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權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如何核准
長期股權投資應以取得時的成本確定。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時的成本,是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支付的全部價款,或放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不包括為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所發生的評估、審計、咨詢等費用。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包括:
(1)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支付的全部價款作為投資成本,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企業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核算。
(2)以放棄非現金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非現金資產,是指除了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現金等價物以外的資產,包括各種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不含股權,下同),但各種待攤銷的費用不能作為非現金資產作價投資。這里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㈡ 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的意見內容
一、適用對象
本意見適用於在本市注冊的內資、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股權基金」,又稱PE)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股權基金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管理企業」)是指管理運作股權基金的企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
二、對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給予工商注冊登記的便利,符合條件的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可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基金」或「投資基金」。
三、合夥制股權基金和合夥制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合夥制股權基金和合夥制管理企業的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合夥制股權基金和合夥制管理企業代扣代繳。其中通過法人單位分得的個人所得,由該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五、合夥制股權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
六、合夥制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其行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徵收營業稅: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
(二)股權轉讓。
七、管理企業內部人員共同出資設立的,與所管理股權基金形成共同投資關系的合夥制企業,享受本意見有關稅收政策。
八、鼓勵和支持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號令)進行備案,並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支持。
九、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設立並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企業,及符合下列條件的管理企業,參照金融企業,享受《關於促進首都金融產業發展的意見》(京發改[2005]197號)和《關於促進首都金融產業發展的意見實施細則》(京發改[2005]2736號)的政策支持: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
(二)其所發起設立的股權基金在本市注冊登記,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累計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上;
(三)投資領域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
十、對符合第九條所列條件的公司制管理企業,自其獲利年度起,由所在區縣政府前兩年按其所繳企業所得稅區縣實得部分全額獎勵,後三年減半獎勵。
十一、市政府給予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有關人員的獎勵,依法免徵個人所得稅。
十二、進一步改革創新政府資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場化的資產管理模式和運作機制,建立市級股權投資基金,扶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股權基金。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建立本區縣股權投資基金。支持企業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投資在本市注冊設立的股權基金。
十三、國有參股的非上市企業,可作為普通合夥人發起設立合夥制股權基金或合夥制管理企業。
十四、鼓勵商業銀行在本市開設股權投資基金託管業務,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支持其依法依規以信託方式投資於股權基金。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本市依法依規投資或設立股權基金和直接投資公司。本市各有關部門要在注冊登記、人才引進、經營場所選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務工作,並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十五、在金融街建設PE中心大廈,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建設PE大廈,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權基金及管理企業入駐發展,在購租房補貼上,參照金融企業給予支持。各區縣和有關部門要在辦公場所、政府服務等方面為股權基金及管理企業的聚集發展營造良好環境,提供相應支持。
十六、支持在京注冊的股權基金免費分享政府上市後備企業資料庫信息。本市優秀上市後備企業優先推薦給在京注冊的股權基金。對股權基金投資的本市企業,優先列入本市上市後備企業培育計劃,支持其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十七、支持股權基金及其所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中關村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十八、對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在辦公場所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務,強化其行業自律職能。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下設股權投資基金服務中心為股權基金及管理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務。支持中國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在北京的設立和發展。
十九、本意見自2009年1月19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金融辦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㈢ 關於印發《鼓勵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有效嗎
股權投資,經濟學術語,通常騰訊是為長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個公司的股票或長期的投資一個公司,以期達到控制被投資單位,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為了與眾創被投資單位建立密切關系,以分散經營風險的目的。企業(或者個人)購買的其他企業(准備上空間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於其他單位,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以通過分得利潤或股利獲取,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
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介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新政辦發〔2010〕187號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
㈤ 私募基金2014年頒發了什麼政策
私募基金是我國財富管理行業的新生力量,也是影子銀行的重要成員。私募基金實行備案制管理之後,監管機構一方面積極為其拓寬投資渠道,掃清制度障礙,一方面大力加強監管,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試圖將游離在政策之外的「雜牌軍」改編成投資行為規范、內部治理合規的「正規軍」。但對於不斷豐富、復雜的法律、法規體系,從業者總有些無處下手的煩惱。民生銀行安愛麗研究員對私募金監管政策進行梳理和分析,為讀者展示私募基金行業監管脈絡,以期望更好地幫助從業者理解監管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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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發展背景
私募基金是我國財富管理行業的新生力量,屬於某種程度上履行金融機構的職能,但並未頒發金融牌照的「類金融機構」,但也是規避金融監管,進行監管套利的影子銀行重要成員。對於私募基金,監管政策一直在根據經濟發展形勢、金融風險狀況、國家金融政策導向和行業發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從行業發展和監管方式的角度,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混沌時代。2006年《合夥企業法》的頒布,確認了有限合夥法律關系,也拉開了私募行業發展大幕。私募基金多通過發行有限合夥份額的形式募集資金,部分銀行也通過代銷的方式突破規模限制。在經濟高速增長的時代,私募行業在悄悄發展壯大。這個時代監管上最大的特點就是發改委與證監會之爭。發改委首先通過《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確定了行業的事實監管權,但證監會也因為證券投資的監管職能對私募基金提出了種種要求,兩者政策沖突常見,基金管理人也經常不知所措。2012年《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證監會試圖將私募基金納入其監管范疇,也因發改委反對而流產。
第二階段:備案制自願制時代。2013年,中編辦印發《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明確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私募監管主體正式落地證監會。自2014年2月7日起,證監會授權基金業協會正式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開啟了基金業協會備案管理新時代,這段時間被稱為「私募發展的春天」。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備案私募基金25461隻,認繳規模5.34萬億元,實繳規模4.29萬億元,私募基金行業的從業人員38.99萬人,私募行業成為財富管理行業中一支不可小覷的力量。
第三階段:後備案制時代。隨著私募基金行業的迅猛發展,該行業也出現了種種問題,如登記備案信息失真,登記備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更新不及時;資金募集行為違規,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違規保本保收益;投資運作行為違規,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進行利益輸送;公司管理失范,有建立利益沖突防範機制或執行不到位;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投資行為違規,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這種背景下,證監會、基金業協會先後發布《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文件,對於私募基金行業備案要求日趨嚴格,投資管理更加規范,內控要求更加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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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監管日趨嚴格
證監會接手私募基金監管後,一方面積極為其拓寬投資渠道,掃清制度障礙,一方面大力加強監管,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試圖把一支游離在政策之外的雜牌軍改編成投資行為規范、內部治理合規的正規軍。面對備案中的種種亂象,基金業協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對私募基金的備案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1.基金管理人強制備案,沒有備案的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募集基金。 根據2016年4月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只有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可以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即,沒有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無法自己募集基金,私募募集備案進入強制化階段。[1]
2.產品發行要求常態化,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備案產品的將被注銷登記。2016年2月,基金業協會發布《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規定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以及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3.日常報送要求嚴格化,未按時報送信息的機構將被列入異常機構名單。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及時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等信息報送義務,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每年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也將不予登記。
4.新設機構要有法律意見書,降低了基金業協會的道德風險。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目前,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做事前的實質性審查,實際中大量存在瞞報、漏報甚至虛假陳述的情況,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面臨較高道德風險。要求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有助提升申請材料信息質量和合規性,提高協會登記辦理工作效能,也降低了基金業協會的工作壓力。
5.公司治理嚴格化。2016年2月,基金業協會先後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私募基金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等都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6.高管管理資格化,主要高管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而且,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1]上述規定只涉及募集行為,財務顧問行為尚未要求強制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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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發展與加強行為監管
在行為監管方面,基金業協會一方面積極拓寬私募基金投資渠道,為其發展掃清制度障礙。一方面,又對其募集、投資等行為進行嚴格監管,防範金融風險。
1.積極拓寬私募基金投資渠道。首先,允許私募基金以產品名義開戶。2014年3月,中登公司發布《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私募投資基金可以直接以私募投資基金產品的名義開立證券賬戶。此前,私募投資基金進入證券市場,需要以公司名義或合夥企業名義開立證券賬戶或者借道信託公司。私募投資基金直接以產品開戶入市後將有利於實現陽光入市,降低運營成本,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規范發展。
其次,允許私募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2015年5月,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可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為私募基金打開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大門。
第三,允許私募基金參與固定收益產品交易。2015年6月,深交所明確進一步明確了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可參與深交所所有上市及掛牌固定收益產品的交易,進一步掃清了私募基金的投資障礙。
第四,允許私募基金入股保險公司。2013年4月,保監會發布《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有限合夥式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滿足條件的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中資保險公司,為私募基金進軍保險行業奠定了基礎。
最後,允許保險公司設立私募基金。2015年9月,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保險公司設立成長基金、並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夾層基金、不動產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以上述基金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母基金,將保險和私募行業進一步捆綁一體化。
2.加強私募基金監管。首先,明確私募基金份額不得拆分轉讓。《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不得通過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不得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此舉主要針對互聯網金融平台中的大量將私募基金份額拆分轉讓的理財產品,上述產品可能因觸犯了此條款必須整改或者直接消失。
其次,引入募集監督機構。《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私募募集過程中應該設立專門的募集監督機構。募集監督機構只能是中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募集監督機構制度的設立相當於設立了隱形的門檻,把一些資質比較差的私募基金排除在外。
第三,募集行為要求更加嚴格。《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首次明確提出推介時不得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首次提出不得在微信朋友圈等推介產品。
第四,設立冷靜期。《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
第五,設定評估最長有效期。《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最後,規范私募基金代銷的責任歸屬。《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基金合同的受託責任,履行受託人義務,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而募集機構承擔在私募基金募集各環節即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宣傳推介、合格投資者確認等方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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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
足夠的處罰手段是保障行政行為取得良好效果的必要手段。基金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也千方百計尋找抓手,發揮其行業自律管理、合規性自律檢查及懲處違規行為方面的作用。
1.建立異常機構處置制度。基金業協會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出現特定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業協會將官方網站予以公示,並視情況記入相關機構誠信檔案,上報告證監會。
2.設定備案門檻,形成事實上的准入。根據報道,《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發布後,新增管理人備案通過率只有10%。大量經營范圍存在民間借貸、P2P、擔保、商業商務咨詢等非專業化業務,經營范圍中同時利益相沖突的買賣方經營業務,高管人員的從業資格不符合要求,在內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制度建設不足和抄襲現象的機構都被排除在備案的門檻之外。基金業協會通過備案強制化和備案審查制度,正式為自己手中的權力裝上了牙齒。
3.證監會檢查常態化。2015年,證監會對140餘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開展了現場檢查,並對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家私募銷售機構、8個相關責任人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充分發揮了行政檢查的作用,提高了監管行為的威懾力。
㈥ 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設立及運營方面
1、合夥制基金設立和運行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單列一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營要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規則。目前施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總額為限,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
二、備案管理方面
在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主管部門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四、投資管理方面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五、稅收方面
1、合夥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1)未於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2)於中國設有機構、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該等機構、場所並無關聯的非居民企業(指於境外司法權區注冊且於中國無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實體)均須就其源於中國的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適用於在中國組建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於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國內基金)的現行稅務體制,於股票買賣中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及來自國內基金自其所投資公司的股息均獲免徽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六、優惠政策方面
中國各地為鼓勵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已出台一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房租減免、獎勵、辦事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范
此外,銀監會、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依照外資相關法規實施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從2014年2月7日開始,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均須到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事後登記備案
㈦ 自2016年初以來,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規章等有哪些
目 錄
第一部分 綜合規則 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76
四、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一) 84
五、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業協會規則 88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88
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98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101
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答記者問 107
六、關於進一步優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若干舉措的通知 115
七、關於改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相關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127
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個人版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46
十八、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51
十九、《募集行為辦法》反饋意見登記表(徵求意見稿) 155
二十、關於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的具體方案 156
二十一、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起草說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169
二十五、關於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關問題的意見 181
二十六、《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183
二十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備案系統操作手冊》 186
二十八、《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相關問題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簡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4
三十一、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5
三十二、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6
三十三、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218
三十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 237
三十八、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 241
三十九、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244
四十、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 252
四十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254
四十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試行) 257
四十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試行) 261
四十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嚴禁違法公開宣傳推介—基金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就上海寶銀發表公開信事件答記者問 272
四十六、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規則 276
一、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76
二、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 281
三、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85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300
六、關於取消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相關政策的流程說明 309
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310
九、關於引導私募投資基金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答記者問 312
十、關於與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問題與解答 314
十一、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轉系統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解答——機構業務問答(一) 317
十三、股轉系統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 319
十四、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321
十五、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322
十六、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信息披露業務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常見問題解答 336
二十、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規 34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34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55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390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404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07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426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33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證券規定(私募證券內控可參考適用) 451
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451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 473
五、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工作指引 480
七、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484
八、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497
十、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 504
十一、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僅供參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10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520
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527
四、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37
五、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49
六、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58
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567
八、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577
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87
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597
十一、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609
十二、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620
十三、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624
十四、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1
十五、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3
十六、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637
㈧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支持新疆跨越式發展的方針政策,鼓勵吸引股權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到我區投資發展,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壯大,保護投資者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類企業包括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股權投資企業是指股東或者合夥人以其出資及合法籌集的資金、從事於對其他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或者持有股份而設立的企業。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以接受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個人委託,管理運營股權投資項目為主業的機構。
第三條 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可以採取公司制、合夥制或其他合法的組織形式。
股權投資企業可自行管理,也可委託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自治區注冊的境內外股東或者合夥人投資設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其中,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申請備案管理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注冊地應當為喀什經濟開發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烏魯木齊高新技術開發區或者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五條 自治區金融辦負責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指導以及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備案管理。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工商注冊登記。
第六條 針對股權投資類企業和自治區重點支持的成長性企業的發展需要,各級政府和各部門應當建立「隨到隨辦」的辦事制度,為企業發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冊登記
第七條 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公司設立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
第八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注冊資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執行。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九條 股權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從事對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通過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受讓股權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經營范圍為:接受委託管理股權投資項目、參與股權投資、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資的相關服務。
第十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名稱中應使用「股權投資」或者「股權投資管理」等字樣。
第十一條 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 已經注冊設立運營的股權投資型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合夥企業設立條件的,可向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變更為合夥制企業,並在變更後向自治區金融辦申請備案。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備案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向自治區金融辦申請備案。
經自治區金融辦備案後,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優惠和鼓勵政策。
第十四 條申請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權投資企業(含公司制和合夥制)的注冊資本(協議募集資金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首期認繳額)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實收資本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500萬元。
(三)單個股東或者合夥人對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投資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四)用於股權投資的貨幣資產應當委託商業銀行託管,並簽署貨幣資產託管協議。
第十五條 申請備案應當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備案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貨幣資產託管協議。已設立的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納出資額證明文件。
(四)股權投資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或其擬任者)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並逐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尚未工商注冊設立的由擬任者簽字。
第十六條 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申請後,確認申請文件齊全的,應於當日決定受理。受理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備案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及時向其股東或合夥人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相關資料同時報自治區金融辦備案。
備案企業增減資本、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變更託管人、清算與結業以及重大投資(商業秘密可以省略)的,應及時報備。
第十八條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股權投資資產安全,股權投資企業應當委託經認可的商業銀行託管股權投資貨幣資產。
未投資於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資金,應當存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證券和申購新股,不得買賣公開發行的股票。
第四章 稅收政策和政府鼓勵
第十九條 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投資收益,依法可採取「先分後稅」的方式,由合夥人分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代扣代繳。
第二十條 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為自然人的,合夥人的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投資收益按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為鼓勵股權類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在我區滾動發展,經自治區金融辦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以下政策:
(一) 公司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納入自治區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依法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各項優惠政策,執行15%的所得稅率,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徵收。未能納入該體系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減免企業所得稅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的70%。
(二)公司制企業將稅後利潤向股東分紅時,股東是自然人的,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該企業代扣代繳。股東繳納所得稅後,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三)合夥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按照「先分後稅」繳納所得稅後,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四)股權投資類企業因提供投融資管理或咨詢服務等取得收入而繳納營業稅後,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股權投資類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和權益轉讓收益,以及合夥人轉讓股權的,依法不徵收營業稅。
(五)各開發區可以制定其他辦法,根據股權投資類企業及相關人員所作的貢獻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獎勵方式由各開發區與相關企業和個人協議約定。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給予股權投資類企業及相關股東、合夥人的獎勵,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執行。每年初由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述的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收集相關企業和個人的申報資料並形成獎勵建議,報自治區金融辦審核。經自治區金融辦審核同意後,各開發區向有關企業及股東、合夥人撥付獎勵資金,並將獎勵情況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由自治區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牽頭組建「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該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公司化管理,為境內外股權投資類企業的落戶、運營、投資提供全程式便捷服務。
有條件的開發區應當提供專門場所,創造優良的辦公環境和條件,吸引股權投資類企業集中落戶和辦公。
第二十四條 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的主要服務事項包括:
(一)受託辦理企業注冊、申請備案、稅務、政府獎勵等手續,以及為企業日常營運提供代理服務。
(二)建立企業或項目推薦制度。收集自治區優勢企業和上市後備企業的信息,定期推介,優先向在自治區注冊並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推薦。
(三)建立服務網站,及時收集和發布各類信息,提供網上服務平台。
(四)建立與各級政府部門的溝通渠道,根據股權投資類企業及其行業協會的授權委託,收集行業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權益。
第二十五條 支持在自治區注冊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利用自治區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和新疆產權交易所,進行項目對接、股權質押融資、股權拍賣轉讓,搭建企業、項目對接和退出平台。
第二十六條 為培育更多成長性企業,吸引更多直接投資,自2010年起,自治區財政每年在預算內安排2000萬元的專項資金,用於培育發展股權投資企業,培育進入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的成長性企業。對重點企業要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務,包括鼓勵和引導直接股權投資、支持各類債務和債券融資、促進金融服務創新等。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相關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外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注冊登記、外匯管理、產業投資和退出機制,支持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在自治區發展;研究支持股權投資類企業投資中西亞國家項目的辦法。
第二十八條 鼓勵商業銀行在自治區開展股權投資企業託管業務、並購貸款業務和股權質押融資業務。
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我區依法投資或設立股權投資類企業。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今後出台有關支持新疆發展的規定,股權投資類企業適用的,按照從優原則辦理。
第三十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2005年39號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等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享受國家相關鼓勵政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㈨ 發改委《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通知》中規定股權投資企業不能承諾固定回報是出於何種考慮
我的理解有點不一樣,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合夥企業,股東/合夥人共擔風險共享收益都是基本原則,而承諾固定回報過去在公司法的實踐中就是被禁止的。或者說承諾固定回報會被理解為一種借貸,而不是投資。
㈩ 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實施辦法
二、創業投資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額,符合抵扣條件並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三、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其他所得稅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