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託責任是什麼,如何更好地發展下去
信託責任就是為抄了能夠保證投資者的收益,並且要維持在更高的水準,按照行業內的基礎動態數據,關鍵還是要確定在信託運行的基本價值下發揮的更徹底。本身在金融資本的合理調配領域,必須要加強對於責任的運行,而且無論是保證安全還是實際收益,在有效渠道的拓展過程中都已經成為重點。按照目前的行業屬性以及變革渠道,在最關鍵的核心部分已經足以發揮價值,按照當前的對應指標,關鍵是要快速的提升運行的渠道和平台,結合當前的數據參考指標,本身在實際應用的領域內具備更大的發展思路。信託其實承擔著巨大的責任,必須要保證不同的資本運行在穩定的區間。
2. 信託責任的適用范圍
郎咸平演講:信託責任與企業文化
2004年8月在上海炮轟格林柯爾後,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咸平成為2004年度國內最富爭議和最吸引眼球的經濟學家。他在近期舉行的「中國企業文化國際論壇」上進行的「信託責任與企業文化」的演講引起了與會者強烈的反響。特在此實錄郎咸平的現場演講,以饗讀者(文中小標題為編者所加)。
中國:信託責任缺失的企業文化
今天要在這里和大家探討企業文化的問題。我們從英國講起,為什麼英國可以提私有化,中國為什麼不可以。今天,在這個場合,我要告訴各位,這和企業文化有關。
在英國的國有企業改革中,有嚴格的獎懲措施,做得好的獎勵,做得不好的嚴格查辦。等到把國有企業的績效做上去了,再把它拿到股票市場上去,轉讓給社會大眾,中小股民。這是什麼道理?這是藏富於民的道理。這是對國家民族的信託責任。因為國家的財富是由全體國民來分享的,而不是由一兩個少數人來分享的。這樣一個私有化的過程,是不會造成社會不安的,也沒有造成政治動盪。從1533年,支撐整個英國的是擁有高度信託責任的企業文化。
再看我們的產權改革。當初,因為我們的國企的經營無效率,我們的政府要進行產權改革,國企的包袱過大,比如說,國企里有醫院,有餐廳等等。背負著如此沉重的包袱,企業要發展是何等的艱難。而在我們的企業文化中,缺少信託責任的概念。
我常說的保姆理論,就是,我們家很臟,請個保姆來打掃,打掃干凈了,漂亮了,家就變成她的了。保姆說:我每個月的工資400塊,我對你家有功勞,我要買斷你的股權。雖然我們家值100萬,但由保姆來定價,保姆定價只是2000元,每個月出200塊,10個月,保姆買斷了我家的全部股權。這是為什麼?因為保姆沒有信託責任。我告訴各位,這是我研究中國企業最感到痛心的地方(掌聲)。
我們改革開放20年,20年以前是一個什麼時代,是一個壓抑創造力的時代。在開放20年後的今天,我們創造力得到了極大的發揮,但我發現,我們缺少一樣東西。我們缺少法定的游戲規則。有人說,郎咸平這個教授特別推崇國有企業,可是,看到國有企業這樣被踐踏,我感到很痛心。
廣東省是中國改革開放最成功的地區,也是國際化的前沿。我們在國際化的過程中,你們會發現競爭越來越激烈。你的競爭對手不只是國內的企業,而是全球的優秀企業,比如說,通用電氣等等。而我們的企業一定會進入職業經理人的時代,來和世界500強接軌。可是,如果人人都只是想著自己的好處,沒有信託責任,誰敢把企業交給他?所以,今天我們看到的很多現象,包括民工荒等等問題,其實,是我們的企業文化中,信託責任缺失的表現。
美國:信託責任生於嚴刑峻法
英國人的信託責任,創建了世界上最好的股票市場。在18世紀,大量的英國人移居到了美國,什麼人去了美國?在英國混得不好的人,下層人士。這些人願意放棄過去所有的一切,與過去的文化、家庭、朋友割斷關系,遠赴重洋,到另一片土地,過一種極端個人主義的生活。但是,這些人帶不走英國的社會信託責任。
1929年前的美國,和今天的中國極為類似。怎麼類似,我只要舉出股票市場的例子。
美國證券交易法的第二章,對於1929年前的美國股市,做了相當清楚的描述。在這里,我給各位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1929年前的美國股市,由於這些極端個人主義的參與,有著大量的不正當交易,違規操作,向銀行貸款炒股票等等,登峰造極的時候,造成了美國股市的大崩盤,美國經濟大恐慌。因為,英國的信託責任並沒有復制到美國。
但是,在這個時候出現了一個戲劇性的轉機。美國總統羅斯福上台,他組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強權的政府,挽救美國的經濟。有一個人,叫道格拉斯,他告訴羅斯福,挽救美國經濟,重樹美國的信託責任,只有靠嚴刑峻法,加強監管。這個話講出來以後,輿論嘩然。
但,一個偉大的政治家有他超人的第六感。羅斯福的第六感告訴他,嚴刑峻法才是振興美國股市之道。所以,他接受了道格拉斯的建議。在1932年,羅斯福推出了兩個在座的各位都非常熟悉的法案:證券法、交易法。這兩個法案都要通過美國參議院的審核。第一個法案,證券法順利通過。第二個法案交易法,打死通不過,
為什麼?因為美國的華爾街群起而攻之,反對交易法。經過幾次否決,相持不下。
羅斯福總統和華爾街代表舉行談判,「你們到底要求我做什麼?你們才會允許交易法的通過。」華爾街的代表說,我們不喜歡監管。當時,美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首領叫蘭德斯,華爾街非常不喜歡這個人。華爾街建議,成立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由華爾街指派人做證監會主席。最後,SET成立。第一任主席叫做肯尼迪,他的兒子是大大有名的約翰·肯尼迪,美國前總統。當時肯尼迪是美國最大的莊家,最大的幕後交易者,最大的股票操縱者。華爾街想,讓這種人做主席,我們所有的莊家都可以放心了。我相信,當時羅斯福總統是含著眼淚簽字的。因為他也許會想到,美國百年強大的基業可能就此會毀在他的手上。
但是,天佑美國。大家做夢也想不到,肯尼迪在當選了第一屆美國證監會主席後,會翻臉不認人。他馬上指派兩個證監會副主席,第一副主席是道格拉斯,第二副主席是蘭德斯。而在接下來的日子中,道格拉斯成為第二任主席,蘭德斯是第三任主席。經過三屆主席的努力,建立了美國嚴厲的監管制度。而這個制度之嚴厲,是你不可想像的,美國百年富強的基礎就從此開始。你不是沒有信託責任嗎?我們就用法制培養你的信託責任。良心是不可靠的,只有靠嚴刑峻法,才有信託責任。
美國證監會的司法權利不是聯邦法案賦予的,而是美國的憲法賦予的,任何對美國證監會的挑戰都是對美國憲法的挑戰。而且,美國證監會可以發傳票,它的調查權利是無限制的。為什麼?就是為了保護美國的弱勢團體,就是為了保護美國的中小股民。各位,知不知道,還有一個法案,叫反托拉斯法。托拉斯是什麼,托拉斯就是信託基金,為什麼要反信託基金,因為當時美國的信託基金都是美國的大家族壟斷控制的,所以反托拉斯法就是反大家族法。透過美國的法制,藏富於民。
世界上有一個國家復制了美國所有的制度,但是沒有得到它夢想中的強盛,這個國家就是菲律賓。為什麼?菲律賓復制了美國所有的制度,惟獨沒有復制美國的法律。
安然事件之後,在美國的晚間電視上,重復播出,犯罪的董事長、總經理被銬在一起遊街示眾。這樣讓美國的小孩子都知道,沒有信託責任的嚴重後果,讓每一個公民都知道信託責任的可貴。所以,正是這種信託責任,歐洲人、亞洲人都願意把自己的家當放在美國股市。由嚴刑峻法產生的信託責任下,美國股市從1940年到1990年,50年間,它的回報率是每年7.6%加上銀行的利息。
當你在美國,與保險公司業務員談話的時候,他一定會告訴你,你在此投保100元,30年以後,你將獲得年7.5%的回報。這是比對美國股市的回報,它可以長期擔保你年年有這樣一個回報。在一個有信託責任的股市你才能這么做。
我的親身經歷,1997年前,每個香港中文大學的首席教授,他的退休年金是2000萬港元。1997年之後,三年之內,因為股票市場大跌,退休基金完全破產。所以,我如果現在退休的話,拿25塊。這是一個活生生發生在香港的例子。為什麼美國的退休基金可以保障美國的老年人,因為它有每一年都穩定的回報率。美國政府不遺餘力的治理股市,是因為它是美國社會穩定的根基。如果美國的股市崩潰,美國的保險、退休基金馬上聯動崩潰。美國政府對證券市場監管如此之嚴厲,就是知道,如果美國的經濟命脈被少數不法分子所控制,後果不堪設想。
1997年12月28日,有一個香港人,姓廖,獲知美國一隻股票在元月2日要發布重大利好,他就坐飛機到美國。買了很多。而後,利好出來,股票大漲,他馬上拋出,幾天的時間,賺了幾千萬。在美國,股票賣掉要凍結一個星期。賣掉股票的第三天,調查人員敲門,就是這么快。廖先生馬上跑到他的律師那裡說,我趕巧了,隨便買了一隻股票,它就漲了。他的律師和他講:廖先生,您錯了。在美國,你現在要證明的是你不知道這個股票的內幕消息。可是,我問各位,你怎麼證明?證明你「不知道」。證明不了吧。在美國就是這樣,當你證明不了,你就是有罪。這和刑法不一樣,刑法是假設清白,除非證明你有罪。而美國的證券交易法是,假設有罪,除非證明你的清白。我問在座的各位,請你證明上個禮拜看過電影。這個容易,你有人證,是吧?有票根。但是,你給我證明一下,上個禮拜你沒有看過電影?你怎麼證明?
所以美國的機構投資人為什麼不敢操縱股價?因為當他賣出一隻股票的時候,股價大幅上升,調查人員如果找他,他馬上會拿給你看,厚厚的研究報告,我們做了哪些研究,這只股票是被低估的等等。而且,就算你買了,你要賣掉,還要等很長一段時間,逼得那些機構投資人,不得不做長期投資,這你們理解了嗎?絕對不是因為他有良心,去年,香港股市,中國電信的股價被操縱,中國聯通的股價被操縱,這是誰乾的?這都是美國的機構投資人乾的。為什麼他們敢這么做?因為,香港沒有像美國那樣嚴厲的證券交易法。我不需要寫一份報告。我愛怎麼操縱就怎麼操縱。
偉大的企業家造就有信託責任的企業文化
在這里,談到企業文化問題,我要強調的是,企業文化必須要符合經濟規律,一個不符合經濟規律的企業文化是走不長遠的。我舉個例子,很多人都說,德隆是我罵倒的。其實不是,你知道,德隆是什麼企業文化嗎?「產業整合,把握機遇,建成中國第一大民企。」像德隆這樣的企業它所經營的是一個大型的多元化企業,業務互補,風險分擔,才能創造一個穩定的現金流。而如果你的企業文化是要把握機遇,乘勝追擊,就不能創造一個穩定的現金流。一個穩定的現金流對企業是非常重要的。這種「把握機遇,積極進取」是不符合一個多元化的企業文化的。當你把一個企業做到多元化的時候,你所能喊出的企業文化的什麼,只能是「穩定中求進取」(掌聲)。
我用一個案例來說明。有一家摩托車廠,把所有的摩托車配件都交給二十幾家配件廠去做,它只做組裝的工作,到後來,這些小的廠家覺得有利可圖,也都學會了,就找更小的配件廠幫自己做配件,也開始生產摩托車,並且以更低的價格出售。我們中國企業最喜歡降價,就是這樣,把自己做死的。
所以我說這個企業文化不是創造出來的,不是我來聽聽課,回去我們就有企業文化了。一個企業文化是企業在發展中,長期磨合出來的。我再給大家舉個例子,我們來比較德隆和美國通用的投資組合,美國通用的投資組合,是長短期隨時互補,無國界人才的理念。這種企業文化才是有利於企業,有利於社會大眾的企業文化。
偉大的企業家是怎麼產生出來的?在這次產權改革的大討論中,我變成了「右派」,這真是好笑。我從小生活在資本主義社會,接受資本主義的教育,怎麼會是這樣?難道郎咸平是個豬不成(笑聲)。雖然我是有一點胖,為了保持身段是該減肥了。好,轉回我們的話題。我不是一個大政府主義者。但我認為,法制的建設必須在政府的領導之下。大家知道,第一部大陸法案是誰創造的,是法國的拿破崙;日本最強盛的時候,它的法律是誰創造出來的,是日本的明治天皇。為什麼?因為法制化是非常重要的。我自己在全世界跑了這么多個國家,我認為,亞洲只有兩個國家是有決心要建立法制化國家的,一個是新加坡,一個是中國。有尋求法制的決心是重要的,有正確的思維更重要。當政府創建法制化之後,規范每一個個體的行為,我們每一個個體才能受到法制的保護。在中國目前的階段,必須是政府主導的法制化建設。在這樣的規范之下,每個個體盡情的發揮自己的創造力,創造財富,我們集體的財富、國家的財富就會被創造出來。在這樣的法制下面,才會出現韋爾奇這樣的企業家。因為他會知道是誰給他的機會。
企業文化是一個企業信託責任的靈魂。在普通法系的國家,在英國,在美國,它們的法律是看不見的,是沒有法條的國家。你每賺的一百塊,你該給誰給誰。而建立一個公正的游戲規則,是一個企業建立信託責任的基礎。
有朋友問我說:有的企業家抱怨,把企業做好了還遭非議,這是為什麼(掌聲)?我說,你把企業做好了還遭非議,你不該檢討嗎?(笑聲,掌聲),會問這句話,還是缺少信託責任,你對你的職工盡到了信託責任了嗎?你把企業做好是應該的。問題是,你把企業做好的時候,你的信託責任做好了嗎?
最後,我衷心的希望天佑中國,祖國昌盛(掌聲)。
把分給我吧,求你了111!!!!!!!
希望採納
3. 什麼是信託責任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關系由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權利義務構成,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圍繞信託財產的管理和分配而展開。一般情況下,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方,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託人意願(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財產的責任。 信託責任是在信託關系成立,受託人就負有信託責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託人的地位謀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獲得利益除非委託人同意。是指受託人對轉移資產且不參與管理的人所承擔的責任。具體表現在監護人對立遺囑人,公司管理人對公司股東,管理人股東對非管理人股東,資產管理公司或信託公司對投資者都負有信託責任。信託責任是將受託人和受託資產載體,與轉移資產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聯系在一起的紐帶。 信託責任這個詞語現在用得比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為例,信託的三方分別為股東/企業管理層/股東,信託責任是指企業管理層要全心全意為股東利益(而非管理層自身的利益,比如說辦公條件,薪酬水平,通過安排損害企業的交易拿回扣等)而運作企業資產的責任。
4. 當前信託暴雷對消費信託是否有影響投資失敗後責任怎麼承擔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救濟
什麼是信託?我來回答一下吧!
其實,「信託」來源於遙遠的古埃及,那時候一家之主在去世之前,會將財產交給可靠的人代為管理,將來再留給自己的後人,算是一種臨終託孤的行為。
後來慢慢發展到現在,就成了「信託」,具體是指委託人基於信任,將自己的財產權,交給受託人,讓其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處置,信託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再通俗點講,我們只要理清這三個名詞就可以了,分別是:
委託人,即財產的所有人,可以叫「大boss」;
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要求,承擔管理財產的責任,也就是「打工者」;
受益人,即財產的收益方。
這里委託的財產可以是股票、債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財產,也可以是知識產權、信譽、專利商標等這樣的無形財產,並且按照委託財產性質的不同,可以將信託業務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等。
在我國,信託業務由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開發,並受到銀監會的監督,目前獲得銀監會所頒「牌照」的信託公司僅有68家。
這些信託公司通過開發信託產品,籌集資金,利用其專業知識,投資於金融市場、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並給投資者帶來收益。另外,也有類似於國際上「家族信託」的產品,富豪們會通過成立家族信託,幫助子孫管理遺產。
信託理財有什麼優勢?
信託是一種比較受有錢人歡迎的理財方式,那麼它與其他理財相比,有什麼優勢?
首先,最重要的一點是——信託具有破產隔離功能。即使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因為經營不善而破產,也不會影響到信託財產的安全,受益人仍可以享有財產權益。
於此同時,信託產品的投資起點也較高,單項投資最低為100萬,對於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來說,也只有富人們了。
另外,信託理財還有其他特點:比如,它以信任為基礎;有特定目的,受託人需要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各項投資;還有它以經營的實際效果計算收益,受託人不承擔風險,所有收益歸受益人所有,虧損也歸受益人承擔。
為什麼不直接把錢給受益人?
可能你會問,為什麼不直接把錢給受益人,而要委託給別人再將收益給受益人呢?這多麻煩?!
其實是因為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是有遺產稅的,而且稅率高達50%-70%,利用信託的方式可以規避高昂的遺產稅,保留住大部分的遺產,因此西方很多富人會用這種方式保留遺產。
然而在我國是不征遺產稅的,為什麼國內也有人青睞信託?
因為除了避稅,信託還有許多用處,比如為了避免不善於理財的子孫敗光家產,很多有錢人會選擇在子孫沒有能力管理龐大的家族財產時委託信託機構。而且很重要的一點是,如前面所說,當老爹經營不當背上負債時,辦理信託後,「即使老爹在外欠了債,但子孫繼承的那部分財產依然不受影響」,而且委託給有投資理財能力的人或專業機構,還能讓你的財富繼續增值。
5. 銀行代銷信託出事,各負什麼責任
實際上,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或推介的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託公司承擔的責任也有限。
因為按照銀監會發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失誤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按照《辦法》,在信託發生風險時並沒有銀行的責任。與代銷基金、代銷保險一樣,銀行只是作為銷售平台,向產品發行機構推薦合格客戶而已,並不會對其代銷產品的收益、運作等負責,這是慣例。
至於信託公司是否要擔責,要看信託公司是否有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置不當等責任。
當然,在信託銷售過程中,如果出現因銀行誤導而導致投資虧損的,那麼投資者可根據虧損程度,讓銀行來承擔一定的賠償。前提是有證據,證明確實有銷售誤導。比如當初有漏洞的宣傳材料,或銷售人員推銷時有誤,但也要憑借錄音證據。
如果銀行方面事先盡到了告知義務和風險提示責任(即找不出銀行的過失),那麼最終還是要根據信託合同來定責。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銀監會曾經發文,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這也經常是信託公司最後的擋箭牌。
對投資者來說,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購買信託產品前,苦練「基本功」,考察信託產品的「陷阱」,提高對信託產品風險的判斷和認知能力。
6. 信託型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的關系及責任
盡管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特徵與信託關系基本相同,但是畢竟只是根據信託原理設計,因而不能將其等同於信託,特別是在法律關系主體方面,雖然它遵循了信託關系主體架構,但是其獨特之處在於它不同於信託關系中僅有三個當事人,而是由四個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益人)構成委託、受託、受益三方法律關系。在這一特徵下,弄清四人三方關系,對於確定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他們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而這一點恰恰是理論界爭論不清、立法上尚未給出清晰結論的問題。(千金難買牛回頭 我不需再猶豫)
從投資基金主體之間的關系來講,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委託人,這一點已為兩大法系的信託理論所認同,但是在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以及他們與委託人之間的關系問題上,兩大法系信託理論存在著不同看法,而且同一法系內部也有不同的觀點,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理論:(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分離論。此為大陸法系國家較為流行的一種理論。這種理論主張投資基金中存在著二元結構,認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並不處在同一層次,因此需要將兩者的功能進行分離。該理論又分為自益信託型分離論和他益信託型分離論。前者以德國學者為代表,認為投資人(基金份額持有人)與經理人(基金管理人)之間存在第一層信託關系,經理人與託管人之間存在第二層信託關系。依此結構,投資人集委託人和受益人為一身,此為自益信託型分離;後者以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學者為代表,認為投資人雖為委託人,但僅是名義上的委託人,而實際委託人則是經理人,託管人為經理人的受託人,投資人為受益人,這一結構中實際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個人,此為他益信託型分離。
分離論的觀點,實際上是對英美信託理論的移植。根據英美法關於信託的雙重財產說,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權,這是判斷基金管理人是否是受託人的根本標准。雖然基金管理人對信託財產擁有巨大的管理處分權利,但是毫無疑問,事實上是基金託管人而不是基金管理人擁有信託財產法律上所有權。正因為如此,不論分離論將投資基金的信託關系作幾層分解,但其最終的或法律上的受託人仍然歸結為基金託管人。在這一點上它與英美法上確定受託人的標準是一致的。
被動信託論。英美法根據受託人是否負有積極行為義務,將信託分為被動信託和主動信託兩類。所謂被動信託是指受託人雖為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但對信託財產並不負有積極行為的義務。該理論認為,在投資基金關系中,託管人名為受託人,實質上不負責基金的實際經營,而是接受管理人的指示對基金財產加以運用和處置。英美國家之所以對被動信託予以承認,旨在使人們對信託的利用更加靈活,以達到使自己和他人獲益的目的。
雖然被動信託起源於英美法,但英美法卻認為單位信託是主動信託而非被動信託。根據英國《1991年金融服務條例》,基金受託人有責任監基金督管理人行為與該條例、信託器樂、計劃細節是否一致;對於基金管理人違反信託的指令,基金受託人有權拒絕。
用被動信託理論解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法律地位,主要為日本一些學者的觀點,但並未被日本法所採用。日本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的信託要件是:須將財產的管理、處分轉移於他方,不允許受託人消極管理。實際上不僅日本法有此規定,而且美國《信託法重述(第二版)》第169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受託人一旦接受信託,即對受益人負有管理信託的義務。正因為如此,被動信託能否應用一直存在著較大爭議。
共同受託人說。該學說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委託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是共同受託人。我國許多學者持此觀點。
倒分離論。這種理論與分離論的分層結構相似,但是層次卻相反,因此筆者將其稱為倒分離論。該理論認為基金託管人是受託人(第一受託人),同時基金託管人又作為委託人,將基金財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第二受託人)進行投資運作。
獨立被信任說。該學說認為,基金管理人既非作為委託人的被信任者,亦非作為受託人的被信任者,而是一種獨立的被信任者。
對於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的界定,我國立法者給予了高度關注。全國人大財經委在向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在信託制基金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等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決定其相互權利義務、責任承擔直至整個信託制基金的構造。」基於此考慮,立法機關這個問題持慎重態度。由於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的定位,即由誰來履行受託職責的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法在起草和審議過程中確定了四項原則:一是考慮在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切合國情,盡量減少法律重新定位給基金運作帶來的負面影響;二是考慮和信託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間的協調與銜接,避免相互矛盾和沖突;三是在現行信託制基金運作中,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分別獨立承擔相應職責,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管理基金財產、基金託管人依法承擔保管基金財產並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承擔連帶責任。
在上述原則指導下,最後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對投資基金當事人法律關系作出了有別於英美法和大陸法信託理論的特別界定。根據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相關條款的分析,筆者認為,該法對投資基金當事人法律關系的界定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時界定為受託人,但並未區分是獨立受託人還是共同受託人,或是有層次區別的受託人。《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條關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受託職責。」的表述即反映了這一特點。
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既非共同受託人,又非獨立受託人,而是兼有兩者特徵的特殊受託人。我國《信託法》第31條規定:「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第32條規定:「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按照《信託法》31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該是共同受託人,因為他們是對同一基金財產進行受託管理。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83條關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前一種情形與《信託法》第32條規定的連帶責任制度不符,因而很難認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是共同受託人;而後一種情形則符合《信託法》第31、32條的特徵,在這種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似乎又是共同受託人。
三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關系,是互為委託人的關系。《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9條第5款規定,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從該款規定看,基金託管人是基金管理人的受託人。但29條第10款又規定,基金託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的運作。從這一款規定看,基金管理人又是基金託管人的受託人。同時,《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4、35條又分別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兩者任何一方的職責終止時,另一方均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9條的規定,並結合第24、35條綜合考慮,筆者認為我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是在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託下的互為委託的關系。
7. 信託產品中信託公司法律規定的承擔什麼責任
我國信託法上確定的受託人的義務有:
按照信託行為的要求執行信託的義務;忠實於回受益答人的義務(其主要內容是受託人不得利用信託為自己謀取利益與不得將信託財產變為其固有財產);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和謹慎來執行信託的義務;對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以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的義務;建立信託帳簿的義務;親自執行信託的義務(不能讓他人代理,除非信託行為另有規定或者受託人有不得已事由)。
我國《信託法》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為例外。如第22
條規定「違反信託目的,違背信託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第27條「將信託財產轉為固有財產」;第28
條「將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而又未經委託人或受益人同意且未為信託文件規定的;可以看出,受託人主觀過錯是比較明顯的。
8. 信託產品的風險由誰承擔
准確的說
《信託法》規定,信託產品的風險,如果信託公司完全按照回信託合同的約定,答履行了盡職、盡責的義務,由此產生的信託財產損失,信託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由於信託公司未能按照信託合同約定、沒有履行好盡職、盡責的義務,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付時,由投資者自擔。
但是,在目前的國內環境下,由於信託業在中國還處於初級階段,投資者和信託公司都並不成熟,很多責任難以界定,因此,中國銀監會要求信託公司要承擔「剛性兌付」,也就是只要信託產品出現兌付問題,要求信託公司先行墊付投資者本金和利息。
銀監會副主席蔡鍔生今年在「兩會」上說過在投資者還不成熟的情況,「剛性兌付」不能結束,或許可以作為一個重要參考。個人認為,目前國內的信託產品,就是一個風險極低、收益較高的高質量理財產品,比銀行理財產品可靠的多。是大資金保值增值應該最優先考慮的配置品種。
9. 信託中的擔保方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般集合信託中都存在擔保方的,擔保方起到對信託資產兜底的作用,集合信託兜底順位回為
1、借款人為第一順答位
2、擔保方為的第二順位
3、個人無限連帶方為第三順位
4、信託公司股東為第四順位
補充:所謂的兜底就是承擔還款義務,擔保又存在一般擔保、無限擔保、連帶無限擔保。其承擔的責任逐步增大
10. 信託產品風險如何維權
實際上,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產品和推介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託公司承擔的責任亦有限。
比如在一般的格式風險提示書中,訂立合同的幾方會約定: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產生的風險,有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失誤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若依據合同,在這中間沒有銀行的責任,而信託公司則看是否處置不當承擔責任。當然,投資者不甘心,比如一位金先生投資山東一信託項目,無法按期兌現,找銀行,銀行說我們只是代銷,你是跟信託公司簽合同的,還得找信託公司;找到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說正在聯系融資方,盡量減少損失,關鍵是看項目方;找項目方,項目方說你跟誰簽約,就找誰索賠。最後又找到信託公司,無奈之下,信託公司會拿出擋箭牌:按照信託法有關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那麼,如果真遇到上述金先生這種情況,向誰來維權呢?對此,六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金都表示,「如果銷售過程中出現誤導導致投資虧損事實發生,那麼投資者可根據虧損程度,讓代銷方來承擔一定的賠償,當然,前提是有證據,證明確實有銷售誤導。」鄭律師說,事實上,因為缺少證據,也因為有書面簽字,投資者維權很難有樂觀的結果。
「投資者在銀行渠道購買信託理財產品,如果銀行方面事先盡到了告知義務和風險提示責任,那麼,最終要根據信託合同來定責,不過,由於投資者有書面簽字,最終的風險只能由投資者承擔。」
因此,想購買高風險產品的投資者,一定要確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對產品是否足夠了解。此外,對合夥購買信託的投資者來說,事先一定要簽個合同,可以請律師、公證處和其他第三者證明,保證合夥人在利益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時候不發生糾紛。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