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債券投資三法有哪些
1.資信度:要分析發行主體企業的行業發展趨勢;要分析擔保人的實力,能否保證日後兌付。
2.收益率:盡量選擇收益率高、期限較短的品種,以提高投資收益,盤活資金。
3.流通性:要分清是否可以上市流通,盡量選擇可流通的品種,以便擇機賺取差價。
② 怎麼理解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基本原則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維護國家主權原則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在立法上堅持維護國家主權,主要體現在國家對自然資源擁有永久主權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司法管轄權。對自然資源擁有永久主權是指每個國家對本國的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全部的經濟活動自由行使完整的、排他的、永久的主權。即每個國家有權按照國內法對在其境內的外國投資進行監督和管理,有權自主對外國投資給予國際法許可的待遇,有權將外國投資國有化並給予適當的補償。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司法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行使屬人優越權,即充分保證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司法監督權,在有關的訴訟、仲裁等事項方面執行我國的統一的司法制度。
(二)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是調整吸引外資法律關系的基礎,任何違反平等互利原則的合同、協議、章程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平等互利是指中外雙方在法律地位上和權利義務方面平等,並且兼顧雙方的利益。
(三)利用外資的同時發展民族工業的原則
在吸引外資的問題上,應根據中國國情,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基礎上制定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有計劃、有步驟地吸引外資,保護民族工業的發展。
(四)參照國際慣例的原則
國際慣例是各國在長期的國際交往和國際經濟活動中逐漸形成的、普遍遵守的國際准則。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既要適應中國國情的需要,又要順應國際慣例,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③ 企業投資收益如何界定成本法及權益法
成本法下:
(一)被投資企業資產負債表日實現凈利時:不做處理
(二)被投資企業資產負債表日發生虧損時:不做處理
(三)被投資企業資產宣告發放股利時,按照教材的說法是要分清楚是投資前和投資後,也就是說在你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前實現的股利要沖減你取得時的成本,投資後實現的股利做為投資收益,投資後實現的股利就是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投資後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凈利潤的分配額.
這里可以分兩步來理解和計算:
(1)計算應收股利=宣告發放的股利總額*持股比例
(2)計算投資後實現的凈利=投資後實現的凈利潤(題目中一般都會有告訴)*持股比例
(3)將(1)和(2)進行對比,如果(1)-(2)有餘額,那麼這個余額就是多發放的股利,也就是不屬於我們投資後的,沖減以前的成本;如果是負數,就是說少發給我們的,如果以前期間我們有沖減成本的話,就要把以前沖成本的給轉回來確認投資收益.
權益法下:
(一)被投資企業資產負債表日實現凈利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投資收益
(二)被投資企業資產負債表日發生虧損時: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三)被投資企業資產宣告發放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④ 投資公司的法律定義
在美國,根據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投資公司被分為兩種:單位投資信託和有管理的投資公司,單位投資信託基金中的證券基本上是固定的,由此它被稱為無管理的投資公司。與之相對應,有管理的投資公司之所以得名,是因為投資組合中的證券在不斷地被買入和賣出:組合是有管理的。有管理的投資公司又進一步分為封閉式的和開放式。開放式投資公司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共同基金。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從公司的名稱來講,所謂投資公司,一般主要從事經貿、資產、經營類投資范圍,當然主要還要看公司章程中註明的經營范圍。
投資公司是以將貨幣或資產投向本身以外的企業或個人、並從這種貨幣或資產的投入取得 直接經營收入或通過股份變現實現資金退出的企業法人。
⑤ 企業投資決策評價標准及方法有哪些
【評價標准】
1、靜態投資回收期(簡稱回收期),是指以投資項目經營凈現金流量抵償原始投資所需要的全部時間。它有「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和「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兩種形式。
2、又稱投資利潤率是指投資收益(稅後)占投資成本的比率。
3、凈現值,是一項投資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的折現值與項目投資成本之間的差值。凈現值法是評價投資方案的一種方法。該方法利用凈現金效益量的總現值與凈現金投資量算出凈現值,然後根據凈現值的大小來評價投資方案。
凈現值為正值,投資方案是可以接受的;凈現值是負值,投資方案就是不可接受的。凈現值越大,投資方案越好。凈現值法是一種比較科學也比較簡便的投資方案評價方法。
4、凈現值率(NPVR)又稱凈現值比、凈現值指數,它是凈現值與投資現值之比,表示單位投資所得的凈現值。凈現值率小,單位投資的收益就低,凈現值率大,單位投資的收益就高。
5、獲利指數,是指投資方案未來現金凈流量現值與原始投資額現值的比值。現值指數法就是使用現值指數作為評價方案優劣的一種方法。現值指數大於1,方案可行,且現值指數越大方案越優。
6、內部收益率法是用內部收益率來評價項目投資財務效益的方法。所謂內部收益率,就是資金流入現值總額與資金流出現值總額相等、凈現值等於零時的折現率。如果不使用電子計算機,內部收益率要用若干個折現率進行試算,直至找到凈現值等於零或接近於零的那個折現率。
【方法】
一、確定投資目標
確定企業投資目標是投資決策的前提。正確確定投資目標必須要做到:
1、要在指導思想上明確為什麼投資,最需要投資的環節、自身的條件與資源狀況、市場環境的狀況等。
2、要考慮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結合起來,避免"短期與近視"可能帶來的影響到企業全局和長遠發展的不利情況。
3、科學的投資決策是保證投資有效性的前提。要實事求是,注重對數據資料的分析和運用,不能靠拍腦袋來決定是關重大的投資決策方案。
二、選擇投資方向
在明確投資目標後,就可以進一步擬定具體的投資方向。這一不也很重要,事關企業今後在哪裡發展的問題。
三、制定投資方案
在決定投資方向之後,就要著手制定具體的投資方案,並對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一般情況下,可行性決策方案是要求在兩個以上,因為這樣可以對不同的方案進行比較分析,對方案的選擇是有利的。
四、評價投資方案
這一步主要是對投資風險與回報進行評價分析,由此來斷定投資決策方案的可靠性如何。企業一定要把風險控制在它能夠承受的范圍之內,不能有過於投機或僥幸的心理,一旦企業所面臨的風險超過其承受的能力,將會鑄成大錯,導致企業的滅亡。
五、投資項目選擇
狹義的投資決策就是指決定投資項目這個環節。選擇的投資項目必須是由相應一級的人來承擔責任。把責任落實到具體的人,這樣便於投資項目的進行。
六、反饋調整決策方案和投資後的評價
投資方案確定之後,還必須要根據環境和需要的不斷變化,對原先的決策進行適時地調整,從而使投資決策更科學合理。
⑥ 最新公司法哪裡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二節 股份轉讓
第六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七章 公司債券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九章 公司合並、分立、增資、減資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五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節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七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八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一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二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四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節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八條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七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七十一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⑦ 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企業
投資企業法投資股票能夠獲得穩定投資回報 投資企業法更適合於普通投資人
1.什麼是投資企業法
2.投資企業法的三個關鍵點
3.普通投資人更適合選擇投資企業法
1.什麼是投資企業法
投資企業法是指以投資企業的理念去投資股票的方法。這一方法立足於對投資收益本源即企業利潤進行投資,尋找利潤穩定且不斷增長的企業,並以利潤收益水平作為衡量購買股票的價格基準,通過分享企業利潤收益,以及分享企業利潤增長驅動股價上漲的利得收益進行長期投資,從而獲得股票投資長期穩定回報。
投資企業法是以企業利潤為基礎的「利潤+利得」的二元投資收益模式,而不是單純謀求博取股票差價的一元投資收益模式。
這一方法的核心是:投資股票本質上是投資企業,就是要投資有利潤收益和利潤增長的企業,而股票的買賣只是投資企業的形式而已。
2.投資企業法的三個關鍵點
(1)企業的獲利能力是選擇股票的最終判斷標准
判斷一隻股票是否值得投資,首先要看這只股票代表的企業是否有價值,企業價值取決於由企業競爭力和資源壟斷性決定的獲利能力。
(2)股票的買賣依據是價值的低估、高估,而非價格較低、較高任何投資方法都主張低買高賣,也只有低買高賣才能獲得較高投資收益。但是,投資企業法主張,買賣股票時的比較基準是企業的價值,而非股票價格。在確認企業股票價值後,按照股票價格低於價值時購買、股票價格嚴重高估於價值時賣出的原則進行投資。由於股票價格低於價值的情況並不常常出現,購買時要耐心等待股票價值低估的機會。而一旦買入,往往要等到相當長的時期才會出現股票價格的嚴重高估,所以投資企業法的投資表現之一是:買賣交易較少,而且一旦買入就會長期持有。
(3)企業價值及其股票投資價值評價,既可以用簡單方法也可以用復雜方法
企業價值及其股票投資價值是投資人所依據的基本標准,這意味著企業價值及其股票投資價值的正確評價至關重要,正確評價企業價值可以找到好企業,正確評價股票投資價值可以確定股票買賣基準。對目前正在嘗試投資的人們而言,比較幸運的是可以從~些成功投資人的實踐總結出實用的方法。這些方法中有的簡單,有的相對復雜,投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企業價值及其股票投資價值評價有簡有繁的可選擇特點,為企業投資法提供了容易應用的基礎。
麥哲倫基金創始人、退休前的13年間為投資人帶來30%復利收益的傑出基金管理人彼得·林奇認為,以他20年的投資經驗,投資人只要動用3%的智力,用這些方法選股投資就能獲得超過華爾街專家或至少能夠同華爾街專家同樣出色的投資業績。
簡單方法是指在一定范圍內,例如在指數股票中採用少數指標就可以優選出可以投資的企業及股票,復雜方法是指採用一整套評價體系選擇所要投資的企業及股票。
前者如美國沃頓商學院教授傑米里·西格爾研究總結出,在標准普爾500股票指數中分別用股利收益率指標、市盈率指標或資本支出比率作為選擇指標,就可以優選出比投資標准普爾500股票指數有更好表現的投資組合。
後者如長期居財富排行雜志《福布斯》前三位的美國著名投資家沃倫·巴菲特總結出了以企業原則、管理原則、財務原則和價格原則系統評價股票投資價值的方法,本書給出了以這一方法為基礎定量評價股票投資價值的方法。
3.普通投資人更適合選擇投資企業法
股票投資還有其他方法,但比較而言,投資企業法更適合普通投資人。
一是過去投資人的長期實踐表明,投資企業法有優越的實際表現。
二是這一方法允許投資人根據自己能夠投入的時間和精力,進行可繁可簡的具體選擇,而且無論哪種選擇都能給投資人帶來確定性的投資回報。
上述結論體現在全書的各個部分,也可以從下面不同投資方法的比較中加以印證。
投資股票的收益主要來源於所投資股票價格上漲帶來的價差收益,在投資領域稱之為利得收益。從形式上看,投資人買進股票後,如果股票價格上漲,投資人可以獲得投資回報;反之,如果股票價格下跌,投資人就可能遭受投資損失。
那麼,究竟什麼是價格變化的影響因素呢?股票投資方法的劃分正是以如何看待價格變化的影響因素為基準的,劃分方法大致有三種。
其一是隨機漫步投資方法。
該方法認為股票價格由流入市場的信息決定,而流入市場的信息是隨機的,所以股票價格變化也是隨機的,因此,投資股票只要按概率統計原理隨機選取一組股票的組合就能達到與股票整體價格變化相一致的結果。
隨機漫步投資方法的理論基礎是有效市場理論,該理論認為:
(1)價格反映了理性人選擇的所有信息。市場的參與者都是能夠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的經濟人,即理性人,能夠選擇正確的行為,所以他們參與的市場是有效率的,價格能充分、及時地反映他們所選擇的信息。
(2)信息是隨機流入市場的,價格的走勢是隨機的,投資人無法判斷價格走勢。
(3)投資人無法憑借主觀努力獲得超常利潤,不同投資人的收益高低由買賣股票的隨機性決定。
其二是技術分析投資方法。
該方法認為,股票價格變動由股票買賣參與者的預期來決定。通過以往股票價格變動的圖表特徵以及其他可以描述股票價格變化特徵的指標,可以判斷人們預期的變化趨勢,投資人就可以通過判斷股票價格變化趨勢做出買賣決策。
技術分析方法在理論上沒有太復雜的內容,它的理論基礎是趨勢理論,該理論認為:
(1)市場行為涵蓋一切信息,關於股票的所有信息都會自動反映在股票過去的市場價格當中。
(2)價格沿趨勢移動。股票價格的變化是有一定規律性的,比如按一定的波浪形態變化,沿一定時間區間內平均價格均線的支撐或壓制上下波動等。
(3)歷史會重演。判斷以後股票價格變化的趨勢變動可以根據以往的圖形或技術指標進行類比判斷。
其三是基本分析投資方法,也叫價值投資方法。
該方法認為,大多數股票價格變動是難以預測的,但是那些有價值的股票價格變化的確有一定的可預見性,價格低於價值時最終會回歸價值甚至遠遠高於價值。只要對股票價值給予正確評價,當股票價格低於其價值時可以大膽買進,股票價格高於其價值時則可以賣出。
價值投資的理論基礎是市場非完全有效理論,該理論認為:
(1)股票價格既可能低估價值(價格低於價值)也可能高估價值(價格高於價值)。
(2)由於投資人是社會人即行為與預期存在偏差的人,而非經濟人即理性人,他們的行為選擇會導致一些股票價格長期偏離價值,例如某些股票價格長期處於高估狀態,但正因為人們非理性因素的存在,投資人無法對價格偏離或價格變化做出預測。
(3)盡管很多無法判斷的因素都會導致股票價格變動且不可預測,但那些被低估的股票價格遲早會向價值回歸,也就是說,價格低於價值的股票其價格最終會回歸價值並可能繼續向高估方向變動。
投資企業法的基本原理與價值投資方法相同,也吸收了隨機投資的合理成分。投資企業法雖然不贊同隨機投資方法認為投資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設前提,但贊同不猜測股票價格、長期投資企業必有投資回報的結論。本書之所以使用投資企業法這一名稱,主要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投資企業法從名稱上更能直觀地表達出投資股票就是投資企業這一實質,並且包含了價值投資和隨機漫步投資方法的合理成分。
以上對股票投資方法的劃分只是一個大致的描述。每種方法中都有很復雜的具體方法的細分,每種方法也都有各自的局限。那麼,為什麼說普通投資人更適合選擇投資企業法呢?我們從比較各種方法的主要優點和局限就可以做出判斷。
隨機漫步投資方法的優點是,它給出了一個確切答案,即選擇一組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組合投資必有回報。
這一答案是基於如下的邏輯判斷:一國國民經濟的價值總量是不斷增加的,而價值的創造主體是全體企業,全部上市公司又是全體企業中比較優秀的一個群體,它們能夠創造不斷增加的價值,並能夠給投資人帶來投資回報。
隨機投資方法的局限可以從兩個方面分析:
第一,隨機投資選取企業組合時需要在全部上市公司中隨機抽取,選取投資的企業數量較多,這對普通投資人來說是難以做到的。
第二,指數投資基金的良好投資業績表明,優選企業投資組合比隨機選擇企業投資組合有更好的表現。
所謂指數基金,是指以跟蹤特定指數股票投資為目標的基金。長期以來,由於指數基金是被動跟蹤特定指數股票,而不是由基金經理人主動選擇股票進行投資,因而被認為是隨機投資的一種特定形式,而且被用來證明隨機投資方法更為優越。
雖然指數基金的經理人被動跟蹤指數股票投資,但是,並非所有的指數都是由隨機選取的股票價格構成的,一些表現良好即指數長期漲幅超過綜合指數並且波動較小的特定指數,源於構成指數的股票是由一些專業人員精心優選的結果。進一步講,傑米里·西格爾對美國股票市場的長期檢驗結果表明,在表現優良的指數中按特定的估值指標優選股票的投資組合,有更良好的投資回報。
總體而言,無論是從投資的難易程度還是從投資收益評價,以投資企業法優選股票組合投資都會好於隨機投資,而隨機漫步投資方法的特定形式——指數化投資已經具備了投資企業法的特點,可以視為投資企業法的簡單方法。
技術分析投資方法的優點是,投資人往往可以憑借一些圖表或其他技術指標對價格變動趨勢做出比較准確的判斷,短期可以迅速獲得較高投資收益。
在流行的技術分析的一些具體方法中,有人也嘗試將其與價值投資方法相結合,甚至還發展成專門套利的技術加以應用。技術分析的缺點是,雖然這個方法在某個時期內有效,但很難找到較多的長期應用這個方法取得成功的例證。其原因是,盡管價格的變化會表現出技術分析理論所假定的沿趨勢變化和重演歷史的特徵,但也經常出現相反的結果,而投資人往往無法在趨勢改變以前及時改變。
與價值投資方法比較,技術分析方法的局限是:
第一,雖然技術分析方法有時有效,但在理論上不能得出用該方法投資必然獲利的結論,而屬於價值投資的投資企業法可以得出用該方法必然獲利的結論。
第二,還沒有實際的統計結果可以支持用技術分析方法能夠長期獲益的結論。投資領域的一大批出類拔萃的投資人如沃倫·巴菲特、彼得·林奇、伯頓·麥基爾、約翰·鮑格爾都是使用價值投資方法,而用技術分析方法投資取得成功的不僅人數有限,而且往往是曇花一現。 投資企業法的優越性得到長期實踐檢驗
1.「指數化投資」的成功實踐是投資企業法簡單又可行的例證
2.投資的長期復利效應凸顯投資企業法的優越性
3.投機者的屢屢失敗進一步揭示出只有投資企業才能獲得穩定收益的道理
4.投機者的偶然成功方法既沒有可持續性也沒有可模仿性
投資企業法的優越性得到長期的實踐檢驗,並有如下基本結論:
首先,投資人需要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能夠控制投機天性誘惑,堅持以投資企業的理念投資股票,就一定能夠獲得收益。而且與其他投資方式相比,例如與購買房屋以及直接經營企業投資相比,投資股票的長期收益也是令人滿意的。
其次,投資股票能夠獲得穩定收益,不是指投資的短期結果,而資股票的人,選擇的是一些長期有價值增值的企業組合,選擇的是企業價值而不是有風險的股票,因此大可不必擔心所謂的股票投資風險。
1.「指數化投資」的成功實踐是投資企業法簡單又可行的例證
(1)指數化投資方法在基金投資管理中取得了良好的業績
指數化投資是指以跟蹤股票指數走勢為目標的股票組合投資方法,其組合中的股票及其權重構成與股票指數中的股票及其權重構成一致。
指數化投資起源於「隨機漫步」投資理論。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研究者們發現,市場中那些眾多所謂專家精心挑選的組合投資的業績並不如隨機選取一組股票並長期持有的業績,主張隨機選擇企業股票作為投資組合的隨機漫步理論由此形成。
在研究者們觀察這一現象並探討其緣由和意義的過程中,以美國先鋒投資集團創始人約翰·鮑格爾等為代表的基金管理人創造出跟蹤指數進行投資的方法,這種方法後來被人們稱之為指數化投資方法。這些投資人注意到,如果是隨機選取企業,必然會選到如同中國滬深股市諸如sT這樣明顯的垃圾股票,與隨機選取企業相比,構成股市指數股票的企業則是一組比較優秀的企業。
(2)指數化投資不是針對股票價格變化不確定的「隨機漫步」、投資,而是投資企業的投資
盡管指數化投資在實際投資中取得了優異的成績,但仍被常常誤解為「隨機漫步」投資的結果。指數化投資被解釋成隨機漫步投資的特例,源於在指數化投資過程中,投資人不是自己精心挑選股票,而只是被動跟蹤指數中的股票投資,在選擇組合投資的股票時,投資人的主觀因素並沒有發揮作用。實踐中,目前國際上平均投資收益最好的基金是指數化基金,這容易導致一種誤解,似乎「隨機漫步」投資優於其他精心選擇的投資。
是指投資股票的長期結果。
投資股票必有令投資人滿意的收益,並不是指每年必有百分之幾十甚至翻倍的暴利收益,而是指堅持長期投資,投資人基本上可獲得年平均收益率為10%或略高的投資收益,但其復利收益可觀。
再次,投資股票的投資風險,並不因為客觀上投資股票就一定有風險所致,而是投資人選擇的結果所致。
股市風險是炒股者們彼此博弈價格導致的,也就是他們主動選擇風險所導致的,而不是投資股票必然有風險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