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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投資不超過凈資產的

發布時間:2021-08-04 16:44:16

投資者若為法人,對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對外投資

這個條款的重點在於投資的時候如果投資者是法人,對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法人(也就是企業或者公司)凈資產的50%。和你去投資持有你投資對象的多少股份沒有關系。

⑵ 公司法規定,公司對其他公司投資的,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多少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⑶ 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 怎麼理解

也就是來說你企業持有的權益類投資總額自,主要是指購入的股票,投入其他企業的資產,不得超過所有者權益的50%、
換句話說,就是你不能對外投資超過自己所出資金的一半。有一半以上自有資金必須留在自己企業。是對企業投資規模的限制。

⑷ 銀行長期投資增加,而我的凈資產和資產總額卻少得可憐,怎麼辦

個人的理解:
您說的長期投資是指投資者的投入資本嗎?如果是投入資本的話,按理來說,您的「股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兩項的和是大於9800的。
但您說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總額)只有4490,推測是因為留存收益的影響,是不是目前存在著比較大額的累計虧損?
資產總額8700,所有者權益總額4490,這樣您的負債總額應該是8700-4490=4210
銀行借款只是負債中的一部分,您看看加上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其他負債類科目余額,負債的總額是不是4210.
當然,首先請您復核一下您給出的數據,也有可能存在所有者權益的數據不準的問題。

⑸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辦法》 裡面關於商業銀行股東注冊資本變更的話 需要審查股東哪些方面麻煩資深人士

根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辦法》第六十五條,中資商業銀行變更注冊資本,需要審查股東:
其股東資格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但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其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第九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二)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
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前款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
第十一條 單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前款所稱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機構所持股份佔中資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比例。境外金融機構關聯方的持股比例應當與境外金融機構合並計算。
第十二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八)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⑹ 國有企業轉投資是否不能超過凈資產的50%

當然有效了

⑺ 《證券法》第16條規定,「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累計債券余額具體指什麼意思

債券余額也就是指共持有價值多少金額的債券,余額是一個會計專業用語,表示有多少的意思。
這部分債券余額是可以包銷的,能夠在市場上流通的公司債權。

⑻ 商業銀行投資某一企業的企業債或公司債有額度限制嗎

中華人民共合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銀行投資債券的授信和貸款的授信都在銀行的信貸規模內。細分的話,這兩個科目在不同的表內,但要從銀行的信貸規模來說,是合並計算的

⑼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超過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多少公司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

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前,對公司對外投資有比例的限制,即「公司向其他有限內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容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但2005年公司法修改後,將這一規定刪除。因此,在法律上沒有對公司對外投資所佔凈資產比例的強制性限制。
當然,修改後的公司法同時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及單項投資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因此,公司對外投資在金額上也不是絕對沒有現在的,這取決於公司章程的規定。
對外擔保業沒有具體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高於50%,上市公司章程規定一般不高於20%,銀行方面的要求一般是不高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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