析,以及完成各種交易操作,增加了投資成本;另外,由於個人投資者信息資源有限,有可能作出錯誤的投資決策。投資基金免除普通投資者繁雜的操作流程,還可提投資效率;
專業優勢:相對於普通投資者,基金管理人更熟悉投資理論,並且具有豐富的操作經驗和廣泛的信息渠道;
間接組合投資:投資基金可選擇投資到多個行業、領域、品種上,間接完成了投資組合,降低投資人的風險;
變現性強:開放式基金可直接買賣,封閉式基金可通過交易所進行買賣,變現能力高於定期儲蓄和債券等投資方式;
風險並存:風險與收益並存的原則同樣適用於投資基金,市場變化、人為炒作、管理人業績、管理人品德、同行競爭等因素,均可導致基金風險;
交易成本:基金的交易也要收取手續費,因此,短期投資基金會因交易頻率過高而導致投資成本增加;
巨額回贖:如投資者手某些信息影響而同時進行回贖(相當於擠兌),回影響基金投資策略,同時影響投資者的預期收益無法保證。
(4)、投資基金要點
基金選擇:因基金的投資目標的不同,相應的風險和收益也各異,根據投資者對風險的承受能力選擇適合的基金品種是投資基金的第一要素;
基金評判:根據相關的信息判斷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如歷史業績等;
基金服務:基金提供的服務項目越多越有利於投資者,如收益自動再投資、自動投資計劃、咨詢服務等;
交易成本:每隻基金的申購費率、認購費率、贖回費率等都有可能不一樣,了解各只基金的各種費率,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

❻ 消協與消基有什麼區別】

消協是消費者協會的簡稱,是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目前,消協系統在省、市、縣都設有機構,在鄉鎮、街道設有分會,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要社會力量。消協在有的省市注冊名稱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簡稱消保委。消基會是保護消費者基金會的簡稱,是一家社會基金組織,但其主要工作目前是對經營者進行認證,口碑一般,不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要力量。

❼ 為何採用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防偽查詢系統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防偽查詢系統
整合消費維權社會力量,構建維護消費者權益社會監督體系,打造放心消費網路服務平台。目的是促進中國保護消費者事業的發展。

❽ 中國消費者協會和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有什麼區別

兩者是不同的機構,執行不同的職能。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組織。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准;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注冊,於1989年11月正式成立。本會為全國性的、非營利的獨立社團法人。

宗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消費者地位、推進保護消費者事業的發展。

單位性質: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登記注冊,於1989年11月正式成立。本會為全國性的、非營利的獨立社團法人,歸口管理部門為國資委。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於消費者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又是公益性社會團體。宗旨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消費者地位、推進保護消費者事業的發展。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接受國內外捐贈的資金和實物,用以推進保護消費者事業;積極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組織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職責,正確引導消費。

本會致力於與國內外熱心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團體和其它組織以及知名人士的友好合作和國際交流。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的基金主要用於:獎勵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資助和參與商品檢驗、消費調查和引導消費工作;開展消費教育;資助保護消費者問題研究和宣傳活動;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救助受損害的消費者。

凡熱心保護消費者事業的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各界人士,向該會捐贈資金和實物,不管數額多少,均發予捐贈證書;數額巨大者,將舉行捐贈儀式,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宣傳。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實行理事會制,由社會各界著名人士及熱心於保護消費者事業的單位和代表人物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該會建立了完善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基金管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部門的審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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