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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產品投資人數

發布時間:2021-07-23 22:14:16

㈠ 資管計劃、信託計劃購買人數不超過多少最好援引最新的法律條款!

券商資產管理計劃、集合信託計劃都屬於私募產品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合格投資者的認定自己搜下

㈡ 資管產品中投資顧問方起到什麼作用

解決問題卅

㈢ PE資管產品或股權投資基金是否允許作盈利預測

不可以。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回事項的公答告》《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等法律規定監管要求:私募投資基金不得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不得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最佳業績」、「最大規模」、「名列前茅」、「最強」、「500倍」等誇大或誤導基金業績的字樣。
當然,如果是資管產品募集完成後投資運營團隊內部使用,跟蹤基金運行水平,還是可以做內部的收益預測的,只是不可以在基金募集過程中像投資人進行宣傳。

㈣ 資管統一監管將帶來哪些改變

17日,央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導意見》)。從此,我國資管行業從此迎來統一監管規范!《指導意見》總共有29條!先來劃一下重點內容!

在分級產品方面,《指導意見》充分考慮了當前的行業監管標准,對可以進行分級設計的產品類型作了統一規定:即公募產品以及開放式運作的、或者投資於單一投資標的、或者標准化資產投資佔比50%以上的私募產品均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對可分級的私募產品,《指導意見》規定,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優先順序份額/劣後級份額)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不得超過2:1.

為防止分級產品成為杠桿收購、利益輸送的工具,要求發行分級產品的金融機構對該產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託給劣後級投資者,分級產品不得對優先順序份額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同時,《指導意見》也明確,以下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公募產品;開放式私募產品;投資於單一投資標的私募產品,投資比例超過50%即視為單一;投資債券、股票等標准化資產比例超過50%的私募產品。

四、打破剛性兌付

剛性兌付嚴重扭曲資管產品「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質,擾亂市場紀律,加劇道德風險,打破剛性兌付是金融業的普遍共識。

《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對資管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明晰風險,同時改變投資收益超額留存的做法,管理費之外的投資收益應全部給予投資者,讓投資者盡享收益。作出這一規定的原因在於,從根本上打破剛性兌付,需要讓投資者在明晰風險、盡享收益的基礎上自擔風險,而明晰風險的一個重要基礎就是產品的凈值化管理。

《指導意見》還規定,根據行為過程和最終結果對剛性兌付進行認定,包括違反公允價值確定凈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產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為償付等。對剛性兌付的機構分別提出懲戒措施: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足額補繳存款准備金和存款保險基金,對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

㈤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基金 信託三者的區別


1、形式和發行方式不同

集合理財也叫券商集合理財屬於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形式;它和證版券投資基權金一樣,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託產品、集合資產管理產品,分別由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管理、運作。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以將所持份額贖回或轉讓。集合資產管理產品和資金信託產品不得公開發行,因而也不能在證券交易場所流通。

2、投資者定位以及投資風格不同


基金是大眾化的理財品種,是公募產品;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帶有一定的私募性質,它目標群多為中高端客戶。券商設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10萬元,而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

券商集合計劃的股票投資下限最低可以為0,而基金都有持倉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倉下限為80%。


3、范圍不同

資產管理業務的范圍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 信託業務和委託理財業務。信託合同的當事人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 營業信託的受託人在法律上要求較為嚴格,是經有關部門批准專門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㈥ 證券公司特定限額資產管理計劃是否也叫小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即100萬元以上,200人以內,規模不超過10億元。

集合計劃分為大小集合,其中大集合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計劃,分別是5萬和10萬起點,投資范圍內後者也更寬泛;容而小集合就是所謂的限額特定資產管理計劃,(一)募集資金規模在50億元以下;(二)單個客戶參與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三)客戶人數在200人以下,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客戶數量不受限制。 小集合投資范圍就更加靈活了,說白了就是給有錢人定製的更高端的產品。
所以這個限定性確實容易混淆,我查過辦法,其實2012年10月頒布的這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細則,提到限額特定計劃比較唐突,沒有明確,所以確認給非專業人士造成困擾。

㈦ 資產管理,信託,有限合夥,銀行理財在產品和業務層面有什麼區別

1.關於資產管理

「資產管理」是一個比較大的概念,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下,接受監管、具備合法開展資產管理資格的持牌機構(概括的說,這個牌照的價值就是「合法募錢的資格+合法運用的資格」,一個可以連接資產和貨幣的中間渠道)大概可以做如下劃分:

·銀監會監管:銀行(理財)、信託
·證監會監管:證券公司及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保監會監管:險資資管

至於近年興起的一些地方金融局批准設立的資產交易所,也會發行一些「理財產品」,但我個人認為其法律依據和效力還不是很充分,確實也亂象叢生。其他的打著「資產管理」稱號的機構,大多沒有合法資格。

2.關於信託

信託是一項源自國外的古老制度安排,創設了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核心是法律認可的財產獨立和破產隔離。

在我國,可以發行信託產品的,有且僅有68家持牌信託公司。信託產品按照委託人的人數可以分為單一信託(一個委託人)、集合信託計劃(兩個以上委託人);按照信託財產的類型,可以分為資金信託、財產信託、財產權信託等;按照投資領域,可以劃分為房地產類、基礎設施類、工商企業類、證券投資類等領域。

信託產品在我國依據的主要規范框架是《信託法》、《信託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及銀監會的各類規范性文件、通知、窗口指導意見。信託產品需要遵守的人數限制、合格投資者標准、投資限制等不展開說了,比較多且雜。值得一提的是,雖然監管嚴格,限制多多,但信託公司是具備發放貸款的資格的。

信託公司經歷了多次清理,到現在只有68家(其實銀監會名單上的牌照我記得是71家,還有三塊牌照躺著等待買家吧~),大多是政府、央企、國企控股,股東背景和實力普遍比較強。隨著《信託法》頒布,新的信託框架搭建完畢,且借著房地產的十年火爆、08年的四萬億等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契機,信託的資產管理規模幾何式上漲,截至2016年2季度末,信託資產管理規模已達到172851.66億元,是我國第二大金融行業(老大哥是銀行)。

3.關於資管計劃

券商、基金、期貨的資管子公司及保險資管公司所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叫做「資產管理計劃」,和信託的架構類似,都是一邊連接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一邊將匯集的資金運用投資出去。證監轄下三類公司的子公司都有各自的監管體系和規范要求,和信託一樣,都對投資者人數、合格投資者標准、投資范圍等有所限制。

值得一提的基金專戶子公司,這是12年證監會所新設的一個牌照。在最初的幾年行業號稱「萬能牌照」,在資金安排(比如投資者人數、結構化的杠桿比)、投資運用(除了不能直接放貸款外基本沒有限制)上極為靈活,也不用計提風險資本等,所以搶走了大量原來信託、券商的通道業務,僅用了幾年時間,截至2016年2季度,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專戶業務規模已達到16.47萬億元,比肩信託,還是很可怕的。

不過隨著股災和實際經濟下行壓力大、國家樹立的去杠桿要求,從14年底開始陸續出台了諸如八條底線等一系列規則,證監體系下的資管機構業務開展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資金池不得開展、結構化產品杠桿比大降、產品推介的規范、投資者人數、投資顧問等都有嚴格規范,基金子公司也很快會開始計提風險資本。對證監的監管水平我不做評價,但證監體系的資管公司無疑將進入第一個優勝劣汰的艱苦階段。值得一提的是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具備發行資產專項計劃做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資格,信託也可以實現類似的結構,但我們一般稱為私募ABS,沒法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險資資管因為其資金來源的特殊性,出於安全考慮,對其投資限制自始就十分嚴格,包括合作機構的准入條件、投資領域的限制要求等。

4.關於私募基金

有限合夥式的私募基金利用了合夥制度,依據合夥企業法開展業務,迴避了「牌照」限制。通過LP出資認購合夥份額實現資金募集,通過合夥企業法確保了GP的管理資格和LP的有限責任,然後以合夥企業對外開展投資運作。

近年隨著私募業務規模的快速發展,私募業務也被納入了監管體系。開展私募基金運作應當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對基金的募集、信息披露、管理運作都有了明文的要求。私募基金的形式,除了傳統的合夥企業外,還有有限公司式(現實里比較少見)和契約基金式(沒有法律實體,通過合同構建一個獨立的財產集合)。需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除需遵守《合夥企業法外》,現在也需要遵守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范。

5.關於銀行理財

銀行理財也是一種資產管理產品,但因為其投資者門檻較低,出於金融穩定等考慮,對其投資限制也比較嚴格,甚至法律規定是可以保本的,具體要求可以看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及銀監會的一些通知。理財資金量大、期限靈活、成本較低(銀行其實就是個大資金池),基於金融人士的不懈「創新」,理財資金常嵌套各種信託、資管產品規避限制和監管而活躍在幕後。

㈧ 資管產品的分類有哪些資管產品與信託有什麼區別

資管產品包括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等。

資管產品與信託的區別

一、本質相同,即發行主體不同

1、資管產品:資產管理公司,系公募基金公司的子公司

2、信託:信託公司

二、監管不同

1、資管產品:證監會監管

2、信託:銀監會監管

三、報備次數不同

1、資管產品:資管計劃要報備2次,募集開始時報備1次,募集滿後驗資報備1次,驗資2天後成立;

2、信託:信託報備銀監會1次,募集滿即可成立

四、小額數量不同

1、資管產品:資管計劃小額可以有200個

2、信託:信託300萬以下小額50個

(8)資管產品投資人數擴展閱讀

信託的作用是信託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1、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2、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3、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4、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5、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6、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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