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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防洪基金計稅依據

發布時間:2021-07-27 13:24:50

A. 地稅中防洪保安資金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一)凡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2‰徵收;

(二)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7‰徵集;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7‰徵集;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2‰徵集;

(三)在職職工按照上年個人年工資收入分檔次徵集。

(1)無錫防洪基金計稅依據擴展閱讀:

計稅依據構成:

1、計稅單位亦稱「課稅單位」,是課稅對象的計量單位。一般可分為以貨幣量度為計稅單位和以實物量度為計稅單位。前者是以某種本位幣的貨幣單位計算計稅依據,適用於從價計征的稅種,如中國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和各種所得稅等。

2、計稅標準是計稅依據的特定計量標准,也可以說是課稅對象的計算徵收標准。如農業稅以常年產量為計稅標准。又如原房地產稅的「標准房價」、「標准地價」、「標准租金」,原貨物稅的「市場平均批價」、「國營批發牌價」等。計稅標准與計稅依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有時一致。

3、計稅價格是課稅對象在計算應征稅額時使用的價格。如消費稅以出賣產品的銷售價格為計稅價格,進口關稅以到岸價格為計稅價格等。

4、計稅價格是流轉稅的計稅基礎。流轉稅通常都是以產品的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應納稅額,所以流轉稅中計稅價格與應納稅額的多少有密切關系。在稅率一定的情況下,計稅價格越大,應納稅額越多,反之越少。

B. 為什麼要交水利建設基金,計稅依據是什麼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其計稅依據是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

根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2)無錫防洪基金計稅依據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第一條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二條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C. 防洪基金稅率是多少

首先計提防洪費不是稅率,而是徵收率,具體標准(各地方有不同規定):
1、工礦、建築安裝、交通運輸、郵電通訊、金融保險、和房地產企業每年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2.5‰計收。
2、商業(批發和零售貿易)、餐飲、倉儲、地質勘查、社會服務(公共服務、居民服務、旅館、租賃服務、旅行社、娛樂服務、信息咨詢服務、計算機應用服務其他社會服務)、農、林、牧、漁等行業企業或單位每年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5‰計收(對嚴重虧損的商業企業,在其提供詳實的財務數據並提交正式的書面報告後,按收費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水利(水電)局批准,可適當減免)。
上述1、2所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企業、三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等所有企業。其他受益戶每年按固定資產原值的2‰收取。

D. 請問下 每個月要算稅 比如城建稅 防洪稅那些計稅依據是怎麼來的

防洪費(稅)是堤圍防護建設費的簡稱,是按照企業的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各省市不同,廣州0.9‰)由地稅部門收取的專門用來防洪(堤圍)建設的費用。它在企業的管理費用中列支,每半年申報徵收一次。有的地方比如天津市,防洪費是按照增值稅或者營業稅的1%來提取的,並且是每月都要申報。
城建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只要交了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就要同時交城建稅,城建稅根據地區不同稅率分為7%(市區)5%(縣城鎮)和1%,是用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作為基數乘以相應的稅率,算出應交的附加稅金額。城建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相應稅率

E. 請問價格調節基金及防洪基金交的依據是什麼,稅率又是多少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1988 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到目前為止,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一)本次規范和完善後的價格調節基金從2008年7月1日開始徵收。
(二)符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企業,要切實履行基金繳納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三)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徵收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徵收范圍,提高徵收標准。對違反徵收管理規定,截留、坐支、挪用價格調節基金,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F. 請問防洪基金怎麼繳納按多少繳納

防洪基金要交按銷售收入不等於利潤。外資可按相應投資比例減免。

首先計提防洪費不是稅率,而是徵收率,具體標准(各地方有不同規定):
1、工礦、建築安裝、交通運輸、郵電通訊、金融保險、和房地產企業每年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2.5‰計收。
2、商業(批發和零售貿易)、餐飲、倉儲、地質勘查、社會服務(公共服務、居民服務、旅館、租賃服務、旅行社、娛樂服務、信息咨詢服務、計算機應用服務其他社會服務)、農、林、牧、漁等行業企業或單位每年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5‰計收(對嚴重虧損的商業企業,在其提供詳實的財務數據並提交正式的書面報告後,按收費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水利(水電)局批准,可適當減免)。
上述1、2所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企業、三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等所有企業。其他受益戶每年按固定資產原值的2‰收取。

G. 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含稅收入還是不含稅收入

1、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不含稅收入。

2、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來計提和交納。各省市的徵收比例各不相同,如湖南省0.06%來計提和交納。浙江省是0.01%。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水利建設基金。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一、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因此,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可以免徵水利建設基金。

(7)無錫防洪基金計稅依據擴展閱讀: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徵收。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徵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其中,省電力公司及其所屬統一核算單位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繳納;繳款義務人在省內取得的建築安裝勞務收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收入,銷售、出租不動產收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向建築安裝勞務發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自應當申報繳納之日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繳納的,由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補征。

免繳范圍:

1、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2、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

3、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

4、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

5、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徵情形。

H. 防洪基金的計稅額是怎麼算的

防洪基金的計稅額是根據行業不同,計征也不同,具體以當地規定為准。

以江蘇為例,根據《江蘇省防洪保安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規定》第五條工業、交通、農業等生產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徵收。

第六條商業、外貿、物資、供銷等商品流通企業中的零售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徵收,批發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0.5‰徵收。

第七條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徵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6‰徵收;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徵收。

第八條其他行業的各類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中營業收入的1‰徵收。對於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如涉及到不同的徵收標准,應分別核算並適用相關標准徵收。不能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徵收標准。

第九條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按上年營業收入的1‰徵收,該營業收入指事業收入(主營收入)、經營收入等計征營業稅或增值稅的營業額。

第十條城鎮個體工商戶按上年營業收入的1‰徵收。無法確定營業收入的,可實行定額徵收。徵收定額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8)無錫防洪基金計稅依據擴展閱讀:

《江蘇省防洪保安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防洪保安資金對繳納單位實行按季徵收。由徵收機關通過銀行辦理特約委託收款,也可由繳納單位在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規定的徵收機關繳納。個人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應當於每年9月底前一次繳清。

第十六條徵收機關徵收防洪保安資金,必須每年向財政主管部門報送徵收企業清冊,必須使用各級財政部門制發的專項收費票據,在向財政主管部門繳納防洪保安資金的同時必須繳納防洪保安資金收據第四聯、防洪保安資金專用繳款書第五聯或委託收款憑證等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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