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護投資者利益是我們工作的重中之重」這句話是誰說的
不是具體哪個人說的。是證監會網頁上大幅標題:保護投資者利益是我們工作的重中之重
㈡ 淺析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二十年的風雨,目前已成為一個規模日漸壯大、地位日益顯著的大市場。然而在我國,證券市場畢竟是一個新興市場,在其發展的歷程中,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如會計信息質量問題而引發的投資風險,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對中小投資者的惡性誤導,導致中小投資者利益嚴重受損等。幫助中小投資者利用會計信息,識別投資風險並有效的控制風險,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本文論述的基點。 一、認識現狀,培養中小投資者維權的意識 中小投資者自我維權意識是投資者保護機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中小投資者維護行使自己的權利,一般體現在行使投票權上,而行使權利的意識往往與投資組合有著密切關系。證券所有權的分散對風險承受的最優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結果是證券持有者通常過於多樣化地擁有公司的股票,以至於對某一特定公司沒有多少行使權利的興趣。中小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只是考慮通過實施的投資組合來降低投資風險,但對投資某一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權卻沒有足夠的興趣。 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差,缺乏行使權利的動機,固然與組合投資存在著一定的關聯,但問題的症結還是應該歸因於歷史上的「一股獨大」。雖然廣大中小投資者擁有法律上的投票權,但股權分置使得流通股股東的投票權成為一種擺設。由於大股東所控制的董事會、股東大會等集體決策的組織機構,往往對中小股東投票權的行使規定了許多歧視性的限制性條款(如所持股票必須達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對由中小股東所提出的提議不予表決等,也使得廣大中小股東不僅在理論上「不願行使」投票權,而且也在現實中「不能行使」投票權。即便是中小股東行使了自己的權利,實際上也不能對公司的決策構成實質性的影響。 中小投資者是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根基,正是他們的積極參與才會有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關繫到證券市場是觸礁擱淺還是繼續遠航的大問題。通過提高中小投資者的素質對他們維權意識加以引導,中小投資者一旦具有了豐富的投資知識和法律知識,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間接的推動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也會使證券市場穩定的向前發展。 二、正確引導,讓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 證券投資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人們對客觀存在的風險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資者必須具有理性的投資行為。從現實情況看,證券投資的風險損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資者本身的錯誤決策和錯誤的投資行為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往往表現為,缺乏利用會計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資和風險識別和防範技巧,由於一味盲目的模仿他人、隨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為而誘發泡沫市場,以至於錯誤的判斷證券質地和投資回報率。一個正確的投資理念和理性的投資行為,可以引導投資走向成功之路,而錯誤的投資決策和非理性的投資行為,則可以使客觀存在的投資風險變為既成事實。非理性行為會嚴重的妨礙證券合理價格的形成,降低證券市場的效率。 中國的投資結構極不合理, 在A股中70% 是由中小投資者持有,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投資總額上,龐大的中小投資者構成了當前中國證券市場的基礎。而且從現行的經濟、金融政策及證券市場的運行狀況來看,個人投資者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仍會佔有比機構投資者多的多的市場份額。 然而,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的證券市場往往傾向於過度投機和短期行為,市場的穩定性較差。市場上大量的個人投資者,常常是自發形成的並表現為非理性的特徵,從而導致了意見和行動的傳染。他們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種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決策,缺乏對會計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對投資風險的承受能力,表現出各種偏激和情緒化特徵,其投資行為往往無依據可言,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呈一時沖動。 在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則是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個人投資者相對較少,入市資金以養老基金、開放式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基金為主,股價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縱。而中國的機構投資者主要是由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組成,投資基金佔少數。這些投資者入市以自營為目的,資金來源極不穩定。種種跡象表明,在現有的市場結構下機構投資者自身的行為已經發生了一定的變異和扭曲,他們不僅沒有引導中小投資者正確的使用會計信息,從而有效的穩定市場,反而助長了市場投機,對市場波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能否對中小投資者非理性行為予以矯正,使他們能夠充分地利用會計信息,並結合豐富的投資知識和法律知識,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利益,這里有兩種觀點。其一,一些觀點認為,當把所有中小投資者看著是一個群體來考察時,由於新老投資者總是在不斷地新陳代謝,致使投資者整體的素質難以提高,投資者非理性投資行為必然會持久化。此外,投資者與公司經營者共振作用也難以改變非理性投資行為。其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無需刻意矯正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他們認為會計信息的不對稱性不會構成影響資本市場效率的重大障礙。雖然投資者對公司的真實業績並不一定感興趣,習慣於搭便車和進行短期炒作,但由於非理性投資者以及短期投資者正好是使老練成熟的理性投資者得以套利的「小綿羊」,因此,他們的損失自然會迫使他們最終退出市場。 從以上的兩種觀點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交易行為及其後果,但卻不主張改變現狀,而是順其自然,讓中小投資者自生自滅,要知道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呈現過度反應的傾向,在相當程度上會加劇證券市場的震盪,最終影響整個市場的交易,更談不上保護其利益。為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中小投資者,加以正確引導,保護其利益,建議如下。一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良好的經濟法律環境。政府部門在制定證券市場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時,應具有前瞻性、穩定性、延續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應充分體現鼓勵長期投資的理念,比如可以採用鼓勵長期股票投資的稅收制度來限制股票市場中的短期炒作行為,讓中小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前景樹立信心,從而減少中小投資者的盲目沖動性和過度的投資行為。同時,證券監管部門要規范和監督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可能對中小投資者造成的傷害,比如可以開設中小投資者維權熱線,制定「打擊會計信息欺詐有獎舉報實施細則」,並通過媒體對社會公告,鼓勵全社會對會計信息欺詐進行監督、舉報。二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穩定的經濟政策環境。政府部門應盡可能減少政策風險對市場及中小投資者行為的震盪,避免「政出多門、朝令夕改」的現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資者的心理認同,減少政策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行為的過度干預,使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向著更加理性的方向發展。三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優越的人文環境。證券監管部門或中介機構要擔負起積極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的任務,可以考慮設立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民間組織。 三、加強監督,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實現資本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使證券市場健康的向前發展。通過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從源頭上鏟除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機理。修訂後的公司法十分重視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定;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的規定,在公司符合分紅條件而長期不向股東分紅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了公司權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等。這些規定都極大的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但這些還遠遠不夠,比如為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法律上對控股股東的權力應加以限制,賦予監事會實質上的權力等。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尚需進一步的努力。
㈢ 股票如何保護股東權益
論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論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主要組成部分,是證券市場存在及發揮其作用的基礎。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穩定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對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意義重大。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佔了投資者的絕大部分,是市場流通資金的主要來源,因此,我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更應偏向中小投資者。但是,中小投資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外部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監管部門監督不到位,中介機構、上市公司和大股東的不誠信運作等多方面。
另外,投資者自身也存在法律觀念不足,風險意識淡薄,缺乏專業知識以及從眾心理等不足之處。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需要從外部環境及投資者自身兩個方面同時著手。一方面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建立明確具體的民事責任賠償制度,使投資者的損失能夠得到賠償;建立專門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基金;加強市場監督與處罰力度;另一方面投資者應積極提高自身法律和風險教育,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增強投資技巧,做到理性投資。只有雙管齊下,才能切實有效的做好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一、投資者利益保護的重要性分析
(一)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重要性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流動資金的最重要來源。沒有投資者,證券市場就無法發揮其籌集資金這一基本職能,其他如資源配置等職能就更無從談起。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對證券市場的存在與發展意義重大。
我國的證券市場起步較晚,建立至今還只有十幾年的歷史,與國外成熟證券市場相比,我國證券市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有關數據顯示:截止2010年12月底,我國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的賬戶總數已達9055.48萬戶,其中機構為35.96萬戶,個人為9021.52萬戶。個人投資者交易和持股市場份額均超過80%。可見,雖然中小投資者在持股總數中所佔比例不大(相對國有股和法人股等大股東),但是卻是證券流通市場的主體,是市場流動資金供給的主要群體。因此,我國對投資者的保護應更偏向保護中小投資者。
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1、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維護投資者信心,是股份公司發展的基礎。企業發行股票的目的就是為了籌集資金,大股東多為公司的發起人,所持股份作為企業上市前的資產存量,其數額是有限的。那麼,要籌集更多的資金來擴大和發展企業,更主要的,還是要依靠企業外部的眾多中小投資者。因此,只有對中小投資者提供有效保護,才能鼓勵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為公司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2、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維護投資者信心,才能維持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是證券市場能正常發揮各項功能,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證券市場在一國經濟中具有籌集資金、投資、優化資源配置及資本定價等功能,而我國現存的大量國有股、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所以證券市場的這些功能就集中的體現在了社會公眾股上。因此,中小投資者的行為選擇直接的影響到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只有對中小投資者提供有效的保護,才能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各項功能,維持市場的穩定與發展,進一步促進社會再生產與國民經濟的發展。
(二)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現狀分析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意義重大,但是在現實中,中小投資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卻時常發生,侵害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第一類:大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
第二類:虛假包裝、虛構利潤;
第三類:股價操縱;
第四類:重大遺漏或隱瞞;
第五類:內幕交易。
侵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和現象:1、披露虛假信息;2、虛構利潤;3、股價操縱。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現象還有很多,這都是我國市場的特殊情況造成的。
二、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利益侵犯問題外部原因分析及保護措施
中介機構的對投資者利益侵害
證券中介機構包括經營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和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各種機構,是證券市場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的中介。中介機構是否能成新規范的運作,對市場秩序的穩定和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密切相關。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發生了眾多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事件,與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有著重大關系。
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有幾個方面:
1、為企業虛假「包裝」或財務造假,騙取上市資格。一些中介機構為了保證和擴大市場份額,在利益的驅使下,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2、於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謀取利益。
3、散布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已達到為某些機構和個人謀利的目的。
4、證券公司利用自身優勢操縱股票。證券公司資金雄厚,消息靈通,加上操作上的優勢,使其有能力操縱市場,為自身牟利。
5、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挪用客戶資金。
5.上市公司及大股東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侵犯
上市公司及大股東對中小投資者的侵害主要有:1、以虛假手段騙取上市資格。2、非法佔用上市公司資金。3通過關聯交易進行資產或利潤轉移和利潤操作。4、上市公司分配不規范,分紅派息低。5、提供虛假信息,操縱股價,誤導中小投資者。6、侵佔、挪用中小股東的資金。
(二)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措施
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對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意義重大,各國都把這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我國的證券市場建立時間還很短,對市場的監管和對投資者的保護經驗還比較少,所以投資者利益受損的情況也較成熟市場多。要完善市場的監管制度,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實踐經驗
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設立專門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2、 設置投資人保護基金。3、 明確規定了中小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的程序。
3.我國的相應措施建議 (1)完善法律體系
全面有效的法律系統是維持市場秩序、保持市場發展的基礎和保障。完善法律體系,首先,在已有的立法方面,對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客戶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做出具體的規定。對這些侵害行為的適用范圍、行為界定、應承擔的責任等明細內容都應制定相應條款,做到有法可依。對於虛假陳述等常見的違法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以遏制侵害的再次發生。
第二,完善民事賠償制度。在打擊懲處違法主體的同時,對受侵害的投資者進行賠償救濟也是極其重要的。因為中小投資者經濟實力較弱,在利益受損後如得不到賠償便會元氣大傷,就無法再度失利對證券市場的信心,重新入市,這就會影響市場的發展。因此,及時的賠償救助,是保護投資者利益,鼓勵投資者充實信心,維護市場穩定運行的重要手段。
第三,借鑒國外經驗,制定專門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法》或投資者保護條例,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不受侵害。目前我國的投資者保護法已經提上議程,這對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來說無疑是又一有力的保障。
(2)加強對證券市場監管
加強證券市場監督,是遏制市場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加強證券市場監督,首先,要監管部門明確自身職責,嚴格依法辦事。監管部門是否規范對市場有很大影響,只有監管者首先遵守好規章制度,才有可能監督好市場,否則就會使違法分子有恃無恐,越加囂張。
第二,加強證券監管人員的專業化培訓。證券市場是一個專業化水平要求較高的市場,如果沒有一定的專業知識,不了解市場,就無法涉足市場的各個方面,不能對市場實現全面的監督,使違法分子有機可乘。
第三,加強市場監督,要做好對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本身就是證券市場的第一線監督者,如果其自身就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包庇維護甚至支持配合上市公司的不法行為,那就更不利於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所以,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關系重大。加強中介機構的監管,就要保持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在證券公司各部門之間實行有效的防火牆制度;實行證券公司保證金第三方獨立存管,保證客戶保證金不會被佔用;建立職業信用評價體系,由第三方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進行評定監督。
第四,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盡量使中小投資者能獲得對等的信息。
第五,充分利用媒體的輿論監督。媒體的輿論監督相對比較及時、全面、靈活,有利於政府監管部門掌握證券市場的動向,採取及時的行動。
(3)完善股權結構分置問題及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完善股份公司股權結構分置問題,是減少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根本辦法。首先,應加快降低國有股、法人股的比例,降低股權集中度,分散股權,使上市公司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公司」。其次,要改革投票制度,進一步推廣和完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制度,讓中小股東能方便快捷的參與股東大會,充分實現其表決權。再次,要理順股東大會、監事會、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使公司內部各部門能相互監督,確保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權益不受侵犯。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要制定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一方面,使管理層人員的經營能力和勞動付出得到合理的補償,以各種激勵手段充分調動經理人員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正確處理經理人員個人權威與公司整體利益的關系,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和業績實行高度透明原則,約束經理人員的行為。把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相結合,協調好經理層與股東的利益關系,才能充分維護股東利益。
(4)考慮設立專門的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基金
如前所述,中小投資者人數眾多,持股比例小,自身力量弱,加上現行訴訟上的困難,其權益受到侵害後難以得到保護和救濟。因此,設立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是非常必要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具有以下作用:第一,受理舉報和投訴,並與證券監管部門協調對違法行為主體進行調查和查處;第二,代理投資者維權;第三,收集整理和分析對投資者保護方面的信息,提供立法建議和部門協調建議;第四,進行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投資者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第五,跟蹤證券市場,編發信息通報資料。
為了更好的保護中小投資者,使投資者受侵犯的合法利益能得到及時的補償,國家已經建立了投資者保護基金,並頒布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但是基金建立不久,操作經驗還少,所以在一些方面還應作進一步的完善:第一,拓寬基金來源。可以考慮加大對違規方的處罰,將罰金納入基金;或者從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中按比例徵收一定費用。第二,防止基金運行中的道德風險。應向投資者明確賠償條件和賠償限額,端正投資者引誘基金保障而盲目投資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和懲戒違規方,防止券商以為「出了問題有基金買單」而肆無忌憚地進行違規操作。第三,加強基金的立法建設,不斷補充實踐經驗,使法律系統更全面可行。第四,適當拓寬賠償范圍,不能僅限於在券商破產時才對投資者進行補償,應將賠償范圍延伸到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方面,全面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第五,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立統一的決策和執行機制,加強對基金管理者的監管,防止濫用基金的行為。
證券交易機構要做到:(一)普及證券基礎知識。(二)宣傳金融證券方面的政策法規。(三)揭示證券市場投資風險。(四)介紹各種證券投資產品和各項證券業務,教育投資者結合自身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合於自己的投資品種和投資策略,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五)公示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的基本信息。(六)接受投資者的咨詢,處理投資者的投訴。
投資者教育已成為維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部分,作為個體利益主體的中小投資者更應該加強自身的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提高專業水平和投資技巧,做到理性投資。
1.了解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
投資者應了解證券市場和證券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等。了解可能會侵害到自身利益的各種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自我保護方法。應樹立起法律維權意識,主動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投資者權利保護的法律途徑主要包括:
(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處理糾紛較直接的做法。經驗證明,平和的心態、理智的行為、有理有據的要求有利於取得最佳的解決結果;激動情緒、沖動的行為不僅於事無補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引發雙方的沖突。
(2)向主管機關投訴。爭議雙方無法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機關投訴。我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有市場監管的職責,享有對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罰權,投資者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駐各地的派出機構進行投訴。
(3)仲裁。如上述幾種途徑無效,投資者還可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的特點,因此也是糾紛解決的可選方式之一。我國各地仲裁機關受理投資者的仲裁申請,但前提是爭議雙方訂有仲裁協議或相關協議中具有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中心意思是爭議各方願意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投資者可以在和證券公司簽訂開戶或委託協議時簽訂仲裁條款,也可以在糾紛產生後,申請仲裁前簽訂仲裁協議。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選擇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仲裁採取一裁終局制,一般沒有復核機會。
(4)向法院起訴。當投資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雙方協商不成,而投訴又不能解決問題或投資者不願採取投訴方式解決問題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院的社會職能之一,法院有義務公平、依法地進行審判。投資者可以將自己的訴訟請求、理由附相關證據,以書面形式送交法院。無論法院一審如何判決,投資者都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另外,解決糾紛應注意的以下問題:
(1)注意保存好相關證據。在糾紛解決時,自己的主張有沒有相關證據支持十分重要。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投資者一定注意保存好自己和證券公司等交易相關方之間的可作為證據的憑據,如開戶協議、委託協議、成交回報單等等。這些證據是法院審案、仲裁機關作仲裁必不可少的憑據,也是投資者主張的證明。
(2)善於藉助律師輔助。證券糾紛一般比較復雜,涉及的法律問題較多。投資者一般沒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足夠的時間去處理這些問題。在糾紛產生時,投資者可以視情況向律師進行咨詢,藉助其專業知識處理糾紛。
(3)注意訴訟時效問題。法律規定,糾紛產生後一段時間內不主張自己權利的,法律將不予保護,這稱為訴訟時效制度。所以投資者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比如說盡早向法院提起訴訟,及時以事後可以證明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請求等等。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
2.正確認識風險,提高風險意識
投資者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股市是有風險的,而且是高風險的市場。風險是對未來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主要由市場上各參與者之間市場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引起。人們得到的信息越少,對市場了解的程度越少,要對其准確預測的難度也就越大,因此風險也越高。「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這是每家證券公司的宣傳手冊和行情系統上都會出現的標語。中小投資者在入市之前就應該有「收益自得、風險自擔」的意識,具備承受風險的心理,提高承受風險的能力。
證券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系統性風險:主要有政策風險、利率風險、購買力風險和市場風險,這類風險是通常是無法消除的,投資者無法通過多樣化的投資組合進行證券保值,但投資者可以通過對國家政策動向的關注提早迴避部分風險。
(2)非系統性風險:包括經營風險、財務風險、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對於這類風險,投資者需多學習證券市場投資知識、多了解、分析和研究上市公司經營狀況,做到有根有據,理性投資。
(3)交易過程風險 :即投資者由於自己不慎或券商失責而遭致股票被盜賣、資金被冒提、保證金被挪用等風險。要求投資者在投資時保持謹慎。首先,在開立股東帳戶和資金帳戶時就要認真閱讀證券公司提供的標准協議,對於規定不清楚或認為不公平的地方可及時提出,不必急於開戶而忽視相關文件的審閱。這些文件一經簽署都將產生法律效力。其次,要保管好自己的帳戶卡和密碼,避免遺失或泄密情況發生。不要輕易委託他人代為進行證券買賣。第三,定期查詢自己的帳戶余額避免自己股票被盜賣、資金被冒提。
3.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提高專業水平和投資技巧
首先,要熟悉證券的一些基礎知識,如什麼是集合競價、漲跌停板、除權除息等常見的術語;了解賬戶管理要求和程序;熟悉各種交易方式和操作方法以及交易費用的收取:包括傭金、印花稅和過戶費等;了解各類證券投資產品及其市場風險和收益特點,如權證的種類、風險、價格的合理區間即交易期限等。對於經常接觸到的名詞術語,投資者更要熟悉其具體含義,以免不必要的損失發生。
學習證券知識,途徑多種多樣,可以購買各種書籍,也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相關網站獲得詳細的資料。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在閱讀有關書籍的時候,應該保持一個理性的思維,要合理的分析運用書中的相關理論,而不能「盡信書」。書中的經驗都是前人對過去的總結,適用於過去的環境,對於現在的環境是否適用,需要投資者的思考,不能生搬硬套。對於一些「絕招」、「王牌」、「寶典」之類看似戰無不勝、功無不克的書籍,更應正確對待,避免受到誤導。
其次,要具備一定的投資技巧。第一,選擇中長線投資策略。短線買賣波動較大,操作難度高,對於非專業的中小投資者來說不是理想的選擇。第二,要有正確的交易原則。不要買自己不了解、不熟悉的上市公司股票;避免在高位買進股票,更不要在高位買進股票作長期投資。第三,選擇一兩種使用有效的技術分析方法。學會一些技術指標的分析,如KDJ、MACD及移動平均線等較為簡單易懂的指標。第四,學會及時止損出局,減少投資虧損。
目前,投資者教育已經成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部分,中國證監會等監管部門也在大力鼓勵和支持投資者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自我保護。中小投資者只有不斷地學習,不斷地總結經驗,才能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結語:在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是市場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是上市公司發展的基礎,也是證券市場穩定與發展的前提條件,因此,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意義重大。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不長,投資者權益受侵害的情況頻繁發生。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盡快行動起來,明確政府職能,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強監督管理,解決股權結構分置問題,建立起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另一方面,中小投資者應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積極主動地加強自身專業知識的學習。只有從各個方面入手,全面解決我國證券市場上存在的問題,才能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使市場能穩定健康的發展。(專題論文,篇幅較長,縮小字體提交)
㈣ 為什麼要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教育
1、保護投資者利益,一方面要靠監管的引導和平台的規范運作,剔除不良平台,讓網貸回歸本質,減少投資者不應有的損失。另一方面則有賴於加強風險教育,提高投資者自身防範風險和抗風險的能力,分散投資,合理投資。
2、網貸風險教育的目的就在於幫助投資者了解網貸市場,認識市場,讓投資者懂得提高風險意識,增強防範風險的能力。很多投資人對網貸知識了解甚少,認識有限,缺乏對公司經營情況和投資標的的真實性判斷,輕信市場廣告信息和別人的推薦。
3、風險教育讓投資者(出借人)了解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通過有效的風險測評、風險提示,讓投資人了解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合的投資產品,分散投資,降低風險,做一個理性的、成熟的、高素質的投資者。

(4)投資者保護行動擴展閱讀:
個人投資注意事項:
1、個人投資注意可以使用於投入的資金是多少,對於未來的投資理財的方向的選擇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然而投資過程當中是風險和收益是一並存在的,明確清楚風險承受范圍,這樣才可以在未來的理財過程當中不會遭受到風險而被擊垮。
2、要學會分散投資,不要將雞蛋放置於一個籃子中,便是要求投資的人學會進行分散的投資,分散投資對於人們分散的風險是有幫助的。如知商金融通過細分領域的創新金融服務模式,積極促進知識產權的商品化,增加和促進個人收益。
3、在投資前不要聽到一點小信息或聽到一點小風聲就馬上行動,這樣風險很大,一定要充分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不要被眼前的利益所迷倒。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教育風險投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風險認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投資者
㈤ 有哪些律法能夠給予投資者法律保障有無健全的機制
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證監會長期以來的重點工作之一。
證監會分別召開黨委會和主席辦公會,研究了需要重點推進和抓緊抓實的幾項工作,其中一項就是強化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繼續加大稽查執法力度,提升監管科技化水平,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積極探索完善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開展證券支持訴訟示範判決等維權法律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此舉意義重大,一方面有助於完善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訴訟制度,進一步豐富司法實踐,健全證券市場民事賠償訴訟制度;另一方面,有助於解決中小投資者尋求賠償的專業支持問題,特別是通過這一案件,改革創新一套損失計算邏輯和認定方法,有助於解決受損投資者尋求賠償專業能力不足的難題,滿足中小投資者的權利救濟需求。
「投資者保護重如泰山」。這項工作的每個環節正不斷完善,一張以投資者保護為核心的「投保大網」已經延伸至資本市場的方方面面,真正地做到讓廣大投資者「看得見」「摸得著」。
㈥ 求論文一篇《從證券投資基金經理道德風險的角度談投資者保護問題》
公開。。。。。。。太公開了
膽子好大啊。
我就是你老師
㈦ 企業投資行為和個人投資行為有什麼不同
企業投資中的道德風險,是指在企業投資活動中,因行為主體違背道德准則而給投資者及受影響的其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企業投資中的道德准則存在於法規、規章、制度和社會公眾的觀念中。在企業投資中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有多種。企業投資道德風險事故導致投資的流失與浪費,為了建設節約型社會,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投資道德風險事故的損失,提高企業投資效益,應該建立和完善企業投資的道德風險控制機制。
[關鍵詞]企業投資;道德風險;控制機制
一、企業投資中的道德風險界定
企業投資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證券投資和風險投資等活動。道德風險是指因行為主體違背道德准則而給利益相關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企業投資中的道德風險則是指在企業投資活動中因行為主體違背道德准則而給投資者及受影響的其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
企業投資中的道德准則存在於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行業規則、企業制度和社會公眾的觀念中。體現企業投資道德准則的國家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規定與道德准則並非不相容的兩個范疇,也不是各自獨立、互不相關的關系。道德准則未必都存在於法律規定中,但是,法律規定必然體現一定的道德准則。體現企業投資道德准則的行政規章較多體現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規章中,其中發改委的行政規章主要是規范固定資產投資行為,證監會主要規范證券投資行為,國資委主要規范國有企業的投資行為。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的規則中關於證券投資的部分是企業投資道德准則的典型。各企業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所體現的投資道德准則更為具體。社會公眾觀念比較復雜,其中被多數人認同的主流的投資道德准則構成了企業投資道德准則的重要構成部分。例如,投資項目不能污染環境,投資工程質量要合格,不能偷工減料,招標要公平透明,不能貪污投資資金等,均可作為企業的投資道德准則。
按照投資性質分,企業投資道德准則可以分為固定資產投資道德准則、證券投資道德准則、風險投資道德准則、其他投資道德准則。按照投資階段分,企業投資道德准則可以分為投資決策階段的道德准則、投資實施過程的道德准則、投資收尾、結算、決算、驗收、總結階段的道德准則。按照行為主體分,企業投資道德准則可以分為出資者(所有者)道德准則、投資實施者(包括經營管理者、投資操作者、固定資產投資中的工程施工者等)道德准則、投資管理者(包括投資審批者、投資監管者、工程質量監管者等)道德准則、其他利益相關者(例如,建築材料供應者、工程設計者、中介機構等)道德准則。
在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中,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主要包括企業投資決策者對於擁有自主決策權的項目不經過嚴密認真的論證,輕率決定立項;企業對於由政府批准立項的項目向政府部門提供虛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為了自身利益投資興建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出資者不了解投資項目的信息盲目出資;銀行不了解投資項目的真實情況,盲目提供貸款支持;建築材料的采購人員吃回扣,購買劣質建材;在設計招標、設備招標、建築材料招標、施工招標中,投標者對議標者和決標者進行賄賂,搞不正當競爭;招標代理機構只顧自身利益,與項目業主和投標人串通勾結,泄密串標,或者與投標方特別是外方勾結,弄虛作假;工程造價預算人員故意多算或者重復計算工程量,抬高工程造價;施工者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私改設計、不按照規范要求施工;工程質量評價者不認真檢查工程質量;工程驗收者不認真進行工程驗收;在固定資產投資貸款業務中,作為借款人的企業違反借款協議,私下改變資金用途,濫用借入資金,隱瞞投資收益,逃避還債義務,對借入資金使用效益漠不關心;作為貸款人的銀行盲目聽信借款企業的自我介紹與評估,有的信貸員收受企業的好處,以貸謀私,嚴重違反信用分析的操作規程和原則等。
在企業的證券投資中,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主要包括企業投資者自己散布謠言,意在造成股價異常波動;企業投資者自己動用巨額資金哄抬股票價格,或者與其他投資者一起聯手拉高股價,然後誘騙其他投資者在高位購買其操縱的股票;企業的證券投資操盤手自己開立投資賬戶,自己的賬戶在低位購買股票,利用企業投資賬戶的資金拉高股票價格,個人賬戶在高價位賣出股票,企業賬戶在高價位接貨,個人賬戶獲巨額利潤;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例如,上市公司提供虛假報表和隱瞞重大事項;證券商或內幕消息知情人士利用內幕消息違規進行聯手操作或內幕交易;上市公司在發行股票時,聲明將所籌資金用於特定投資項目,但在取得資金後卻擅自改變用途,有的大量投資於高風險的證券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無視原先對股東所作承諾;上市公司重「圈錢」,輕轉制,單純追求公司內部福利最大化,而將對投資者的回報拋至九霄雲外;上市公司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上市公司少報虧損,欺騙投資者;機構大戶投資者與上市公司聯手操縱市場,從中牟取暴利;中小散戶投資者則急功近利,助長投機之風;在股票發行與上市前的輔導工作中,輔導機構、承銷商和發行公司搞虛假包裝;證券經營機構自營賬戶與代理賬戶不分?熏財務不清?熏有意損壞投資者利益;投資咨詢人員與「主力」合謀製作炒作熱點,操縱輿論,誤導投資者;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不盡審慎之責,出具有虛假陳述的審核意見,為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大開綠燈;政府主管部門監管不到位,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等。
在企業的風險投資中,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主要有:企業根據風險投資家的意見進行風險投資時,風險投資家誇大目標企業的情況,誤導投資決策;目標企業在獲得投資後,用假賬或轉移資產手段處理賬目,造成虛假財務信息,出現實盈而賬虧現象;企業管理人員盲目進行高風險投資,不理會所投項目是否「最優」。
當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由可能性變為現實性時,就意味著投資道德風險事故的發生。事故發生的結果一般會導致相關主體經濟利益發生損失,稱之為投資道德風險事故損失。在企業投資活動中,因行為主體違背道德准則而給投資者及受影響的其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投資資金流失,該部分資金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並增加了工程造價,加重了投資者的經濟負擔,或者導致投資資金短缺,工程不能按計劃竣工投產使用;投資項目雖然竣工投產,但是,所生產的產品沒有銷路,投資效益不佳;投資工程質量低劣,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有的投資企業會破產倒閉;有時會延緩經濟發展的速度;社會風氣往往會被敗壞;投資貸款本息不能按期償還,成為銀行的不良資產;企業發生證券投資虧損;企業的風險投資資金難以收回等。
二、企業投資道德風險的形成原因
(一)制度缺陷
投資是人的一種牟利行為,而人的利益追求是沒有止境的,人的慾望一般是無限的,因此,在沒有制度約束的條件下,行為主體有可能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違背道德准則,因而形成道德風險。當有制度,但是制度有缺陷時,有缺陷的部分與沒有制度相比,其效果是一樣的。
現實情況是有投資制度但不完善。投資制度體現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行業規則與企業制度之中。例如,投資項目審批制度,股票發行與上市的審核制度,投資資金審計制度,工程招投標制度,等等。但是,投資制度並不完美。例如,《產業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風險投資法》等法律還沒有出台,使得投資領域的一些活動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再如,投資損失賠償制度尚在探討過程之中,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制度缺陷還表現在監督制度不健全上。例如,風險投資業需要行業協會在制定行業規范、培訓從業人員、加強信息交流等多個方面發揮作用。但目前,我國僅在風險資本市場發達的地區才成立有風險投資行業協會,而許多地區並沒有成立風險投資行業協會。
(二)各行為主體所獲得的信息數量和質量有差異
各行為主體所獲得的信息數量和質量之所以不同,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參與投資活動的主體所處的位置不同;二是各主體獲取信息的能力不同;三是各主體的道德素質不同,其發布的信息數量和質量以及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同;四是各主體均有獨立的利益,有時這些利益此消彼長,互不相容,他們必然按照對自己有利而對他人不利的原則來處理有關信息。例如,股票發行人為了維持本公司股票的高價格,會選擇那些有利於維持股價的信息甚至編造虛假信息,而隱瞞那些不利於維持股價的信息,加之股票投資者處在股票發行人大門之外甚至遠離股票發行人,因此,股票投資者只能掌握股票發行人的一部分真實信息。在各行為主體所獲得的信息數量和質量有差異的情況下,如果掌握較多信息的主體違背道德准則,則其他主體往往難以察覺,因而違背道德准則的一方有可能達到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的目的,這就會刺激行為主體進一步違背道德准則,道德風險得以形成。由於信息不對稱是經濟活動中存在的一種常態,因而道德風險普遍存在。假如不存在信息非對稱性,投資活動中的相關主體彼此完全知悉對方所處的環境及與投資運作有關的一切信息,並可以觀測到對方的行動及行動結果,則由信息不對稱而引致的道德風險就不存在了。
(三)示範效應
在企業投資過程中違背道德准則的各主體,得到的回報有所不同。有的受到了懲處,而有的則並未受到懲處,或者與其獲利相比,受到的懲處較輕,因而產生「違規利潤」。違規利潤的存在有其客觀性,因為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一般具有隱蔽性的特點,成功的概率不為零。由於違規利潤具有少付出而多收益的特點,因此,具有較強的誘惑力。當一部分違背道德准則的主體未受到應有的懲處、反而獲得違規利潤時,就會產生不良的示範效應,加之人們所具有的僥幸心理,使一些人選擇違背道德准則的行動方案。
(四)社會公眾的價值取向
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也是經濟主體充分展示其才能的經濟,而人們衡量競爭結果和能力大小的標准往往是財富的佔有量。在此大背景下,人們的價值取嚮往往是追求金錢的積累,而對於追求的手段卻不願意甄別正當與否,加之人們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社會分配不公的加劇,社會上對高消費生活有意無意的渲染,使得一些人產生心理不平衡,從而強化了人們不擇手段追求貨幣財富的價值取向。當社會公眾中持此價值取向的人數足夠多時,影響所及,就會有一部分人在企業投資活動中違背道德准則,從而給利益相關者帶來道德風險。
三、企業投資道德風險控制機制
(一)投資企業的制度約束機制
投資企業的制度約束機制對於減少投資道德風險事故發生的頻率具有關鍵意義。在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的企業制度下,建立投資道德風險控制機制的動力一般來自於對企業有控制能力的主要所有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主要所有者被稱為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一般社會公眾股東缺乏這種控制能力。作為經營管理者更注重的是短期利益,而企業投資道德風險威脅的往往是企業的長期利益。企業投資道德風險事故一旦發生,造成的投資損失和浪費要由所有者承擔。所以,企業的主要所有者應該擔負起建立投資道德風險控制機制的責任。
投資企業控制道德風險的著力點在責任與利益的結合部。責任不清楚,便無法確認損失的分擔者;責任雖清楚,與利益不相關,便構不成對責任者的壓力,道德風險也就無法控制。
將責任與利益結合起來的工具是制度,該制度的內容包括:明確投資管理各環節參與人的具體職責;各環節的工作狀態、銜接程序、操作者等一一記錄在冊;制定具體可行的激勵約束措施。要保證制度得到完全的實施,必須建立暢通的信息傳輸渠道和完善的監督體系,企業要根據獲得的信息及時發現風險事故發生的苗頭,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和採取控制措施。
(二)法律法規威懾機制
要盡快建立和完善企業投資道德風險的預防、監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熏形成一套比較完善和規范的法律法規體系,使企業投資活動的各個環節均有法可依。只有用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來約束投資中各主體的經濟行為,用強有力的手段來約束那些違法牟利的主體,才能逐步形成守法投資的良好氛圍。然而,建立法律法規威懾機制,需要消除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罰代刑以及貪贓枉法的現象,否則,法律法規的作用就要打折扣。這實際涉及國家司法執法機器的運轉效率問題。國家司法執法機器的運轉效率對企業投資活動中不道德行為的約束效果有很大影響。例如,在固定資產投資中,施工單位偷工減料,導致工程質量低劣,作為工程項目業主能在多大程度上維護自己的權益,取決於法律體系保護業主利益的有效性。為了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規威懾機制,需要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弱化其彈性;要選擇更多的正直、素質高、能力強的人進入國家司法執法隊伍;要建立司法執法人員保護體系;要加大對抗法者的打擊力度。
(三)靈敏的信息引導機制
在投資活動中,信息對投資者具有更重要的意義,因此,應該以投資者為中心建立靈敏的信息引導機制。對於投資者而言,來自於投資對象和投資品供應方以及投資實施者的信息應該成為關注的重點。例如,在風險投資、股權投資中,投資目標企業的信息要格外關注。當作為投資一方的企業通過風險投資、控股、參股等方式對其他企業進行直接投資時,我們稱被投資的企業為投資目標企業。從投資目標企業方面控制道德風險,其著力點應該放在動態信息上。投資企業要選派高水平的信息調查和分析人員從各條渠道收集目標企業的相關信息,包括資產狀況、資金狀況、資源狀況、人員狀況、經營狀況、市場佔有份額、投資資金使用情況、投資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等基本信息,以便制定相應的對策。
(四)政府職能保證機制
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是發揮正面的示範效應,抑制負面的示範效應。為此,政府要明確有關機構在企業投資活動中的具體職能。例如,在企業投資項目的環境污染問題上,要對保護環境的企業進行褒獎,對污染環境的企業進行懲罰,這就需要明確由哪一家政府機構擔任首席主管,如何進行管理,主管人員和主管機構應該承擔何種責任,應該由誰來追究瀆職責任等,還要淡化地方政府的GDP觀念。再如,對於假冒偽劣建築材料,政府有責任及時發現、及時處理,使生產、銷售、購買、使用假冒偽劣建築材料的經濟主體受到嚴厲懲罰。還有工程質量驗收,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如果工程質量驗收結論與事實不相符合,則驗收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經濟主體內心的自我約束機制
要強化投資活動相關主體的道德意識,增強各主體道德自律的自覺性。道德自律是依靠自我控制和約束來維持和實現的。自覺約束機制的形成需要外在的壓力、教育和引導,其途徑主要是媒體的宣傳和政府對模範人物的褒獎,促使經濟主體選擇符合道德准則的價值取向。
(六)社會監督機制
由於在企業投資活動中違背道德准則的行為有多種多樣,因此,應採取多種方式對企業的投資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例如,堅持黨內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法律監督、民主監督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形成立體化的監督網路體系。要將直接監督與間接監督、公開監督與秘密監督、重點監督與一般監督、專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等結合起來。社會監督機制能夠矯正企業投資活動中各主體的價值取向。
㈧ 配資炒股過程中投資者如何行動以防止爆倉
選擇股票配資的投資者需求理解一點,股票配資炒股並不一定會盈餘,也有可能由於股市震動呈現跌停現象而導致配資用戶所持有的股票價值呈現大幅度縮水的情況,甚至於呈現爆倉的情況。盡管股票配資的風險是不能徹底消除的,可是配資用戶還是要學習一些相關的常識去防止自己的配資賬戶呈現爆倉情況。那麼配資用戶應當怎樣預防爆倉情況的呈現呢?
正規的股票配資公司都具有歸於自己的風險操控系統,盡管在整個配資進程中,配資公司並不實踐參加用戶的賬戶操作進程,可是公司的風險操控系統會對配資用戶的賬戶進行督查,記載配資用戶的資金走向以及盈虧情況。尤其是在股票市場呈現大幅跌落現象時,配資公司可以及時對配資用戶進行提示,以防止他們觸及預警線或平倉線。
配資公司會與其用戶約好單只股票的持倉比例,不允許配資用戶進行單票滿倉。要知道不管配資用戶是盈餘還是虧本,都全部由配資用戶自行承擔,所以配資用戶要對自己的賬戶管理支付更多的心思。有時或許在發現一隻股票走勢較好時就想要全倉持有,可是這種做法風險很大,很容易受市場震動的影響,配資用戶為了自己的資金安全,應該盡量防止這種操作。
㈨ VC、天使投資人、PE這三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區別:
1、投資時間:
VC、天使投資人主要是前期投資,PE投資的項目具有一定的規模程度。
2、介入方式不同:
VC提供投資資金後一般不參與公司管理求,因此對企業經營團隊的要也高;天使投資除了提供資金,還會參與到企業管理中,對如何創立企業,會提供更多的經驗和方法。
3、投資人:
VC有專門的企業進行操作如美國的紅杉資本,日本的軟銀投資公司等等。
天使投資人他們不一定是百萬富翁或高收入人士。可能是人們的鄰居、家庭成員、朋友、公司夥伴、供貨商或任何願意投資公司的人士。
PE則主要是銀行或者信託公司來運作。
VC和PE之間的關系:
廣義PE包括VC。狹義PE不包括VC,會在VC退出於企業的創業期後登場,即上市前時期的企業,此時的企業發展成熟,有了上市的基礎,投資規模更大、更為穩健、股價更高;而VC投資規模小、風險高、不確定因素多、股權也更便宜。

(9)投資者保護行動擴展閱讀:
1、天使投資人投資戰略:
(1)側重團隊和人:
人和團隊是最重要的,很簡單,一個項目會有它的生命周期,一個好的創意也可以經過很多的修改,只有團隊才是最重要的。
競爭當中,靠的是團隊執行力、經驗。對創業者來講,有沒有一個明確的戰略,有沒有一個簡單清晰的模式,聚集有經驗的團隊。
這一方面,才是需要一些好的VC和天使投資人的幫助。
(2)選擇未來趨勢:
對於天使投資人來說,只有投資於那些能夠成為未來社會的主流發展趨勢的創業項目,才能夠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受到網路公司的暴富效應刺激,幾乎所有的經營者、投資者和創業者,都把目光盯在了能夠帶來短期經濟利益的技術創新領域。
(3)低調行事:
一般來說,天使投資人從不尋求媒體的幫助,也不想讓更多的人知道,但他們並不是把自己封閉起來,他們所做的工作就是相互之間互通有無,尋找好的項目。
他們手中並不缺錢,而是缺項目,他們喜歡交流,分享項目資源。
天使投資團體會有一個聯動效應,對於創業者來說,天使投資人是隱蔽的,但融資者找到一個也就找到了好多天使投資人,他們互相信任。
另外,天使投資人也喜歡一起投資項目,一則是分擔風險,二則是可以因此擴大資源。
1、PE標准投資程序為:
(1)項目調查。接觸多家公司。自己選定目標公司或由具有聲望的中介機構或金融咨詢機構推薦。
(2)項目初篩。對投資機會事先進行評估。
(3)項目評估。籌備階段為期數周,有時會延長到幾年。一家PE/VC公司每年大約評估100個項目,其中有10個左右能夠進入談判階段,而最終只有一兩個能夠最終獲得投資。
(4)談判、報價。
(5)交易組織。
(6)盡職調查。在初步評估階段勝出的公司將進入盡職調查和談判程序。同時起草並確定股票收購和股東合同,修改公司章程,並與管理層簽訂相關就業、非競爭和保密協議。
(7)達成交易。在尋求結束交易並為公司注入資金時,基金和公司的關系將進入新階段。基金會繼續密切關注公司的行動,以保護自己的利益並為公司的業績作出貢獻。基金將在董事會中保留自己的代表,而公司會定期將經營情況向基金通報並就具體決策進行咨詢。基金通常不參與公司的日常運作,但會關注公司的長期績效。
(8)審計、管理支持。私募股權和風險資本以及其他融資手段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私募股權基金提供管理、招聘、制度化和戰略策劃方面的協助,並與客戶、供應商、銀行家和律師建立聯系。
(9)退出。獲利並退出是投資過程的最後環節。主要退出機制為首次公開募股(IPO)和戰略性出售,也可回售給管理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