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投資企業撤資,如何理解
比如原始投資100萬元,五年後撤回投資,收到150萬元。第一,投資收回100萬元;第二,按照持股比例應得投資收益40萬元;還有10萬元就認定為第三部分。
㈡ 投資人可以中途撤資嗎有人反對能不能撤資
如果投資協議對撤資沒有約定,你可以和公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以合同糾紛為由,起訴。
遇到以下幾種情況,投資人可以合理又合法的主張撤資!
1、創業者違法投資協議
2、創業者沒有合規經營
3、創業者的決策給企業發展帶來很大的危機
4、創業者出軌或面臨離婚
然後接下來具體說一下,這四個合情合理的地方:
1、創業者違法投資協議 創業者以項目的名義獲得了投資,然而並沒有遵守投資協議的規定,拿著投資人的沒有用在項目上,而是肆意揮霍或挪為他用,這種情況下投資人有權撤資。
2、創業則沒有合規經營 創業者經過接收了投資人的投資後,公司沒有按著原定的方向發展,經營中出現一些偏差,經常錯觸犯黃線的事情,投資人拿出證據後,可以申請撤資。
3、創業者的決策給企業發展帶來危機 創業者與其他公司簽訂了對賭協議,對於公司來說風險極大,某種情況下投資人有權要求公司退還部分投資款並保留相應的股份。或創業者在經營中的某一個發展策略存在高風險,可能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投資者也是有權要求公司退還部分投資款的。
4、創業者出軌或面臨離婚 創業者因出軌,背叛家庭等原因面臨離婚,是過錯方。公司的財產有可能會面臨財產分割,對於公司的發展不利,同時因出軌行為導致的離婚,不僅會對創業者的名聲有影響,也會對創業公司有連帶影響,若經營的產品與家庭幸福生活有關,本就以創業者和諧家庭為品牌宣傳若出現丑聞對整個公司都是有影響的,出於投資的長遠發展來看,投資人有權主張撤資。 以上四種可以撤資的情況,想要實現,需要在簽訂的投資協議里就註明一些條款,方可減少投資人的損失。投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盈利,如果投入的項目有好的發展,誰也不想去撤資,有時候的撤資也是無奈而為。
㈢ 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投資資金的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據上述規定,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企業撤資損失,不能稅前扣除。
㈣ 投資人如果中途撤資推出,該怎麼處理
不管什麼情況,都應該按照最初約定方式進行處理,就是盈利怎們分成,虧損怎麼比例賠。如果事先沒有約定,那就應該坐在一起協商一下,研究一下退出方案。
㈤ 合夥投資人中途要求全額撤資,怎麼辦
一、合夥企業的概念和特徵。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特徵:
1、生命有限;
2、責任無限;
3、相互代理;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
二、合夥協議(章程)。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夥企業成立時,合夥人應首先訂立合夥協議(又叫合夥契約,或叫合夥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夥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夥企業名稱(或字型大小)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夥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夥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夥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夥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夥的退夥和入伙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夥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夥人的工資;
(11)每個合夥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夥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夥企業終止以及合夥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三、中途退夥,按照合夥協議規定的退夥條款處理。如果合夥協議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不能退夥。非要強行退夥不可的,撤資的合夥人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其他合夥人的一切損失(含已經投資的損失和預期的收益)。
㈥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這部分撤回或者減少的投資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投資企業投資當年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屬於投資前被投資企業實現的,無論在成本法核算還是權益法核算下,均應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不能確認投資收益。
㈦ 聽說最近有很多由於投資人撤資而導致項目失敗的情況,我們應該如何防範這種情況的發生呢
在投資人進入之後,你們就應該做到以下四點:
1)設立好退出機制並落實在協議上。保證創始人有優先回購權,並利用個人積累、公司盈餘或次輪融資回購這些股份(一般主要靠次輪融資)。在你沒有落實下一輪融資時投資人就要撤資並不是一個常見的情況,因為你沒有錢的話往往意味著投資人手裡的股份賣不出去或者只能賣很低價,天使投資風險普遍,投資人沒必要忍痛止損。具體到個人天使,他們中的大部分會選擇跟到B輪甚至再之後,相比之下,VC等機構資方倒是時不時做出突然撤資的決定。
2)盡早尋找次輪融資。強調過很多次,要在一輪融資結束後馬上籌備下一輪融資、接觸其他投資人,力求「小額多輪」。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緩沖投資人突然撤資造成的資金鏈斷裂。如果你能很快找到次輪資方,之前資方的離場就不是很嚴重的問題。
3)與投資人保持緊密的聯系。如果你平常注意與投資人搞好關系,或至少保持較高頻率的規律性聯系,投資人就不太可能突然告訴你退出的決定——這就好像用心經營的感情不太可能突然破裂一樣。一旦投資人對項目產生疑慮,經常接觸投資人的你就可以及早發現,這時候進行交流顯然比投資人決定退出時再補救要容易得多,也會減少對公司日常運營造成的影響。如果你確實不能理解投資人為何要退出,有可能你們之間產生了較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所以你要讓投資人對公司現狀的理解保持同步。另外,假如投資人有意撤資,你也可以提前看出苗頭。
4)明確公司的股權架構。不排除在一些規則制訂不明確、股權架構混亂的公司,存在投資人通過二級市場找人接手,在創業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實現退出的可能。從最開始的股權架構和協議抓起,確保任何股權變更都要得到創始團隊的確認,才能限制投資人的行為,保持對公司股權的控制。
如果你做到了以上幾點,那麼可以很大程度降低投資人撤資的可能,也可以有效地減輕投資人撤資對公司帶來的負面影響。以上建議,由青春者說為您提供,僅供參考。
㈧ 股權投資撤資問題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望採納,恩美路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