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想請問一下,工廠職工工資提取福得費應如何做賬,提取比例是14%嗎,這筆錢提出來放在哪,是掛在賬上嗎,
比例是14%沒錯,計提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 生產成本
製造費用
管理費用
營業費用
貸 應付福利費
有一點認識須更正:計提福利費不是把錢提出來,而是提取一筆經費,這筆經費提取了多少,在應付福利費的貸方余額中反映體現.
2. 從利潤分配中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的比例是多少
除了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都的比例都是企業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和發展需要經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自行決定
1、法定盈餘公積。上市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2、任意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有企業自行確定沒有法定標准。
3、企業發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批准用於增加資本的企業發展基金。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才有的,計提依據是董事會的年度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准也可以用於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本條(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確定分配,應按照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3. 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是多少
法定公益金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2006年公司法修改後,法定公益金已經取消,改為任意公積金的內容。公司法167條3款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後,經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決議,還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法定公益金——公司提取的用途: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後,即應提取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益金作為第二順位提取,一方面照顧到公司本身的發展,另一方面又考慮到公司職工的福利和生活,法定公益金只能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不能用作其他用途或生產經營資金。若公司董事、經理違反上述規定,將法定公益金挪作他用,一經發現,必須退回,並追究董事或經理的責任。
提取。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定公益金——取消提取後的會計處理: 《公司法》取消了企業法定公益金的提取規定,在財政部新的相關處置意見出台以前,企業是否應該繼續計提? 對以前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企業是否應沖回? 財政部於2006年3月發布的《關於公司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組建的企業根據《公司法》第167條進行利潤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時,為了保持企業間財務政策的一致性,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一並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企業對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結余,轉作盈餘公積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彌補,仍有赤字的,結轉未分配利潤賬戶,用以後年度實現的稅後利潤彌補。企業經批准實施住房制度改革,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295號)及財政部《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0]87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後,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盈餘公積金不得列支相關支出。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或者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原屬於公益金使用范圍的內設職工食堂、醫務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機構所需固定資產購建支出,應當嚴格履行企業內部財務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進行審批,並按照企業生產經營資產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企業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以後,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明確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序,作為負債管理。
4. 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
1、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即將與內資企業合並,與此有關的費用計提方法也將會有變化,所以還是等新法頒布後,按新的執行吧。
2、稅後提取的企業福利方面的基金,應當列在「盈餘公積—公益金」中。
3、新會計制度中還有「應付福利費」科目。按舊的企業所得稅細則規定,內資企業其中余額可以留轉下年度繼續使用。而外資企業的規定是,在計提比例內據實列支,也即余額要沖轉回費用。這個估計在兩法合並後也將有所改變。
5. 中外合資企業對法定盈餘公積(儲備基金)的提取有比例要求嗎在哪個法規里明確的
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一般為稅後利潤的5%左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外資企業的儲備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凈利潤的10%,如果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其注冊資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企業發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外資企業可以不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1、《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一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應該按規定計提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從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因此外商投資企業應該計提盈餘公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以及《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百一十條「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末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後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一)提取法定盈餘公積;(二)提取法定公益金。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凈利潤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之規定,一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應該按規定計提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但對外資企業而言,則應當提取儲備基金,而非盈餘公積。
6. 外商投資企業稅後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稅後利潤分配提取的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1號)第五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外商投資企業在轉換執行新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後,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後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假設企業於2006年12月31日有應付福利費的貸方結余,此結余額大於企業實際職工福利計劃的應支付額。如果按首次執行准則的規定,上述兩個數字的差額將於首次執行日後的第一個會計期間從管理費用里轉回。
同時,根據財政部2007年3月20日《關於實施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7〕48號)規定,「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後,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後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2、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後,再按照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如果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或者產權轉讓,則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5]12號)轉增資本公積。
由於會計標准與財務通則與國家的稅收制度存在差異,因此,在稅務處理方面,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7. 關於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的問題
感覺期望的利潤高些吧,能成功最好。走平穩路線的話20-30%可以
8. 應計福利費計提的比例是多少
今年起就不用計提了,以後按照職工福利費用實際使用情況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只不過在年終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實際允許抵扣的福利費上限為工資總額的14%,超出部分作為納稅調增項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後附:財政部:關於實施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了貫徹實施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做好企業新舊財務制度的轉換工作,推進企業財務制度的改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改革的銜接問題
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後,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 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後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二)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後,再按照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如果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或者產權轉讓,則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5]12號)轉增資本公積。
9. 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在合並報表裡怎樣抵銷
這是盈餘公積的抵銷,按照書本的作就是。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子公司是要計提盈餘公積的。
借:利潤分配-提取盈餘公積
貸:盈餘公積
意思就是將子公司的盈餘公積作為母公司的
10. 「應付福利費-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的用途
稅後利潤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是外企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七條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當用於企業職工的非經常性獎勵或者各項集體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設施等資產,不得作為企業的財產。
根據財會[2002]5號,企業當期發生的福利費,先沖減「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應付福利費」不足沖減的,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所以,職工獎福基金可以適用福利費的開支范圍。
但是根據財會[2003]10號,企業應當設置「從費用中提取的福利費」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兩個明細科目。且企業當年發生的福利費在當期損益中據實列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按法律規定的用途進行使用。似乎該文又取代了財會[2002]5號的規定,不能用於福利費范圍的開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除為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和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外,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
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後,也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從費用中計提福利費。企業當年發生的福利費在當期損益中據實列支。如果實際發生的福利費超過按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在納稅時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應付福利費-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科目的余額及以後年度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按法律規定的用途進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